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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投资基基金法(20015年修正正)颁布单位:全国国人大常委会会发文字号:主席席令第二十三三号颁布时间:20015-044-24实施日期:20015-044-24效力级别:宪法法法律时效性:已修修正(20033年10月228日第十届届全国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五五次会议通过过 20122年12月228日第十一一届全国人民民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第第三十次会议议修订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七七十一号公布布 自20113年6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15年4 月月24日第十十二届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会第十四次会会议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2、法律的决定修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总 则第二章 基基金管理人第三章 基基金托管人第四章 基基金的运作方方式和组织第五章 基基金的公开募募集第六章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份额额的交易、申申购与赎回第七章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投资与信信息披露第八章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合同同的变更、终终止与基金财财产清算第九章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份额额持有人权利利行使第十章 非非公开募集基基金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机构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协会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 为为了规范证券券投资基金活活动,保护投投资人及相关关当事人的合合法权益,促促进证券投资资基金和资本
3、本市场的健康康发展,制定定本法。第二条 在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公公开或者非公公开募集资金金设立证券投投资基金(以以下简称基金金),由基金金管理人管理理,基金托管管人托管,为为基金份额持持有人的利益益,进行证券券投资活动,适适用本法;本本法未规定的的,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信托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和和其他有关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和和基金份额持持有人的权利利、义务,依依照本法在基基金合同中约约定。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依照本法法和基金合同同的约定,履履行受托职责责。通过公开募募集方式设立立的基金(以以下简称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份额持持有人
4、按其所所持基金份额额享受收益和和承担风险,通通过非公开募募集方式设立立的基金(以以下简称非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收益分分配和风险承承担由基金合合同约定。第四条 从从事证券投资资基金活动,应应当遵循自愿愿、公平、诚诚实信用的原原则,不得损损害国家利益益和社会公共共利益。第五条 基基金财产的债债务由基金财财产本身承担担,基金份额额持有人以其其出资为限对对基金财产的的债务承担责责任。但基金金合同依照本本法另有约定定的,从其约约定。基金财产独独立于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的固固有财产。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不不得将基金财财产归入其固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因基金财财产的管理、运运用或者
5、其他他情形而取得得的财产和收收益,归入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因依法解解散、被依法法撤销或者被被依法宣告破破产等原因进进行清算的,基基金财产不属属于其清算财财产。第六条 基基金财产的债债权,不得与与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固有财产产的债务相抵抵销;不同基基金财产的债债权债务,不不得相互抵销销。第七条 非非因基金财产产本身承担的的债务,不得得对基金财产产强制执行。第八条 基基金财产投资资的相关税收收,由基金份份额持有人承承担,基金管管理人或者其其他扣缴义务务人按照国家家有关税收征征收的规定代代扣代缴。第九条 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管管理、运用基基金财产,基基金服务机构构从事基
6、金服服务活动,应应当恪尽职守守,履行诚实实信用、谨慎慎勤勉的义务务。基金管理人人运用基金财财产进行证券券投资,应当当遵守审慎经经营规则,制制定科学合理理的投资策略略和风险管理理制度,有效效防范和控制制风险。基金从业人人员应当具备备基金从业资资格,遵守法法律、行政法法规,恪守职职业道德和行行为规范。第十条 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和和基金服务机机构,应当依依照本法成立立证券投资基基金行业协会会(以下简称称基金行业协协会),进行行行业自律,协协调行业关系系,提供行业业服务,促进进行业发展。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依法对证证券投资基金金活动实施监监督管理;其其派出机构依依照授权履行行职
7、责。第二章 基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人由依法设立立的公司或者者合伙企业担担任。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由基基金管理公司司或者经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按按照规定核准准的其他机构构担任。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公司,应当当具备下列条条件,并经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批准:(一)有符符合本法和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注册册资本不低于于一亿元人民民币,且必须须为实缴货币币资本;(三)主要要股东应当具具有经营金融融业务或者管管理金融机构构的良好业绩绩、良好的财财务状况和社社会信誉,资资产规模达到到国务院规定定的标准,最最近三年没有有违法记录
8、;(四)取得得基金从业资资格的人员达达到法定人数数;(五)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具备相应的的任职条件;(六)有符符合要求的营营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设施施和与基金管管理业务有关关的其他设施施;(七)有良良好的内部治治理结构、完完善的内部稽稽核监控制度度、风险控制制制度;(八)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和经经国务院批准准的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的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自受受理基金管理理公司设立申申请之日起六六个月内依照照本法第十三三条规定的条条件和审慎监监管原则进行行审查,作出出批准或者不不予批准的决决定,并通知知申请人;不不予批准的,应应当说明理由由。基
9、金管理公公司变更持有有百分之五以以上股权的股股东,变更公公司的实际控控制人,或者者变更其他重重大事项,应应当报经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批批准。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应当当自受理申请请之日起六十十日内作出批批准或者不予予批准的决定定,并通知申申请人;不予予批准的,应应当说明理由由。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不不得担任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其其他从业人员员:(一)因犯犯有贪污贿赂赂、渎职、侵侵犯财产罪或或者破坏社会会主义市场经经济秩序罪,被被判处刑罚的的;(二)对所所任职的公司司、企业因经经营不善破产产清算或者因因违法被吊销销营业执照负负有个人责
10、任任的董事、监监事、厂长、高高级管理人员员,自该公司司、企业破产产清算终结或或者被吊销营营业执照之日日起未逾五年年的;(三)个人人所负债务数数额较大,到到期未清偿的的;(四)因违违法行为被开开除的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证证券交易所、证证券公司、证证券登记结算算机构、期货货交易所、期期货公司及其其他机构的从从业人员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作人员;(五)因违违法行为被吊吊销执业证书书或者被取消消资格的律师师、注册会计计师和资产评评估机构、验验证机构的从从业人员、投投资咨询从业业人员;(六)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不得从从事基金业务务的其他人员员。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董事事、监事和高
11、高级管理人员员,应当熟悉悉证券投资方方面的法律、行行政法规,具具有三年以上上与其所任职职务相关的工工作经历;高高级管理人员员还应当具备备基金从业资资格。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和其他从业业人员,其本本人、配偶、利利害关系人进进行证券投资资,应当事先先向基金管理理人申报,并并不得与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发生利益冲冲突。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应当建建立前款规定定人员进行证证券投资的申申报、登记、审审查、处置等等管理制度,并并报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和其他从业业人员,不得得
12、担任基金托托管人或者其其他基金管理理人的任何职职务,不得从从事损害基金金财产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利益的证券券交易及其他他活动。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应当履履行下列职责责:(一)依法法募集资金,办办理基金份额额的发售和登登记事宜;(二)办理理基金备案手手续;(三)对所所管理的不同同基金财产分分别管理、分分别记账,进进行证券投资资;(四)按照照基金合同的的约定确定基基金收益分配配方案,及时时向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分配配收益;(五)进行行基金会计核核算并编制基基金财务会计计报告;(六)编制制中期和年度度基金报告;(七)计算算并公告基金金资产净值,确确定基金份额额申购、赎回回价格;(八)办
13、理理与基金财产产管理业务活活动有关的信信息披露事项项;(九)按照照规定召集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十)保存存基金财产管管理业务活动动的记录、账账册、报表和和其他相关资资料;(十一)以以基金管理人人名义,代表表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利益行行使诉讼权利利或者实施其其他法律行为为;(十二)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的其他他职责。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及其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和其他从业业人员不得有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其固有财产或或者他人财产产混同于基金金财产从事证证券投资;(二)不公公平地对待其其管理的不同同基金财产;(三)利用用基金财产或或者职务之便便为基金份额额持有人
14、以外外的人牟取利利益;(四)向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违规承诺诺收益或者承承担损失;(五)侵占占、挪用基金金财产;(六)泄露露因职务便利利获取的未公公开信息、利利用该信息从从事或者明示示、暗示他人人从事相关的的交易活动;(七)玩忽忽职守,不按按照规定履行行职责;(八)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和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禁禁止的其他行行为。第二十一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管理人应当当建立良好的的内部治理结结构,明确股股东会、董事事会、监事会会和高级管理理人员的职责责权限,确保保基金管理人人独立运作。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可以实实行专业人士士持股计划,建建立长效激励励约束机制。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
15、金管管理人的股东东、董事、监监事和高级管管理人员在行行使权利或者者履行职责时时,应当遵循循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利益优优先的原则。第二十二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管理人应当当从管理基金金的报酬中计计提风险准备备金。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因违法法违规、违反反基金合同等等原因给基金金财产或者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合法权益益造成损失,应应当承担赔偿偿责任的,可可以优先使用用风险准备金金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管理人的股股东、实际控控制人应当按按照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的规定定及时履行重重大事项报告告义务,并不不得有下列行行为:(一)虚假假出资或者抽抽逃出资;(二)未依依法经
16、股东会会或者董事会会决议擅自干干预基金管理理人的基金经经营活动;(三)要求求基金管理人人利用基金财财产为自己或或者他人牟取取利益,损害害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利益;(四)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规规定禁止的其其他行为。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股东东、实际控制制人有前款行行为或者股东东不再符合法法定条件的,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应当责令其其限期改正,并并可视情节责责令其转让所所持有或者控控制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股权权。在前款规定定的股东、实实际控制人按按照要求改正正违法行为、转转让所持有或或者控制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股权前,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可以限制有有关股东行使使股东权利。第二十四
17、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管理人违法法违规,或者者其内部治理理结构、稽核核监控和风险险控制管理不不符合规定的的,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当责责令其限期改改正;逾期未未改正,或者者其行为严重重危及该基金金管理人的稳稳健运行、损损害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合法法权益的,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可以区别情情形,对其采采取下列措施施:(一)限制制业务活动,责责令暂停部分分或者全部业业务;(二)限制制分配红利,限限制向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支付付报酬、提供供福利;(三)限制制转让固有财财产或者在固固有财产上设设定其他权利利;(四)责令令更换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或者者限制其权利利;(五)责
18、令令有关股东转转让股权或者者限制有关股股东行使股东东权利。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整改后后,应当向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提交报告。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经验收,符符合有关要求求的,应当自自验收完毕之之日起三日内内解除对其采采取的有关措措施。第二十五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管理人的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未能勤勉尽尽责,致使基基金管理人存存在重大违法法违规行为或或者重大风险险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可以以责令更换。第二十六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管理人违法法经营或者出出现重大风险险,严重危害害证券市场秩秩序、损害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利益的,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
19、机构构可以对该基基金管理人采采取责令停业业整顿、指定定其他机构托托管、接管、取取消基金管理理资格或者撤撤销等监管措措施。第二十七条条 在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被被责令停业整整顿、被依法法指定托管、接接管或者清算算期间,或者者出现重大风风险时,经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批准,可以以对该基金管管理人直接负负责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其其他直接责任任人员采取下下列措施:(一)通知知出境管理机机关依法阻止止其出境;(二)申请请司法机关禁禁止其转移、转转让或者以其其他方式处分分财产,或者者在财产上设设定其他权利利。第二十八条条 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职责终止
20、止:(一)被依依法取消基金金管理资格;(二)被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解任任;(三)依法法解散、被依依法撤销或者者被依法宣告告破产;(四)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管理人职责责终止的,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应当当在六个月内内选任新基金金管理人;新新基金管理人人产生前,由由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指定临时时基金管理人人。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当当妥善保管基基金管理业务务资料,及时时办理基金管管理业务的移移交手续,新新基金管理人人或者临时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及时接收收。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当当按照规定聘聘请
21、会计师事事务所对基金金财产进行审审计,并将审审计结果予以以公告,同时时报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条 对非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进行规范的的具体办法,由由国务院金融融监督管理机机构依照本章章的原则制定定。第三章 基基金托管人第三十二条条 基金托管管人由依法设设立的商业银银行或者其他他金融机构担担任。商业银行担担任基金托管管人的,由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会同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核核准;其他金金融机构担任任基金托管人人的,由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核核准。第三十三条条 担任基金金托管人,应应当具备下列列条件:(一)净资资产和风险控控制指标符合合有关规定;(二
22、)设有有专门的基金金托管部门;(三)取得得基金从业资资格的专职人人员达到法定定人数;(四)有安安全保管基金金财产的条件件;(五)有安安全高效的清清算、交割系系统;(六)有符符合要求的营营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设施施和与基金托托管业务有关关的其他设施施;(七)有完完善的内部稽稽核监控制度度和风险控制制制度;(八)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和经经国务院批准准的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国务务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第三十四条条 本法第十十五条、第十十八条、第十十九条的规定定,适用于基基金托管人的的专门基金托托管部门的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和其他从业业人员。本法第十六六条的规定,适适用于基金
23、托托管人的专门门基金托管部部门的高级管管理人员。第三十五条条 基金托管管人与基金管管理人不得为为同一机构,不不得相互出资资或者持有股股份。第三十六条条 基金托管管人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责:(一)安全全保管基金财财产;(二)按照照规定开设基基金财产的资资金账户和证证券账户;(三)对所所托管的不同同基金财产分分别设置账户户,确保基金金财产的完整整与独立;(四)保存存基金托管业业务活动的记记录、账册、报报表和其他相相关资料;(五)按照照基金合同的的约定,根据据基金管理人人的投资指令令,及时办理理清算、交割割事宜;(六)办理理与基金托管管业务活动有有关的信息披披露事项;(七)对基基金财务会计计报告、中期期
24、和年度基金金报告出具意意见;(八)复核核、审查基金金管理人计算算的基金资产产净值和基金金份额申购、赎赎回价格;(九)按照照规定召集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十)按照照规定监督基基金管理人的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的其他他职责。第三十七条条 基金托管管人发现基金金管理人的投投资指令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和其他他有关规定,或或者违反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应当拒绝绝执行,立即即通知基金管管理人,并及及时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报告告。基金托管人人发现基金管管理人依据交交易程序已经经生效的投资资指令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和其他有有关规定,或或者违反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应当
25、立即即通知基金管管理人,并及及时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报告告。第三十八条条 本法第二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的的规定,适用用于基金托管管人。第三十九条条 基金托管管人不再具备备本法规定的的条件,或者者未能勤勉尽尽责,在履行行本法规定的的职责时存在在重大失误的的,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国务务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应当责令其其改正;逾期期未改正,或或者其行为严严重影响所托托管基金的稳稳健运行、损损害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利益益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可以区别别情形,对其其采取下列措措施:(一)限制制业务活动,责责令暂停办理理新的基金托托管业务;(二)责令
26、令更换负有责责任的专门基基金托管部门门的高级管理理人员。基金托管人人整改后,应应当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提交报告告;经验收,符符合有关要求求的,应当自自验收完毕之之日起三日内内解除对其采采取的有关措措施。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国务院院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对对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基金金托管人,可可以取消其基基金托管资格格:(一)连续续三年没有开开展基金托管管业务的;(二)违反反本法规定,情情节严重的;(三)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第四十一条条 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基基金托管人职职责终止:(一)被依依法取消基金金托管资格;(二)被基基
27、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解任任;(三)依法法解散、被依依法撤销或者者被依法宣告告破产;(四)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条 基金托管管人职责终止止的,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应当在六六个月内选任任新基金托管管人;新基金金托管人产生生前,由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指指定临时基金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的,应当妥善善保管基金财财产和基金托托管业务资料料,及时办理理基金财产和和基金托管业业务的移交手手续,新基金金托管人或者者临时基金托托管人应当及及时接收。第四十三条条 基金托管管人职责终止止的,应当按按照规定聘请请会计师事务务所对基金财财产进行审计计,并将审计计结果予以公公告,同时报报国
28、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备案。第四章 基基金的运作方方式和组织第四十四条条 基金合同同应当约定基基金的运作方方式。第四十五条条 基金的运运作方式可以以采用封闭式式、开放式或或者其他方式式。采用封闭式式运作方式的的基金(以下下简称封闭式式基金),是是指基金份额额总额在基金金合同期限内内固定不变,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不得申请请赎回的基金金;采用开放放式运作方式式的基金(以以下简称开放放式基金),是是指基金份额额总额不固定定,基金份额额可以在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时间和场所所申购或者赎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运作方式的基基金的基金份份额发售、交交易、申购、赎赎回的办法,由由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另行规定
29、定。第四十六条条 基金份额额持有人享有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享基金财产收收益;(二)参与与分配清算后后的剩余基金金财产;(三)依法法转让或者申申请赎回其持持有的基金份份额;(四)按照照规定要求召召开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大会会或者召集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五)对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审议议事项行使表表决权;(六)对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基基金服务机构构损害其合法法权益的行为为依法提起诉诉讼;(七)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份份额持有人有有权查阅或者者复制公开披披露的基金信信息资料;非非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对对涉及自身利利益的情况,有有权查阅基金金的财务会计
30、计账簿等财务务资料。第四十七条条 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大会会由全体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组成,行使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定基金扩募或或者延长基金金合同期限;(二)决定定修改基金合合同的重要内内容或者提前前终止基金合合同;(三)决定定更换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四)决定定调整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的报报酬标准;(五)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条 按照基金金合同约定,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可以以设立日常机机构,行使下下列职权:(一)召集集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二)提请请更换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三)监督督基金管理人人的投资运作作、基金托管管人的托管活活动;(四)提请请调整基
31、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的报报酬标准;(五)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其他职权。前款规定的的日常机构,由由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选选举产生的人人员组成;其其议事规则,由由基金合同约约定。第四十九条条 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大会会及其日常机机构不得直接接参与或者干干涉基金的投投资管理活动动。第五章 基基金的公开募募集第五十条 公开募集基基金,应当经经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注册。未未经注册,不不得公开或者者变相公开募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公开募集基金金,包括向不不特定对象募募集资金、向向特定对象募募集资金累计计超过二百人人,以及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公开募集基基金应当由基基金管理人管管理,基金托托
32、管人托管。第五十一条条 注册公开开募集基金,由由拟任基金管管理人向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提提交下列文件件:(一)申请请报告;(二)基金金合同草案;(三)基金金托管协议草草案;(四)招募募说明书草案案;(五)律师师事务所出具具的法律意见见书;(六)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规规定提交的其其他文件。第五十二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合同应当包包括下列内容容:(一)募集集基金的目的的和基金名称称;(二)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的的名称和住所所;(三)基金金的运作方式式;(四)封闭闭式基金的基基金份额总额额和基金合同同期限,或者者开放式基金金的最低募集集份额总额;(五)确定定基金份额发发售日期
33、、价价格和费用的的原则;(六)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基金管理理人和基金托托管人的权利利、义务;(七)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大会召集、议议事及表决的的程序和规则则;(八)基金金份额发售、交交易、申购、赎赎回的程序、时时间、地点、费费用计算方式式,以及给付付赎回款项的的时间和方式式;(九)基金金收益分配原原则、执行方方式;(十)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报报酬的提取、支支付方式与比比例;(十一)与与基金财产管管理、运用有有关的其他费费用的提取、支支付方式;(十二)基基金财产的投投资方向和投投资限制;(十三)基基金资产净值值的计算方法法和公告方式式;(十四)基基金募集未达达到法定要求求的处理方式式;(十五
34、)基基金合同解除除和终止的事事由、程序以以及基金财产产清算方式;(十六)争争议解决方式式;(十七)当当事人约定的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三条条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招募说明书书应当包括下下列内容:(一)基金金募集申请的的准予注册文文件名称和注注册日期;(二)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的的基本情况;(三)基金金合同和基金金托管协议的的内容摘要;(四)基金金份额的发售售日期、价格格、费用和期期限;(五)基金金份额的发售售方式、发售售机构及登记记机构名称;(六)出具具法律意见书书的律师事务务所和审计基基金财产的会会计师事务所所的名称和住住所;(七)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报报酬及其他有有关费用的提提取
35、、支付方方式与比例;(八)风险险警示内容;(九)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规规定的其他内内容。第五十四条条 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当自自受理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募募集注册申请请之日起六个个月内依照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及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的规规定进行审查查,作出注册册或者不予注注册的决定,并并通知申请人人;不予注册册的,应当说说明理由。第五十五条条 基金募集集申请经注册册后,方可发发售基金份额额。基金份额的的发售,由基基金管理人或或者其委托的的基金销售机机构办理。第五十六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应当在基基金份额发售售的三日前公公布招募说明明书、基金合合同及其他有有关文件。前款规定的的文件应当真
36、真实、准确、完完整。对基金募集集所进行的宣宣传推介活动动,应当符合合有关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不得有有本法第七十十八条所列行行为。第五十七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应当自收收到准予注册册文件之日起起六个月内进进行基金募集集。超过六个个月开始募集集,原注册的的事项未发生生实质性变化化的,应当报报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备案;发发生实质性变变化的,应当当向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重新提提交注册申请请。基金募集不不得超过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准准予注册的基基金募集期限限。基金募集集期限自基金金份额发售之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八条条 基金募集集期限届满,封封闭式基金募募集的基金份份额总额达到到准予注册
37、规规模的百分之之八十以上,开开放式基金募募集的基金份份额总额超过过准予注册的的最低募集份份额总额,并并且基金份额额持有人人数数符合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的,基金管管理人应当自自募集期限届届满之日起十十日内聘请法法定验资机构构验资,自收收到验资报告告之日起十日日内,向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提提交验资报告告,办理基金金备案手续,并并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条 基金募集集期间募集的的资金应当存存入专门账户户,在基金募募集行为结束束前,任何人人不得动用。第六十条 投资人交纳纳认购的基金金份额的款项项时,基金合合同成立;基基金管理人依依照本法第五五十九条的规规定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办理
38、理基金备案手手续,基金合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不不能满足本法法第五十九条条规定的条件件的,基金管管理人应当承承担下列责任任:(一)以其其固有财产承承担因募集行行为而产生的的债务和费用用;(二)在基基金募集期限限届满后三十十日内返还投投资人已交纳纳的款项,并并加计银行同同期存款利息息。第六章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份额额的交易、申申购与赎回第六十一条条 申请基金金份额上市交交易,基金管管理人应当向向证券交易所所提出申请,证证券交易所依依法审核同意意的,双方应应当签订上市市协议。第六十二条条 基金份额额上市交易,应应当符合下列列条件:(一)基金金的募集符合合本法规定;(二)基金金合同期限为
39、为五年以上;(三)基金金募集金额不不低于二亿元元人民币;(四)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不少于一千千人;(五)基金金份额上市交交易规则规定定的其他条件件。第六十三条条 基金份额额上市交易规规则由证券交交易所制定,报报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批准。第六十四条条 基金份额额上市交易后后,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由由证券交易所所终止其上市市交易,并报报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备案:(一)不再再具备本法第第六十三条规规定的上市交交易条件;(二)基金金合同期限届届满;(三)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大会决定提提前终止上市市交易;(四)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或者基金份份额上市交易易规则规定的的终止上市交交易的其他情情形。第六
40、十五条条 开放式基基金的基金份份额的申购、赎赎回、登记,由由基金管理人人或者其委托托的基金服务务机构办理。第六十六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应当在每每个工作日办办理基金份额额的申购、赎赎回业务;基基金合同另有有约定的,从从其约定。投资人交付付申购款项,申申购成立;基基金份额登记记机构确认基基金份额时,申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持有人递交赎赎回申请,赎赎回成立;基基金份额登记记机构确认赎赎回时,赎回回生效。第六十七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应当按时时支付赎回款款项,但是下下列情形除外外:(一)因不不可抗力导致致基金管理人人不能支付赎赎回款项;(二)证券券交易场所依依法决定临时时停市,导致致基金管理人人无法计算当当日
41、基金资产产净值;(三)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其他特殊情情形。发生上述情情形之一的,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在当日报报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备案。本条第一款款规定的情形形消失后,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及时支付付赎回款项。第六十八条条 开放式基基金应当保持持足够的现金金或者政府债债券,以备支支付基金份额额持有人的赎赎回款项。基基金财产中应应当保持的现现金或者政府府债券的具体体比例,由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第六十九条条 基金份额额的申购、赎赎回价格,依依据申购、赎赎回日基金份份额净值加、减减有关费用计计算。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净净值计价出现现错误时,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立即纠正正,并采取合合理的措施防
42、防止损失进一一步扩大。计计价错误达到到基金份额净净值百分之零零点五时,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公告,并并报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备案。因基金份额额净值计价错错误造成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损失的,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有权要求求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予以赔偿偿。第七章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投资与信信息披露第七十一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运用基金金财产进行证证券投资,除除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另有规定定外,应当采采用资产组合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的具体方式和和投资比例,依依照本法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的规定在基基金合同中约约定。第七十二条条 基金财产产应当用于下下列投资:(一)上市市交易的股票票、债券
43、;(二)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规规定的其他证证券及其衍生生品种。第七十三条条 基金财产产不得用于下下列投资或者者活动:(一)承销销证券;(二)违反反规定向他人人贷款或者提提供担保;(三)从事事承担无限责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卖其他基金份份额,但是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另有规定的的除外;(五)向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出出资;(六)从事事内幕交易、操操纵证券交易易价格及其他他不正当的证证券交易活动动;(七)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和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禁禁止的其他活活动。运用基金财财产买卖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及及其控股股东东、实际控制制人或者与其其有其他重大大利害关系的的公
44、司发行的的证券或承销销期内承销的的证券,或者者从事其他重重大关联交易易的,应当遵遵循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利益益优先的原则则,防范利益益冲突,符合合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的规定,并并履行信息披披露义务。第七十四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和其他他基金信息披披露义务人应应当依法披露露基金信息,并并保证所披露露信息的真实实性、准确性性和完整性。第七十五条条 基金信息息披露义务人人应当确保应应予披露的基基金信息在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时间内内披露,并保保证投资人能能够按照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时间和方式式查阅或者复复制公开披露露的信息资料料。第七十六条条 公开披露露的基金信息息包括:(一)基
45、金金招募说明书书、基金合同同、基金托管管协议;(二)基金金募集情况;(三)基金金份额上市交交易公告书;(四)基金金资产净值、基基金份额净值值;(五)基金金份额申购、赎赎回价格;(六)基金金财产的资产产组合季度报报告、财务会会计报告及中中期和年度基基金报告;(七)临时时报告;(八)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大会决议;(九)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的的专门基金托托管部门的重重大人事变动动;(十)涉及及基金财产、基基金管理业务务、基金托管管业务的诉讼讼或者仲裁;(十一)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应予披披露的其他信信息。第七十七条条 公开披露露基金信息,不不得有下列行行为:(一)虚假假记载、误导导性陈述或者者重大遗漏;(二)对证证券投资业绩绩进行预测;(三)违规规承诺收益或或者承担损失失;(四)诋毁毁其他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或者者基金销售机机构;(五)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和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禁禁止的其他行行为。第八章 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合同同的变更、终终止与基金财财产清算第七十八条条 按照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定或者基金份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