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的应用191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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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artiaal fuulfilllmennt off thee reqquireementtfor tthe ddegreee offMasteer off Enggineeeringg关于我国婚婚姻无效制制度的基本本问题研究究关于我国婚婚姻无效制制度的基本本问题研究究作者刘 秀秀内容提要要:新婚婚姻法首首次明确规规定了婚姻姻无效制度度,这是婚婚姻立法上上的一大进进步,但其其规定还不不是很全面面,也有一一些值得探探讨的问题题。文章试试就婚姻无无效制度的的法律意义义、婚姻无无效的构成成、宣告婚婚姻无效的的程序以及及婚姻无效效的法律后后果等
2、方面面对我国的的婚姻无效效制度作了了一个比较较系统的研研究,提出出了自己的的一些见解解。关键词词:无效婚婚姻 可撤撤销婚姻 公益要件件 私益要要件20001年4月月28日公公布实施的的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婚姻法(以以下简称婚婚姻法)第第十条、第第十一条、第第十二条是是关于婚姻姻无效和婚婚姻可撤销销的规定,自自此,我国国的婚姻法法正式确立立了婚姻无无效制度。婚婚姻无效制制度是结婚婚制度的重重要组成部部分,能够够保障结婚婚条件和程程序的执行行,保护合合法婚姻,预预防和制裁裁违法婚姻姻。新婚婚姻法虽虽然规定了了婚姻无效效制度,但但还不是很很全面,婚婚姻法学界界对此也有有很大的争争论。因此此,有必要要对
3、我国的的婚姻无效效制度作一一系统的研研究。一、确确立婚姻无无效制度的的法律意义义现行婚姻姻法对婚姻姻无效制度度作出明确确的规定,有有很重要的的法律意义义:(一)填填补了我国国婚姻立法法的空白我我国19550年和11980年年婚姻法都都没有对婚婚姻的无效效作出规定定,仅笼统统规定,违违反本法者者,得分别别情况,依依法予以行行政处分和和法律制裁裁。19889年3月月颁行的婚婚姻登记办办法第99条明确规规定了婚姻姻无效问题题:“婚姻姻登记机关关发现婚姻姻当事人有有违反婚姻姻法行为,或或在登记时时弄虚作假假,骗取结结婚证的的,应宣布布该项婚姻姻无效,收收回已骗取取的结婚婚证,并并对责任者者给予批评评教
4、育。触触犯刑律的的,由司法法机关追究究刑事责任任。”19994年22月1日施施行的婚婚姻登记管管理条例第第五章,虽虽然规定了了婚姻无效效的原因及及处理等问问题,但仍仍未建立一一套系统完完备的婚姻姻无效制度度。婚姻法法既然要求求男女结婚婚必须符合合法定的结结婚条件和和程序,婚婚姻才具有有法律效力力,但对于于欠缺婚姻姻成立要件件的男女两两性的结合合,却没有有明确其法法律后果,这这就使我国国的结婚制制度处于不不完整状态态,使我国国的婚姻法法不完善,不不利于对合合法婚姻的的保护和对对违法婚姻姻的制裁。无无效婚姻制制度作为保保障合法婚婚姻的有效效手段,是是结婚制度度中不可缺缺少的内容容,也是婚婚姻法中必
5、必不可少的的部分。22001年年婚姻法法增加规规定了无效效婚姻制度度,填补了了婚姻立法法的空白,使使我国的婚婚姻法进一一步完善。(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
6、、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
7、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
8、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一、 婚姻无效的构成(一)婚姻无效的构成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
9、,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畴。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二)婚姻无效的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
10、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至于第十条列举
11、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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