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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 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
2、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
3、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
4、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 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5、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 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 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
6、算办法。 第二章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产,是指过去去的交易、事事项形成并由由企业拥有或或者控制的资资源 ,该资资源预期会给给企业带来经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产应按流动性性进行分类,主主要分为流动动资产、长期期投资、固定定资产、无形形资产和其他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务的金融企业业,还应按发发放贷款的期期限划分为短短期贷款、中中期贷款和长长期贷款。 第一节 流 动 资 产产 第十条 流动动资产,是指指可以在1年年内(含1年年)变现或耗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 金金融企业的流流动资产,主主要包括库存存现金、存放放款项、拆放放同 业、贴贴现、应 收收利息、应收收股利、应收收保费、应收收分保款、应应
7、收信托手续续费、存出保保证金、自营营证券、清算算备付金、代代发行证券、代代兑付债券、买买入返售证券券、短期投资资、短期贷款款等。 (一)存放款项项,是指金融融企业在中央央银行、其他他银行或非银银行金融机构构存入的用于于支付清算、提提取及缴存现现金的款项,以以及按吸收存存款的一定比比例缴存中央央银行的准备备金存款等 ,包括存放放中央银行款款项和存放同同业款项。存存放款项,应应按实际存放放的金额入账账。 (二)拆放同业业,是指金融融企业因资金金周转需要而而在金融机构构之间借出的的资金头寸。资资金拆放应按按实际拆出的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是指金融企业业向持有未到到期商业汇票票的客户或其其他金融
8、机构构办理贴现的的款项。金融融企业办理贴贴现,应按票票面金额入账账。 (四)应收利息息,是指金融融企业发放贷贷款及购买债债券等,按照照适用利率和和计息期限计计算应收取的的利息以及其其他应收取的的利息。应收收利息应按当当期发放贷款款本金、购买买债券面值等等和 适用利利率计算并确确认的金额入入账。 (五)应收股利利,是指金融融企业因股权权投资而应收收取的现金股股利。应收股股利应按当期期应收金额入入账。 (六)应收保费费,是指金融融企业应向投投保人收取但但尚未收到的的保费。应收收保费应按当当期应收金额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保款,是指金金融企业之间间开展分保业业务发生的各各种应收款项项。应收分保保款
9、应于收到到分保业务账账单时,按照照分保业务账账单标明的金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托手续费,是是指从事信托托业务的金融融企业应收的的各项手续费费。应收信托托手续费应按按当期应收的的手续费金额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证金,是指金金融企业按规规定交存的保保证金,包括括交易保证金金、存出分保保准备金、存存出理赔保证证金、存出共共同海损保证证金、存出其其他保证金等等。存出保证证金应按实际际存 出的金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券,是指金融融企业为了获获取证券买卖卖差价收入而而买入的、能能随时变现的的且持有期间间不准备超过过1年或虽不不能随时变现现但其发行期期或购入至到到期日的剩余余期限不满11年(含1
10、年)的股票票、债券、基基金和权证等等经营性证券券。自营证券券应当按照清清算日买入时时的实际成本本入账。实际际成本包括买买入时成交的的价款和交纳纳的相关税费费。 (十一)清算备备付金,是指指从事证券业业务的金融企企业为证券交交易的资金清清算与交收而而存入指定清清算代理机构构的款项。清清算备付金应应按实际交存存的金额入账账。 (十二)代发行行证券,是指指金融企业接接受委托代理理发行的股票票、债券等。代代发行证券应应当按照承销销合同规定的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付债券,是指指金融企业接接受委托代理理兑付债券而而实际支付或或垫付的款项项。代兑付债债券应按实际际兑付的金额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返售
11、证券,是是指金融企业业按规定进行行证券回购业业务而融出的的资金。买入入返售证券应应当按照实际际支付的款项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投资,是指能能够随时变现现并且持有时时间不准备超超过1年(含含1年)的债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在取得时应当当按照初始投投资成本计量量。短期投资资初始投资成成本按以下方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购入的短期投投资,按实际际支付的全部部价款,包括括税金、手续续费等相关费费用作为短期期投资初始投投资成本。实实际支付的价价款中包含的的已到付息期期但尚未领取取的债券利息息等 ,应当当作为应收款款项单独核算算,不构成短短期投资初始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资者作为投入入资金的债
12、券券等,如为短短期投资,按按投资各方确确认的价值作作为短期投资资初始投资成成本。 2.短期投资的的利息,应当当于实际收到到时,冲减投投资的账面价价值,但已记记入“应收利息 ”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应当在期末时时对短期投资资按成本与市市价孰低计量量。 4.处置短期投投资时,应当当将短期投资资的账面价值值与实际取得得价款等的差差额,确认为为当期投资损损益。 第二节 贷 款 第十二条 贷贷款,是指金金融企业对借借款人提供的的按约定的利利率和期限还还本 付息的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的贷款,主要要包括短期贷贷款、中期贷贷款和长期贷贷款。 (一)短期贷款款,是指金融融企业根据有有关规定发放放的、期
13、限在在1年以下(含含1年)的各各种 贷款,包包括质押贷款款、抵押贷款款、保证贷款款、信用贷款款、进出口押押汇等。从事事信托业务的的金 融企业业用自有资金金发放的1年年期(含1年年)以内的贷贷款也包括在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按实际贷出的的贷款金额入入账。期末,按按照贷款本金金和适用的利利率计算应收收利息。抵押押贷款应按实实际贷给借款款人的金 额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款,是指金融融企业发放的的贷款期限在在1年以上55年以下(含含5年)的各各种贷 款。 (三)长期贷款款,是指金融融企业发放的的贷款期限在在5年(不含含5年)以上上的各种贷款款。 第十三条 金金融企业发放放的中长期贷贷款的核算,应应当
14、遵循以下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别核算。金融融企业发放的的中长期贷款款,应当按照照实际贷出的的贷款金额入入账。期末,应应当按照贷款款本金和适用用的利率计算算应收取的利利息,并分别别贷款本金和和 利息进行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贷款与政策性性贷款分别核核算。 (三)自营贷款款与委托贷款款分别核算。自自营贷款是指指金融企业以以合法方式筹筹集的资金自自主发放的贷贷款,其风险险由金融企业业承担,并由由金融企业收收取本金和利利息。委托贷贷款是指委托托人提 供资资金,由金融融企业(受托托人)根据委委托人确定的的贷款对象、用用途、金额、期期限、利率等等而代理发放放、监督使用用并协助收回回的贷款,其其风险由委
15、托托人承担。金金融企业发放放委托贷款时时, 只收取取手续费,不不得代垫资金金。金融企业业因发放委托托贷款而收取取的手续费,按按收入确认条条件予以确认认。 (四)应计贷款款和非应计贷贷款分别核算算。非应计贷贷款是指贷款款本金或利息息逾期90天天没有 收回回的贷款。应应计贷款是指指非应计贷款款以外的贷款款。当贷款的的本金或利息息逾期90天天时,应单 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为非应计贷款款时,应将已已入账的利息息收入和应收收利息予以冲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为非应计贷款款后,在收到到该笔贷款的的还款时,首首先应冲减本本金;本金全全部收回 后后,再收到的的还款则确认认为当期利息息收入。 第十四条 金金融
16、企业发放放的贷款应当当在期末按本本制度规定计计提贷款损失失准 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中,应计贷款款与非应计贷贷款应当分别别列示。 第三节 长 期 投 资资 第十五条 长长期投资,是是指除短期投投资以外的投投资,包括持持有时间准备备超 过1年年(不含1 年)的各种种股权性质的的投资、不能能变现或不准准备随时变现现的债券投资资、其他债权权投资和其他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单独核算,并并在资产负债债表中单列项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 金金融企业的长长期股权投资资应当按照以以下规定核算算: (一)长期股权权投资在取得得时按照初始始投资成本入入账。 1.以现金购入入的长期股权权投资,按实实际支付的全全部价
17、款(包包括支付的税税金、手续费费等相关费用用)作为初始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的价款中包含含已宣告但尚尚未领取的现现金股利,按按实 际支付付的价款减去去已宣告但尚尚未领取的现现金股利后的的差额,作为为初始投资成成本。 2.通过行政划划拨方式取得得的长期股权权投资,按划划出单位的账账面价值,作作为初始投资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资产换入的长长期股权投资资,按换出资资产的账面价价值加上应支支付的相关税税费,作为初初始投资成本本。 4.以债转股的的方式取得的的长期股权投投资,按实际际债转股应收收债权的账面面价值,作为为初始投资成成本。 (二)长期股权权投资的核算算,应当根据据不同情况,分分别采用成本本
18、法或权益法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投资单位无控控制、无共同同控制且无重重大影响的,长长期股权投资资应当采用成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对被投资单位位具有控制、共共同控制或重重大影响的,长长期股权投资资应当采 用用权益法核算算。通常情况况下,金融企企业对其他单单位的投资占占该单位有表表决权资本总总额20%或或2 0%以以上,或虽投投资不足200%但有重大大影响的,应应当采用权益益法核算。金金融企业对其其他单位的 投资占该单单位有表决权权资本总额220%以下,或或对其他单位位的投资虽占占该单位有表表决权资本总总额20%或或20%以上上但不具有重重大影响的,应应当采用成本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本法核算时
19、,除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应分得的现金金股利或利润润转为投资)或 收回投投资外,长期期股权投资的的账面价值一一般应当保持持不变。被投投资单位宣告告分派的利润润或现 金股股利,作为当当期投资收益益。 (四)采用权益益法核算时,投投资最初以初初始投资成本本计量,以后后根据投资企企业享有被投投资单位所有有者权益份额额的变动,对对投资的账面面价值进行调调整。 1.采用权益法法核算时,初初始投资成本本与应享有被被投资单位所所有者权益份份额之间的差差额,作为股股权投资差额额处理,按一一定期限平均均摊销,计入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的摊销期限,合合同规定了投投资期限的,按按投资期限摊摊销。合同没没有规定投
20、资期限的,初初始投资成本本超过应享有有被投资单位位所有者权益益份额之间的的差额,按不不超过10年年 的期限摊摊销;初始投投资成本低于于应享有被投投资单位所有有者权益份额额之间的差额额,按不低于于10 年的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法核算时,应应当在取得股股权投资后,按按应享有或应应分担的被投投资单位当年年实现的净利利润或发生的的净亏损的份份额(法律、法法规或公司章章程规定不属属于投资企业业的净 利润润除外),调调整投资的账账面价值,并并作为当期投投资损益。金金融企业按被被投资单位宣宣告分派的利利润或现金股股利计算应分分得的部分,减减少投资的账账面价值。金金融企业在确确认被投资单单位发 生的的
21、净亏损时,应应以投资账面面价值减记至至零为限;如如果被投资单单位以后各期期实现净利润润,投资的企企业应在计算算的收益分享享额超过未确确认的亏损分分担额以后,按按超过未确认认的亏损分担担额 的金额额,恢复投资资的账面价值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投资单位净损损益计算调整整投资的账面面价值和确认认投资损益时时,应当以取取得被投资单单位股权后发发生的净损益益为基础。对对被投资单位位除净损益以以外的所有者者权益的其他他变 动,也也应当根据具具体情况调整整投资的账面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资等原因对长长期股权投资资的核算从成成本法改为权权益法,应当当自实际取得得对被投资单单位控制、共共同控制或对对被投资单位位
22、实施重大影影响时,按经经追溯调整后后股权投资的的账 面价值值加上追加投投资成本作为为初始投资成成本,初始投投资成本与应应享有被投资资单位所有者者权益份额的的差额,作为为股权投资差差额,并按本本制度的规定定摊销,计入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少投资等原因因对被投资单单位不再具有有控制、共同同控制或重大大影响时,应应当中止采用用权益法核算算,改按成本本法核算,并并按投资的账账面价值作为为新的投资成成本。其后,被被 投资单位位宣告分派利利润或现金股股利时,属于于已记入投资资账面价值的的部分,作为为新的投资成成本的收回,冲冲减投资成本本。 (五)金融企业业改变投资目目的,将短期期投资(含自自营证券)划划
23、转为长期投投资,应按短短期投资(含含自营证券)的的成本与市价价孰低结转,并并按此确定的的价值作为长长期投资新的的投资成本 。拟处置的的长期投资不不调整至短期期投资(含自自营证券),待待处置时按处处置长期投资资进行会计处处理。 (六)处置股权权投资时,应应将投资的账账面价值与实实际取得价款款等的差额,作作为当期投资资损益。 第十七条 金金融企业的长长期债权投资资应当按照以以下规定进行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权投资在取得得时,应按取取得时的实际际成本,作为为初始投资成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长期债券投资资,按实际支支付的全部价价款(包括税税金、手续费费等相关费用用)减去已到到期但尚未领领取的债券利利
24、息,作为初初始投资成本本。如果所支支付的税金、手手续费等相关关 费用金额额较小,可以以直接计入当当期投资收益益,不计入初初始投资成本本。 (二)长期债权权投资应当按按照票面价值值与票面利率率按期计算确确认利息收入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成本减去已到到付息期但尚尚未领取的债债券利息、未未到期债券利利息和计入初初始投资成本本的相关税费费,与债券面面值之间的差差额,作为债债券溢价或折折价;债券的的溢 价或折折价在债券存存续期间内于于确认相关债债券利息收入入时摊销。摊摊销方法可以以采用直线法法,也可以采采用实际利率率法。 (三)持有可转转换公司债券券的金融企业业,可转换公公司债券在购购买以及转
25、换换为股份之前前,应按一般般债券投资进进行处理。当当金融企业行行使转换权利利,将其持有有的债券投资资转换为股份份时 ,应按按其账面价值值减去收到的的现金后的余余额,作为股股权投资的初初始投资成本本。 (四)处置长期期债权投资时时,按实际取取得的价款与与长期债权投投资账面价值值等的差额,作作为当期投资资损益。 第十八条 金金融企业的长长期投资应当当在期末时按按照账面价值值与可收回金金额 孰低计计量。 第四节 固 定 资 产产 第十九条 金金融企业的固固定资产,是是指同时具有有以下特征的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商品、提供劳劳务、出租或或经营管理而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限超过1年; (三)单
26、位价值值较高。 第二十条 金金融企业应当当根据固定资资产定义,结结合本企业的的具体情况 ,制定适合合于 本企业业的固定资产产目录、分类类方法、每类类或每项固定定资产的折旧旧年限、折旧旧方法,作为为进行固定资资产核算的依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的固定资产目目录、分类方方法、每类或或每项固定资资产的预计使使用年限、预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减去预计清理理费用,下同同)、折旧方方法等,应当当编制成册,并并按照管理权权限 ,经股股东大会或董董事会,或行行长(经 理理)会议或类类似机构批准准,按照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规定报送送有关各方备备案,同时备备置于金融企企业所在地,以以供投资者等等有关各方查查阅。金融
27、企企业已经确定定并对外报送送,或备置于于金融企 业业所在地的有有关固定资产产目录、分类类方法、预计计净残值、预预计使用年限限、折旧方法法等,一经确确定不得随意意变更,如需需变更,仍然然应当按照上上述 程序,经经批准后报送送有关各方备备案,并在会会计报表附注注中予以说明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产管理的工具具、器具等,作作为低值易耗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取取得固定资产产时,应按取取得时的成本本入账。取得得时 的成本本包括买 价价、进口关税税、运输和保保险等相关费费用,以及为为使固定资产产达到预定可可使用状态前前所必要的支支出。固定资资产取得时的的成本应当根根据具体情况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
28、的不不需要经过建建造过程即可可使用的固定定资产,按实实际支付的买买价、包装费费、运输费、安安装成本、交交纳的有关税税金等作为入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项购入多项没没有单独标价价的固定资产产,按各项固固定资产公允允价值的比例例对总成本进进行分配,分分别确定各项项固定资产的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造的固定资产产,按建造该该项资产达到到预定可使用用状态前所发发生的全部支支出,作为入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资者作为投入入资金投入的的固定资产,按按投资各方确确认的价值,作作为入账价值值。 (四)融资租入入的固定资产产,按租赁开开始日租赁资资产的原账面面价值与最低低租赁付款额额的现值两者者中较低者
29、,作作为入账价值值。如果融资资租赁资产占占企业资产总总额比例等于于或小于300% 的,在在租赁开始日日,企业也可可按最低租赁赁付款额,作作为固定资产产的入账价值值。 (五)在原有固固定资产的基基础上进行改改建、扩建的的(包括技术术改造、更新新改造等,下下同),按原原固定资产的的账面价值,加加上由于改建建、扩建而使使该项资产达达到预定可使使用状态前发发 生的支出出,减去改建建、扩建过程程中发生的变变价收入,作作为入账价值值。 (六)接受的债债务人以非现现金资产抵偿偿债务方式取取得的固定资资产,按实际际抵债部分的的账面价值加加上应支付的的相关税费,作作为入账价值值。 (七)接受捐赠赠的固定资产产,
30、应按以下下规定确定其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供了有关凭据据的,按凭据据上标明的金金额加上应支支付的相关税税费,作为入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有提供有关凭凭据的,按如如下顺序确定定其入账价值值: (1)同类或类类似固定资产产存在活跃市市场的,按同同类或类似固固定资产的市市场价格估计计的金额,加加上应支付的的相关税费,作作为入账价值值; (2)同类或类类似固定资产产不存在活跃跃市场的,按按该接受捐赠赠的固定资产产的预计未来来现金流量现现值,作为入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系旧的固定资资产,按照上上述方法确认认的价值,减减去按该项资资产的新旧程程度估计的价价值损耗后的的余额,作为为入账价值。
31、(八)盘盈的固固定资产,按按以下规定确确定其入账价价值: 1.同类或类似似固定资产存存在活跃市场场的,按同类类或类似固定定资产的市场场价格,减去去按该项资产产的新旧程度度估计的价值值损耗后的余余额作为入账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似固定资产不不存在活跃市市场的,按该该项固定资产产的预计未来来现金流量现现值,作为入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无偿调入的固固定资产,按按调出单位的的账面价值加加上发生的运运输费、安装装费等相关费费用,作为入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账价值中,还还应当包括金金融企业为取取得固定资产产而交纳的契契税、耕地占占用税、车辆辆购置税等相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为为在建工程
32、准准备的各种物物资,应当按按照实际支付付的 买价、增增值税 额、运运输费、保险险费等相关费费用作为实际际成本,并按按照各种专项项物资的种类类进行明细核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余的工程物资资,转作本企企业库存材料料的,按其实实际成本或计计划成本,转转作库存材料料。如可抵扣扣增值税进项项税额的,应应按减去增值值税进项税额额后的实际成成本 或计划划成本,转作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报废、毁损的的工程物资,减减去保险公司司、过失人赔赔偿部分后的的差额,工程程项目尚未完完工的,计入入或冲减所建建工程项目的的成本;工程程已经完工的的,计入当期期营业外收支支 。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的在建工程,包包括施
33、工前期期准备、正在在施工中的建建 筑工程、安安装 工程、技技术改造工程程、大修理工工程等。工程程项目较多且且工程支出较较大的金融企企业,应当按按照工程项目目的性质分项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按照实际发生生的支出确定定其工程成本本,并单独核核算。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的自营工程,应应当按照直接接材料、直接接工资、直接接 机械施工工费等 计量量;采用出包包工程方式的的金融企业,按按照应当支付付的工程价款款等计量。设设备安装工程程,按照所安安装设备的价价值、工程安安装费用、工工程试运转等等所发生的支支出确定工程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的的在建工程达达到预定可使使用状态前因因进行试运转转所 发
34、生的的净支出 ,计计入工程成本本。在建工程程项目在达到到预定可使用用状态前所取取得的试运转转过程中形成成的、能够对对外销售的产产品,其发生生的成本,计计入在建工程程成本,销售售或转为库存存商品时,按按实际销 售售收入或按预预计售价冲减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的的在建工程发发生单项或单单位工程报废废或毁损,减减去 残料价价值和过 失失人或保险公公司等赔款后后的净损失,计计入继续施工工的工程成本本;如为非常常原因造成的的报废或毁损损,或在建工工程项目全部部报废或毁损损,应将其净净损失直接计计入当期营业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所所建造的固定定资产已达到到预定可使用用状态,但尚尚未
35、办理竣竣工决算 的的,应当自达达到预定可使使用状态之日日起,按照工工程预算、造造价或者工程程实际成本等等,按估计的的价值转入固固定资产,并并按本制度关关于计提固定定资产折旧的的规定,计提提固定资产的的折旧。待 办理了竣工工决算手续后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下下列固定资产产应当计提折折旧: (一)房屋和建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备; (三)大修理停停用的固定资资产; (四)融资租入入和以经营租租赁方式租出出的固定资产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用状态应当计计提折旧的固固定资产,在在年度内办理理竣工决算手手续的,按照照实际成本调调整原来的暂暂估价值,并并调整已计提提的折旧额,作作为调整当月月的费
36、用处理理。如果在年年 度内尚未未办理竣工决决算的,应当当按照估计价价值暂估入账账,并计提折折旧;待办理理了竣工决算算手续后,再再按照实际成成本调整原来来的暂估价值值,调整原已已计提的折旧旧额,同时调调整年初留存存收 益各项项目。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下下列固定资产产不计提折旧旧: (一)以经营租租赁方式租入入的固定资产产; (二)已提足折折旧继续使用用的固定资产产; (三)按规定单单独估价作为为固定资产入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 金金融企业应当当根据固定资资产的性质和和消耗方式,合合理地确定固固 定资产的的预计 使用用年限和预计计净残值,并并根据科技发发展、环境及及其他因素,选选择合理的固固定资
37、产折旧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方法可以采用用年限平均法法、工作量法法、年数总和和法、双倍余余额递减法等等。折旧方法法一经确定,不不得随意变更更。如需变更更,应当在会会计报表附注注中予以说明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建、扩建等原原因而调整固固定资产价值值的,应当根根据调整后价价值,预计尚尚可使用年限限和净残值,按按选定的折旧旧方法计提折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旧的固定资产产,应当按照照规定的固定定资产入账价价值、预计尚尚可使用年限限、预计净残残值,以及所所选用的折旧旧方法,计提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一一般应按月提提取折旧,当当月增加的固固定资产,当当月 不提折折旧,从下月月起计提折旧旧;当月减少
38、少的固定资产产,当月照提提折旧,从下下月起不提折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折旧后,不论论能否继续使使用,均不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的固定资产,也也不再补提折折旧。所谓提提足折旧,是是指已经提足足该项固定资资产应提的折折旧总额。应应提的折旧总总 额为固定定资产原价减减去预计净残残值;如果已已对固定资产产计提减值准准备的,还应应当扣除已计计提的固定资资产减值准备备。 第三十二条 与固定资产产有关的后续续支出,如果果使可能流入入企业的经济济利 益超过过了原先的估估计,如延长长了固定资产产的使用寿命命,或者使产产品质量实质质性提高,或或者使产品成成本实质性降降低,则应当当计入固定资资产账面价值值,其增计
39、金金额不应超过过该固定资产产的可 收回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与固定资产有有关的后续支支出,应当作作为费用直接接计入当期损损益。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由由于出售、报报废或者毁损损等原因而发发生的固定资资产 清理净净损益,计入入当期营业外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对固定资产应应当定期或者者至少每年实实地盘点一次次。 对盘盈盈、盘亏 、毁毁损的固定资资产,应当查查明原因,写写出书面报告告,并根据金金融企业的管管理权限,经经股东大会或或董事会,或或行长(经理理)会议或类类似机构批准准后,在期末末结账前处理理完毕。盘盈盈的固定 资资产,计入当当期营业外收收入;盘亏或或毁损的固定定资产,在减减去过
40、失人或或者保险公司司等赔款和残残料价值之后后,计入当期期营业外支出出。 如盘盈、盘亏或或毁损的固定定资产,在期期末结账前尚尚未经批准的的,在对外提提供财务会计计报告时应按按上述规定进进行处理,并并在会计报表表附注中作出出说明;如果果其后批准处处理的金额与与已 处理的的金额不一致致,应按其差差额调整会计计报表相关项项目的年初数数。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对对固定资产的的购建、出售售、清理、报报废和内部转转移等 ,都都应当办理会会计手续,并并应当设置固固定资产明细细账(或者固固定资产卡片片)进行明细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的的固定资产应应当在期末时时按照账面价价值与可收回回金 额孰低低计量,可
41、收收回金额低于于账面价值的的差额,应当当计提固定资资产减值准备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上,固定资产产减值准备应应当作为固定定资产净值的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 无形形资产和其他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的的无形资产,是是指为提供劳劳务、出租给给他人、或为为 管理目的的而持 有的的、没有实物物形态的非货货币性长期资资产。无形资资产分为可辨辨认无形资产产和不可辨认认无形资产。可可辨认无形资资产包括专利利权、非专利利技术、商标标权、著作权权、土地使用用权等;不可可辨认 无形形资产是指商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的商誉,以及及未满足无形形资产确认条条件的其他项项目,不能作作为无形资产产。 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
42、的无形资产在在取得时,应应按实际成本本入账。取得得时 的实际际成本应按以以下方法确定定: (一)购入的无无形资产,按按实际支付的的价款作为实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资者作为投入入资金投入的的无形资产,按按投资各方确确认的价值作作为实际成本本。首次发行行股票而接受受投资者投入入的无形资产产,应按该项项无形资产在在投资方的账账面价值作为为实 际成本本。 (三)接受捐赠赠的无形资产产,应按以下下规定确定其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供了有关凭据据的,按凭据据上标明的金金额加上应支支付的相关税税费,作为实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有提供有关凭凭据的,按如如下顺序确定定其实际成本本: (1)同类或类类
43、似无形资产产存在活跃市市场的,按同同类或类似无无形资产的市市场价格估计计的金额,加加上应支付的的相关税费,作作为实际成本本; (2)同类或类类似无形资产产不存在活跃跃市场的,按按该接受捐赠赠的无形资产产的预计未来来现金流量现现值,作为实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自自行开发并按按法律程序申申请取得的无无形资产,按按依 法取得得时发生 的的注册费、聘聘请律师费等等费用,作为为无形资产的的实际成本。在在研究与开发发过程中发生生的材料费用用、直接参与与开发人员的的工资及福利利费、开发过过程中发生的的租金、借款款费用等,直直接计入 当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费用的研究与与开发费用,在在该项无形资
44、资产获得成功功并依法申请请取得权利时时,不得再将将原已计入费费用的研究与与开发费用资资本化。 第四十条 金金融企业的无无形资产应当当自取得当月月起在预计使使用年限内分分期 平均摊摊销,计 入入损益。如预预计使用年限限超过了相关关合同规定的的受益年限或或法律规定的的有效年限,该该无形资产的的摊销年限按按如下原则确确定: (一)合同规定定受益年限但但法律没有规规定有效年限限的,摊销期期不应超过合合同规定的受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有规定受益年年限但法律规规定有效年限限的,摊销期期不应超过法法律规定的有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定了受益年限限,法律也规规定了有效年年限的,摊销销期不应超过过受益年限
45、和和有效年限两两者之中较短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规定受益年限限,法律也没没有规定有效效年限的,摊摊销期不应超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 金融企业购购入或以支付付土地出让金金方式取得的的土地使用权权, 在尚未未开发或 建建造自用项目目前,作为无无形资产核算算,并按本制制度规定的期期限分期摊销销。金融企业业因利用土地地建造自用项项目时,将土土地使用权的的账面价值全全部转入该在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出出售无形资产产,应将所得得价款与该项项无形资产的的账 面价值值之间的差额额,计入当期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的无形资产,应应当按照本制制度有关收入入确认原则确确认所取得的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认
46、出租无形资资产的相关费费用。 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的无形资产应应当按照账面面价值与可收收回金额孰低低计 量,可可收回金额低低于账面价值值的差额,计计提无形资产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的其他资产,是是指除上述资资产以外的其其他资产,如如 长期待摊摊费用、存出出资本保证金金、抵债资产产、应收席位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摊费用,是指指金融企业已已经支出,但但摊销期限在在1年以上(不不含1年)的的各 项费用用,包括租入入固定资产的的改良支出等等。应当由本本期负担的借借款利息、租租金等,不得得作为 长期期待摊费用处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应当单独核算算,在费用项项目的受益期期限内分期平平均摊
47、销。租租入固定资产产改良支出应应当在租赁期期限与租赁资资产尚可使用用年限两者孰孰短的期限内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待摊 费用应应当在受益期期内平均摊销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委托其他单位位发行股票支支付的手续费费或佣金等相相关费用,减减去股票发行行冻结期间的的利息收入后后的余额,从从发行股票的的溢价中不够够抵销的,或或者无溢价的的,若金额较较小 的,直直接计入当期期损益;若金金额较大的,可可作为长期待待摊费用,在在不超过2年年的期限内平平均 摊销,计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产以外,所有有筹建期间所所发生的费用用,先在长期期待摊费用中中归集,待金金融企业开始始经营当月起起一次计入开开始经营当月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的费用项目不不能使以后会会计期间受益益的,应当将将尚未摊销的的该项目的摊摊余 价值全全部转入当期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本保证金,是是指金融企业业从事保险业业务按规定比比例缴存的、用用于清算时清清偿债务的保保证金。存出出资本保证金金应于金融企企业成立后按按注册资本的的20%提取取,在实际发发生时 ,按按实际发生额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业取得抵债资资产时,按实实际抵债部分分的贷款本金金和已确认的的利息作为抵抵债资产的入入账价值。待待处理抵债资资产应单独核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时,如果取得得的处置收入入大于抵债资资产账面价值值,其差额计计入营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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