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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刑事诉讼价值取取向及其实现现路径研究庄绪龙【摘要】现现代法治理论论认为,刑事事诉讼的价值值应该以人权权保障和程序序正义为应然然取向,但是是在我国具体体的司法实践践中,功利性性质的“工具具主义”却成成为刑事诉讼讼价值的主导导,理论和实实践之间存在在一定的缺口口。立足于我我国现实社会会的复杂现状状,我们应该该对于刑事诉诉讼价值取向向进行重新思思考:纯粹的的工具性价值值理念已经跟跟不上时代的的步伐,有必必要对
2、其进行行否定性评价价;程序正义义和人权保障障的保障性价价值虽然是现现代刑事诉讼讼价值的应然然取向,但是是在现阶段的的中国法治建建设的复杂现现状中同样也也没有市场,因因此必须对两两种价值观念念的转化进行行路径研究。具具体思路是,通通过制度设计计全面“修正正”司法实践践中我们一向向坚持的工具具性价值理念念、赋予辩护护人以“实质质辩护权”,以以推动刑事诉诉讼价值理念念向程序正义义和人权保障障方向转变。一、刑事诉诉讼价值及其其价值取向的的一般性分析析1、刑事诉诉讼价值的一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诉讼的价值的的界定,学界界主要存在以以下几种观点点。第一种观观点认为,刑刑事诉讼的价价值是指“通通过满足社会会及
3、其成员的的需要而对国国家和社会所所具有的效用用和意义”,其其内容包括秩秩序、公正和和效益。有学学者对这种观观点进一步补补充,“刑事事诉讼价值的的外延,法学学界争论很大大,但是一般般都认为刑事事诉讼价值包包括秩序、公公正、效率和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点认为,“刑刑事诉讼的价价值是人们据据以评价和判判断一项诉讼讼程序是否正正当合理的伦伦理标准,也也是刑事诉讼讼程序在其具具体运作过程程中所要实现现的伦理目标标”,其内容容包括外在价价值、内在价价值和经济效效益价值。对于刑事诉诉讼价值本质质的界定,笔笔者基本同意意第一种观点点。第二种观观点将刑事诉诉讼价值分为为内在价值、外外在价值和经经济效益价值值,实
4、际上是是对刑事诉讼讼价值的重复复性描述和认认定,因为刑刑事诉讼价值值内在根本的的东西已经包包括了所谓的的经济效益价价值;而且,这这种观点将刑刑事诉讼价值值看成人的一一种伦理评价价标准或伦理理目标,这是是将客体价值值主观化的倾倾向,实为不不妥。梳理第第一种观点可可以发现,刑刑事诉讼价值值基本包括两两个方面,一一是工具性价价值,即利用用刑事诉讼程程序“惩罚犯犯罪、保护人人民”,借以以实现国家的的刑权力;二二是保障性价价值,即刑事事诉讼不仅仅仅是被害人的的大宪章,而而且也是保护护被告人不受受除国家授予予刑权机能机机关追究责任任的保护伞,要要求刑权既有有机关遵守刑刑事诉讼程序序、保障被告告人的基本人人
5、权。2、刑事诉诉讼价值取向向的一般性分分析分析刑事诉诉讼价值的两两个基本方面面可以得出,工工具性价值和和保障性价值值基本上是对对立的,二者者之间呈现出出一种此消彼彼长的“价值值冲突二律背背反性”。刑刑事诉讼工具具性价值要求求刑权机关以以效率为主要要价值目标,“多多快好省”的的打击犯罪,对对于公正、秩秩序、人权等等现代法治理理念要素的涵涵盖面不够宽宽阔,这就是是所谓的“效效率优先、兼兼顾公正”工工具主义价值值主张。刑事事诉讼工具主主义价值主张张萌芽于200世纪70年年代末,盛行行于80年代代和90年代代,至今仍是是我国占主导导地位的价值值主张。这是是因为我国数数千年来风行行绝对工具主主义价值观传
6、传统文化中缺缺失程序公正正和人权观念念。但是,考考察世界其他他法治水平较较高的国家的的刑事诉讼价价值可以知道道,程序正义义和人权观念念已经深入人人心,成为现现代刑事诉讼讼的灵魂。最最著名的案例例莫过于美国国的“辛普森森杀妻案”:侦查人员已已经利用DNNA技术证明明遗留在案发发现场的血迹迹与辛普森的的基因相符,但但是辛普森的的辩护律师抓抓住了侦查人人员在取证过过程中的程序序不符合法律律的规定,再再加上承办此此案的警察具具有种族歧视视倾向,这对对于关系辛普普森罪质是否否成立的证据据来源来说不不得不是一个个“合理怀疑疑”的对象。在出现合理理怀疑的情况况下,以美国国为代表的现现代法治国家家几乎必然的的
7、选择牺牲实实体正义以保保障程序正义义和人权。这这在我们有些些民众看来几几乎是不可思思议,但是在在美国司法界界却是理所当当然,这种近近乎苛刻的程程序正义标准准正是维系基基本人权不受受侵犯的必然然选择,牺牲牲个别的实体体正义换来整整个法治局面面的稳定和统统一,才是法法治理念的根根本。美国宪宪法修正案第第14条就规规定了“正当当程序”条款款:非经正当当法律程序,不不得剥夺任何何人的生命、自自由和财产,这这位其他各国国在宪法性文文件中对刑事事诉讼提出基基本要求和对对公民自由和和人权提供基基本保障做出出了典范。 对于程序正正义和人权保保障的认同和和赞赏以及极极力倡导、引引进,我国法法学研究界和和司法实务
8、界界从未停止过过努力,但是是这种努力遭遭遇到我国的的现实国情文化、民民意以及法律律从业者素质质等多个阻力力因素,使得得无罪推定、疑疑罪从无以及及程序正义和和人权保障等等现代刑事诉诉讼价值所恪恪守的基本理理念在某种程程度上还停留留在理论层面面。20033年以来,随随着最高人民民法院、最高高人民检察院院和公安部关关于严格执行行刑事诉讼法法、切实纠防防超期羁押的的通知之要要求牢固固树立实体发发与程序法并并重,打击犯犯罪和保障人人权并重的理理念,“打击击犯罪与保障障人权并重”的的刑事诉讼价价值平衡主张张也应运而生生。刑事诉讼讼价值平衡主主张,是在刑刑事诉讼关系系严重失衡实实践中刑事追追诉机关侵犯犯人权
9、日趋严严重的严峻形形势下产生的的,其目的是是在强调人权权保障和程序序正义的重要要性。这对于于遏制不守程程序、侵犯人人权现象的泛泛滥,推动我我国的司法文文明建设的意意义自不待言言。 5但是有学者者指出,“打打击犯罪与保保障人权并重重”的刑事诉诉讼价值平衡衡主张,看似似一种完美的的境界,实际际上也是遭遇遇现实的困境境的:价值平平衡主张低估估了刑事诉讼讼价值冲突的的“二律背反反性”和普遍遍性,没有也也不可能预设设出价值选择择的“平衡点点”或者成为为“黄金分割割点”,因而而缺乏相应的的实际操作性性。 6例如,在疑疑罪处理上,要要么从无,要要么从有,这这在客观上是是一个绝对性性的选择,不不可能模棱两两可
10、。再比如如在审级制度度上,审级数数与程序公正正和人权保障障程度成正比比,但与犯罪罪打击率成反反比,人们也也无法确定究究竟几审终审审制才是价值值冲突的平衡衡点。3、我国刑刑事诉讼价值值取向的理论论与实践思考考在无法解决决刑事诉讼价价值冲突二律律背反的现实实情况下,我我国有些学者者开始向法治治发达国家的的理念靠拢,在在工具性价值值和保障性价价值二律逆反反的逻辑圈中中,指针向保保障性价值倾倾斜,提出“程程序正义至上上”、“人权权保障优先”。笔笔者认为这种种观点在目前前我国的刑事事司法实践中中也仅仅具有有理论上的意意义。黑格尔尔在研究世界界各国历史时时曾经精辟的的论述过:假假如一切都是是正常的,唯唯独
11、中国是个个例外。鉴于于中国历史和和社会的现状状,我们在各各个领域内向向国外发达国国家和地区学学习、引进先先进制度、理理念的同时,必必须先研究中中国社会这个个最终的受体体,只有“血血型”一致才才可以适量引引进,不切实实际的生搬硬硬套,注定要要失败。在解解决刑事诉讼讼价值二律背背反的矛盾问问题时,也应应该重视我国国现实社会的的国情:首先,从宏宏观上讲,犯犯罪数量巨大大是我国法治治进程中的最最明显的特征征。据公安部部统计,近十十年来平均每每年的犯罪数数量都在几百百万件以上,这这对于我国司司法机关积极极打击犯罪,维维护国家安全全、社会秩序序和经济秩序序来说不得不不是个巨大的的压力,如果果将刑事诉讼讼的
12、保障性价价值作为主要要价值,将工工具性价值作作二线考虑,势势必会对司法法机关打击犯犯罪施加更大大的压力,最最终可能会导导致我国国家家和社会的双双重矛盾。其次,我国国的法制基础础薄弱,制度度不够健全,法法治理念还未未深入人心,法法律从业人员员素质还有待待提高,这是是将保障性价价值作为刑事事诉讼主要价价值重大障碍碍。正如一位位检察官“教教训”辩护律律师时说“律律师在刑事诉诉讼中仅仅是是一个摆设,不不要把自己太太当回事!”;还有最近在在云南发生的的“法官将辩辩护律师拷在在篮球场上”的的事件不断发发生,这种现现象在表面上上看是个别法法检系统的人人员法治观念念缺失导致滥滥用权力的现现象频发,但但是管中窥
13、豹豹,略见一斑斑种迹象象表明,在我我国真正实践践程序正义、人人权至上理念念的时机还未未成熟。 7再次,我国国法治事业建建设的决定性性力量法法治民意,是是阻碍保障性性刑事诉讼价价值在我国适适用的根本性性因素。所谓谓法治民意,是是指在法治建建设进程中占占据基础性地地位,深受一一国历史、文文化、政治、经经济、制度等等因素影响的的社会大众最最朴素、最一一般的情感性性倾向。 8这种倾倾向虽然可以以为我们法治治建设事业所所“酌定考虑虑的”,但是是当民意舆论论泛滥成对国国家法治的怀怀疑和不信任任时,国家不不可能“傲慢慢”的一概不不予理之,相相反,国家必必须对其制度度和理念作出出合理的解释释。举例说明明:我们
14、可以以试想一下,一一向受“欠债债还钱、杀人人偿命”文化化因素熏陶、受受最朴素的道道德正义感影影响的中国广广大人民群众众在面对犯罪罪事实(尤其其是恶性犯罪罪、暴力犯罪罪)时,民众众的反映是什什么样的状态态?据笔者的的社会观察,几几乎是一边倒倒的要求司法法机关严惩犯犯罪分子,对对于保障犯罪罪分子的人权权和程序正义义这一现代刑刑事诉讼根本本价值,这在在他们看来是是极度抽象的的、是不可思思议的逻辑。有有时依据法律律规定依法判判决的案件,也也被民众的朴朴素道德感所所抵触,“恶恶法”骂名不不难想象,上上访数量逐年年增加也就不不难解释 9,稍有有不慎一件普普通的刑事案案件极易可能能因民众的朴朴素民意演变变成
15、一场政治治事件。综上分析可可得,现实国国情的复杂现现状决定了我我国司法实践践中刑事诉讼讼价值理念还还是以“工具具主义”导向向为主,坚持持程序正义和和人权保障的的“保障主义义”路径还没没有普遍的市市场,还只是是处于理论讨讨论的层面。但是,对于于这样一个在在我国法治进进程中还没有有市场但是已已经为世界法法治发达国家家所实践的保保障性刑事诉诉讼价值理念念,笔者的态态度是明确的的:理论高于于实践,理论论指导实践,不不应该因为理理论暂时不能能植入实践的的受体而怀疑疑先进理论的的科学性和进进步性;正确确的做法应当当是,坚持先先进理论的正正确指导作用用,在其理念念的指导框架架下,综合分分析实践受体体的承受能
16、力力,在可遇见见的范围内积积极研究、设设置与此先进进理论相应的的配套设施和和制度设计,为为全面引进、植植入先进理念念作下铺垫和和准备。具体体到刑事诉讼讼价值二律背背反理论的司司法实践,笔笔者首先分析析了我国刑事事诉讼“工具具主义”的渊渊源性和“保保障主义”所所面临的实际际困难,但是是在面对先进进理念的困难难时,笔者不不主张也极力力反对固步自自封和不思进进取,相反,我我们应该以更更为积极地姿姿态去研究、分分析问题,我我们应该在具具体的实践中中配置相应的的制度规范和和前置理念,为为刑事诉讼价价值朝向保障障主义发展提提供契机。经经过深入的思思考,笔者认认为,对于我我国刑事诉讼讼价值应然取取向保障障主
17、义价值观观的前置置措施应该从从现阶段我国国坚持的“工工具主义”理理念出发,对对其进行修正正,详细见下下文论述。二、我国刑刑事诉讼价值值应然取向的的辅助制度设设计“修修正工具主义义”与“实质质辩护权”(一)我国国刑事诉讼价价值应然取向向辅助制度设设计配置的必必要性一百多年前前黑格尔提出出的“中国例例外论”在刑刑事诉讼保障障性价值遭遇遇我国的现实实国情后,彰彰显得更为突突出。历史证证明,在中国国现代化的进进程中,诸如如法治建设等等很多问题必必须贴近中国国的客观现实实,否则注定定会失败。在在面对刑事诉诉讼价值二律律背反或者说说是价值选择择之时,做到到“中国问题题,中国分析析”是必然的的合理选择。经经
18、过笔者的分分析和思考,对对于现阶段我我国刑事诉讼讼价值的选择择问题,笔者者认为,工具具主义的价值值观念不应该该再提倡(虽虽然它还是我我国司法机关关及其从业人人员内心深处处的理念);“工具性价价值与保障性性并重”、以以及“程序正正义、人权保保障”虽然在在理论上具有有进步性和科科学性,是我我国刑事诉讼讼价值取向的的前进方向(笔者和理论论界主流观点点完全一致),但是由于于其内在逻辑辑的困惑或者者我国现实国国情的限制,也也基本不可能能成为现阶段段我国刑事诉诉讼价值的主主导理念。因因此,要想促促使我国刑事事诉讼价值取取向向以程序序正义和人权权保障为标志志的“保障主主义”理念转转变,必须在在现有的制度度理
19、念下寻找找过渡契机和和“跳板”,只只有通过前置置制度的合理理配置,才能能为树立“保保障主义”理理念提供可能能。笔者经过反反复的比较和和考察,得出出一个结论:现代国外法法治发达国家家刑事诉讼价价值先进性和和科学性有其其诸如政治民民主、经济繁繁荣、文化多多样、受众综综合素质较高高等诸多缘由由,而这些因因素在当今的的我国恰恰是是缺失或者说说是不成熟、不不完善的。因因此,理论层层面的保障性性价值的倡导导作用于现阶阶段我国的司司法实践还有有一定的距离离和高度,我我们应该清醒醒的认识到这这一点。笔者者认为,学习习法治发达国国家的先进理理念,保障现现代刑事诉讼讼应然价值,在在我国不应操操之过急,我我们应该有
20、一一个心理准备备和“基础制制度、设施”的的配置阶段,应应该有一个过过渡阶段,或或者说是一个个“跳板”。至至于这个过渡渡阶段怎样过过度,笔者结结合我国现实实国情中具体体阻碍刑事诉诉讼应然价值值的具体因素素做了深入的的思考:由上上文的分析我我们可以得知知,宏观上我我国的法治建建设大业任重重道远、司法法实践中的各各种立法、司司法、法律监监督上缺失以以及法治建设设受体整体素素质的偏下,最最终决定了我我国刑事诉讼讼价值倾向于于功利主义的的工具性价值值。实现刑事事诉讼价值由由工具主义向向保障主义演演进的路径也也必然的要考考虑以上三大大因素。笔者认为,第第一种因素是是一种不为人人的意志所改改变的客观实实在,
21、不具有有现实可塑性性,第三种因因素固然是可可以认为的改改变,但是这这个改变的过过程必定是长长远的,也不不具有现实的的意义。而第第二种具体法法制制度方面面缺失或者不不健全等因素素,是可以改改革实践的。结结合现阶段我我国刑事诉讼讼的客观实际际,笔者认为为,转变传统统的工具性价价值主义的刑刑事诉讼价值值观念,应该该实事求是的的进行。申言言之,由于我我们对于我国国刑事诉讼价价值的实践理理念还一直停停留在工具主主义的层面,要要转变这种过过时的理念,应应该循序渐进进,应该就从从“工具主义义价值观”出出发,找到一一个改革实践践的“发力点点”,对于司司法实践中的的具体制度和和配套设施进进行补充设计计,对我们头
22、头脑中根深蒂蒂固的“工具具主义价值观观”进行必要要的修正,在在具体的司法法实践过程中中逐渐培育工工具价值观与与保障价值观观并重或者说说是程序正义义与人权保障障的先进刑事事诉讼理念。(二)我国国刑事诉讼价价值应然取向向辅助制度设设计的具体思思路应该认为,对对于现阶段工工具主义刑事事诉讼价值取取向修正的“发发力点”应该该集中在辩护护人的辩护权权上。从根本本上说,刑事事案件中被告告人的诸如程程序正义、人人权保障等合合法权益基本本上是由被告告人及其辩护护人努力去争争取的;司法法机关基于功功利主义的诉诉讼价值取向向,一般不会会主动审查被被告人的人权权是否得到保保障,司法程程序是否是正正义的,这是是我国刑
23、事司司法实践中的的客观现实。因因此,笔者认认为赋予辩护护人以“实质质辩护权”, 10是是修正我国刑刑事诉讼工具具性价值理念念的“发力点点”,也是强强化刑事辩护护权,使得辩辩护权真正摆摆脱审判权和和控诉权附庸庸地位的有力力举措。赋予予辩护人以“实实质辩护权”,使使得控、审、辩辩三方形成“势势力制衡”,达达到一个相互互影响、相互互牵制、相互互制衡的状态态,这对于实实现刑事诉讼讼程序价值和和保障被告人人的人权来讲讲是大有裨益益的,辩护人人的“实质辩辩护权”制度度可以设计如如下:1、“修正正工具主义”的的制度前提。顾顾名思义,“修修正工具主义义”就是对现现阶段我国刑刑事诉讼价值值理念工工具性价值的修正
24、。从从这个逻辑推推理中,我们们可以得知,“修修正工具主义义”的制度前前提就是在现现实的刑事司司法实践中认认可工具主义义作为刑事诉诉讼价值的主主要理念,只只是这个落后后的但又不能能立刻抛弃的的价值理念已已经不符合现现代刑事诉讼讼价值理念的的潮流,应该该在司法实践践中通过一些些制度设计逐逐渐地予以修修正,以期我我国刑事诉讼讼价值的理念念由工具主义义转向保障主主义。、2、“修正正工具主义”的的制度设计辩护人“实实质辩护权”。关关于辩护人“实实质辩护权”的的应然理念和和现实意义笔笔者在注释中中已经阐释,在在此不再赘述述。笔者分析析,辩护人的的“实质辩护护权”设计,应应该在律师师法或者刑刑事诉讼法里里予
25、以明确规规定。如可以以在律师法法第二十八八条或者刑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五条后后面增加一款款,作为本条条之一“对于于辩护人的辩辩护意见,法法庭应当作实实质性的处理理,辩护人若若是对处理意意见不服,可可以申请复议议一次,若是是复议意见不不被采纳,可可以提起辩辩护人业务诉诉讼”。对对于此条规定定的解释如下下:第一,辩护护人的辩护意意见,法庭应应当作实质性性处理。这里里所讲的“实实质性处理”是是“实质性辩辩护权”的核核心要素,是是与目前法庭庭审理中法官官对于辩护人人的辩护意见见采取“形式式性处理”相相对应的。所所谓“形式性性处理”,是是指法官对于于辩护意见的的听取或者采采纳仅仅基于于法官本人的的职业素养
26、或或者喜好,没没有制度性的的规定法官对对于辩护意见见的处理程序序和后果,导导致辩护意见见常常成为法法官眼中“审审判的摆设、附附庸”。以资资料说明:根根据笔者的粗粗略统计,渊渊源于我国现现阶段工具主主义刑事诉讼讼价值理念的的法庭审理,听听取、采纳辩辩护人辩护意意见的案件不不足案件数量量的50%,这这50%里面面还包括诸如如自首、犯罪罪情节轻微、初初犯、偶犯、立立功等“内容容肤浅”的辩辩护意见,真真正深入到实实质内容如罪罪与非罪、此此罪彼罪且被被法庭听取采采纳的辩护意意见不足7%。所统计的数数据显示,现现阶段我国刑刑事诉讼司法法实践中法庭庭审理采取辩辩护人辩护意意见的比例已已接近50%,但是实质质
27、性的辩护意意见采纳率不不足7%,原原因何在?笔笔者分析,辩辩护人的辩护护权流于形式式,没有实质质辩护权。因因此,笔者主主张,应该在在法律中明确确赋予辩护人人的实质辩护护权。赋予律师实实质辩护权的的实质就是法法官对于辩护护人的辩护意意见应该作实实质性的处理理,具体言之之:法官对于于辩护人的辩辩护意见依据据法律和自由由心证原则,对对辩护人的形形式性或者实实质性辩护意意见作肯定或或者否定性的的处理。如果果,法官不予予采纳辩护意意见尤其是关关系到被告人人罪与非罪、此此罪彼罪的实实质性辩护意意见,应当在在判决文书中中将裁判证据据、意见明确确详细的阐述述。辩护人对对于此裁判决决定不服的,可可以向承办此此案
28、件的法院院审判委员会会申请复议一一次,若是复复议不被采纳纳的,辩护人人可以提起“辩辩护业务诉讼讼”。所谓“辩辩护业务诉讼讼”,是指辩辩护人因不服服法庭审理决决定且经由法法院审判委员员会复议不采采纳辩护人辩辩护意见,而而就法庭审理理是否应该采采纳其辩护意意见向上一级级人民法院提提起的诉讼。实实际上,“辩辩护人业务诉诉讼”的设计计初衷绝非强强制法院接受受辩护意见,虽虽然在理论上上还有讨论的的空间、实践践中操作还有有很大的难度度,但是笔者者认为,面对对辩护人实质质性辩护意见见采纳率极低低的现状,在在理论上提出出赋予辩护人人“实质辩护护权”和设计计“辩护人业业务诉讼”,这这至少为法庭庭审理充分重重视辩
29、护人的的辩护意见,使使得辩护人的的诉讼地位不不再可有可无无提供了理论论上的希望。再再深一点讲,赋赋予辩护人“实实质辩护权”和和设计“辩护护人业务诉讼讼”,主旨就就是以硬性制制度的强大杠杠杆抗衡法庭庭审理中“恶恶意”拒绝辩辩护意见的“傲傲慢”,从而而尽力的维护护被告人的合合法权益,促促使刑事诉讼讼价值向保障障主义转化。第二,辩护护人“实质辩辩护权”和设设计“辩护人人业务诉讼”的的施行配套制制度构想。笔笔者想要说明明的是,辩护护人“实质辩辩护权”和设设计“辩护人人业务诉讼”仅仅仅是为抵制制法庭审理中中法官对辩护护意见的“傲傲慢”而设计计的,是一种种非常规性举举措,一般不不宜发起。具具体构想如下下:
30、在赋予辩辩护人实质辩辩护权的法庭庭审理中,法法官对于辩护护意见应该作作实质性认定定处理,若是是有证据、有有理由应该采采纳辩护人的的辩护意见而而法官拒绝采采纳导致辩护护人提起辩护护业务诉讼的的,承办法官官应该承担职职务失职责任任,直接与其其职业业绩挂挂钩;辩护人人若是对于法法院依据充分分、法理清晰晰的判决决定定不服,执意意要提起辩护护业务诉讼的的,经审查认认定辩护人无无理取闹的,应应该对其法律律职业资格作作暂停、中止止职业甚至终终止执业处理理。笔者认为为,设计这样样对于法官和和辩护人双方方都十分严格格的制度,是是促使双方各各司其职、尽尽心尽力完成成审判工作的的有力保障,也也是限制、修修正刑事诉讼
31、讼“工具主义义价值取向”的的有效措施。三、结语北京大学陈陈瑞华教授曾曾经深刻的指指出:作为一一名中国的法法律研究者,看看待问题决不不能从高到底底,不应该局局限在理论的的先进性,而而更应该注重重理论的现实实可能性;研研究中国的法法律问题,应应该从中国的的客观实际出出发。对于刑刑事诉讼价值值这个宏观的的问题,学界界一般从现代代刑事诉讼的的程序正义和和人权保障理理念出发来检检讨我国现阶阶段的具有功功利性质的工工具价值主义义理念。事实实上,法治发发达国家的先先进的刑事诉诉讼价值理念念也非一朝一一夕树立起来来的,它也是是与其国情密密切相关的。在在现阶段的我我国,政治经经济文化发展展不平衡,城城乡差距大,法法制基础薄弱弱,民众文化化素养朴素性性浓厚等等阻阻碍因素,注注定了我国的的刑事诉讼价价值理念不会会瞬间改变为为学界所期待待的那样。这这个中间必须须有一个过程程,在这个过过程中我们应应该尽可能的的设计相关的的制度。“修修正工具主义义”和“实质质辩护权”的的提出,就是是笔者对于这这个过程进行行制度设计思思考的结果,它它以刚性的制制度设计为后后盾,强制性性的将辩审双双方的职能予予以格式化,促促使其各自在在其轨道上流流畅、有效运运行。笔者希希望通过这种种不成熟的建建议,来推进进我国刑事诉诉讼价值取向向的实际变革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