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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谈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谈世贸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作者毛德龙一、世世界贸易组织织概说(一)世世界贸易组织织建立 19944年4月155日124个个乌拉圭回合合参加方的政政府和欧洲共共同体的代表表于摩洛哥马马拉喀什(MMarrakksh)最后后签署了乌拉拉圭回合多边边贸易谈判的的最终文本。这这个回合的谈谈判为国际贸贸易制定了更更加明确的法法律框架,设设置了更为有有效的贸易争争端解决机制制,进一步全全面降低关税税,制定了关关于服务贸易易、与贸易有有关的投资措措施、与贸易易有关的知识识产权的多边边规则,加强强了农产品、纺纺织品与服装装的多边规则则,建立了世世界
2、贸易组织织。作为世界界贸易组织前前身的关贸总总协定(GAATT19447)成立于于二战以后。11947年44月在美国的的倡议下,223个国家在在双边谈判的的基础上签订订了100多多项双边减让让关税协议,以以解决当时进进出口中关税税过多而严重重干扰国际贸贸易的迫切问问题。19447年10月月30日,上上述23个国国家中的8个个国家签署了了关税与贸贸易总协定临临时适用议定定书,并宣宣布从19448年1月11日起临时生效。待待国际贸易组组织成立后,以以国际贸易组组织宪章中的的相关内容取取代。由于国国际贸易组织织宪章未能生生效,上述议议定书(简称称关贸总协定定)一直处于于适用状态,并并在以后的国国际经
3、济交往往中发挥了重重要作用。然然而,建立世世界贸易组织织一直都是世世界各国努力力的方向,直直到关税与贸贸易总协定乌乌拉圭回合谈谈判,建立世世界贸易组织织再次成为各各国关心的议议题之一。关关税与贸易总总协定第八轮轮多边贸易谈谈判于19886年9月在在乌拉圭埃勘勘探特角城拉拉开帷幕(也也称乌拉圭回回合)。该轮轮回合先后有有125不国国家或地区参参加,是关税税与贸易总协协定生效以来来议题最多、范范围最广、规规模最大的回回合,历经88年多时间。基基于此,在乌乌拉圭回合结结束前,各参参加方就再次次建立世界贸贸易组织总体体达成了协议议草案。19994年4月月15日,参参加谈判的代代表完成了对对乌拉圭回合合
4、最后文本和和建立世界界贸易组织协协议的签署署,世界贸易易组织从此取取代了19447年的关税税与贸易总协协定相比,经经过乌拉圭回回合谈判后建建立的世界贸贸易组织具有有以下特点:首先,依照照关于建立立世界贸易组组织的协定(以以下简称世世贸组织协定定)而成立立的世界贸易易组织(以下下简称世贸组组织或WTOO)是一个常常设性的负责责全面落实世世贸组织协定定的行政机机构,它的职职能除了关税税与贸易总协协定(以下简简称关贸总协协定)所具有有的监督协定定的执行以外外,还负责审审核各成员方方的政策,解解决贸易争端端。其次,世世贸组织的一一揽子协议不不仅包括关贸贸总协定调整整的货物贸易易规则,并把把过去游离于于
5、关贸总协定定之外的农产产品、纺织品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调整范围。世世贾组织不仅仅扩大了货物物贸易的调整整范围,而且且将调整的领领域扩大到服服务贸易、技技术贸易以及及与贸易有关关的投资措施施。再次,原原先的关贸总总协定是依照照1947年年10月300日关于关关税与贸易总总协定临时适适用议定书而而生效的。按按照这个协定定书,参加国国同意临时适适用关税与与贸易总协定定第一部分分和第三部分分;在不违背背各参加国现现行立法的最最大限度内临临时适用该协协定的第二部部分。而世世贸组织协定定规定,世世贸组织应为为其成员之间间与该协定有有联系的贸易易关系和在该该协定各附录录中有联系的的法律文件,提提供普遍适用用
6、的框架,不不再是 “在在不违背各参参加国现行立立法的最大限限度内临时适适用”。世世贸组织协定定还改变了了各缔约国可可以有选择地地参加历次多多边贸易谈判判所形成的协协议的做法,把把包括在该协协定附录1、22、3中的协协议以及与其其有联系的法法律文件,都都规定为该协协定的组成部部分,对所有有成员都具有有拘束力。只只有附录4中中的四个协议议,成员方才才可以选择参参加。世贸组组织进一步强强化并澄清了了关贸总协定定中不很明确确、易被误解解的规则,同同时,把这些些规则普遍适适用于所有世世贸组织的成成员,不论是是发达国家,还还是发展中国国家。(二)世世界贸易组织织的组织机构构主要有部长长级会议、常常务理事会
7、、货货物贸易理事事会、服务贸贸易理事会、与与贸易有关的的知识产权理理事会、贸易易与发展委员员会、国际收收支限制委员员会、预算和和财务及管理理委员会等,若若干单项贸易易下的工作组组、秘书处等等。部长级会会议由所有参参加方的代表表组成,它有有权对各多边边贸易协议的的事项作出决决定。部长级级会议每两年年召开一次。常常务理事会由由所参加方代代表组成,在在适当时召开开会议,负责责在部长级会会议休会期间间执行部长级级会议的各项项职能以及建建立世界贸易易组织协议授授予的职能,如如争端解决职职能、贸易政政策评审职能能。货物贸易易理事会、服服务贸易理事事会、与贸易易有关的知识识产权理事会会在常务理事事会的指导下
8、下进行工作,分分别负责各相相关协议的执执行监督工作作。上述理事事会的成员从从所有参加方方代表中产生生。贸易与发发展委员会、国国际收支限制制委员会、预预算和财务及及管理委员会会在部长级会会议下设立,从从所有参加方方代表中产牛牛,分别负责责世界贸易组组织法律文件件中所赋予的的职责。若干干单项贸易下下的工作组负负责各单项贸贸易协议赋予予的职责,并并向常务理事事会报告工作作。秘书处由由总干事领导导,总干事由由部长级会议议任命。总干干事和秘书处处根据部长级级会议的规定定履行职责。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
9、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
10、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竞
11、争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全称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前,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保护范围相当广,主要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协议的一般条款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等4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有:(一)对商标的保护根据知识产
12、权协议第巧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该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的质嘎、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协议规定各成员应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
13、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示或说明中,指明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一个非实际原产地的地域,从而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含义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方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未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该协议对何为“公开信息”作了条件规定。(四)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规定,缔约方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
14、滥用知识产权或对在有关市场的竞争有负效应的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为此,协议列举了3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有关技术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出新的技术发明并获得知识产权,必须通过独占许可的形式,只许可原许可方使用。(2)禁止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与此类似的其他不合理条件。(五)具体保护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来具体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所
15、提供的保护,以防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缔约国司法、行政当局有权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损害作足够的补偿。司法、行政当局还有权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以外加以处置或销毁。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司法、行政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各方,如果临时措施采取20天或1个月之后,仍未提起诉讼时,则可应被诉人的要求撤销该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
16、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后来发现不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应被诉人的请求,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适当的赔偿。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权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证据表明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其版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要求,由海关当局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人流通领域。对此申请,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的有关当局,并防止滥用权利。协议还规定,缔约方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和版权盗印及侵权的案件,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四、倾销与反倾销制度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是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由于该条
17、款是一个总的原则,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为此,总协定又于1967年创制了一个作为总协定附属文件的(反倾销守则),对第6条进行了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守则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目前,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之一的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即反倾销协议)是最重要的国际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协议共18条及2个附件,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后续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力、反倾销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议、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议
18、、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发展中国家成员等16条;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等内容;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 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人另一国的贸易内、对该另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该国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由上述概念可知,构成倾销必须有两个要件:其一,存在低价销售行为;其二,该行为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该国的新建工业产生严重阻碍。(二)低价销售的确定一国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人进口国的贸易内,是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
19、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的利润为依据。但在实践中,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三)损害的确定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阻碍。损害的确定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的进口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二,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确定损害必须对“国内产业”作出正确的界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相同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其中的
20、部分生产商,其合计总产量构成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部分生产商也包括某一竞争市场或地区的生产商,如果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内的全部或大部分生产商造成损害,即使是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也可确定存在损害。(四)规定了价格承诺制度即当出口商主动动承诺修改其其价格或停止止以倾销价格格向该地区出出口,使当局局对倾销有害害结果影响的的消除感到满满意时,诉讼讼程序可暂时时中止,而不不采取临时措措施或征收反反倾销税。(五五)规定了反反规避措施规规避反倾销行行为是指出口口商在其产品品被定为倾销销并征收反倾倾销税的情况况下,将该产产品零部件出出口到征收反反倾销税的出出口国,再组组装出售的行行为。对规
21、避避反倾销行为为,该协议第第11条规定定了反规避措措施,即组装装产品成本中中有70%为为已被征收反反倾销税产品品的零部件且且组装产品在在对进口国同同类产品造成成损害时,要要征收反倾销销税。(六)反反倾销的调查查程序反倾销销的调查程序序主要包括程程序的发起、调调查、初裁、终终裁、复审、司司法审议等66个阶段。其其中,发起程程序主要规定定发起者的资资格以及书面面申请的内容容。发起者应应该是能代表表进口国某产产业的大部分分或全部生产产者,或产量量占进口国产产量的大部分分的生产者代代表或生产者者协会等。申申请内容主要要包括倾销、损损害以及两者者之间的存在在因果关系的的事实及证据据。调查程序序由进口国主
22、主管当局在接接到调查申请请后认为可以以且必须进行行调查时,才才可以展开。在在调查时主要要应就该产品品在进口国是是否有绝对数数量的大量增增长、倾销产产品对进口国国国内市场价价格的影响、倾倾销货物对国国内生产部门门在产量、销销售额、市场场拥有量、利利润、生产率率、投资利润润率等方面的的抑制程度、倾倾销货物对现现金流通量、库库存、就业业、薪水、增增长率等方面面的实际潜在在影响等总体体进行调查。调调查要基于直直接的证据而而非由于其他他因素所导致致。在调查过过程中或结束束后,对反倾倾销案件需要要进行裁决。裁裁决分初裁和和终裁。初裁裁主要发生于于调查程序尚尚在进行之时时,终裁则是是主管当局对对倾销和损害害
23、作出的最终终裁决。如果果是肯定性的的裁决,则同同时要确定反反倾销税税率率。复审程序序是指裁定征征收反倾销税税后一段合理理的期限内,应应任何利害关关系人的要求求,对倾销进进行复审,以以降低或者提提高征收反倾倾销税;或在在征税5年期期满时,应申申诉方的要求求进行复审,以以决定是否继继续征收反倾倾销税。利害害关系人对主主管当局的裁裁决和复审决决议不服的,还还可向该国的的法院起诉。五、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了一系列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之中。另外,“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反补贴措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一)
24、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由出口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生产厂商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时所给予的一种财务支持,并由此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补贴行为可以直接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其结果是通过政府超经济行为,增强了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破坏了国际上经营同种商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转让资金的行为,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政府购买产品,或对本应征收的税收予以豁免或不予征收等。(二)补贴的界定及范围关于补贴的界定及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国内生产厂家的补贴与出口补贴要区别对待。对于前
25、者,协定原则上不加限制;而对后者则严加限制。对于这两类补贴,补贴国都必须将其范围、性质、贸易影响及补贴的必要性,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如果此项补贴被判定对另一缔约国的收益造成了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那么,给予补贴的缔约国应在接到要求后,与有关缔约国或缔约国全体,讨论限制此项补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界定初级产品的补贴。协定允许缔约国对初级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补贴。对初级产品出口补贴时,不要使它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并适用前一代表性时期缔约国在这种产品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这种产品的特殊因素。(三)反补贴措施关于反补贴,协定规定:如果一缔约国所进口的是有出口补贴的产品,而这种补贴使该国的产业受到实质性的伤害,或有伤害之虞,或严重阻碍了某新建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则该国有权对已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课税金额不得超过该种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得全部补贴(包括生产、制造或输出时的直接和间接的补贴,以及在运输时所得到的特殊补贴)的估计数;不能对一国的同一种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另外,“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反补贴税仅以在根据该协议和关于农产品协议发起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征收。1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