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分析4906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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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信用卡诈骗骗罪的若干问问题目录内容摘要-33一、信用卡诈骗骗罪概述-4 二、信用卡诈骗骗罪的基本特特征 (一)犯罪主体体-5 (二)主观方面面-5 (三)犯罪客体体-5 (四)客观要件件-6三、对信用卡诈诈骗罪立法上上的几点建议议 (一)单位能否否成为信用卡卡诈骗罪的犯犯罪主体-8 (二)借记卡诈诈骗行为的定定性问题-9 (三)对于恶意意透支行为的的推定-110 四、信用卡诈骗骗罪在实践中中的几个问题题 (一)盗窃信用用卡并使用的的-11 (二)骗领信用用卡并透支使使用的-111 (三)用他人遗遗忘的信用卡卡取款的-12内 容 摘摘 要 随着社会会的进步、经经济的发展,我我们的生活中中出现
2、了许多多新型的金融融支付工具,例例如金融机构构发行的各种种信用卡。从从1985年中中国银行发行行的第一张信信用卡,至今今信用卡在我我们的日常生生活中已被使使用的日益普普遍,当我们们享受着信用用卡带来的便便利的时候,信信用卡已成为为犯罪分子的的重点攻击目目标,利用信信用卡进行诈诈骗犯罪活动动的现象也趋趋于增加,且且呈现高发之之势,极大地地损害了信用用卡的信用度度,也严重地地破坏了金融融秩序,对社社会的危害性性也趋于严重重,但是对于于使用信用卡卡进行诈骗活活动的认定和和处理,其中中涉及到的法法律适用问题题却是各有说说法,争议也也很大。在司司法实践中也也有许多不尽尽人意的地方方。随着我国国金融制度的
3、的发展及相关关立法的变化化,在19997年新刑法法中将信用卡卡诈骗罪纳入入刑法典中,信信用卡诈骗罪罪从传统的诈诈骗罪中分离离出来,被单单独列为一个个新的罪名,这这个改变足以以体现我国司司法对此犯罪罪行为的重视视,也是我国国刑法在打击击信用卡犯罪罪的实践中不不断完善的体体现。本文试通过对信信用卡在立法法中及实践中中的几个问题题,如:借记记卡诈骗行为为的定性问题题、单位能否否成为犯罪主主体、盗窃信信用卡并使用用的问题、用用他人遗忘的的信用卡取款款的、骗领信信用卡并使用用的,恶意透透支等问题,对对信用卡诈骗骗罪的几个问问题作几点浅浅见。关键词:诈骗罪罪 金融诈骗罪罪 信用卡诈骗骗罪 恶意透支浅析信用
4、卡诈骗骗罪的若干问问题一、信用卡诈骗骗罪概述信用卡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利利用信用卡虚虚构事实,隐隐瞒真相,骗骗取公私财物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信用用卡诈骗罪是是我国刑法典典规定的金融融诈骗犯罪之之一,刑法第第196条明确确规定了它的的主要犯罪形形式:(1)使用伪造造的信用卡的的;(2)使用作废废的信用卡的的;(3)冒用他人人的信用卡的的;(4)恶意意透支的方法法进行诈骗活活动。信用卡诈骗罪要要求行为人直直接或间接地地利用信用卡卡去实施的骗骗取财物的行行为,而信用用卡的涵义和和范围则是依依据相关金融融法来确定的的。1996年1月月26日中国人人民银行发布布的信用卡卡业务管理办办法第三条
5、条规定:本法所称信信用卡是指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各商商业银行向个个人和单位发发行的信用支支付工具,信信用卡具有转转帐结算,存存取现金,消消费信用等功功能。1999年3月月1日中国人民民银行发布的的银行卡业业务管理办法法第二条规规定:本办法法所称银行卡卡,是指由商商业银行向社社会发行的具具有消费信用用、转帐结算算,存取现金金等全部或部部分功能的信信用支付工具具。第五条规定:银银行卡分位为为信用卡和借借记卡。第六条规定:信信用卡按是否否向发卡银行行交备用金分分为贷记卡 准贷记卡两两类;贷记卡卡是指发卡银银行给予持卡卡人一定的信信用额度,持持卡人可在信信用额度内先先消费后还款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
6、是指持卡人必必须先按发卡卡银行的要求求交存一定金金额的备用金金,当备用金金不足支付时时,可在发卡卡银行规定的的信用额度内内透支的信用用卡。从以上表述可知知,首先出现现的是信用卡卡,随着社会会的进步和发发展,后来才才有的借记卡卡。在立法上上,随着借记记卡的出现,才才有了二者的的和称,即银银行卡这个新新概念。由此此而制定了银银行卡业务管管理办法。从从定义可知,信信用卡具有该该法法条所规规定的全部功功能,借记卡卡只是具有部部分功能的信信用支付工具具,即借记卡卡没有透支功功能而信用卡卡具有透支功功能。信用卡卡诈骗就是利利用信用卡所所体现的信用用及透支功能能而实现的,信信用卡所具有有的透支功能能被滥用后
7、,产产生的社会危危害性大于普普通的诈骗罪罪,所以我国国刑法规定把把信用卡诈骗骗从普通诈骗骗罪中分离出出来。从以上规定中,我我们可以理解解刑法的信用用卡诈骗罪指指的是银行卡卡中的具有透透支功能的信信用卡,不包包括借记卡。二、信用卡诈骗骗罪的基本特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在在犯罪构成上上具有如下特特征:(一)主体要件件 根根据刑法规定定本罪的犯罪罪主体是一般般主体,即任任何达到法定定刑事责任年年龄,具有刑刑事责任能力力的自然人构构成。(二)主观要件件本罪在主观方面面是故意,以以非法占有他他人财物为行行动目的,即即行为人明知知道利用信用用卡去侵占他他人财物是非非法的行为而而故意去做的的。刑法条文文中没有明
8、确确写出本罪的的故意目的性性,但是比照照诈骗犯罪的的本质属性和和该罪侵犯的的客体来看,应应该是要求行行为人主观上上具有故意之之外,还必须须具有非法占占有他人财物物的目的。所所以主观上具具有非法占有有的目的应是是构成本罪的的必要条件。而且根据刑事立立法的统一性性和协调性,在在刑法中凡是是明确规定以以非法占有为为目的的,一一般都要有其其对应的合法法行为,所以以本罪在主观观方面不仅是是故意而且具具有非法占有有他人财物的的目的。(三)犯罪客体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体是复杂客体体,即金融管管理秩序和公公私财物的所所有权。信用用卡诈骗犯罪罪的目的主要要是非法占有有合法信用卡卡所有人的财财物,所以这这种犯罪行为为
9、首先是侵害害财物的所有有权,包括公公共财产和私私人财产,其其次是以信用用卡为犯罪媒媒介,利用信信用卡所具有有的业务功能能实施犯罪行行为,去扰乱乱信用卡业务务的正常秩序序,从而严重重妨害信用卡卡的信誉,同同时也严重妨妨害了我们金金融机构的管管理秩序。(四)客观要件件由于信用卡业务务的复杂性,信信用卡诈骗犯犯罪在客观上上也表现出复复杂多样性。根根据刑法第1196条规定定,利用信用用卡进行诈骗骗活动,具体体表现为以下下几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一一是指从表现现形式到具体体内容,完全全模仿真实的的信用卡,按按照真实信用用卡的图案、版版块、模式及及磁条密码完完全的去非法法制造一个新新的
10、信用卡;二是指在真真实的信用卡卡基础上进行行伪造,比如如随意涂改真真实信息、伪伪造信息,或或在空白的信信用卡上输入入其他用户的的真实信息、或或输入虚假信信息。使用伪伪造的信用卡卡是信用卡诈诈骗的一个重重要形式,在在这里行为人人必须有使用用伪造信用卡卡的行为才构构成本罪。这这里的使用是是指利用信用用卡的法定功功能进行的支支付、消费、结结算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是伪造信用卡卡,自己没有有使用的或把把信用卡进行行销售的,按按我国刑法第第177条规定定,以伪造、变变造金融凭证证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伪伪造后又自己己使用的,它它同时触犯了了伪造金融票票证和信用卡卡诈骗罪。其其中伪造行为为是犯罪手段段,使用
11、行为为是犯罪目的的,按刑法规规定以行为人人的犯罪过程程、数额大小小具体确定犯犯罪幅度,然然后择重处罚罚。 2使用作废的信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是指因法定原原因失去效用用的真实信用用卡,根据信信用卡章程规规定,导致信信用卡作废的的原因有以下下几种情况:信用卡超过过有效期限而而自动失效:信用卡被挂挂失而失效;持卡人在有有效期内要求求停止使用并并交回原发卡卡银行而失效效。无论是哪哪一种失效原原因,凡是利利用作废的信信用卡进行侵侵占他人公私私财物的行为为均属于信用用卡诈骗罪。3冒用他人的信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用卡是指未经经过持卡人同同意或者授权权,非法持用用信用卡并擅擅自以持卡人人的名义使用用该信用卡,
12、进进行信用卡法法定功能的支支付、消费、提提现等诈骗行行为。冒用他他人的信用卡卡,行为人必必须是具有非非法占有为目目的。在现实实生活中如果果是合法持卡卡人借给朋友友、或交给家家人使用的情情况,在本质质上不同于冒冒用的特征,应应区别对待。冒用他人信用卡卡不仅包括“持卡”冒用,还包包括“无卡”冒用。即金金融机构在互互联网上设置置的网上银行行,信用卡用用户可以在网网上进行电子子商务,银行行给每位信用用卡用户在网网上设置有个个人密码,但但是在网上这这种密码本身身很有可能被被冒用或破译译,这种冒用用密码或破译译后利用密码码进行的网上上信用卡支付付行为,达到到非法占有他他人财产的目目的,这种行行为不因为没没
13、有具体的信信用卡而改变变犯罪性质,也也属于信用卡卡诈骗罪。4恶意透支透支是指持卡人人在发卡银行行帐户上已经经没有资金或或者资金不足足的情况下,根根据发卡银行行的批准或双双方协议,允允许其超过现现有资金额度度而支取现金金或消费的行行为。信用卡卡具有的这种种透支功能是是其他金融凭凭证所不具备备的。恶意透透支是相对于于善意透支的的一种违法行行为,恶意透透支是指持卡卡人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故故意在超过期期限内、额度度内透支的行行为,并且经经发卡银行催催收后仍拒不不归还的行为为。从定义可可知,恶意透透支的信用卡卡诈骗罪除属属于有一般诈诈骗罪具备的的条件之外,还还需具备下列列条件:(一) 主体条件件,持卡
14、人必须为合合法的持卡人人,如是由于于盗窃、骗取取等行为而得得到的信用卡卡则构成非法法占有信用卡卡行为,不能能构成恶意透透支的主体。无无论“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持卡人获获取信用卡的的方式都是以以自己的真实实身份,提供供真实的证明明材料,通过过特定的程序序向银行领取取,其主体都都是合法的持持卡人。在实实际操作中却却存在着弄虚虚作假、伪造造、冒用、以以虚假身份骗骗取银行信任任而骗领信用用卡,进行恶恶意透支的现现象。在此种种情况的行为为人是一种“非法持卡人人”,其以非法法占有为目的的,采用虚假假手段,骗取取银行的信任任而骗取具有有消费、支付付等功能的信信用卡进行恶恶意透支,这这种行为属于于刑法
15、中规定定的冒用他人人信用卡犯罪罪的行为特征征1,所以以,刑法规定定恶意透支的的信用卡诈骗骗罪的犯罪主主体只能是合合法持卡人。(二) 主观条件件行为人的主观罪罪过是故意,即即透支人在透透支前已明确确知道自己没没有能力归还还,但仍持卡卡消费或提现现的行为,或或者是有能力力偿还的但在在消费或提现现后根本不想想还的行为,是是一种主观意意识上的不愿愿意行为。对对于行为人是是否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的的推定过程中中,一定要区区别这种行为为是主观上的的恶意不归还还,还是因为为有合理的客客观因素导致致行为人不能能归还的。前前者是主观的的不愿意归还还,后者是客客观的不归还还。所以,如如果行为人透透支后,确实实是由于
16、客观观的正当理由由不能归还的的,基于行为为人的无恶意意行为,不作作犯罪处理。如如果行为人透透支后携款逃逃跑的,或透透支款用于挥挥霍、购买奢奢侈品的,可可以认定行为为人具有非法法占有的目的的。(三) 客观条件件恶意透支在客观观方面有两种种表现,一是是超过规定透透支限额的透透支,二是超超过规定期限限的透支。其其中透支限额额是指各发卡卡银行规定的的持卡人可使使用的超过其其实际存款额额以上的最高高限额,对于于超限额透支支的持卡人各各发卡银行随随时可以催收收,如果持卡卡人未经银行行催收而自动动归还的或者者催收后及时时归还的,不不以犯罪处理理。对于超期期限透支的,且且经银行催收收后仍不归还还的,构成恶恶意
17、透支,以以信用卡诈骗骗罪处理。三、信用卡诈骗骗罪在立法上上的几点建议议(一)单位能否否成为信用卡卡诈骗罪的犯犯罪主体?刑法中没有明确确写出单位是是犯罪主体,所所以通常的理理解也就认为为单位不是该该罪的犯罪主主体,在以往往的司法考试试中,本题的的答案就依据据刑法认为单单位不是该罪罪的犯罪主体体2。笔者认为单位可可以成为该罪罪的犯罪主体体,理由如下下: 第一:按照信用用卡业务管理理办法第三三条规定可知知,信用卡的的发行对象分分为单位卡和和个人卡,单单位既然可以以合法拥有此此信用卡并使使用,产生如如同个人持卡卡的使用效果果,就有可能能发生恶意透透支一类的诈诈骗活动,如如果单位发生生以非法占有有为目的
18、进行行恶意透支的的行为,当然然要承担由此此发生的法律律后果和刑事事责任,所以以单位应成为为本罪的犯罪罪主体。 第二:刑事立法具具有整体的统统一性、协调调性,在刑法法中规定与信信用卡诈骗罪罪相类似的信信用证诈骗罪罪的犯罪主体体可以由单位位构成,伪造造金融票证罪罪的犯罪主体体也可以由单单位构成。如如单位伪造信信用卡并用于于骗取财物的的,按现行刑刑法只能就手手段行为仅能能以伪造金融融票证罪处理理,对其骗取取财物的目的的行为却无法法追究其刑事事责任,成为为罪责漏洞,所所以单位应成成为本罪的犯犯罪主体。第三:从司法实实践上看,利利用单位信用用卡犯罪的近近年来已屡见见不鲜,利用用单位信用卡卡大肆恶意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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