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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 收稿日期 2014 06 09 基金项目 吉林省社科规划基金课题 ( 2014B316)。 作者简介 刘剑明 ( 1979 男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长白学刊编辑部副教授;胡悦 ( 1960 男 .吉林长春人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DOI10. 16164/j. c n k i 22-1062/ G 2015. 0L 018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刘剑明 S 胡悦 2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长白学刊编辑部,吉林长春 130012; 2.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 摘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上是行 政权力的重新设定和
2、配置,限制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最有效 手段就是法律,法律是最坚实、最稳定的笼子。因此,破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难题,需要引入法治 思维,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手段。遵循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路径包括:修 改完善以行政许可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依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 关键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法治化;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1)920. 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 6201 (2015)01 0097 06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新一届中央 领导集体推动各项改革的当头炮、马前卒。自十 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推 进行政审批
3、制度改革,接力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得了 积极成效。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越来 越触及到了实质性的核心利益,难度也越来越 大,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误区。 比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本身并不是行政审 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少 政府权力、地方重复公布国务院己经取消的行政 审批项目、地方存在越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行 为 1。这些误区,表面上看是行政权力对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消极对待与无形抵制,实质上却反 映了政策性改革推进策略的先天不足。我国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作为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历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策性推 动,政策性推动具有较强的现实针
4、对性和灵活 性,与我国行政管理传统相吻合,这样又进一步 固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性路径依赖。 其实,政策性推动在具有灵活性的同时,也具有 不稳定性与不可持续性的弱点,在改革初期能够 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政策性推 动的弱点就逐步显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会逐渐 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 引入法治思维就显得必须和迫切。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实质上是行政权力的重新设定和配置,限 制规 范行政审批权力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法律,法 律是最坚实、最稳定的笼子。法治的核心是规则 之治,法治提供的是一种稳定的预期,法治对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言是为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 使规定清晰的边界
5、,即“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因此,破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难题,需 要引入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手段。 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己是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法治作为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其成为社 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 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 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法治思维, 一要公开,行政审批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要在阳光 下进行,要把权力清单大大方方地摆在老百姓面 前。二要公正,行政审批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要公 2015 年第 1 期 总第 273 期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
6、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No. 1 2015 Sum No. 273 98 平正义,要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经 得起老百姓心中那杆秤的考量。三要有效,行政 审批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要切实严格依法进行,对 于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要确保法治的权 威性,要让老百姓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要让行政 权力主体畏惧法治的力量。具体而言,遵循法治 发展的一般规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要遵 循“夯实法治 基础、建立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 行”的发展路径。 一、修改完善以行政许可法为代表的法律 法规
7、,夯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基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其实是法治政府 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 部分。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 重,因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阻碍力量来自于以 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只要把公权力关进了法治 的笼子,在某种意义上也就实现了法治的目标。 从历史经验来看,法治目标的达成基本上遵循两 种发展路径,一是源发性的法治进路,法治随着 国家的成长而不断完善,法治是作为政治权力的 内在构成要素而存在的,法治理念己经内化为了 社会公众的思维习惯和行为准则;二是后发性的 法治进路,在政治架构成熟的情况下,法治作为 一种外来元素参与到既定权力配置体系之中,社
8、会公众法治理念和法治行为的养成需要后天熏 陶和灌输。在源发性法治发展模式下,法治政府 是自然而然形成的,“法治政府”这一提法本身就 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政府本身就是法治构造的产 物。而在后发性法治发展模式下,法治政府的建 设必须以严密科学的立法为基础,必须依靠既有 政治权力的强力推动,法治政府 的建立需要破除 某些既定权力运行习惯的束缚。 中国的法治发展进路是典型的后发性法治 发展模式,法治建设的首要前提就是立法,因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也必须以立法为切入 点,当务之急就是要修改完善以行政许可法为 代表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夯实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基础。“通过积极推动立 法、
9、修法,来指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确保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和取得实效,这是值得 肯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 以往的立法经验表明,脱离中国实际的照抄 照搬,往往是中看不中用;而一味迁就既定利 益 格局,往往又会出现“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 法治化”的法治悖论。因此,修改完善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体系,既要反对不切实际地照抄照搬, 又要反对部门利益法治化。为此,应坚持两个基 本原则,一是回应性原则,二是科学性原则。所 谓回应性原则,就是所建立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 体系要回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发展的需要, 要变“管控”理念为“合作”理念,尤其是要回应社 会组织与公众对“放松前期审批,加强后
10、续监管, 营造公平法治环境”的诉求。所谓科学性原则, 就是所建立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体系自身要科 学合理,法律条文要逻辑严密,上位法与下位法 要协调配合。 2 0 0 4 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行 政审批的重要法律,立法的初衷就是要使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在法治框架下有序进行,行政许可 法本可以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依据, 但是,其实施过程中被架空将近 10 年,可悲可叹。 当前,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法律法规体系的首要任 务就是修改完善行政许可法,使其能够对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起到规范、约束和引领作用。修改 完善行政许可法,要注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行政许可的内涵与外延,尤其是 要明确规
11、定内部审批的适用 范围和边界,剪除非 许可行政审批的生存空间。行政许可法第二 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又规定:“有 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 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 法。”很明显,行政许可法规范的是依申请的外 部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行为。但是,实践 当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习惯 使用“行政审批”这一概念,而行政审批涵盖范围 较广,既包括外部行政行为,也包括内部行 政行 为。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行政机关在推行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有意或
12、者无意地将一些 外部的行政许可行为变为了内部行政行为,避开 了行政许可法的控制,从而出现了规模庞大的 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事实上架空了行政许可 法。因此,修改完善行政许可法首先要明确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在法条中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也叫行政审批,是指行政 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做出的准予其 从事特定活动的外部行政行为。”这样就从法律 层面彻底清除了非许可行政审批的生存空间。 99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 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
13、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 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 施、产品、物品 .需要按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
14、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 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及国务 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该法第 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严格行政许 可的设定范围和主体,尤 其是要取消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 政许可法从两个层面严格限制行政审批项目, 一是缩小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该法第十二条 规定了六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三条 又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 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经过两次 排除
15、,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规定的非常有限 。 二是提高行政许可设定依据的法律层级。该法 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 时性行政许可 。应该说,行政许可法通过上 述两个层面的规定,确保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 行政许可事项。但是,鉴于当时行政审批事项清 理的难度,该法为行政权力预留了很大的自由裁 量空间,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 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这一规 定,为当时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预留了 空间和时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时 间的推移,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成为了行政权力 摆脱行政许可法约束的法定依据。
16、当前,行政 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己经取得很大进展,取消国务 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条件和时机己经成 熟,应该尽快修改行政许可 法,删除该法第十 四条关于国务院决定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同时,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缩小行政许可的 设定范围,为经济社会发展释放更大空间。 第三,完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措施,尤其 要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关。责任机制是 确保法律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而监 督检查是确保责任机制产生效果的核心。行政 许可法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重要 的一个原因就是关于责任机制的规定不完善。 该法第七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尤其 是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主体不明,形同虚
17、设。该条 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 条 规 定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 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有关机关”究竟是立法机 关,还是司法机关,亦或行政机关,没有明确规 定。实践中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从我国 的法律监督机制来看,制定机关对法律的实施有 权监督,该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当然全国人大有 权监督其实施。因此,修改行政许可法有关责 任机制的规定,要明确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关就是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要实施严格的责任 追究机制,对违法设定、行使行政审批权的主体 和责任人要严格问责。 二 、依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审批
18、权力清单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 项的最终结果就是要建立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以 此来规范和约束行政审批权力的设立和行使。 “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全 面统计,明晰权责,给权力划定边界,同时将其列 表清单公之于众,让权力行使公开透明,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这就是权力清单制度。” M 李克强在 2014 年的两会上提出,“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 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 社会公开。清 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1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其实包含两个内 容,一是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就是摸清家底,看看 到底有多少行政审批事项
19、,哪些该保留,哪些该 取消,哪些该下放,哪些该改变管理方式,做到心 中有数。二是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就是对保留下 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化管理。清理是规 范的前提,规范是清理的延伸。当前实践当中, 各地在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由于对行 政审批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晰,导致对行政审批事 项的统计口径不同,致使统计数据存在很大差别。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管辖范围和人口相近的两个 相邻县级市在行政审批的数量上存在很大差距, 这为后续的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带来了 重重困难。因此,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之 前,应该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清晰 界定,使其成为各地各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 项的依据
20、和准绳。具体而言,就是要严格执行修 改完善的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对现存的行政 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实质 上是政府行政 权力的内部梳理和重新配置,牵一发而动全身, 为保证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平稳有序,需要 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动 态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审批事项 的清理规范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严格按照宪 法、政府组织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废止的,要严格 遵循法定程序。合理性原则是指在合法基础上 客观分析该审批事项的社会接受程度和存在的 合理性,要使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普通人的 情理评价标准。必要性原则
21、是指保留的审批事 项要以公共利益为唯一准 绳,以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为前提,挤掉相关部门的部门利益。动态性原 则是指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不是一劳永逸的,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 期地进行多次清理规范。 目前,各地陆续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 项,有些地方己经形成了权力清单。 2014 年 3 月,国务院审改办在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开了国务 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此次公开的 汇总清单涵盖了 60 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 部门,各部门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 1 235 项。今后,各部门将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之外 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己取消 和下放的审批项目 以其他名目搞变相
22、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 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 “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 为” :)。至此,中央政府层面的清理规范行政审 批事项告一段落,也为地方政府依法清理规范行 政审批事项树立了标杆。 2013 年 7 月,安徽省公 布安徽省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目录汇编和 行政职权目录及流程图分册。 2013 年 12 月,湖 北省公布湖北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政 100 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 单制度,省级部门将于 今年 6月向社会公布部门权力清单,各市、县(市、 区)政府的权力清单将于今年 10 月向社会公布。
23、2014年 4 月,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 年版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fi。从中央 到地方的实际行动来看,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 项,建立权力清单己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就目 前己经或正在进行的改革进程来看,权力清单大 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单独就行政审批事项建立 权力清单,可以称之为狭义的权力清单,比如,国 务院公布的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天津 市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二是 包括行政审批 事项在内的广义行政权力清单,比如,安徽省公 布的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目录汇编、湖北省公 布的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无论 是广义的权力清单,还是狭义的权力清单,其核 心目标都是将行
24、政权力,尤其是将行政审批权力 公开,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此根除行政 审批权力的暗箱操作。就改革的思路和举措来 看,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是正 确的,也符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趋势。 但是,在肯定权力清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 必须要对行政权力运行保持清醒认识,行政审批 权力是不会自动进入笼子之 中的,它会进行各种 各样的抵制和反抗。因此,“透明之笼”还须法治 护佑,“法治之笼”可以进一步扎紧对行政权力的 紧箍咒。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广 东省在这方面可谓是拔得头筹, 2014 年 4 月,广 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 意见稿)发布,与此前的草案不同,修
25、改稿新 增了实施权力清单制度 7。就权力清单而言,广 东与其他省份相近,最为不同的是广东将权力清 单写进了地方性法规,这就给权力清单穿上了法 治外衣,从而具有了法律效力。根据立法法的 规定,修改稿通过后就具有了地方 性法规的效 力,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依据, 这就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化提供了司法 保障。从某种程度上看,广东的做法代表了权力 清单制度发展的方向,值得在全国推广。在推广 过程中,要注意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相衔接,将 违反权力清单制度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 三、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 提高行政审批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长期的行政管理改革实践给人们留下了一
26、101 个印象,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事项。其实,这是很浅显的认识,清理 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 终目的,而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中间环 节,清理规范之后,关键是要发挥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对经济社会的管理效用。因此 ,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后的日常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从这个 意义上看,行政审批权日常运行的成效好坏真正 决定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败。从管理的角 度来看,行政审批权的日常运行可以在两个层面 进行,一是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运用整体性思维,实施标准化管理,克服碎片 化政府的弊端;二是无法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而保 留在职能部门内部的审批事
27、项,要加强管理,尤 其是要公开审批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核心是建立健 全行政审批法治运行机制。行政审批法治运行 机制实质上就是确保行政审批权力在 法治预设 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一系列制度机制安排,目的 就是要把行政审批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确保其 健康有序运行。缺乏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往往 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职责不清、运转不力,甚至出 现滥用、寻租等现象。只有建立了良性运转的运 行机制,才能保证行政审批权力的合法有序运 行,才能真正提高行政审批法治化水平。行政审 批权力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 的内容。就实体层面而言,关键是解决行政审批 权边界不清的问题,一方面,
28、要在同级行政主体 之间确定明确的审批权边界,防止推倭扯皮,另 一方面,要在上下级之间 ,形成各有侧重的审批 权限,逐步破解上下级审批权同构性问题。就程 序层面而言,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 批行为的做出要严格遵循有关申请与受理、审查 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规定,要让行 政相对人看到程序的正义、享受程序的正义、相 信程序的正义。 虽然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经过多轮的改革, 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 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政策性的,对政策有很强 的依赖性,没有形成真正的法治运行模式,法治 之于权力还显得有些软弱。因此,从法治化的视 角来看,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的运行仍然
29、任重而 道远。 第一,依法定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动 态修订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依据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对拟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采取听证 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于部门利益法律 化的审批事项要严格禁止设立;对于权力清单上 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定期进行评价,该修改的修 改,该废止的废止。尤其要对游离于行政许可 法之外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 2014年 4 月,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 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 2 014 16 号)对清 理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做出了部署,指出“清 理 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 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 公
30、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 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 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 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 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 政府职能转变。” s这为清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 目指明了方向。要严格按此通知的要求和部 署,全面清理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依法对行政审批权的运行情况进行监 督。“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行 政审批权力依法 运行,监督至关重要。“防止公共权力滑向绝对 权力,不能仅仅依靠权力自律,还需要通过对行 政行为的实际监督和控制来遏制和减少权力腐 败 。 ”M 方面,对明确写在权力清单上的行政
31、审 批权力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这些权力的行 使遵循法定目的、符合法定程序。当前的一项紧 迫工作应该是运用司法权力监督行政审批权力, 通过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将违反权力清单的 行政审批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权力 是典型的公权力,而行政审批权力也是公权力, 通过公权力来约束制约公权力,可以有效避免个 人权利在监 督公权力过程中的软弱无力,增强监 督的效果。另一方面,严防权力清单之外的行政 审批权力变相存在。行政审批权力对法治监督 有超强的抵御能力,而权力清单之外的变相存在 就是其抵御监督的最常用方式之一。对于变相 存在的行政审批权力,应该采取釜底抽薪之策, 即严格规定并执行“法无明文规定
32、即禁止”的公 权力存在规则,对法外的行政审批权力一概不认 可。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诸如当年“非许可行 政审批”这样的行政审批权的变种出现。同时, 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地位,促进行政法治平衡 理念的建构和落实。要增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 审批过程中的地位,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增强其 102 与行政审批主体相抗衡的勇气和能力 11)。 第三,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依法规范行政 审批权力运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 个需要持续努力的长期工程,因此,需要持续不 断的动力推动。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毫无疑问是 推动行政审批法治化水平的第一动力,如上文所 述,需要提高其法律地位,切实保护其权利。与 此同时,建立第
33、三方评价机制亦显得愈来愈重 要。所谓第三方评价,就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之外的第三方主体对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的运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第三方评价机 制建 立的关键是培育大批具有专业素养的社会组织。 由于摆脱了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羁泮,第三方能 够从公共利益的视角进行理性客观评价,进而促 进行政主体改进工作。比如,成立于 2004 年的兰 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 ( China Center for Local Gover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是我国首家政府绩效评价的专业研 究机构,集政府绩效评价、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 咨询服务等多功能于一身,是中
34、立的、非赢利的 学术研宄机构。目前,该中心在政府绩效评价方 面发挥了积极 作用。总体上而言,在我国能够提 供专业评价服务的高水平社会组织还很欠缺。 这就需要在准入、资金、管理等多个方面创造宽 松环境、提高政策支持,切实扩大第三方社会组 织的规模,提高其提供服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晓光 .地方政府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问题分析和应对 策略 J.中国行政管理 .2014(3): 127. 2优化审批流程应在法律层面得到落实 N.法制曰报, 2013-12-20(3). 3 耿相魁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必须严格工作环节 N .学习 时报 , 2014-05-05(A3). C 李克强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35、(摘登 ) N.人民日报 , 2014- 03-06( 2). 5 国务 院审改 办公 开各部 门行政 审批事项 汇总清 单 EB/ OL. 2014-03-17. http : /www. scopsr. gov. cn/zxdd/ zdxw/201403/t20140317_258110. html. 6 各省陆续晒出行政许可权力清单 56/ 1.2014-04- 20. http : /news, ifeng. com/gundong/detail 2014 04/ 20/35905831_0. shtml. 7 广东行政审批拟设权力清单 EB/OL. 2014-04-28. http:
36、/finance, ifeng. com/a/20140428/12208304 0. shtml. 8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 知 EB/OL. 2014-04-22 http:/www. gov. cn/ zhengce/content/2014-04/22/content 8773. htm. 9 郝玲玲 .试论现代政府公信力的理论基础与存在前提 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2) :1-4. 10 赵天琪,王广东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与出路 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6) :287-289.Approaches Rule
37、d by Law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ystem Reform LIU Jian-ming1 ,HU Yue2 (1.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Changbai Journal,Party School of CPC Jilin Provincial Committee,Changchun 130012,China; 2.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117,China)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p
38、proval system reform is substantially re-setting and allo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the law is the most effective way to control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the law is the strongest, most stable cag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legal thinking,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39、 the rule of law, and application of law means in order to solve the deep-seated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ystem reform. Following the general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approaches ruled by law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ystem reform includes as follows: to revise and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the law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s representative,to clean up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itemsand to standardize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power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ystem Reform; Ruled by Law; Approaches 责任编辑:秦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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