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19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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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
2、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3、,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第第六条 企业在在经营管管理活动动中因销销售、转转让、变变卖资产产发生的的财产损损失,各各项存货货发生的的正常损损耗以及及固定资资
4、产达到到或超过过使用年年限而正正常报废废清理发发生的财财产损失失,应在在有关财财产损失失实际发发生当期期申报扣扣除。 第七条条 企业业因下列列原因发发生的财财产损失失,须经经税务机机关审批批才能在在申报企企业所得得税时扣扣除: (1)因因自然灾灾害、战战争等政政治事件件等不可可抗力或或者人为为管理责责任,导导致现金金、银行行存款、存存货、短短期投资资、固定定资产的的损失; (2)应收、预预付账款款发生的的坏账损损失; (3)金金融企业业的呆账账损失; (4)存货、固固定资产产、无形形资产、长长期投资资因发生生永久或或实质性性损害而而确认的的财产损损失; (5)因因被投资资方解散散、清算算等发生
5、生的投资资损失; (6)按规定定可以税税前扣除除的各项项资产评评估损失失; (77)因政政府规划划搬迁、征征用等发发生的财财产损失失; (88)国家家规定允允许从事事信贷业业务之外外的企业业间的直直接借款款损失。 第八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
6、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第十条 企业财财产损失失税前扣扣除不得得实行层层层审批批,企业业可向所所在地县县(区)级主管管税务机机关申请请,也可可直接向向省级税税务机关关规定的的负责审审批的税税务机关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
7、十二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8、。 第十四条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第三章 财产损损失认定定的证据据 第第十五条条 企业申申报扣除除各项资资产损失失时,均均应提供供能够证证明资产产损失确确属已实实际发生生的合法法证据,包包括:具具有法律律效力的的外部证证据、具具有法定定资质的的中介机机构的经经济鉴证证证明和和特定事事项的企企业内部部证据。 第十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
9、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七条 中介机机构的经经济鉴证证证明,是是指税务务师事务务所等具具有法定定资质的的社会中中介机构构按照独独立、客客观、公公正原则则,在充充分调查查研究、论论证和计计算基础础上,进进行职业业推断和和客观评评判,对对企业某某项经济济事项发发表的专专
10、项经济济鉴证证证明或鉴鉴定意见见书。 第十八八条 企业会会计核算算制度健健全,内内部控制制制度完完善的,可以特特定事项项的内部部证据作作为资产产损失的的认定证证据。特特定事项项的企业业内部证证据,是是指本企企业对各各项资产产发生毁毁损、报报废、盘盘亏等内内部证明明或承担担责任的的申明,主主要包括括: (一一)会计计核算有有关资料料和原始始凭证; (二)资资产盘点点表; (三)相相关经济济行为的的业务合合同; (四)企企业内部部技术鉴鉴定部门门的鉴定定文件或或资料(数额较较大、影影响较大大的资产产损失项项目,应应聘请行行业内专专家参加加鉴定和和论证); (五五)企业业内部核核批文件件及有关关情况
11、说说明; (六)由由于经营营管理责责任造成成的损失失,要有有对责任任人的责责任认定定及赔偿偿情况说说明; (七)法法定代表表人、企企业负责责人和企企业财务务负责人人对特定定事项真真实性承承担税收收法律责责任的申申明。 第四章 货货币资产产损失的的认定 第第十九条条 企企业清查查出的现现金短缺缺,将现现金短缺缺数额扣扣除责任任人赔偿偿后的余余额,确确认为损损失。现现金损失失确认应应提供以以下证据据: (一一)现金金保管人人确认的的现金盘盘点表(包括倒倒推至基基准日的的记录); (二二)现金金保管人人对于短短款的说说明及相相关核准准文件; (三)由于管管理责任任造成的的,应当当有对责责任认定定及赔
12、偿偿情况的的说明; (四)涉涉及刑事事犯罪的的应当提提供有关关司法涉涉案材料料。 第第二十条条 企业应应收、预预付账款款发生的的坏账损损失申请请税前扣扣除必须须符合下下列条件件之一: (一)债务人人被依法法宣告破破产、撤撤销(包包括被政政府责令令关闭)、吊销销工商营营业执照照、死亡亡、失踪踪,其剩剩余财产产或遗产产确实不不足清偿偿; (二二)债务务人逾期期三年以以上未清清偿且有有确凿证证明表明明已无力力清偿债债务; (三)符符合条件件的债务务重组形形成的坏坏账; (四)因因自然灾灾害、战战争及国国际政治治事件等等不可抗抗力因素素影响,确确实无法法收回的的应收款款项。 第二十十一条 本办法法第二
13、十十条所述述情形中中债务人人已经清清算的,应应当扣除除债务人人清算财财产实际际清偿的的部分后后,对不不能收回回的款项项,认定定为损失失。 对对尚未清清算的,由由中介机机构进行行职业推推断和客客观评判判后出具具经济鉴鉴证证明明,对确确实不能能收回的的部分认认定为损损失。 债务人人已失踪踪、死亡亡的应收收账款,在在取得公公安机关关已失踪踪、死亡亡的证明明后,确确定其遗遗产不足足清偿部部分或无无法找到到承债人人追偿债债务的,由由中介机机构进行行职业推推断和客客观评判判后出具具经济鉴鉴证证明明,对确确实不能能收回的的部分,认认定为损损失。 因自然然灾害、战战争及国国际政治治事件等等不可抗抗力因素素影响
14、,对对确实无无法收回回的应收收款项,由由企业作作出专项项说明,经经中介机机构进行行职业推推断和客客观评判判后出具具经济鉴鉴证证明明,或者者取得中中国驻外外使(领领)馆出出具的有有关证明明后,对对确实不不能收回回的部分分,认定定为损失失。 逾逾期不能能收回的的应收款款项,有有败诉的的法院判判决书、裁裁决书,或或者胜诉诉但无法法执行或或债务人人无偿债债能力被被法院裁裁定终(中)止止执行的的,依据据法院判判决、裁裁定或终终(中)止执行行的法律律文书,认认定为损损失。 在逾期期不能收收回的应应收款项项中,单单笔数额额较小、不不足以弥弥补清收收成本的的,由企企业作出出专项说说明,经经中介机机构进行行职业
15、推推断和客客观评判判后出具具经济鉴鉴证证明明,对确确实不能能收回的的部分,认认定为损损失。 逾期三三年以上上的应收收款项,企企业有依依法催收收磋商记记录,确确认债务务人已资资不抵债债、连续续三年亏亏损或连连续停止止经营三三年以上上的,并并能认定定三年内内没有任任何业务务往来,中中介机构构进行职职业推断断和客观观评判后后出具经经济鉴证证证明,认认定为损损失。 逾期三三年以上上的应收收款项,债债务人在在境外及及港、澳澳、台地地区的,经经依法催催收仍不不能收回回的,在在取得境境外中介介机构出出具的有有关证明明,或者者取得中中国驻外外使(领领)馆出出具的有有关证明明后,认认定为损损失。 第二十十二条
16、企业应应收、预预付账款款发生上上述情况况申请坏坏账损失失税前扣扣除应提提供下列列依据: (一)法法院的破破产公告告和破产产清算的的清偿文文件; (二)工工商部门门的注销销、吊销销证明; (三)政政府部门门有关撤撤销、责责令关闭闭等的行行政决定定文件; (四)公公安等有有关部门门的死亡亡、失踪踪证明; (五)逾期三三年以上上及已无无力清偿偿债务的的确凿证证明; (六)债债权人债债务重组组协议、法法院判决决、国有有企业债债转股批批准文件件; (七七)与关关联方的的往来账账款必须须有法院院判决或或所在地地主管税税务机关关证明。第五章 非非货币性性资产损损失的认认定 第第二十三三条 企业存存货发生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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