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研究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198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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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公安行政权与侦侦查权关系研研究【摘要】在在中国现行的的法律框架下下,公安机关关的行政权与与侦查权被认认为是两种性性质的权力,由由于权力性质质的不同,法法律为权力相相对人提供的的救济渠道也也相应不同。对对于公安机关关具体行政行行为不服的相相对人可以通通过行政诉讼讼寻求救济,而而侦查行为则则不属于行政政诉讼的受案案范围。针对对实践中两种种权力混行的的现象相当普普遍,研究者者认为应当对对公安机关的的具体行政行
2、行为与侦查行行为加以区别别。从实践看看,由于行政政权与侦查权权系一体警察察权的两面,无无论从规范层层面,还是功功能层面,二二者均难以完完全的区分。因因此,更好的的选择应当是是建立统一的的警察职权行行为法体系,从从警察权的整整体性角度来来认识公安机机关的行政权权与侦查权,并并为二者提供供统一的救济济渠道。近年来,中中国侦查程序序是刑事诉讼讼法学研究的的主要场域,对对中国刑事司司法体制改革革的关注也主主要集中在如如何提高侦查查程序的法治治化程度。综综观已有的研研究,在宏观观层面上,论论者们借用刑刑事诉讼构造造(模式)理理论,提出了了侦查构造(模式)的转转换。 在微微观层面上,则则重点针对讯讯问、强
3、制措措施等对犯罪罪嫌疑人权利利限制程度较较高的侦查行行为进行了较较为全面的研研究。但是,无无论是宏观层层面,还是微微观层面,当当前对侦查程程序法治的研研究基本是以以规范为参照照, 2而忽视了对对侦查实践中中大量存在于于刑事诉讼法法规范之外的的,事实上具具有侦查功能能的“行政行行为”的关注注。这一忽视视,使得我们们不由得想起起达玛什卡教教授的一段评评论,“对于于某些富有自自由主义气息息的大陆法规规定,要想现现实地估量其其实践效果,往往往需要进一一步探究,调调查活动的主主体部分是否否已经从正式式的司法调查查或者检察官官主导的调查查,转化为经经常性的非正正式的行政警警察调查。如如果这一转变变确有其事
4、,而而且有后者负负责收集至关关重要的定罪罪证据,那么么正式调查阶阶段设置的大大量程序保障障制度,对于于被告人也就就没有多少实实践价值了。”左卫民与马马静华对侦查查运行机制的的实证研究揭揭示了刑事诉诉讼法学研究究者的这一忽忽视。前者在在搜查运行机机制的实证研研究中发现,在在当前中国公公安机关的侦侦查实践中,刑刑事诉讼法上上的搜查,无无论是有证搜搜查,还是无无证搜查都很很少被运用,公公安机关更多多的是根据相相关行政法规规的授权,通通过人身检查查、场所检查查等方式来达达到本应通过过搜查措施的的适用才能实实现的目的查获犯罪罪人,或者发发现犯罪证据据;116-120后者者对侦查到案案制度的实证证研究发现
5、,拘拘留、逮捕、拘拘传等刑事诉诉讼法意义上上的侦查到案案措施在实践践中很大程度度上让位于警警察法上的留留置、口头传传唤等行政法法意义上措施施。3他他们的研究共共同为我们揭揭示了侦查实实践中权力行行使复杂性的的一面,因此此也为侦查程程序法治研究究提供了一个个新的视角公安机关关的行政权与与侦查权的关关系角度。一、主体同同一:权利性性质识别的现现实不能根据警察察法第6条条之规定,公公安机关人民民警察依法履履行预防、制制止和侦查违违法犯罪活动动的职责,以以此揭示了警警察权的“两两面性”,一一面是基于预预防违法犯罪罪行为并对违违法行为进行行查处职责的的行政权;另另一方面是基基于侦查犯罪罪行为职责的的侦查
6、权。为为了保障职责责的有效履行行,除了警警察法第二二章“职权”的的授权之外,就就行政权而言言,治安管管理处罚法、公公安机关办理理行政案件程程序规定、公公安机关适用用继续盘问若若干问题规定定及其他相相关法律法规规还进行了相相应的规定,以以满足警察在在维护社会公公共安全与秩秩序、防与制制止违法犯罪罪等目的之需需要;在侦查查权方面,刑刑事诉讼法、公公安机关办理理刑事案件程程序规定以以及相关的司司法解释明确确了侦查中采采取拘留、逮逮捕、搜查、扣扣押等强制侦侦查措施的实实体与程序规规范,以满足足警察犯罪侦侦查之需要。基基于授权法律律的区别,从从理论上说,对对公安机关的的行政行为与与侦查行为的的区别在某种
7、种程度上是可可行的。对于公安机机关行政行为为与侦查行为为之间的关系系问题,此前前已经引起了了理论界的一一些关注。综综观这些研究究,不管论述述的角度、层层次有何差异异,但是,在在这样几个方方面基本上形形成了共识: 3第第一,行政行行为与侦查行行为的混用,或或者说行政权权与侦查权的的混用不利于于公民合法权权利的保障,特特别是考虑到到侦查行为不不属于行政诉诉讼的受案范范围,有些公公安机关为规规避人民法院院的司法审查查,故意将本本应属于行政政强制措施的的具体行政行行为解释为刑刑事侦查措施施,或者故意意用刑事强制制措施来替代代本应依法采采取的行政强强制措施。4因此,必必须对二者加加以严格的区区别;第二,
8、认认为公安机关关本身同时兼兼具行政权与与侦查权,而而且侦查行为为与行政行为为的表现形式式大体相似是是造成二者混混行的重要原原因;5第三,基于于公安机关行行政权与侦查查权所依据的的法律根据不不同,应当,并并且也可以对对二者加以区区别。具体到到如何区别这这种两种行为为时,论者们们提出,应当当根据公安机机关立案时案案件的性质、公公安机关人民民警察在行为为时的主观动动机、行为结结果必然引起起的法律程序序等方面着手手,在必要的的时候可以要要求公安机关关就其行为是是行政行为还还是侦查行为为承担举证责责任,以证明明其行为的性性质。660这种区区分,尽管在在理论上看来来完全成立,但但是,在实践践中,真的能能够
9、区别吗?由于公安机机关具有双重重的职权身份份,既是刑事事侦查机关,又又是行政管理理机关,带来来了从行为主主体上识别行行政行为与侦侦查行为的困困难,从而成成为公安机关关行政行为与与侦查行为混混淆的主要原原因。从实践践看,根据公公安部发布的的公安机关关管辖刑事案案件内部分工工若干问题规规定的要求求,原来公安安机关内部侦侦查权相对集集中行使的模模式被打破,除除了传统上一一直负责刑事事案件侦查的的“刑警队”继继续承担大部部分的刑事案案件侦查职责责以外,新设设立的经济犯犯罪侦查部门门(经侦队)、毒品犯罪罪侦查部门(缉毒队)将将承担原来由由刑警队负责责侦查的经济济犯罪、毒品品犯罪案件,特特别需要注意意的是
10、,传统统上一直只负负责治安案件件查处的治安安管理部门(治安队)开开始承担966种刑事案件件的侦查职责责。 4从而使得公公安机关传统统上通过公安安机关内部职职责分工来界界定行政行为为与侦查行为为的可能大大大降低。因此,在笔笔者看来,要要准确地界定定公安机关人人民警察的具具体行为是一一种具体行政政行为还是侦侦查行为只是是一种理论上上的可能,对对于实践而言言,或者是不不可能,或者者是识别的成成本太高。更更好的选择或或许应该是不不加区别,因因为二者原本本就是一种权权力警察察权的一体两两面。二、功能期期待:侦查权权对行政权的的依赖(一)事实实的层面理论上而言言,侦查应是是一种“回应应型”行动,即即只有在
11、特定定的犯罪行为为发生之后,公公安机关才有有可能针对该该犯罪案件启启动侦查行为为,并呈现出出“犯罪立立案侦查破案”的理理想模式。但但是,即使是是在这一理想想模式之下,破破案也未必就就是侦查行为为的结果,实实践中常有针针对特定案件件的侦查行为为并不能实现现破案的目标标,而针对非非特定个人的的治安行政管管理行为却为为公安机关带带来破案结果果的情形发生生。正是基于于对这一规律律的认识,以以“刑嫌调控控”、 55“阵地控控制” 66为主要内内容的侦查基基础工作受到到了各级公安安机关的高度度重视, 7并在侦侦查破案中发发挥了重要的的作用,例如如,辽宁鞍山山市公安局22000年通通过“刑嫌调调控”破案数数
12、占总数的332.4%,该该市所属的立立山公安分局局2000年年1-8月通通过“阵地控控制”搜集犯犯罪线索4221件、从中中破获刑事案案件143件件、打击处理理涉案犯罪嫌嫌疑人76名名。7此此外,类似于于“专项行动动”、“外来来人口清查”、“出出租屋清查”、“特特种行业清查查”等行动在在很大程度上上同样既包含含着侦查破案案的主观目的的,也确实为为公安机关带带来了这样的的结果。相对于以特特定的犯罪案案件为目标的的“回应型”侦侦查而言,以以获取犯罪情情报信息为目目标的“刑嫌嫌调控”、“阵阵地控制”等等侦查基础工工作通常都是是以不特定的的可能案件为为对象,在某某种意义上可可以称之为“主主动型”侦查查,
13、与犯罪个个案之间并无无确定的联系系,因此有别别于“犯罪立案侦查查破案”的的理想运作模模式。如果说说“回应型”侦侦查模式下的的侦查行为通通常都能够从从刑事诉讼讼法上找到到法律根据的的话,那么,“主主动型”侦查查由于缺乏具具体的个案对对象而无法启启动刑事诉讼讼程序,因此此,“刑嫌调调控”、“阵阵地控制”等等更多的是依依据相关的行行政法律法规规,以及公安安机关的一些些内部操作规规则来进行,其其权力根据与与行为性质则则更多的应归归于行政权或或行政行为,而而非侦查权或或侦查行为。但但确确实实的的是,这些行行政行为对于于侦查目标的的实现而言,其其重要意义不不容忽视。笔者认为,任任何试图将公公安机关行政政权
14、(以及行行政行为)与与侦查权(以以及侦查行为为)完全分开开的主张都是是对公安工作作实践规律无无视的一种表表现。实践经经验告诉我们们,即使是在在法定层面上上实行行政警警察与司法警警察分开的国国家,他们也也不得不面对对与我们同样样的现实。例例如,根据日日本警察职务务执行法第第2条规定,警警察官依据异异常活动及其其他周围情况况,对于合理理判断进行某某种犯罪者,或或者有相当充充足的理由怀怀疑企图犯罪罪者,或者已已查知企图犯犯罪者,可以以使其停止犯犯罪活动,进进行质问(即即“职务质问问”);如认认为当场进行行前款质问,对对本人不利,或或妨碍交通时时,为了质问问,可以要求求该人同行至至附近的警察察署、派出
15、所所或驻在所(即“任意同同行”)。但但是,对于前前两未规定的的人员,只要要未依据刑事事诉讼法的有有关规定,则则不得限制其其人身自由,或或违反其意志志,将其带至至警察署、派派出所或驻在在所,或者强强迫问答。8但是,在在实践中,如如警察在履行行职务质问时时发现质问对对象有犯罪行行为,或发现现其所持物品品为犯罪赃物物或犯罪工具具时,警察即即可着手采取取犯罪侦查手手段,如对质质问对象进行行紧急逮捕,或或对其所持物物品进行扣押押,然而,此此时警察权启启动的理由都都只能是基于于行政权的目目的,而非基基于犯罪侦查查权能的促进进,但其结果果却是完成了了犯罪侦查权权所需要达到到的目的。而而该法第5条条同样明确规
16、规定,警察为为预防犯罪,在在犯罪即将发发生时,可以以对关系人行行使必要之警警告,如果该该行为有对他他人之生命、身身体造成危险险,或对财产产有造成重大大损害之威胁胁而情况紧急急时,警察可可以采取措施施制止该行为为。然而,在在犯罪正在进进行时,警察察却只能采取取程序相对复复杂的侦查措措施以对该犯犯罪行为进行行干预。对此此,日本学者者也认为如果果对现行的犯犯罪行为不采采取即时的干干预措施,即即便是类似扒扒窃之类的小小案件,如果果放任该犯罪罪达到既遂也也实为不妥。此此时从犯罪制制止、国民财财产保护的观观点来看,即即使采取以行行政权为根据据的警察行为为亦无可非议议。或者说,在在存有行政警警察目的且具具备
17、其要件时时,纵令警察察内心之目的的是犯罪侦查查,却借助行行政警察职权权行为,也应应当认为其行行为是合法的的。9(二)规范范的层面侦查对行政政行为功能的的期待,既有有侦查实践本本身并不具备备必然的独立立性,在事实实上必须依赖赖于公安机关关的日常管理理工作,以获获得侦查线索索、发现犯罪罪嫌疑人、收收集犯罪证据据的原因,也也有中国现行行法律框架本本身存在的缺缺陷,不能满满足侦查实践践对于法律授授权需要的原原因,即规范范层面的原因因。1.侦查立立案程序导致致的制度性障障碍。根据刑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立案案是中国刑事事诉讼程序的的第一阶段,“只只有正式立案案后,刑事诉诉讼的程序才才正式启动,才才可以进行
18、后后续的诉讼程程序。”110尽管主主流的刑事诉诉讼法学教科科书从多方面面论证了刑事事诉讼立案制制度的优点, 8但是是,其对侦查查实践的顺畅畅运作所形成成的制度性障障碍却是个不不争的事实。从从实践看,现现行刑事诉讼讼立案制度只只适用于“主主动型”侦查查模式的运作作,而面对现现实中大量的的现行犯案件件时,该制度度既无益于效效率,亦有损损于刑事诉讼讼程序的合法法性。面对这这一窘境,主主流的刑事诉诉讼法学教科科书一方面承承认,在实践践中,特别是是在一些紧急急情形下,存存在尚未履行行立案手续,但但某些刑事诉诉讼活动已经经进行的情况况,但是,另另一方面,又又拒绝承认这这些活动的刑刑事诉讼性质质,认为,“就
19、就法律程序而而言,这些活活动还不能称称为正式的侦侦查”,而是是“从刑事司司法的本质看看,仍然属于于法定机关的的法定人员开开展的专门调调查活动和采采取的强制性性措施”。那那么,公安机机关进行这些些活动的法律律根据何在?与英、美、法法等国实行的的“违警罪”、“轻轻罪”、“重重罪”一体化化追诉体制不不同,我国实实行的是“违违法”/“犯犯罪”的二元元化追诉体制制。在一体化化追诉体制之之下,无论是是“违警罪”、“轻轻罪”、“重重罪”在法律律性质上都被被认为是犯罪罪,并且都通通过刑事司法法体制进行追追诉,程序的的差异更多在在于繁简不同同。而在我国国的二元化追追诉体制之下下,“违法”与与“犯罪”分分别通过行
20、政政程序和刑事事司法程序追追诉,程序的的差异不仅在在于繁简,而而在于其本身身的性质。因因此,从规范范的层面看,公公安机关必须须在发现案件件的最初阶段段确定案件的的性质是“违违法”还是“犯犯罪”,然后后再决定进一一步采取的调调查手段与方方式。如果认认为是“犯罪罪”(刑事案案件)的,即即根据刑事事诉讼法进进行立案,而而后展开侦查查,如果认为为是“违(治治安管理处罚罚)法”(治治安案件)的的,即根据治治安管理处罚罚法第四章章第一节的规规定进行调查查。但是,从从事实层面看看,无论是对对“违法”行行为的调查,还还是对“犯罪罪”行为的侦侦查,行为主主体都是公安安机关,而且且很多时候在在行为的表现现样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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