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探析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属性及其有偿流转法律问题198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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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关于集体建设用用地使用权之之属性及其有有偿流转法律律问题探析关于集体建设用用地使用权之之属性及其有有偿流转法律律问题探析作作者佘卫刚内容容摘要农村集体建设土土地使用权作作为一项重要要的用益物权权,随着中国国工业化、城城市化进程的的加快,其外外部利益性逐逐渐显现。集集体建设用地地使用权有偿偿流转问题遂遂成为专家、学学者们研讨的的焦点问题。现现行的调整农农地使用权流流转的相关法法律规范因其其自身的缺陷陷性,
2、已不能能适应市场经经济发展之需需。如何在确确保集体所有有权不变的前前提下充分发发挥作为用益益物权的集体体建设用地使使用权之最大大效用,使之之合理、有序序、有偿流转转之变革已刻刻不容缓。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用地使用权,用用益物权,权权能,有偿流流转一、社会会主义新农村村建设中的不不和谐因素近近年来,“ 三农” 问问题一直被称称为中国经济济社会发展问问题的重中之之重,新一届届领导集体提提出“ 社会会主义新农村村” 建设。随随科学理论思思想转变为强强大的实践武武器,中国经经济社会,尤尤其是农村面面貌将会出现现巨大的变化化。但目前现现实社会中,仍仍存在着严重重影响农村经经济社会发展展的矛盾:(一一)城市
3、化进进程加速化与与农地锐减的的矛盾经济发发展必然促进进城市化进程程发展:城市市化水平不断断提高,城市市数量不断增增加、城市规规模不断扩大大,又必然需需要大量建设设用地。据报报中国城市化化水平19995年为299%,到20000年为335%,而到到2010年年则为45%左右。纵观观中国建国以以来城市发展展与耕地变化化简史,可以以看出,从11957年到到1997年年间,耕地从从112百万万公顷下降到到95百万公公顷,年减少少近1,0000,0000万公顷11。这严重重冲击保护耕耕地的国策。(二)农民土地被征获得极少的补偿金与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而获得巨额差价的矛盾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规定了农地只有
4、被国家征才能进入地市,这样就使得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造成国家对农地使用权的不当干预,无偿的取得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收益,而收益返还用于农村建设的却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从而政府、乡镇干部与农民间的关系对立,矛盾尖锐。(三)农地使用权之流转趋势与国家法律规范严格限制间的矛盾以土地管理法为主的法律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严格禁止、限制的,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但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但现实中,这些禁限基本处于失灵状态,各地农地流转隐形市场大量存在。随经济发展、户籍制改革,村民买卖、抵押房屋及宅基地屡见不鲜;名为联营实为土地租赁、甚至买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在皖粤等省份亦以地方立法形式出
5、台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流转等办法。可见,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靠一味的禁止是无法解决的。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尤其是其流转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随中国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建立如何充分体现、发挥土地使用权生产要素作用的,使之能正常、合理、高效利用的制度刻不容缓。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现状与缺陷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其使用权及使用权流转,我国法律如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建设用地需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村民建房用宅基地、乡村公益建设用地等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该法60条,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
6、共同兴办企业;该法62条,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集体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35、36条等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得抵押,但抵押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的,相应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等等。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有两个例外:即土地管理法第63条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即便如此,该种情况也只占集体建设用地中很少的一部分,而且,农
7、民集体从中也多不能获得收益获收益有限2。如此之规定,已经与我国经济社会之现实严重脱节,具有明显的缺陷性:(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严重虚位、权能残缺不全按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所有。但在人民公社解体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基本解体,目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就其本质已不同于土地管理法制定时的那种以自然村为界、以农民集体土地为基本财产、以组织体的方式由农民在组织体内以土地为基本劳动对象统一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的社会组织形态。那是一种具有土地资产合作化特征的集体经济组织3。故现在农村集体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程序,为某些村
8、干部权力寻租留下空间。而农村土地处分权能则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行政权力的强行介入,变成政府的征地权。故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集体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已,真正拥有支配权的是国家4。造成在行政权力参与下,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被侵害,土地农转非有增无减,有禁无止。(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用益物权属性及其全能之残缺不全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即以支配物质利用价值为内容之物权。这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法律属性5。它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使所有人以外的权利主体对土地而为不侵害所有权的自由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从
9、而对土地利用以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权利。而我国法律规定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在用途上仅限于村民自己对集体土地之于公益、乡(镇)村企业及住房用宅基地等之使用,而且在数量上也严格限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为收益更是严格控制,使集体集体建设用益物权缺失其最为重要的全能收益全能,土地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不能得到最优配置,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管理问题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经营管理。然而现实中,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已经因为农地由村民占有、使用而为村民享有和行使;而农地管理权行使的一个最重要的表现就是选
10、择农地使用制度,自主安排农地用途。但实际上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已由国家通过法制的形式统一作出安排,农村集体只能执行、并不能自主选择。更何况,如上文所述,如今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已经并非制度产生之日的集体经济组织等。如此情形之下,致使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组织和程序的缺失,加之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价值巨大的外部利益性诱惑,造成现实中隐形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处于一种违法、不合理、混乱的状态,不利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形成。若不及时引导、规范将可能对我国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严重冲击。(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国家法律强制禁止与现实禁而不止在集体建设用地地使用
11、权流转转问题上,国国家是持谨慎慎态度的。集集体建设用地地市场的开放放,将直接影影响到农地保保护、国有土土地使用权出出让市场等。但但随经济的发发展,新农村村建设需要土土地,村民权权益意识的提提高要求分享享农地流转之之收益,改革革试验与农民民探索为流转转工作做了政政策储备,更更重要的是农农地使用权流流转隐形市场场大量存在。如如1990年年以来,珠、长长江三角洲及及一些大中城城市市郊,农农民利用政策策和法律空间间,自建厂房房、仓库和店店铺等用于出出租;或者干干脆不顾法律律的限制,直直接进行土地地非法出租等等。通过隐形形市场、改变变用途而为集集体建设用地地使用权流转转的数量是巨巨大、惊人的的。但这些流
12、流转毕竟在法法律、政策上上未得到明确确认同,是在在杂乱、无序序及隐蔽的状状态下进行的的,缺乏合理理规制,从而而难免引发诸诸多问题,导导致纠纷及矛矛盾冲突,影影响农村稳定定发展6。可见,如如果政府一味味无视制度的的历史沿革与与市场的现实实需求,强调调市场的高度度管制与禁止止,而不是通通过疏通和堵堵漏相结合的的土地制度去去变革现行制制度中不适应应经济生活的的部分,将可可能导致因管管治过度而引引发的政府失失灵,加剧矛矛盾。综上所所述,集体建建设用地使用用权可否流转转已经成为农农村经济发展展的制约性因因素之一,而而现行调整集集体建设用地地使用权流转转之法律法规规,因其自身身的滞后性、局局限性以及故故能
13、适应我国国市场经济的的发展。改革革,势在必行行。三、通过过制度创新使使集体建设用用地使用权合合法化、规范范化流转中国国现行农村土土地制度是计计划经济体制制下强化权力力的制度安排排,其最大的的弊端在于限限制和约束了了农民自由而而全面地发展展。建国以来来的多轮土地地改革之所以以收效甚微,根根本原因就在在于“始终将将政府对土地地的统一管理理职能和政府府垄断职能混混为一谈,而而没有去围绕绕土地经济运运行的政府与与市场关系的的机制基础进进行创新,一一直因为政府府自己调控自自己,政府自自己监管自己己而治标不治治本。7”因为农村村土地制度的的构建直接关关系农民阶层层的命运,改改革不能忽视视其愿望与诉诉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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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探析 关于 集体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属性 及其 有偿 流转 法律问题 1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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