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330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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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 开源证券稳定增增值1号限额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理计划托管协议管理人:开源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信银银行股份有限限公司西安分分行目 录一、托管协议当当事人3二、订立托管协协议的依据、目目的和原则4三、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和集合合计划管理人人之间的业务务监督、核查查4四、集合计划资资产保管6五、指令的发送送、确认和执行8六、交易安排11七、集合计划参参与、退出的的资金清算13八、资产净值估估算和会计核算14九、投资组合比比例监控18十、集合计划收收益分配18十一、信息披露露19十二、集合计划划有关文件和档档案的保管20十三、集合计划划操作技术系系统的联机、联联网测试报告告21十四、集合计
2、划划费用21十五、禁止行为为22十六、违约责任任和责任划分分23十七、适用法律律与争议解决决25十八、托管协议议的效力和文文本26十九、托管协议议的修改和终终止26二十、或有事件件26二十一、其他事事项26二十二、托管协协议当事人盖盖章及法定代代表人或授权权代表签字、签签订地、签订订日27鉴于开源证券有有限责任公司司(以下简称称“开源证券”)是一家依依照中国法律律合法成立并并有效存续的的股份有限公公司,按照相相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具具备担任集合合资产管理计计划管理人的的资格和能力力。鉴于中信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称“中信银行”)是一家依照中中国法律合法法成立并有效效存续的银行行,按照相
3、关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具备备担任集合资资产管理计划划托管人的资资格和能力。开源证券拟发起起设立开源证证券稳定增值值1号限额特特定集合资产产管理计划(以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开源证券券拟担任集合计计划的管理人人,中信银行行拟担任集合合计划的托管管人。为明确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和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之间的权利利义务关系,特特制订本协议议。一、托管协议当当事人(一)集合计划划管理人(或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开源证券券有限责任公公司住所:陕西省西西安市高新区区锦业路1号号都市之门BB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李刚注册资本:133亿联系地址:陕西西省西安市高高新区锦业路路1号都市之之门B座5层层(二)集合计划划
4、托管人(或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公司西安分行行住所:西安市朱朱雀大街中段段1号(邮政政编码:7110061)负责人: 谢宏宏儒营业期限:持续续经营联系地址:西安安市朱雀大街街中段1号金金信大厦122层二、订立托管协协议的依据、目目的和原则(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则则、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是明确集合计计划托管人和和集合计划管理理人之间在集集合
5、计划登记记结算、集合计划资产产的保管、集集合计划的参参与、退出、资资金归集和划划转、会计核核算责任、清清算交收流程程、最终交收收责任、集合合计划档案资资料保管及集集合计划运作作监督等活动动中的权利、义义务关系,以以确保集合计计划资产的安安全,保护集集合计划委托托人的合法权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人和集合计划划托管人本着着平等自愿、诚诚实信用的原原则,经协商商一致,签订订本协议。三、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和集合合计划管理人人之间的业务务监督、核查查(一)集合计划划托管人对集合合计划管理人人的业务监督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法、集合资产管管理合同、本协议的规规定,托管人人应对集合计计划管理人就就集合计
6、划资产产的投资范围围、集合计划划资产的投资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行为按照以下约定进行监督和核查。1、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发现集集合计划管理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若管理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7、,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2、如集合计划划托管人认为为集合计划管理理人的作为或或不作为违反反了管理办办法、集合资资产管理合同同或本托管管协议且在限限期内未予纠纠正,集合计计划托管人应应呈报中国证证监会和其他他相关监管部部门,有权利利并有义务行行使管理办办法、集合资资产管理合同同或本托管管协议赋予、给给予、规定的的集合计划托管管人的任何及及所有权利和和救济措施。(二)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对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的业务监督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法、集合资资产管理合同同及其他有有关规定,集集合计划管理理人就集合计计划托管人是是否及时执行行集合计划管理理人的投资指指令、是否将将集合计划资产产和自有资
8、产产分账管理、是是否擅自动用用集合计划资产产、是否按时时将分配给集集合计划委托托人的收益划划入分红派息息账户等事项项,对集合计计划托管人进进行监督和核核查。1、集合计划管管理人定期对对集合计划托管管人保管的集集合计划资产产进行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集合计划管理人有义务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因此所遭受的损失。2、集合计划管管理人发现集集合计划托管管
9、人的行为违违反管理办办法、集合资资产管理合同同的规定,应应及时以书面面形式通知集集合计划托管管人限期纠正正,集合计划划托管人收到到通知后应及及时核对并以以书面形式对对集合计划管理理人发出回函函。若托管人人核对属实,在在限期内,集集合计划管理理人有权随时时对通知事项项进行复查,督督促集合计划划托管人改正正。集合计划划托管人对集合合计划管理人人通知的违规规事项未能在在限期内纠正正的,集合计计划管理人应应及时报告中中国证监会。(三)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和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有义务配合合和协助对方方依照本协议议对集合计划划业务执行监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10、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示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集合计划资资产保管(一)集合计划划资产保管的的原则1、本集合计划划所有资产的的保管责任,由由集合计划托管管人承担。集集合计划托管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2、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应当设设立专门的集集合计划托管管部门,具有有符合要求的的营业场所,配配备足够的、合合格的熟悉集集合计划托管管业务的专职职人员,负责责集合计划资产产托管事宜;建立健
11、全内内部风险监控控制度,对负负责集合计划划资产托管的的部门和人员员的行为进行行事先控制和和事后监督,防防范和减少风风险。3、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应当购购置并保持对对于集合计划划资产的托管管所必要的设设备和设施(包包括硬件和软软件),并对对设备和设施施进行维修、维维护和更换,以以保持设备和和设施的正常常运行。4、除依据管管理办法、集合资资产管理合同同及其他有有关规定外,不不利用集合计划划资产为自己及及任何第三人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
12、,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必须将将集合计划资产产与自有资产产严格分开,将将本集合计划划资产与其托托管的其他资资产严格分开开;集合计划划托管人应当当为集合计划划设立独立的的账户,建立立独立的账簿簿,与集合计计划托管人的的其他业务和和其他资产的的托管业务实实行严格的分分账管理,保保证不同集合合计划之间在在名册登记、账账户设置、资资金划拨、账账册记录等方方面具有实质质的独立性。6、除依据管管理办法、集合资资产管理合同同及其他有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7、
13、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应安全全、完整地保保管集合计划划资产;未经经集合计划管理理人的正当指指令,不得自自行运用、处处分、分配集集合计划的任任何资产。(二)集合计划划成立时募集集资金的验证证和入账1、集合计划设设立推广期满满,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应当当聘请具有证证券相关业务务资格的会计计师事务所对对集合资产管管理计划进行行验资,并出出具验资报告告并提供给托托管人。2、集合计划成成立,集合计计划管理人应应将全部认购购资金转入集集合计划托管管人为集合计计划代理开立立的专门的资资金托管账户户,并确保转转入的资金与与验资确认金金额一致。(三)集合计划划的银行账户户的开设和管管理1、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应负责责本集合计
14、划划的银行账户户的开设和管管理。2、集合计划托托管人以本集集合计划的名名义在其营业业机构开设本本集合计划的银银行账户。本本集合计划的银银行预留印鉴鉴,由集合计计划托管人刻制、保管和和使用。本集集合计划的一一切货币收支支活动,包括括但不限于投投资、支付退退出金额、支支付集合计划划收益、收取取参与款,均均需通过本集集合计划的银银行账户进行行。3、本集合计划划银行账户的的开立和使用用,限于满足足开展本集合合计划业务的的需要。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和集合计划划管理人不得得假借本集合合计划的名义义开立其他任任何银行账户户;亦不得使使用集合计划划的任何银行行账户进行本本集合计划业务务以外的活动动。4、集合计划
15、银银行账户的管管理应符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四)集合计划划证券账户和和资金账户的的开设和管理理1、集合计划托托管人应当代代表本集合计计划,以管理理人+托管人人+本集合计计划名的联名名方式在中国国证券登记结结算有限责任任公司开立专专门的证券账账户。2、本集合计划划证券账户的的开立和使用用,限于满足足开展本集合合计划业务的的需要。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和集合计划划管理人不得得出借和擅自自转让本集合合计划的任何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用本集合计划划的任何证券券账户进行本本集合计划业务务以外的
16、任何何活动。3、集合计划托托管人以自身身法人名义在在中国证券登登记结算有限限责任公司开开立结算资金账户,用用于办理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所托管的本本集合计划在证证券交易所进进行证券投资资所涉及的资资金结算业务务。4、在本托管协协议订立日之之后,本集合合计划被允许许从事其他投投资品种的投投资业务的,涉涉及相关账户户的开设、使使用的,若无无相关规定,则则集合计划托管管人应当比照照并遵守上述述关于账户开开设、使用的的规定。(五)中央国债债登记结算有有限责任公司司债券托管账账户的开设和和管理1、根据有关规规定,本集合合计划可以开开设债券托管管(丙类)账账户开展银行行间债券业务务。管理人负负责与有关代代理人
17、签订银银行间债券业业务代理协议议,在中央国国债登记结算算有限责任公公司开设债券券托管(丙类类)账户及报报备手续由代代理人负责(有有关事宜由代代理协议另行行规定)。银银行间债券业业务所涉及的的债券交易及及债券清算均均由代理人办办理,管理人人代表本集合合计划与交易易对手就每笔笔交易达成协协议,银行间间债券交易的的资金清算由由托管人办理理。管理人应应及时将债券券转让协议及及划拨指令传传真给托管人人,托管人据据此办理资金金收付。2、根据有关规规定,本集合合计划也可以以开设债券托托管(乙类)账账户开展银行行间债券业务务。托管人负负责以本集合合计划的名义义在中央国债债登记结算有有限责任公司司开设债券托托管
18、(乙类)账账户,并代表表本集合计划划进行债券和和资金的清算算。在上述手手续办理完毕毕之后,由托托管人负责向向相关监管部部门进行报备备。在不违反反法律法规的的情况下管理理人和托管人人共同代表本本集合计划签订订全国银行间间债券市场债债券回购主协协议等其他相相关协议,协协议正本由托托管人保管。(六)与集合计计划资产有关关的重大合同同的保管由集合计划管理理人代表集合合计划签署的的与集合计划划有关的重大大合同的原件件分别由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集合计划划管理人保管管。除本协议议另有规定外外,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在代代表集合计划划签署与集合计计划有关的重重大合同时应应保证集合计计划一方持有有两份以上的的正本,以
19、便便集合计划管理理人和集合计计划托管人至至少各持有一一份正本的原原件。以上合合同保存期限限自本集合计划划终止之日起起不少于200年。五、指令的发送送、确认和执执行(一)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对发发送指令人员员的授权1、集合计划管管理人应当事事先向集合计计划托管人发发出书面通知知(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一),载明集合计计划管理人有有权发送指令令的人员名单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人员”)及各个人人员的权限范范围、授权生生效日期,并并规定集合计计划管理人向向集合计划托管管人发送指令令时集合计划划托管人确认认有权发送指指令的人员身身份的方法。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20、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集合计划管管理人向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发出的授权权通知应加盖盖公章并由法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代表表签署,若由由授权代表签签署,还应附附上法定代表表人的授权书书。集合计划划托管人在收收到授权通知知后以回函确确认。3、集合计划管管理人和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对授权通知知及其更改负负有保密义务务,其内容不不得向指令发发送人员及相相关操作人员员以外的任何何人披露、泄泄露。(二)指令的内内容指令是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在运运作集合计划划资产时,向向集合计划托管管人发出的资资金划拨及其其他款项支付付的指令。相相关登记结算算公司向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发送的结算算通知视为集集合计划管理理人向集合计计
21、划托管人发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发送、确认和和执行1、指令(附件件二)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令发送人员代代表集合计划划管理人用加加密传真的方方式或其它管管理人和托管管人双方确认认的方式向集集合计划托管管人发送。集集合计划托管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法确认指令有有效后,方可可执行指令。对对于指令发送送人员发出的的指令,集合合计划管理人人不得否认其其效力。但如如果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已经经撤销或更改改对指令发送送人员的授权权,且管理人已经书面通知知集合计划托管管人并得到托管人人的回函确认,则则对于此后该该指令发送人人员无权发送送的指令,或或超权限发送送的指令,集集合计划管理理人不承担责责任
22、。2、集合计划管管理人应按照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定,在其合法法的经营权限限和交易权限限内,并依据据相关业务规规则发送指令令。指令发出出后,集合计计划管理人应应及时电话通通知集合计划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人应在收到指指令后两小时时内复核并执执行,不得延延误,对于当当日15:000之后收到到的指令,托托管人应尽力力在指定时间间内完成资金金划拨,但不不承担执行失失败的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人应在交易结结束后将同业业市场债券交交易成交单经经有权人员签签字并加盖印印章后及
23、时传传真给集合计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人在发送投资资指令时,应应为集合计划划托管人执行行投资指令留留出执行指令令时所必需的的时间。指令令传输不及时时未能留出足足够的执行时时间,致使指指令未能及时时执行所造成成的损失由集集合计划管理理人承担。若若托管人因投投资监督需要要要求管理人人发送相关交交易解释、说说明等文件,则则视托管人收收到上述有效效文件时间为为收到投资指指令时间。(四)被授权人人的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人若对授权通通知的内容进进行修改(包包括但不限于于指令发送人人员的名单的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修改),应当当至少提前11个工作日通通知集合计划划托管人;修修改授权通知知的文件应由由集合计
24、划管理理人加盖公章章并由法定代代表人或其授授权代表签署署,若由授权权代表签署,还还应附上法定定代表人的授授权书。集合合计划管理人人对授权通知知的修改应当当以加密传真真的形式发送送给集合计划划托管人,同同时电话通知知集合计划托管管人,集合计计划托管人收收到变更通知知后及时书面传真真回复集合计计划管理人并并电话向集合合计划管理人人确认。集合合计划管理人人收到托管人人的传真回复复视为通知已已送达托管人人。集合计划划管理人对授授权通知的内内容的修改自自通知送达集集合计划托管管人之时起生生效。集合计计划管理人在在此后三个工工作日内将对对授权通知修修改的文件原原件送交集合合计划托管人人。(五)其它事项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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