财产损害赔偿纠纷kbl.docx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kbl.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kbl.docx(5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纠纷程国林与乌鲁木木齐慕源物流流有限公司等等财产损害赔赔偿纠纷上诉诉案问题提示:在多因一果果造成的损害害中应如何确确定赔偿责任任主体及分担担赔偿责任比比例?【要要点提示】确定火灾灾事故损害赔赔偿责任应适适用过错归责责原则。只要要行为人对火火灾事故的发发生有过错,即即应承担与其其过错相应的的赔偿责任。鉴于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宜宽,凡对火灾事故发生与其作为或不作有关联的,均应认定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初字第19号(2007年7月17日)。二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终字第194号(2007年12月16日)。【案情】原告:程国林。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慕源公司)。被告: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际商贸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机械厂(下称建机厂)。被告:新疆国际商城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流中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1日,建机厂与物流中心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建机厂同意将其名下授权经营的11万平方米工业场地及工业厂房委托给受托人物流中心开发经营货物、物流项目。委托期限,自2002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止。委托经
3、营期间,委托人有权监督受托人经营项目的实施,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2003年6月,物流中心以出租人的身份将建机厂委托经营的一部分厂房及场地总面积709632平方米与承租人慕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3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租期八年。双方协商前六年可用于开办仓储配送货运业务,从第七年起恢复娱乐项目。同时约定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场地(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将所承租的场地(房屋)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003年6月,经物流中心同意,慕源公司将租赁的工房和场地进行改造,但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审、报验。2003年8月1日、2
4、005年8月3日,物流中心与慕源公司双方先后分别签订治安、消防、卫生责任书。2006年5月8日,经过改造的工房仓库发生特大火灾,共烧毁50间库房的货物,29家储存货物的商户受损、损坏圆形穹顶建筑一栋。火灾事故发生后,2006年5月22日和2006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分别做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2006年12月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又对火灾事故做出了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维持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经调查,火灾原因系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仓库编号为A9库房内货物上方铝芯电缆接头接触不实,造成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
5、燃周围物蔓延成灾。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1)柳忠仁、丁永军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敷设电器线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慕源公司在仓库改造时未按消防法要求报审、报验,未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3)物流中心对出租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4)国际商贸城对所属单位物流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目前,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柳忠仁、丁永军已被刑事处罚。2006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受乌鲁木齐市沙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的委托,对涉案物品价
6、格进行鉴定,29户受损商户经损失物品估价鉴定,确定损失货物价格13621023 37元,其中本案原告程国林为1003482元。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程国林于2006年9月7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对火灾现场残存物品进行了公证,并且程国林以相关票据主张其实际损失应为1712914元。另查明:本案被告慕源公司、国际商贸城、建机厂、物流中心均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慕源公司可以从事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仓库服务业务。物流中心可以从事房屋租赁业务。2005年8月26日,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下发要求国际商贸城吸纳建机厂的文件,文件下发后,因两家企业分属不同的产权体制,导致吸纳没有进行。新疆建筑机械厂
7、始终具有独立法人的身份和地位。另外,物流中心成立于2002年,其股东由国际商贸城和国际商贸城工会委员会组成,国际商贸城系物流中心的股东之一。原告程国林诉称:2006年5月8日,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机械厂内库房发生火灾事故,29家商户的仓储物品毁之一旦,受灾户遭受惨重的损失。对于该火灾事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做出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案被告乌鲁木齐慕源公司、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发生火灾的仓库属于本案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机械厂。因此,上述被告应当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我作为29家储存货物商户之一
8、,在这次火灾事故中损失惨重,我方已聘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对事故现场残留物进行公证,并且根据我方货物进货票据、清算表,我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共损失货物总价值1712914元。被告慕源公司答辩称: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损失额,我方不予认可。原告方程国林依据其单方出具的进货票据、清算表主张损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其单方面的票据、清算表及委托的公证行为不能作为证实其损失的依据。应当以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为依据。此外,我方对2006年5月8日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原告存放的货物遭受损害的事实认可,因我方的过错仅为构成火灾事故的
9、原因之一,即使认定我方承担责任,也应由相关责任人一并承担。被告国际商贸城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根据和侵权事实根据。物流中心以出租人的身份与慕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由两家合法的企业法人签订属有效合同。国际商贸城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无权干预合同双方的企业自主经营权,没有为合同提供过担保及审批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合同没有关系。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起因,是慕源公司违规改造电气线路,负责违规改造电气线路的当事人具有侵权过错。而国际商贸城不是电气线路改造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同时也不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存在侵权过错行为。火灾事故厂房属建机厂,建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于两家企业产权
10、关系不同,国际商贸城并没有吸纳建机厂,建机厂至今仍是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际商贸城与建机厂没有隶属关系。(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乌鲁木齐市消防机关对柳忠仁、相永军、慕源公司以及物流中心的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消防法的规定,柳忠仁、相永军违章操作负有直接责任;慕源公司直接管理和经营承租库房负有消防安全职责,但未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物流中心对厂房的消防安全职责虽因房屋的出租由慕源公司承担和行使,也仍有管理责任,但管理不到位有间接责任。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职责由企业承担和履行,没有规定企业的上级对下级的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公安消防机关确定国际商贸城负有间接责任的理由。是国际商
11、贸城对物流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不是对火灾起因和厂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也反映对国际商贸城不适用消防法,公安消防机关对国际商贸城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国际商贸城对建机厂的厂房没有管理权利,依法不承担消防安全职责。原告要求国际商贸城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物流中心不是国际商贸城的所属单位。物流中心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于2005年5月,企业财务独立,经营管理独立,组织机构独立,有自己的经营场所,由两家股东,是合法的企业法人。国际商贸城不是集团公司,与物流中心的法律地位平等,把物流中心视为国际商贸城的所属的企业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国际商贸城的诉讼请求。被告建机厂辩称
12、:原告要求建机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建机厂不是适格被告,火灾损毁的厂房为建机厂所有,2002年建机厂把厂房交物流中心使用管理,厂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也由物流中心负责,2003年物流中心把厂房出租给慕源公司,慕源公司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谁占有使用和管理,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建机厂没有过错,厂房火灾的民事责任应由慕源公司等承担。公安消防机关没有认定建机厂对火灾事故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没有提出异议,证明建机厂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建机厂的诉讼请求。被告物流中心辩称:根据公安消防机关的认定,对火灾负责的直接责任人为三人,即柳忠仁、丁永军
13、和慕源公司,三名直接责任人都负有按份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本案原告在柳忠仁和丁永军的刑事案件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未直接对柳忠仁和丁永军提起民事诉讼,属于放弃相关诉权,应当从诉讼标的中扣减柳忠仁和丁永军应当赔付的份额。原告未提出被告应各自分别承担的赔偿金额,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公安消防机关确定责任时的归责方法和责任性质不同,原告不提出各被告应当分别承担的赔偿份额和金额,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依法不应支持。原告可以知道物流中心禁止慕源公司转租,却以不签合同的方法租用工房,在租用过程中不与慕源公司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对火灾也存在过错,应当减少赔付金额。另外原告的诉讼标的高于估价鉴定结论,故原告的诉讼
14、标的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物流中心依法不承担赔付义务。慕源公司承租工房以后,多次向物流中心承诺如果在经营中发生违约事项和火灾,慕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租赁过程中慕源公司把工房租赁给几十户商户用作库房,违反了工房只用于慕源公司经营物流业务不得转租的合同约定。慕源公司还违反物流中心的消防安全协议,导致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慕源公司做出的承担违约和火灾全部责任的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承诺。如果物流中心应当承担一定份额的赔偿义务,应根据慕源公司的承诺,转由慕源公司赔付。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物流中心的诉讼请求。【审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15、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关于责任的问题慕源公司在实施工房改造中,未按消防法要求报审、报验,未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物流中心作为出租方,虽与承租方慕源公司签订了治安消防责任书,但并不能据此免除其对外承担责任,其对出租工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相应责任。建机厂作为工房的产权单位,对其委托经营的房屋及场地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国际商贸城与建机厂、物流中心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国际商贸城未参与出租工房的改造及经营,工房及场地的委托经营协议系物流中心和建机厂双方签订
16、的协议,工房及场地的租赁合同系物流中心与慕源公司签订的,建机厂、物流中心、慕源公司三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国际商贸城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物流中心、建机厂系独立法人,应各自独立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程国林请求国际商贸城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物流中心、建机厂认为在此次火灾事故中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原告认为上述四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导致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慕源公司对改造工房的不规范行为所致,具有重大过失,是造成财产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以60的责任承担为宜;物流中心作为对工房和场地的出租方,其对
17、承租方慕源公司对工房改造及对商户的转租行为疏于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但该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仅是为慕源公司导致的损害提供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故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建机厂作为工房和场地的产权人,委托物流中心进行经营,对受托人经营项目的实施疏于监督和管理,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案损害系“多因一果”,各责任人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即按份责任。故原告要求慕源公司、物流中心、建机厂、国际商贸城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
18、不予支持。被告物流中心认为原告放弃对侵权主要责任人柳忠仁、丁永军的诉讼,应当从诉讼标的中扣减相应份额的赔偿,本院认为,柳忠仁、丁永军受慕源公司在改造工房时所雇用慕源公司承担,原告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物流中心对此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火灾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委托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了鉴定,确认原告程国林受损货物价格为1003482元,该鉴定结论考虑到价格鉴定标的的品牌型号、种类数量、案发时间等因素,并考虑了本市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情况,具有客观、公正性,被告对此价格无异议,本院理应采纳。原告程国林仅以其单方进货发票及公
19、证书为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主张货物损失总价值为1712914元,本院不予支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慕源公司赔偿程国林经济损失60208920元(1003482元乘60%);二、物流中心赔偿程国林经济损失301044 60元(1003482元乘30%);三、建机厂赔偿程国林经济损失1003482元乘10% (1003482元乘10%);四、驳回程国林要求国际商贸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程国林上诉称:(1)原审判决第四项“驳回要求商贸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商贸城处
20、于失火受托经营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地位,应当与其他三个被上诉人共同承担火灾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市两级公安机关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都认定商贸城对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不到位。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扩大负有责任,并对其处以280000元罚款。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做出的处理决定,也认定商贸城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监督力度不够,致使失火仓库未经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上述认定,是对其所具有的怠于行使消防监管和安全生产职责过错的认定,是对其导致火灾发生、扩大、蔓延的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民事侵权四要件中的构成要素一致,构成火灾侵权。
21、(2)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建机厂、物流中心、慕源公司承担按价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共同民事侵权、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理由:四被上诉人有共同的侵权行为,虽然分工不同,对火灾发生所起的作用不同,但各行为共同导致火灾损害的发生;四被上诉人有共同的过错,即违反或怠于行使消防和安全生产义务;四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火灾损害都有因果关系;四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均有违法性。四被上诉人无论谁出租、受托经营、转租失火仓库的目的都是为了赚取利润、谋求经济利益,都是在对仓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22、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关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审法院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的此项规定是完全错误的。(3)原审判决以火灾鉴定结论确认的数额作为赔偿标准,以偏代全,未全面反映上诉人财产的受损情况,二审应按上诉人举证证明的实际财产损害数额确定赔偿额。火灾受损物品鉴定结论报告清楚地写明“鉴定结论只是对火灾现场可清点物品的价格鉴定”,另有大量物品未被列人清点之列,在原审庭审时,又提供了受损物品的进货物票据、运费单、公证书等,足以证明实际受损物品数额远大于鉴定结论的数额。因此,二审法院应按上诉人举证证明的实际财产损失数额
23、确定赔偿额。综上,上诉人请求:(1)撤销原判;(2)判决四被上诉人对火灾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按上诉人举证证明的全部财产损失数额予以赔偿。物流中心针对程国林的上诉理由答辩称:(1) “58”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工违规改造电器线路,雇主疏于监管所致。答辩人对火灾直接原因没有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多因一果,判决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明知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却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 “58”火灾损失已经司法鉴定确认,上诉人要求按其主张的金额判决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程国林的上诉请求。物流中心上诉称:对“58”火灾的责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
24、局在乌公消重(2006)第01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认定,柳忠仁、丁永军和慕源公司负有直接责任,上诉人负有间接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直接侵权人是柳忠仁、丁永军和慕源公司,因柳忠仁和丁永军系雇工,其侵权后果应由雇主慕源公司承担,即慕源公司承担三份直接责任的赔付份额。一审法院判决慕源公司承担60的赔付责任,三名直接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赔付比率为20%,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非直接侵权人,却判决赔付30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让非直接侵权人承担高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违反了责任大小与赔付多少相一致的原则,判决不公正。慕源公司在承租过程中,多次向上诉人书面承诺如发生违约和火灾,由慕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民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产 损害赔偿 纠纷 kb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