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372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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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摘要:当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法律文件,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受局限、土地征用机制弊端凸显等缺陷。笔者对这些缺陷作了初步的探析,旨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目前,我国国有关土地承承包经营权流流转的立法以以2002年年颁布的农农村土地承包包法为核心心,该法详细细规定了土地地承包经营权权流转的原则则、方式、程程序、争议解解决途径等,并并取消了若干干不合理的限限制。如第337条规定:“采取转让让方式流转的的,应经发包包方同意;采采取转包
2、、出出租、互换或或其他方式流流转的,应当当报发包方备备案。”即将将发包方的批批准权仅限定定在土地承包包经营权转让让这一种方式式上,基本消消除了流转过过程中的各种种人为障碍,从从而使土地承承包经营权具具备了更多物物权特征,使使其流转得到到了法律上的的保障。为了贯彻落落实农村土土地承包法,农农业部于20005年1月月19日颁布布了农村土土地承包经营营权流转管理理办法,最最高人民法院院于20055年7月299 13发布布了关于审审理涉及农村村土地承包纠纠纷案件适用用问题的解释释。这些法法律文件为进进一步规范农农村土地承包包经营权流转转行为、维护护流转双方当当事人合法权权益、正确处处理农村土地地承包经
3、营权权纠纷提供了了更直接的依依据。20007年3月116日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颁颁布,在第33篇“用益物物权”中,第第1l章规定定了土地承包包经营权,这这意味着我国国正式从法律律上确立了土土地承包经营营权的物权属属性,为更开开放的流转奠奠定了充分的的法理基础。2008年年,时值改革革开放3O周周年之际,中中共中央第十十七届三中全全会召开,会会议通过了中中共中央关于于推进农村改改革发展若干干重大问题的的决定,明明确指出“允允许农民以多多种形式流转转土地承包经经营权,发展展适度规模经经营”,为今今后农村土地地流转的法律律规制留下了了广阔的空间间。以上的这这些法律、法法规和政策,对对土地承包经经
4、营权流转进进行了诸多创创新和规范,一一定程度上完完善了我国的的农地流转制制度。但是,这这些规定多为为原则性、方方向性的指导导,并且都是是包含于旨在在稳定和完善善家庭承包经经营权的立法法中,没有制制定专门针对对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转的的统一法律文文件。相比而而言,19990年我国出出台的城镇镇国有土地使使用权出让和和转让暂行条条例,非常常完备地规范范了城市土地地流转规则,很很大程度上促促进了城市土土地市场的成成熟发展。因因此,我们有有必要对农村村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流转的的法律规范作作进一步的探探讨。二、我国农农村土地承包包经营权流转转法律制度的的缺陷(一)集体体土地所有权权主体虚置陈小君教授授组织的
5、课题题组在有关农农村土地状况况问卷调查中中,设计了“您您认为您的承承包地(田)的所有权是是谁的”问题题,调查结果果统计显示:认为是国家家的占41.91%,是是乡(镇)集集体的占3.56%,是是村集体的占占29.577%,是村小小组的占6.23%,是是个人的占117.62%。这一结果果表明,由于于立法上的缺缺陷和农民法法律知识的缺缺乏,我国农农民对集体土土地所有权的的主体在认识识上存在误区区。我国宪法法规定:“农农村和城市郊郊区的土地,除除法律规定属属于国家所有有的以外,属属于集体所有有。”这里的的“集体”当当然是指全体体农民集体。但但“集体”在在词义上是一一个泛指的概概念,无法具具体落实到个个
6、人,因此在在实践中自然然会出现集体体的代言者。目目前,在农村村土地的使用用管理上,这这个代言者往往往为县(镇镇)、村、村村民小组三级级组织交叉担担任,实际上上并未建立起起一个独立的的农民集体组组织,由此导导致了农村土土地所有权主主体的虚位。这种主体的的虚置,给土土地承包经营营权的流转造造成了重重困困难。因为从从物权的角度度而言,产权权明确是产权权交易的前提提,没有明确确的权利主体体,相关的物物质利益就会会成为搭便车车的目标。县县(镇)、村村、村民小组组三级所有的的分化现象,容容易在土地流流转过程中产产生纠纷,并并且给农民无无形中套上了了三层枷锁。有学者提出出实行农村土土地国有化或或私有化的观观
7、点。笔者认认为,所有权权主体的虚位位,并不在于于土地是国家家所有、集体体所有或个人人所有,关键键是无论采用用哪种制度,都都应当落实主主体而非虚置置。当前,我我国宪法明明确规定农村村土地为集体体所有的大前前提下,充实实“集体所有有”内容,做做好明晰产权权关系、规范范凭证管理、完完善征地制度度等相关的立立法工作,才才是彻底解决决集体土地所所有权主体虚虚置的最佳选选择。(二)土地地承包经营权权流转方式受受限农村土地地承包法第第49条规定定:“通过招招标、拍卖、公公开协商等方方式承包农村村土地,经依依法登记取得得土地承包经经营权证或者者林权证等证证书的,其土土地承包经营营权可以依法法采取转让、出出租、
8、人股、抵抵押或者其他他方式流转。”农农村土地承包包法第3ll条规定:“承承包人应得的的承包收益,依依照继承法的的规定继承。林林地承包的承承包人死亡,其其继承人可以以在承包期内内继续承包。”从立法上看看,我国对抵抵押、继承这这两种土地承承包经营权的的流转方式作作出了限制,即即抵押仅限于于“四荒土地地”,继承仅仅限于林地。究究其原因是,考考虑到土地的的社会保障功功能和承包经经营权主体的的身份性。随随着土地流转转市场的形成成和发展,承承包地的抵押押权、继承权权更多地关系系到土地作为为种资产的的使用价值,对对引导农民珍珍惜土地、增增加中长期投投入相当重要要,这些权利利的受限或丧丧失对农业的的可持续发展
9、展必将产生消消极影响。首先,对抵抵押权的限制制不合理。目目前,我国农农村社会保障障体系尚未完完全建立,土土地承包经营营权和宅基地地使用权是农农民安身立命命之本。从全全国看,放开开土地承包经经营权抵押和和宅基地使用用权转让的条条件尚未成熟熟,因此,在在新颁布的物物权法中,立立法者最终选选择了限制耕耕地的抵押。理理由主要是对对农民可能失失去土地保障障的担心,即即承包人将承承包土地使用用权抵押给银银行后,如不不能按期偿还还贷款,银行行依法行使抵抵押权,承包包人就要失去去土地,从而而失去生活保保障,造成社社会问题。然然而,这一点点从逻辑上很很难认定其合合理性,因为为立法许可土土地承包经营营权的转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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