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hxn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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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征求意意见稿)重庆市规规划局二一年十二二月重庆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征求意意见稿220100-12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目的依据据)为了了加强本本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乡规规划法、重重庆市城城乡规划划条例等等法律、法法规以及及重庆庆市城乡乡总体规规划(220077-20020),结结合本市市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适适用范围围)本规规定适用用于本市市城市、镇镇规划区区内国有有土地上上的各类类建设项项目。本市城市市规划区区外国有有用地上上实施建建设的,其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的编编制亦
2、应应符合本本规定。经依法批批准的历历史文化化名镇、历历史文化化街区、文文物保护护单位和和历史传传统风貌貌街区保保护范围围等特定定区域内内的建设设项目,按按照本规定定第四十十六条、第第四十七七条执行。临时建设设、城镇镇房屋解解危改造造等建设设项目不不适用本本规定。第三条(规规划编制制与技术术规定的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坐坐标系统统和高程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章 建设设用地第五条(用用地分类类)本市市城市用用地分类类标准按按照国家家有关
3、标标准执行行。各类类城市用用地的规规划指标标应符合合附表的的规定。第六条(用用地兼容容)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未未明确建建设地块块中各类类建筑的的建筑面面积比例例的,按按以下规规定执行行:(一)非非居住用用地不得得用作居居住功能能;(二)居居住用地地兼容其它它性质用用地的,其其居住建建筑面积积不得大大于地上上建筑面面积的880%;(三)公公共设施施用地兼兼容居住住用地的的,其公公共设施施建筑面面积不得得小于地地上建筑筑面积的的50%;(四)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中居住住用地和和公共设设施用地地兼容的的,排在在首位的的为主要要用地性性质,其其后的为为兼容性质质。第七条(零零星用地地)零星星用地是是指建
4、设设用地面面积小于于30000平方方米的居居住用地地(含居居住用地地与其他他用地兼兼容),或或小于220000平方米米的非居居住用地地,或用地地形状不不规则、与与城市道道路不相相连等原原因不具具备单独独建设条条件的用用地。零星用地地应按照照有利于于城市规规划整体体实施的的原则,与与周边用用地整合合使用。对于无法法整合的的零星用用地,鼓鼓励实施施城市绿绿地、道道路广场场等公益益性建设设项目;允许实实施市政政基础设设施、解解危改造造等建设设项目;禁止实实施经营营性居住住和公建建项目。实实施上述述之外的的建设项项目,应应先编制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依依据依法法审定的的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确定定规划条条
5、件。第八条(专专业用地地控制原原则)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未明确确规划控控制指标标的体育育用地CC4、医医疗卫生生用地CC5、教教育科研研用地CC6、其他公共共设施用用地C88、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U、对外外交通用用地T等等专业用用地,可可参照国国家规范范,结合合有关主主管部门门的意见见及相关关要求,确确定规划划条件。第九条(地上容积率规定)地上容积率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地地上建筑筑四周均均未被室室外地坪坪掩埋的的,其建建筑面积积均计入入地上容积积率。(二)地地上建筑筑局部被被掩埋的的楼层,其其非掩埋埋外墙对对应的小小于等于于16米米进深的的部分均均计入容容积率;大于116米进进深的部部
6、分用作作车库且且有实墙墙完全隔隔断时,该该车库建建筑面积积不计入入容积率率。地上容积积率计算算规则按按本规定定附录执执行。第十条(建建筑密度度)建筑筑密度是是指某一一基地范范围内,地地上建筑筑的建筑筑投影面积积总和与与建设用用地面积积的比值值。表达达公式为为:建筑密度度=建筑筑投影面面积建设用用地面积积1000%建筑投影影面积为为以下两两部分的的最大水水平投影影面积之之和。(一)四四周均未未被室外外地坪掩掩埋的地地上建筑筑;(二)局局部被掩掩埋的地地上建筑筑的非掩掩埋外墙墙对应的的16米米进深部部分;进进深不足足16米米的,据据实计入入。雨篷、挑挑檐、构构架的水水平投影影面积,不不计入建建筑投
7、影影面积。第十一条条(停车车位配建建)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必须按按规定的的停车位位标准配配建停车车位。第十二条条(地下下空间利利用)地地下空间间利用应应本着统统筹规划划、适度度开发的的原则,优优先满足足城市公公共设施施需要,加强强与周边边项目的的交通联联系,重重视防灾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第三章 建筑筑间距第十三条条(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各类建建筑的间间距规定定)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各类建建筑的间间距,必必须遵守守本章规规定。第十四条条(低、多多层居住住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低低、多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按以下下标准控控制:
8、(一)主主采光面面相对平行行布置时时,不小小于相对对的两主主采光面面各自的的半间距距之和,且且不小于于8米。(二)主主采光面面与山墙墙相对垂直直布置时时,不小小于该主采光光面半间间距与山山墙面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8米。(三)山山墙之间间的间距距不小于于8米。(四)主主采光面面既不平平行也不不垂直布布置时,夹夹角不大大于600度的,其其间距按按第(一一)条确确定;夹夹角大于于60度度的,其其间距按按第(二二)条确确定。(五)错错位布置置时,相相邻两栋栋均为低低层建筑筑的,其其间距不不小于88米;其其中一栋栋为多层层或两栋栋建筑均均为多层层的,其其间距不不小于112米。第十五条条(高层层居
9、住建建筑与低低、多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低、多多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按按以下标标准控制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19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119米。第十六条条(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按以下下标准控控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30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330米。第十七条条(超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低、多多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超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
10、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22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222米。第十八条条(超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超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按以下下标准控控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33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333米。第十九条条(超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超超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之间的的间距按按以下标标准控制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36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336米。第二十条条(标高高不一致致时的
11、间间距)相相邻建筑筑底层标标高不一一致时,其其间距按按相对高高度确定定,其中中一栋屋屋顶标高高在另一一栋底层层标高以以下的除除外。同一裙房房上的居居住建筑筑,其建建筑计算算高度从从裙房屋屋面起算算。第二十一一条(建建筑与堡堡坎的间间距)建建筑与高高度大于于1米的的堡坎相相对时,其其外墙(含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第二十二二条(不不规则平平面间距距的计算算)建筑筑平面不不规则的的,以各各立面宽宽度与其其延长线线形成的的剖面宽宽度之和和为建筑筑间距计计算面宽宽,按第第十四条条至第二二十一条条的规定定分别确确定其间间距要求
12、求。第二十三三条(采采光面)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二十四四条(退退台间距距的计算算)建筑筑退台时时,按第第十四条条至第二二十一条条的规定定,视其其不同计计算高度度分别确确定间距距。第二十五五条(其其他建筑筑间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一)中中小学教教学楼、四四班及以以上规模模托幼建建筑、医医院病房房楼相互互之间的的距离,以以及与相相邻建筑筑、堡坎坎之间的的间距,除除应符合合相应的的设计规规范外,还还应在第第十四条条至第二二十一条条规定的的基础上上增加33米。(二)中中小学的的宿
13、舍楼楼、三班班及以下下规模托托幼建筑筑相互之之间的距距离,以以及与相相邻建筑筑、堡坎坎之间的的间距,除除应符合合相应的的设计规规范外,还还应符合合第十四四条至第第二十一一条的规规定。(三)居居住建筑筑与计算算高度44米以下下的门卫卫房、车车库人行行出入口口等独立立设置的的附属建建筑物的的间距,应应符合相相应设计计规范,且且不小于于2米。(四)居居住建筑筑与以上上第(一一)、(三三)项之之外的其其他非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均按按居住建建筑间距距执行。(五)非非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应符符合相应应的设计计规范;其中,高高层与超高层层建筑之之间、超超高层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应不小小于244米。第
14、二十六六条(拼拼接规定定)两栋栋居住建建筑的不不开窗部部分可拼拼接,拼拼接宽度度不得小小于3米米。拼接接形成的的凹槽宽宽度小于于15米米的,凹凹槽宽度度计入建建筑面宽宽。计算高度度为188米以下下,且沿沿江、城城市道路路、广场场或公园园绿地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需要要拼接的的,拼接接后的建建筑面宽宽不应超超过800米。计算高度度为188米至660米的的居住建建筑之间间、计算高高度为118米至至60米米的居住住建筑与与计算高高度188米以下下的居住住建筑,需需要拼接接的,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面宽不应应超过770米。计算高度度为600米以上上的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他居住住建筑原原则上不不得拼接接,
15、确需需拼接的的,拼接接后的建建筑面宽宽不应超超过700米,且且不得沿沿江、城城市主次次干道、广广场或公公园绿地地布置。超高层建建筑不得得拼接。第四章 建筑退退让第二十七七条(建建筑退让让道路控控制线的的距离)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退让距离离 道路路红线宽宽 度W(米)建筑计算算高度HH(米)W16616WW32W322H60033560HH1000579H10007911注:不同同高度组组合的建建筑,按按各自建建筑计算算高度退退让道路路控制线线。新建剧院院、游乐乐场、体体育场馆馆、展览览馆、大大型商场场、酒店店等有
16、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建筑,其其临城市市道路的的主要入入口退让让道路控控制线的的最小距距离,应应在满足足国家相相关规范范前提下下,在上上表基础上上应适当增增加,且且最小退退让距离离不得小小于100米。第二十八八条(建建筑退让让道路中中心线的的距离)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其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退让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临道路的相应半间距。第二十九九条(道道路转弯弯处建筑筑退让道道路控制制线的距距离)道道路转弯弯处建筑筑退让道道路控制制线的最最小距离离应符合合下表规规定:退让距离离 道路路控制线线宽 度WW(米)建筑计算算高度HH(米)W16616WW32W322H600
17、57960HH10007911H100091113注:1、不同同高度组组合的建建筑,按按各自建建筑计算算高度退退让道路路控制线线。2、位于于不同等等级城市市道路交交叉口的的,按较较高等级级道路的的退让标标准执行行。第三十条条(建筑筑退让用用地边界界的距离离)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退让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按按以下标标准控制制:(一)低低、多层层居住建建筑的主主采光面面与用地地边界的的夹角不不大于660度的的,其最最小距离离不小于于该面的的半间距距;大于于60度度的,其其最小距距离不得得小于44米。(二)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外墙面面(含阳阳台、外外廊、飘飘窗)与与用地边边界的夹夹角不
18、大大于600度时,面面宽不小小于400米的,其其最小距距离不小小于该面面的半间间距;面面宽小于于40米米的,其其最小距距离不小小于155米;外外墙面(含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大于60度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三)超超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外墙墙面(含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不大于60度时,面宽不小于4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该面的半间距;面宽小于4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大于60度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 (四)非非居住建建筑计算算高度不不大于224米的的,其最最小距离离不小于于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大于
19、于24米米的,其其最小距距离不小小于122米用地边边界外是是居住用用地的,按按上述(二二)、(三三)项的的标准进进行退让让。用地边界界外有永永久性建建筑物的的,还应应符合第第十四条条至第二二十六条条全间距距的规定定。第三十一一条(建建筑退让让城市绿绿地边界界的距离离)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退让城城市绿地地边界的的最小距距离按以以下标准准控制:(一)退退让相邻邻公园绿绿地(GG1)、广广场(SS3)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应应在第三三十条规规定的基基础上增增加3米米。(二)退退让相邻邻生产绿绿地(GG2)和和其他绿绿地(GG5)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应应按照第第三十条条规定的的标准
20、执执行。(三)退退让防护护绿地(GG3)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不不小于33米。第三十二二条(建建筑退让让中小学学校用地地、医疗疗卫生用用地、体体育设施施用地边边界的距距离)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筑退让让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中确确定的中中小学校校用地(R122、R222)、医疗卫卫生用地地(C551)、体体育设施施用地(CC4)边边界的最最小距离离,应在在第三十十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增加加3米。第三十三三条 地下建建(构)筑物与与控制线线的距离离除城城市市政政基础设设施外的的其他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构)筑筑物,沿沿城市道道路布置置时,其其地下建建筑物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城城市
21、市政政基础设设施在用用地条件件受限时时,可使使用道路路控制线线与建筑筑控制线线之间的的地下空空间。第三十四四条 地下建建(构)筑筑物与建建设用地地红线的的距离 除城城市市政政基础设设施外的的其他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构)筑筑物的地地下部分分与建设设用地红红线的距距离,须须满足安安全的要要求,且且不得小小于3米米。城市市政政基础设设施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物的地下下部分与与建设用用地红线线的距离离,须满满足安全全的要求求。第三十五五条(临临街建筑筑墙外设设施)临临街建筑筑墙外设设施的设设置,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阳阳台、飘飘窗、外外廊、外外包柱、门门廓、踏踏步、花花
22、台、采采光井、橱橱窗、污污水处理理设施等等,不得得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二)工工程内部部管网,不不得超越越道路控控制线;(三)雨雨篷、挑挑檐等外外墙设施施,其下下部离室室外地面面净空高高度不大大于3米米的,不不得超越越建筑控控制线;净空高高度大于于3米的的,可超超越建筑筑控制线线,但不不得超越越道路控控制线;(四)与与城市道道路衔接接的车行行道,其其车道变变坡点标标高应与与相交城城市道路路中心线线标高一一致,变变坡点距距离城市市道路控控制线外外(远离离城市道道路中心心线方向向)不小小于5米米。第五章 公 共 空空 间第三十六六条(公公共空间间周边控控制)城城乡规划划确定的的用地面面积大于于1万
23、平平方米的的公园绿绿地或广场、重重要河流流水体等等公共空空间周边边的建筑筑布局、建建筑风貌貌、建筑筑高度、天天际轮廓廓线等内内容,应应专题论论证。第三十七七条(公公共空间间布局及及可达性性要求)公园、广广场、绿绿地等城城市公共共空间应应系统考考虑、集集中布局局,保障障其开敞敞性、服服务半径径等要求求。城市公共共空间应应与城市市道路相相连接,保保证市民民安全、便便捷到达达。第三十八八条(公公共步行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四周临城市道路时,应保证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大于400米、宽度不小于3米,且应与城市道路连通。鼓励在滨滨水区域域设置具具有休闲闲、健身身、观景景功能的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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