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477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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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管理委委托代理合同同 二0一一年九月月 项目建设管理委委托代理合同同委托人 与与代理人*有限限公司 经双方协协商一致,签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托代理人代理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中的有关词语语含义与本合合同第二部分分标准条件件中赋予它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均为为本合同的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过程中双方共共同签署的补补充与修正文文件。 四、代理人向向委托人承诺诺,按照本合合同的规定,承承担本合同专专用条件中议议定范围内的的代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向
2、代理人承诺诺按照本合同同注明的期限限、方式、币币种,向代理理人支付报酬酬。 本项目建设管理理委托期限自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至 年 月 日完成成。 本合同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力,双方各执执 贰 份。 委托人:(签章章) 代代理人:(签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签章) 法定代表表人:(签章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订于: 年 月 日项目建设管理委委托代理合同标准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用范围和法规规第一条 下列列名词和用语语,除上下文文另有规定外外,有如下含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人委托
3、实施代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直接投资责任任和委托代理理业务的一方方以及其合法法继承人。 (3)“代理人”是指承担代代理业务和代代理责任的一一方,以及其其合法继承人人。 (4)“代理机构”是指代理人人派驻本工程程现场实施代代理业务的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托人同意,代代理人派到代代理机构全面面履行本合同同的全权责任任人。 (6)“承包人”是指除代理理人以外,委委托人就工程程建设有关事事宜签订合同同的当事人。 (7)“工程代理的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在专用条件中中约定,委托托人委托的代代理工作范围围和内容。 (8)“工程代理的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托代理范围以
4、以外,通过双双方书面协议议另外增加的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人或承包人的的原因,使代代理工作受到到阻碍或延误误,因增加工工作量或持续续时间而增加加的工作。 (9)“工程代理的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工作和附加工工作以外或非非代理人自己己的原因而暂暂停或终止代代理业务,其其善后工作及及恢复代理业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条 建设工工程委托代理理合同适用的的法律是指国国家的法律、行行政法规,以以及专用条件件中议定的部部门规章或工工程所在地的的地方法规、地地方规章。
5、第三条条 本合同同文件适用汉汉语语言文字字书写、解释释和说明。如如专用条件约约定使用两种种以上(含两两种)语言文文字时,汉语语应为解释和和说明本合同同的标准语言言文字。代 理 人 义义 务 第四条条 代理人人按合同约定定派出代理工工作需要的代代理机构及代代理人员,向向委托人报送送委派的项目目经理及其代代理机构主要要成员名单、代代理规划,完完成代理合同同专用条件中中约定的代理理工程范围内内的代理业务务。在履行合合同义务期间间,应按合同同约定定期向向委托人报告告代理工作。 第五条条 代理人人在履行本合合同的义务期期间,应认真真、勤奋地工工作,为委托托人提供与其其水平相应的的咨询意见,公公正维护各方
6、方面的合法权权益。负责协协调工程相关关各方的关系系。 第六条条 代理人人使用委托人人提供的设施施和物品属委委托人的财产产。在代理工工作完成或中中止时,应将将其设施和剩剩余的物品按按合同约定的的时间和方式式移交给委托托人。 第七条条 在合同同期内或合同同终止后,未未征得有关方方同意,不得得泄露与本工工程、本合同同业务有关的的保密资料。委 托 人 义义 务第八条 委委托人在代理理人开展代理理业务之前应应向代理人支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委托人应当积积极配合代理理人协调工程程相关各方的的关系,配合合代理人实施施代理工作。第十条 委委托人应当在在双方约定的的时间内免费费向代理人提提供与工程有有关的为代理
7、理工作所需要要的工程资料料。 第十一条条 委托托人应当在专专用条款约定定的时间内就就代理人书面面提交并要求求作出决定的的一切事宜作作出书面决定定。 第十二条条 委托托人应当授权权一名熟悉工工程情况、能能在规定时间间内作出决定定的常驻代表表(在专用条条款中约定),负负责与代理人人联系。更换换常驻代表,要要提前通知代代理人。 第十三三条 委委托人应当将将授予代理人人的代理权利利,以及代理理人主要成员员的职能分工工、代理权限限及时书面通通知已选定的的承包合同的的承包人,并并在与第三人人签订的合同同中予以明确确。 第十四四条 委委托人应在不不影响代理人人开展代理工工作的时间内内提供如下资资料:(1)与
8、本工程程合作的原材材料、构配件件、设备等生生产厂家名录录。(2)提供与本本工程有关的的协作单位、配配合单位的名名录。 第十五五条 委委托人应免费费向代理人提提供办公用房房、通讯设施施、代理人员员工地住房及及合同专用条条件约定的设设施,对代理理人自备的设设施给予合理理的经济补偿偿(补偿金额额=设施在工工程使用时间间占折旧年限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六条 根根据情况需要要,如果双方方约定,由委委托人免费向向代理人提供供其他人员,应应在代理合同同专用条件中中予以明确。代 理 人 权权 利第十七条 代理人在委托人人委托的工程程范围内,享享有以下权利利: (1)选选择工程总承承包人的建议议权
9、。 (2)选选择工程分包包人的认可权权。 (3)对对工程建设有有关事项包括括工程规模、设设计标准、规规划设计,向向委托人的建建议权。 (4)对对工程设计中中的技术问题题,按照安全全和优化的原原则,向设计计人提出建议议;如果拟提提出的建议可可能会提高工工程造价,或或延长工期,应应当事先征得得委托人的同同意。当发现现工程设计不不符和国家颁颁布的建设工工程质量标准准或设计合同同约定的质量量标准时,代代理人应当书书面报告委托托人并要求设设计人更正。 (5)审审批工程施工工组织设计和和技术方案,按按照保质量、保保工期和降低低成本的原则则,向承包人人提出建议,并并向委托人提提出书面报告告。 (6)主主持工
10、程建设设有关协作单单位的组织协协调,重要协协调事项应当当事先向委托托人报告。 (7)征征得委托人同同意,代理人人有权发布开开工令、停工工令、复工令令,但应事先先向委托人报报告。如在紧紧急情况下未未能事先报告告时,则应在在24小时内内向委托人作作出书面报告告。(8)工程上使使用的材料和和施工质量的的检验权。对对于不符合设设计要求和合合同约定及国国家质量标准准的材料、构构配件、设备备,有权通知知承包人停止止使用;对于于不符合规范范和质量标准准的工序、分分部、分项工工程和不安全全施工作业,有有权通知承包包人停工整改改、返工。承承包人得到代代理机构复工工令后才能复复工。 (9)工工程施工进度度的检查、
11、监监督权以及工工程实际竣工工日期提前或或超过工程施施工合同规定定的竣工期限限的签认权。 (100)在工程施施工合同约定定的工程价格格范围内,工工程款支付的的审核和签认认权,以及工工程结算的复复核确认权与与否决权。未未经项目经理理签字确认,委委托人不支付付工程款。 第十八八条 代理人在委委托人的授权权下,可对任任何承包人合合同规定的义义务提出变更更。如果由此此严重影响了了工程费用或或质量、或进进度,则这种种变更须经委委托人事先批批准。在紧急急情况下未能能事先报委托托人批准时,代代理人所做的的变更也应尽尽快通知委托托人。在代理理过程中如发发现工程承包包人人员工作作不力,代理理机构可要求求承包人调换
12、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九条 在委托的工工程范围内,委委托人或承包包人对对方的的任何意见和和要求(包括括索赔要求),均均必须首先向向代理机构提提出,由代理理机构研究处处置意见,再再同双方协商商确定,当委委托人和承包包人发生争议议时,代理机机构应根据自自己的职能,以以独立的身份份判断,公正正地进行调解解。当双方争争议由政府建建设行政主管管部门调解或或仲裁机关仲仲裁时,应当当提供作证的的事实材料。委 托 人 权权 利 第二十十条 委委托人有选定定工程总承包包人,以及与与其订立合同同的权利。 第二十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对工程规模、设设计标准、规规划设计、设设计使用功能能要求的认定定权,以及对对工程设计变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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