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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重庆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目的及依依据)为为加强城城市规划划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乡规规划法、重重庆市城城乡规划划条例等等法律法法规以及及重庆市市城乡总总体规划划,结合合本市实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适适用范围围)本规规定适用用于本市市城市、镇镇规划区区内的详详细规划划(含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和修建建性详细规规划,下下同)编编制,以以及本市市城市、镇镇规划区区内国有有土地上上的各类类建设项项目的规规划管理理。在本市城城市、镇镇规划区区外国有有土地上上实施建建设的,其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的编编制应当当符合本本规定。临时
2、建设设、城镇镇房屋解解危等建建设项目目的规划划管理按按照市人人民政府府有关规规定执行行。第三条(坐坐标系统统和高程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章 建设设用地第四条(用用地分类类)本市市城市建建设用地地的分类类按照国国家有关关标准执执行,其其详细规规划编制制应当符符合本规规定主城城区容积积率、建建筑密度控制指指标表(附附表1)和远远郊区县县(自治治县)容容积率、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表(附附表2)的规规定。第五条(用用地功能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
3、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未明确确建设地地块中各各类建筑筑的建筑筑面积比比例的,按按以下规规定执行行:(一)非非居住用用地不得得用作住住宅功能能;(二)居居住为主主要用地地性质并并与其他他性质混混合布局局的用地地,居住住计容建建筑面积积不得大大于总计计容建筑筑面积的的70%;(三)商商业服务务业设施施(B)等等为主要要用地性性质并与居住住混合布布局的用用地,居住计容容建筑面面积不得得大于总总计容建建筑面积积的400%。第六条(零零星用地地)城市市建设用用地应当当符合集集约利用用、整体体实施的的原则。零零星用地地应当与与周边用用地整合合使用。不不具备整整合条件件的零星星
4、用地,禁禁止实施施经营性性居住、公公建项目目,可以以实施解解危改造造、市政政基础设设施项目目,鼓励励实施绿绿地、广广场等公公益性建建设项目目。实施施其他建建设项目目的,应应当先编编制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依依据依法法审定的的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确定定规划条条件。因用地狭狭窄或者者与城市市道路不不相连等等原因,不不具备单单独建设设条件的的用地,按按照零星星用地管管理。第七条(公公益性设设施用地地控制原原则)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未明确确规划控制指标标的中小小学用地地(A333)、体体育用地地(A44)、医医疗卫生生用地(AA5)、交交通设施施用地(SS)、公公用设施施用地(UU)等公公益性设设施用地地
5、,在符符合相关关专业设设计规范范的前提提下,其其规划条条件可以以根据项项目实际际需要,在在设计方方案中审审查确定定。第八条(地地下建筑筑、地上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建筑以外外的建筑筑均为地地上建筑筑。建设项目目规划设设计应结结合地形形,与城城市道路路标高合合理衔接接。以不不合理堆堆土形成成掩埋的的建筑,不不视为地地下建筑筑。第九条(容容积率)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建筑面积积建设用用地面积积容积率计计算按照照以下规规定执行行:(一)地地上建筑筑四周均均未被室室外地坪坪掩埋的的楼层
6、,应应当纳入入容积率率计算;(二)地地上建筑筑局部被被室外地地坪掩埋埋的楼层层,其非非掩埋外外墙对应应的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66米进深深的部分分应当纳纳入容积积率计算算,其大于于16米米进深的的部分,除除用作车车库和设设备用房房并有实实墙与其其他功能能用房完完全隔断断的,应应当纳入入容积率率计算;(三)地地下建筑筑均不纳纳入容积积率计算算。计容建筑筑面积计计算规则则按照本本规定计计容建筑筑面积计计算规则则(附录录2)执行行。第十条(建建筑密度度)建筑筑密度是是指一定定地块内内,地上建建筑的水水平投影影总面积积占建设设用地面面积的百百分比。表表达公式式为:建筑密度度=建筑筑投影总总面积建设用用地面
7、积积1000%建筑投影影总面积积为以下下两部分分的水平平投影面面积之和和(叠加加部分不不重复计计算):(一)四四周均未未被室外外地坪掩掩埋的地地上建筑筑;(二)局局部被室室外地坪坪掩埋的的地上建建筑,其其非掩埋埋外墙对对应的116米进进深部分分;进深不不足166米的,据据实计入入。除雨篷、挑挑檐、构构架之外外的建筑筑物各部部分的水水平投影影面积,均均计入建建筑投影影面积。第十一条条(建筑筑控制高高度)详详细规划划编制和和建设项项目规划划条件的的建筑控控制高度度均应当当符合本本规定建建筑控制制高度指指标表(附附表3)的规规定。建筑限高高时,按按照以下下规定执执行:(一)建建筑控制制高度小小于或者
8、者等于110米时时,平屋屋顶建筑筑的室外外场地最最低点至至建(构构)筑物物最高点点的高度度不得超超过建筑筑控制高高度,坡屋顶顶建筑的的建筑计计算高度度不得超超过建筑筑控制高高度;(二)建建筑控制制高度大大于10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1100米米时,其其建筑计计算高度度不得超超过建筑筑控制高高度;(三)建建筑控制制高度大大于1000米时时,建筑筑的室外外场地最最低点至至建(构构)筑物物最高点点的高度度不得超超过建筑筑控制高高度;(四)建建筑控制制高度为为绝对高高程的,建建(构)筑筑物最高高点标高高不得超超过该绝绝对高程程。前款第一一项、第第二项和和第三项项中,建建筑楼面标标高不高高于室外外场地最
9、最低点标标高1米米的,该该室内外外高差不不纳入建建筑控制制高度。建筑限低低时,其其建筑计计算高度度不得低低于建筑筑控制高高度。第十二条条(停车车位配建建)建设设项目应应当按照照规定配配建停车车位,其其停车位位数量应应当按照照建设项项目各使使用功能能分别计计算后进进行累加加。具体体配建标标准按照照本规定定建设项项目停车车位配建建标准(附附录3)执行行。第三章 建筑筑间距第十三条条(建筑筑间距、建建筑半间间距)建建筑间距距指相邻邻建筑外外墙面(含含阳台、外外廊、飘飘窗)最最近点之之间的水水平距离离。建筑半间间距指建建筑布局局时,相相邻建筑筑的外墙墙面(含含阳台、外外廊、飘飘窗)各各自应当当退让的的
10、最小水平距距离。第十四条条(建筑筑半间距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建筑计算算高度224米及及以下的的居住建建筑,主主采光面面半间距距为计算算高度的的0.55倍,且且不小于于4米;山山墙面半半间距为为4米。(二)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大大于244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居住建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4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3米米;面宽宽大于44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计计算高度度的0.5倍,且且不小于于15米米。(三)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大大于60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1100米米的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4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5米米;面宽宽大于440米的的,
11、半间间距为计计算高度度的0.5倍。(四)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大大于1000米的的超高层层居住建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4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6米米;面宽宽大于44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550米。非居住建建筑半间间距按照照以下标标准执行行:(一)建建筑计算算高度224米及及以下的的非居住住建筑,主主采光面面半间距距为计算算高度的的0.55倍,且且不小于于4米;山山墙面半半间距为为4米。(二)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大大于244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非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2米米;面宽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113米;面宽大
12、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计算高高度的00.5倍倍,且不不小于115米。(三)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大于于60米米、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000米的的非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3米米;面宽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115米;面宽大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计算高高度的00.5倍倍。(四)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大大于100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1150米米的超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面宽宽小于或或者等于于50米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5米米;面宽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118米;面宽大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50
13、米米。(五)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大大于1550米的的超高层层非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8米米;面宽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于66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221米;面宽大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60米米。第十五条条(建筑筑间距控控制原则则)居住住建筑之之间、非非居住建建筑之间间、居住住建筑与与非居住住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按按照以下下规定执执行:(一)相相对布置置,夹角角小于或或者等于于60度度的,不不小于本本规定第第十四条条规定的的相对面面各自半半间距之之和。(二)相相对布置置,夹角角大于660度,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均均为244米以下下的,不不小于112米;其他
14、建建筑计算算高度的的,不小小于本规规定第十十四条规规定的最最小退让让值(见见下表)之之和;建筑最小小退让值值表单位:米米建筑计算算高度最小退让让值建筑类型型H24424HH6060HH1000100H1500H1550居住建筑筑413151616非居住建建筑412131518(三)错错位布置置的,按按照第(二二)项执执行。第十六条条(特殊殊建筑间间距规定定)下列列各类建建筑的间间距,按按照以下下标准执执行:(一)中中小学教教学楼、四四班及以以上托幼幼建筑、医医院病房房楼之间间,以及及与其他他相邻建建筑的间间距,除除应当符符合相应应的设计计规范外外,还应应当在本本规定第第十五条条规定的的基础上上
15、增加33米执行行;(二)居居住建筑筑与建筑筑计算高高度4米米以下的的门卫房房、车库库人行出出入口等等独立设设置的附附属建筑筑物的间间距,应应当符合合相应设计规规范,且且不小于于4米;(三)工工业建筑筑、物流流仓储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按照照相应设设计规范范执行。第十七条条(标高高不一致致时的间间距)相相邻建筑筑底层标标高不一一致时,其其间距按按照相对对高度确确定,其其中一栋栋屋顶标标高在另另一栋底底层室外外地坪标标高以下下的,在在满足相相关规范范的前提提下,建建筑间距距不作要要求。第十八条条(不规规则平面面间距的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
16、宽,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十九条条(主采采光面的的特别规规定)一一栋建筑筑的主采采光面与与另一栋栋建筑主主采光面面的不开窗部部分相对对的,或或者两栋栋建筑主主采光面面的不开开窗部分分相对的的,均按按主采光光面相对对确定间间距。第二十条条(退台建建筑的间间距计算算)建筑筑退台时时,按照照本规定定第十四四条至第第十九条条的规定定,视其其不同建建筑计算算高度分分别确定定间距。第二十一一条(建建筑与堡堡坎的间间距)建建筑与高高度大于于1米的堡堡坎相对对时,其其外墙面面(含阳阳台、外外廊、飘飘窗)与与堡坎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堡坎高高度的00.4倍倍,且不不得小于于3米。
17、与与堡坎的的间距计计算值大大于188米的,按按照不小小于188米控制制。堡坎坎退台时时,可以以分阶计计算。第二十二二条(拼拼接规定定)超高高层建筑筑不得拼拼接,其其他建筑筑需要拼拼接的,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定定:(一)居居住建筑筑沿江、规规划路幅幅宽度大大于322米的道道路、大大于1万万平方米米的广场场或者公公园绿地地布置时时:1计算算高度大大于600米的建建筑不得得拼接;2计算算高度小小于或者者等于118米的的建筑之之间,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面宽不得得超过880米;3计算算高度大大于188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建筑与与计算高高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600米的建建筑之间间,拼接接后的建建筑面
18、宽宽不得超超过700米。(二)居居住建筑筑在第(一一)项规规定的范范围外布布置时,计计算高度度小于或或者等于于18米米的建筑筑之间,在在满足本本规定第第六十八八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面宽不作作要求;其他拼拼接情形形的,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宽宽不得超超过700米。(三)非非居住建建筑不得得与居住住建筑拼拼接。(四)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面宽为立立面宽度度。(五)两两栋建筑筑的拼接接面叠合合宽度不不得小于于6米。计计算间距距和退让让时,拼拼接后形形成的凹凹槽宽度度小于115米的的,凹槽槽宽度计计入建筑筑面宽;大于或或者等于于15米米的,建建筑面宽宽分段计计算。第四章 建筑筑退让第二十三三
19、条(建建筑退让让道路控控制边线线的距离离)临城城市道路路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筑,不不得超越越建筑控控制线,其其退让道道路控制制边线的的最小距距离,应应当符合合下表规规定:退让距离离(米) 路路幅宽度度W(米米)建筑计算算高度HH(米)W16616WW32W322H60023560HH1000357H1000579注:不同同高度的的建筑,按按各自建建筑计算算高度退退让道路路控制边边线。新建剧院院、游乐乐场、体体育场(馆馆)、展展览馆、会会展中心心、大型型商场、大大型旅馆馆、大型型医院、中中小学校校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建筑,其其临城市市道路的的主要出出入口退退让道路路控制边边线的
20、最最小距离离,在满满足国家家相关规规范前提提下,应应当在上上表基础础上适当当增加,且且最小退退让距离离不得小小于100米。第二十四四条(道道路交叉叉口建筑筑退让道道路控制制边线的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退让距离离(米) 路路幅宽度度W(米米)建筑计算算高度HH(米)W16616WW32W322H 66035760HH1000579H10007911注:1不同高高度的建建筑,按按各自建建筑计算算高度退退让道路路控制边边线。2位于于不同等等级道路路交叉口口的,按按较高等等级道路路的退让让标准执执行。第二十五五条(建建筑退让让建设用用地红线线、道路路中
21、心线线的距离离)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退让让本规定定第二十十六条、第第二十七七条规定定情形以以外的建建设用地地红线、道道路中心线的的最小距距离,按按照以下下标准控控制:(一)建建筑外墙墙面与建建设用地地红线、道道路中心心线夹角角小于或或者等于于60度度时,退退让距离离不小于于本规定定第十四四条规定定的该面面半间距距。(二)建建筑外墙墙面与建建设用地地红线、道道路中心心线夹角角大于660度时时,退让让距离不不小于本本规定第第十四条条规定的的最小退退让值。建设用地地红线外外有永久久性建筑筑物的,还还应当符符合建筑筑间距的的规定。第二十六六条(建建筑退让让城市绿绿地、广广场用地地边界的的距
22、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退让公园园绿地(GG1)、广广场用地地(G33)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应当当在本规规定第二二十五条条规定的的基础上上增加33米。(二)退退让防护护绿地(GG2)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不不小于33米。第二十七七条(建建筑退让让中小学学用地、医医疗卫生生用地、体体育用地地边界的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第二十八八条(地地下建(构)筑筑物)除除城市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外外的其他他新建
23、、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构)筑筑物,沿沿城市道道路布置置时,其其地下建建(构)筑筑物不得得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第二十九九条(地地下建(构构)筑物与建设设用地红红线的距距离)除除城市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外外的其他他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构)筑筑物地下下部分与与建设用用地红线线的距离离,应当当满足安安全要求求,且不不得小于于3米。第三十条条(临街街建筑墙墙外设施施)临街街建筑墙墙外设施施的设置置,应当当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阳阳台、飘飘窗、外外廊、外外包柱、门门廓、围围墙、踏踏步、花花台、采采光井、橱橱窗、污污水处理理设施等等,不得得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二)雨雨篷、挑挑檐等外外墙设施施,其下
24、下部离室室外地面面净空高高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3米米的,不不得超越越建筑控控制线;净空高高度大于于3米的的,可以以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但但不得超超越道路路控制边边线。第五章 公共共空间第三十一一条(公公共空间间周边控控制)风风景名胜胜区以及及城乡规规划确定定的用地地面积大大于1万万平方米米的公园园绿地或或者广场场、重要要河流水水体等公公共空间间周边的的建筑布布局、建建筑风貌貌、建筑筑高度、天天际轮廓廓线等内内容,应应当专题题论证。第三十二二条(公公共空间间布局及及可达性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设施施用地(BB1)、商商务
25、设施施用地(BB2)集集中布局局的,应应同时规规划广场场用地、公公园绿地地等公共共空间。在在片区绿绿地面积积总体符符合要求求的原则则下,其其商业设设施用地地、商务务设施用用地的绿绿地率指指标可根根据项目目功能实际合理理确定。城市公共共空间应应当与城城市道路路、轨道道车站合合理连接接。广场场、绿地地沿城市市道路部部分的场场地标高高应当与与道路自自然衔接接。第三十三三条(公公共步行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与用地周周边城市市道路或或者公园园绿地、广广场连通通,连通通后的公公共步行行通道(含含城市道道路)之
26、之间的距距离应当当小于或或者等于于4000米;(二)宽宽度大于于或者等等于3米米;(三)入入口位置置应当设设置醒目目的标识识、标牌牌。鼓励在滨滨水区域域设置具具有休闲闲、健身身、观景景功能的的公共步步行通道道。第三十四四条(公园园绿地控控建)在在公园绿绿地内进进行建设设的,应应当遵守守下列规规定:(一)公公园绿地地配套建建筑的设设计应当当符合公公园设计计规范,其其占地面面积之和和不得大大于公园园陆地面面积的33。其其中,用用地面积积小于或或者等于于2万平平方米的的公园绿绿地,仅仅允许建建设为公公园绿地地配套的的市政基基础设施施用房和和公园管管理用房房。(二)公公园绿地地配套建建筑不宜宜临城市市
27、道路布布局,除除塔、亭亭、台、阁阁等景观观建筑小小品外的的建筑高高度不得得大于88米。(三)动动物园、植植物园、盆盆景园等等专类公公园,因因使用功功能需要要,经专专题论证证后,其其配套建建筑占地地面积及及建筑高高度可以以另行确确定。(四)市市政管线线工程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经论论证确有有必要的的,可以以使用公公园绿地地。第三十五五条(城城市道路路的绿化化设置要要求)城城市道路路的绿化化在保证证交通安安全前提提下,应应当结合合道路等等级以及及环境条条件因地地制宜地地进行布布置。人行道绿绿化沿街街应当充充分开敞敞,多种种植高大大乔木,创创造更多多的树荫荫空间和和休闲活活动场地地。行道道树距路路缘石的的
28、距离宜宜为0.51米。不不得设置置阻碍行行人通行行和影响响视线通通透的花花池、灌灌木等。同同一道路路宜种植植统一树树种,以以形成整整体感。第六章 市政政及管线线第三十六六条(建建筑控制制线的划划定标准准)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建筑筑控制线线应当按按照以下下标准划划定:(一)临临规划路路幅宽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66米道路路的,退退让2米。(二)临临规划路路幅宽度度大于116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332米道道路的,退退让3米米。(三)临临规划路路幅宽度度大于332米道道路的,退退让5米米。(四)临临不同等等级城市市道路交交叉口的的,以较较高等级级道路的的标准退退让。(五)隧隧道洞口口周边建
29、建筑控制制线的划划定标准准为:1位于于隧道洞洞口上方方的,以以隧道拱拱顶中心心线与隧隧道顶部部现状地地形相交交点为基基点,垂垂直隧道道方向形形成计算算基线,隧隧道顶部部现状地地形坡度度大于111.55的,按按照11.55放坡后后与现状状地形的的相交线线即为隧隧道顶部部的建筑筑控制线线,该建建筑控制制线距离离计算基基线大于于50米米的,按按照50米划定定;隧道道顶部现现状地形形坡度小小于或者者等于111.55的,建建筑控制制线距计计算基线线的水平平距离按按照200米划定定。2临隧隧道洞口口两侧的的,其建建筑控制制线与隧隧道结构构内边缘缘距离按按照200米划定定,该建建筑控制制线须延延伸至隧隧道洞
30、口口以外,其其延伸段段与计算算基线的的距离按按照300米划定定(如附附图1所示)。3隧道道上方或或者隧道道两侧结结构内边边缘500米范围围内修建建建筑的的,应当当进行结结构安全全论证,并并报有关关部门审审批,确确保现状状隧道安安全及规规划隧道道具备建建设条件件。(六)位位于历史史文化保保护区范范围的,按按照本规规定第七七十条执执行。(七)位位于建设设用地内内规划保保留的自自然水体体周围的的,从自然河床床外边线线起算退退让100米;渠渠化的,从从渠化工工程外边边线起算算退让110米。(八)有有其他控控制要求求的,按按照专项项规划划划定。建筑控制制线为最最低退让让要求,绿绿化、河河流、建建筑等有有
31、严于此此退让要要求的专专门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第三十七七条(交交通设施施、公用用设施与与道路控控制边线线、建筑筑控制线线及建设设用地红红线的关关系)城城市交通通设施、公公用设施施在用地地条件受受限时,在在保证现现状建筑筑结构及及管线安安全的前前提下,可可以布置置在道路路控制边边线与建建筑控制制线之间间。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城市市交通设设施、公公用设施施的建(构构)筑物物地下部部分与建建设用地地红线的的距离,应应当满足足安全要要求。第三十八八条(公路路两侧建建筑控制制线、防防护绿带带的划定定)在公公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的,其其建筑控控制线、防防护绿带带按照以以下标准准划定:(一
32、)位位于高速速公路正正线两侧侧的,建建筑控制制线距高高速公路路中心线线不得小小于666米,其其中防护护绿带不不宜小于于50米米。临高高速公路路立交匝匝道的,建建筑控制制线距立立交匝道道外路肩肩边缘不不得小于于50米米,该范范围为防防护绿带带。(二)位位于国道道两侧的的,公路路红线距距道路中中心线110米,建建筑控制制线距道道路中心心线不得得小于330米,之之间为防防护绿带带。(三)位位于省道道两侧的的,公路路红线距距道路中中心线110米,建建筑控制制线距道道路中心心线不得得小于225米,之之间为防防护绿带。(四)临临立交匝匝道的,建建筑控制制线按照照相交公公路中等等级较高高的标准准划定。(五)
33、公公路隧道道的建筑筑控制线线按照本本规定第第三十六六条第一一款第五五项执行行。在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相关关规划控控制标准准严于上上述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划划。因高边坡坡、地质质条件等等原因,公公路用地地距离建建筑控制制线小于于10米米或者突突入相邻邻用地建建筑控制制线的,该该相邻用用地建设设时应当当进行结结构安全全性评估估,确保保公路安安全。防护绿带带内可以以按照有有关规定定架设杆杆路、埋埋设管线线,设置置道路、公公厕、垃垃圾站、轨轨道及其其附属配配套设施施(出入入口、风风口、冷冷却塔、区区间线路路、试车车线)等等市政基基础设施施。第三十九九条(项目配套套管线、设设施建设设)建设设项目应应当进行行
34、综合管管网设计计,并与与主体工工程同步步实施。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设设工程时时,自身身应当配配置的水水泵结合合器、消消火栓、室室外消防防环管、各各类检查查井等工工程内部部管线设设施,不不得超越越道路控控制边线线,且不不宜高出出相邻人人行道标标高。与城市道道路相接接的车行行道,其其车道变变坡点标标高应当当与相交交城市道道路中心心线标高高一致,其其位置不不得超越越道路控控制边线线,且距距离不小小于5米米,其竖竖曲线不不得超越越道路控控制边线线(如附附图2所示)。建设项目目配建的的垃圾转转运站、污污水处理理设施、公公厕等环环境敏感感项目应应当先期期建设或或者与项项目同步步实施。第四十条条(建筑与现
35、状管管线的间间距)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构)筑筑物的基础础与现状状给水、排排水、燃燃气管(沟沟)道的的净距不应应当小于于3米(与建筑筑配套的的相应管管线除外外),与与现状电电力电缆缆或者其其管道、通通信电缆缆或者其其管道的的净距不应应当小于于1.55米。第四十一一条(建建筑与架架空电力力线的水水平距离离)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的的外墙(含含阳台、飘飘窗、外外廊)与与架空电电力线的的最小水水平距离离,在满满足有关关法律规规定及技技术规范范的前提提下,与与档距小小于或者者等于2200米米的架空空电力线线边导线线间的最最小水平平距离按按照以下下标准控控制:(一)11千伏至至10千千伏的,不
36、小于于5米;(二)335千伏伏至1110千伏伏的,不小于于10米米;(三)2220千千伏的,不小于于15米米;(四)5500千千伏的,不小小于300米;(五)超超过5000千伏伏的,需专题题论证。建筑外墙墙(含阳阳台、外外廊、飘飘窗)与与档距大大于2000米的的架空电电力线边边导线间间的最小小水平距距离,除除满足上上述规定定外,还还应当征征求电力力部门意意见。在铁塔周周边(有有地形高高差时以以相邻的的坡顶或或者坡脚脚起算)110米范范围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确有建建设必要要的,应应当采取取必要的的工程措措施确保保铁塔安安全,并并征求电电力部门门意见。新建架空空电力线线、变电电站与
37、现现状建筑筑物的水水平距离离,应当当征求环环保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意见见。第四十二二条(架架空市政政基础设设施与现现状建筑筑物水平平距离)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架架空市政政设施顶顶面标高高低于现现状房屋屋底层标标高的,不不得小于于5米。(二)架架空市政政设施顶顶面标高高高于现现状房屋屋底层标标高的,不不得小于于10米米。因建设条条件限制制不能符符合规定定的,应应当征求求利害关关系人意意见。第四十三三条(架架空电力力线与现现状建筑筑及规划划地面、道道路的垂垂直距离离)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架空空电力线线,与现现状建筑筑之间
38、的的垂直距距离,应应当符合合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和设计计规范的的要求,并并征求环环保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意见见。在城市规规划区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架架空电力力线,其其导线在在最大计计算弧垂垂条件下下,与现现状建筑筑及规划划地面、道道路的垂垂直距离离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110千伏伏的,不不得小于于9米;(二)335千伏伏至1110千伏伏的,不不得小于于15米米;(三)2220千千伏的,不不得小于于18米米;(四)5500千千伏的,不不得小于于21米米;(五)5500千千伏以上上的,需需专题论论证。架空电力力线跨越越铁路、轨轨道、航航道、等等级公路路的,应应当征求求相关主主管部门门意见。第四十
39、四四条(轨轨道保护护)轨道道交通线线路应当当设置轨轨道交通通控制保保护区,其其范围包包括: (一)地地下车站站和隧道道结构外外边线外外侧50米内内;(二)地地面车站站和高架架车站以以及轨道道线路外外边线外外侧300米内;(三)出出入口、通通风亭、车车辆段、控控制中心心、变电电站等建建(构)筑筑物外边边线外侧侧10米米内;(四)跨跨江河的的轨道专专用桥梁梁上、下下游各2200米米内。轨道交通通控制保保护区范范围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工程。确确需建设设的,应应当征求求有关主主管部门门意见。 第四十五五条(铁铁路的保保护)沿沿铁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物,应当当符合以以
40、下规定定:(一)除除铁路管管护必需需的外,其其他建(构构)筑物物的外墙墙与最外外侧钢轨轨的保护护距离:临高速速铁路的的,不小小于500米;临临干线铁铁路的,不不小于330米;临支线及专专用铁路路的,不不小于115米。交交通设施施、公用用设施确确需突破破该保护护距离的的,应当当进行专专题论证证并征求求铁路主主管部门门意见。(二)除除铁路管管护必需需的外,下下列建(构构)筑物物应当征征求铁路路主管部部门意见见:1建筑筑高度224米以以上的建建筑、危危险品仓仓库、高高大构筑筑物(如如烟囱、水水塔)等等外墙与与最外侧侧钢轨的的距离:临高速速铁路大大于50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770米的的,临干干线铁路
41、路大于33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445米的的,临支支线及专专用铁路路大于115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225米的的;2建筑筑高度224米及及以下的的建(构构)筑物物外墙与与最外侧侧钢轨的的距离:临高速速铁路大大于50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0米米的,临干干线铁路路大于33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440米的的。(三)跨跨越或者者穿越现现状及规规划铁路路,以及及涉及铁铁路道岔岔、桥梁梁、隧道道、高切切坡路段段的工程程设计,需需征求铁铁路主管管部门意意见。(四)交交通设施施、公用用设施确确需跨越越铁路的的,宜与与铁路正正交并优优先采用用下穿方方式,同同时采取取相应安安全防护护措施。市市政桥梁梁原则上上不得
42、上上跨高速速铁路;确需上上跨的,必必须采取取封闭措措施。第四十六六条(现现状道路路的保护护)现状状道路位位于规划划道路控控制边线线之外的的,现状状道路的的功能未未被已实实施的规规划道路路取代前前,项目目建设不不得占用用现状道道路,其其建(构构)筑物物应当按按照以下下标准退退让:(一)无无人行道道的,按按照车行行道边缘缘起算退退让3米米。(二)有有人行道道的,人人行道宽宽度小于于3米时时,按照照车行道道边缘起起算退让让3米;人行道道宽度大大于或者者等于33米时,按按照现状状人行道道宽度退退让。第四十七七条(河河流的保保护)城城市的主主要次级级河流的的主流、主主要支流流及其蓄蓄水水面面均应当当予以
43、保保护。在河道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构构)筑物物,不得得侵占主主行洪断断面,并并应当遵遵守以下下规定:(一)除除修建道道路、桥桥梁可以以横跨外外,禁止止封盖;(二)在在河道两两侧和水水面四周周,应当当按照规规定留出出污水截截留管道道位置,以以及供人人行、车车行使用用的连续续道路用用地和绿绿地;(三)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构构)筑物物,建筑筑控制线线距主行行洪区边边缘的距距离,以以渠化岸岸线、自自然河床床、水面面线为序序,按照照次级河河流不小小于200米、主主要支流流不小于于10米米、一般般冲沟不不小于55米划定定;(四)改改变河流流性状后后,原控控制的水水面面积积与绿化化控制面面
44、积之和和不得减减少,蓄蓄水水面面以坝顶顶标高(无无坝的以以泄水口口标高)起起算,向向岸侧后后退距离离不小于于10米米;(五)确确需在河河道内布布设管线线工程的的,应当当采取措措施,确确保管道道不渗漏漏,不得得阻碍河河道行洪洪,并应应当征得得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同意意。第四十八八条(特特大型桥桥梁安全全保护区区)规划划及现有有特大型型桥梁,以以桥梁边边缘起算算(规划划桥梁按按照双向向8车道道计),50米米范围内内为禁建建区,5501000米范围围内为大大桥陆域域安全保保护区,上上游3000米、下下游1550米范范围内为为大桥水水域安全全保护区区,水域域与陆域域分界线线为滨江江路(含含规划滨滨江路)
45、或或者桥台台。在禁建区区内,除除该桥养养护必需需的设施施外,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其他建建筑,确确需建设设城市市政政基础设设施的,应应当专题题论证;在陆域域安全保保护区内内从事建建设行为为,应当当征求有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意见见。市人民政政府对大大桥保护护作出专专门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第四十九九条(特特大型桥桥梁绿化化设置要要求)在在长江、嘉嘉陵江等等河流上上规划、建建设桥梁梁时,除除轨道交交通专用用桥外,桥梁两端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第五十条条(道路路临时用用地的使使用)因因道路工工程放坡坡、拆迁迁等原因因,超出出道路建建设用地地红线外外的用地地可以作作为道
46、路路临时用用地;相相邻建设设项目的的实施,应应当保证证道路设设施安全全。第五十一一条(公公交停车车港的设设置)公公交停车车港的设设置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规定定:(一)同同侧停车车港的间间距宜为为50008000米。(二)港港湾式停停车港直直线段有有效长度度不宜小小于300米,其其宽度不不得小于于7.55米;划划线式停停车港有有效长度度不宜小小于300米,其其车道宽宽度不得得小于33.5米米。(三)停停车港出出入口单单边渐变变段长度度不得小小于300米。(四)对对向设置置的停车车港以渐渐变段起起点起算算,应当当朝车辆辆前进方方向错位位30米米设置。(五)停停车港区区域人行行道宽度度原则上上不得小小于
47、该道道路人行行道宽度度。(六)交交叉口附附近设置置的公交交停车港港,一般般设在出出交叉口口方向,距距路缘石石圆角切切点不小小于500米。第五十二二条(公公交首末末站设置置标准)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30004000平方米。第五十三三条(大大型公共共建筑的的小型客客车侯客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五十四四条(人人行天桥桥)在城城市道路路上架设设人行天天桥时,天天桥的宽宽度不得得小于33米,天天桥下的的净空高高度不得得小于44.8米米。天桥桥上及梯梯道下,均均不得设设置经营营性设施施以及其其他与人人行交通通无关的的设施。用地条件件受限时时,人行行天桥可可以超出出道路控控制线布布置。独独立设置置天桥(含含梯道)结结构外边边缘距现现状建筑筑物外墙墙(含阳阳台、飘飘窗、外外廊)的的水平距距离不得得小于33米。不能满满足时,需需专题论论证,并并征求利利害关系系人意见见。鼓励人行行天桥、地地面上轨轨道车站站通道与与建筑物物合理连连接。第五十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