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4508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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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随着小轿车在家庭生活中的普及,交通肇事问题也越来越多。翻阅报刊、杂志,各类交通肇事逃逸案常见诸报端。在理论界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运用中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本文将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构成共犯,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进行探讨。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是指违反交通通运输管理法法规,因而发发生重大事故故,致人重伤伤、死亡或者者使公私财产产遭受重大损损失的行为。陈忠林.刑法(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2.最高人民法院22000年111月15日日发布的关关于审理交通通肇事刑事案案件具体应用
2、用法律若干问问题的解释(以以下简称解解释)第55条第2款规规定:“交通肇事后后,单位主管管人员、机动动车辆所有人人、承包人或或者乘车人指指使肇事人逃逃逸,致使被被害人因得不不到救助而死死亡的,以交交通肇事罪的的共犯论处。”这款解释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这个公认的过失犯罪有共犯形态存在。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第一次出现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法第25条条第1款的规规定和刑法学学界的通说理理论,共同犯犯罪是指二人人以上共同故故意犯罪。共共同犯罪的构构成要件有三三方面:(11)主体要件件:必须是两两个以上有刑刑事责任能力力的人或是两两个以上单位位;(2)客客观要件:必必须有
3、共同犯犯罪的行为,各各共同犯罪人人的行为结成成了一个整体体,互相联系系,共同配合合,共同导致致了危害结果果的发生;(33)主观要件件:各共同犯犯罪人之间在在主观上具有有共同犯罪的的故意。若双双方都是过失失犯罪,或者者一方为过失失犯罪,一方方为故意犯罪罪,都不成立立共同犯罪。尽尽管在理论上上有学者认为为过失犯罪中中也存在共同同犯罪,但毕毕竟还停留在在理论探讨阶阶段。自从这一解释出出台后,犹如如一石激起千千层浪,在刑刑法学界引起起了对交通肇肇事罪共同犯犯罪问题乃至至过失犯罪的的共同犯罪问问题的热烈讨讨论。交通肇肇事罪的共犯犯问题顿时成成了研究交通通肇事罪的热热门、疑难问问题之一。二、对最高人民民法
4、院关于于审理交通肇肇事刑事案件件具体应用法法律若干问题题的解释第第5条第2款款的争鸣观点点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在交通事故故发生后,指指使他人逃逸逸,致使被害害人死亡的情情况并不少见见,而且,在在明知交通事事故发生后,肇肇事者应当履履行救助等义义务,但却故故意教唆肇事事者离开现场场,结果使被被害人因没有有得到及时救救助而死亡。因因此,交通肇肇事后,教唆唆他人逃逸的的行为,情节节十分恶劣,完完全有处罚的的必要。解解释如此规规定,在实践践中具有积极极的意义。但但是,在我国国现行的刑法法规定和刑法法理论之下,如如何解释该规规定,却成为为问题。(一)否定
5、论该款解释出台后后,学界大多多数人对这一一解释持否定定态度,“认为这一解解释逻辑混乱乱,内容荒唐唐,别出心裁裁地规定了交交通肇事罪这这一过失犯罪罪的共犯”,不符合我我国刑法第第25条关于于共同犯罪的的理论,与罪罪刑法定原则则相悖,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57-258. 实实属越权解释释,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J.法学,2002,(11):63-64. 是不正正确的。具体看来,否定定论者又有以以下不同观点点:1.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指使肇肇事人逃逸,致致使被害人因因得不到救助助而死亡的,对对教唆
6、、帮助助者应按包庇庇罪定罪处罚罚。朱明锁.教唆、帮助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J.中国检察日报,2001,(3):24-28.解释第5条条与刑法基本本理论不符。交交通肇事罪作作为典型的过过失犯罪,加加重情节的帮帮助犯并不能能构成基本罪罪的共犯。理理由是:根据据我国刑法规规定,共同犯犯罪只能存在在于二人以上上共同故意犯犯罪之中,双双方过失或一一方故意一方方过失均不能能构成共同犯犯罪。机动车车驾驶员所在在的单位主管管人员、机动动车辆所有人人、承包人或或者乘车人指指使肇事人逃逃逸,致使被被害人因得不不到救助而死死亡,由于该该“教唆、帮助助逃逸”之行为发生生在交通肇事事之后,而共共犯只能存在在于基本罪行
7、行为的实施过过程当中,因因而交通肇事事后“教唆、帮助助逃逸”行为人并不不能构成交通通肇事罪之共共犯。该观点认为,单单位主管人员员、机动车辆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为窝藏藏、包庇肇事事者,指使或或帮助其逃逸逸的,对教唆唆、帮助者应应按包庇罪定定罪处罚,并并可视肇事逃逃逸后造成后后果的严重程程度,决定对对教唆、帮助助者是否从轻轻、从重处罚罚。笔者认为,对于于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指使肇肇事者逃逸的的,不应构成成包庇罪。所所谓包庇罪,是是指明知是犯犯罪的人而为为其提供隐藏藏处所、财物物,帮助其逃逃匿的行为。该该行为均为单单纯的帮助行行为,而指使使逃逸行为,从从性
8、质上来讲讲,更为典型型的是一种唆唆使、教唆行行为,它在肇肇事者逃逸过过程中所起的的作用是,当当肇事者惊慌慌失措,一时时还不知何去去何从时,挑挑起肇事者的的逃逸念头;当肇事者在在救助被害人人和逃避法律律责任之间左左右摇摆时,坚坚定肇事者的的逃逸信心。从从指使逃逸行行为在逃逸致致人死亡过程程中所起的作作用来看,指指使行为不像像包庇罪中的的包庇行为那那样,起的作作用是单纯包包庇犯罪人逃逃避法律追究究,而是在追追求逃避法律律追究的同时时,又唆使肇肇事者犯下了了更重的罪。2.对指使者应应当单独定罪罪,以故意伤伤害或故意杀杀人(间接故故意)的教唆唆犯定罪。刘志华.指使肇事人逃逸不应定为交通肇事罪J.中国检
9、察日报,2002:78-79.这种观点的理由由如下:第一,指使者对对被害人的死死亡或重伤是是持一种间接接故意的心理理态度。指使使者指使肇事事者逃逸是在在交通事故发发生后,被害害人已经受到到侵害的情况况下进行的,从从而使被害人人人身损害的的结果扩大,其其显然持一种种间接故意的的心理态度。由由于间接故意意犯罪以发生生后的结果的的危害程度为为定罪基础,因因此在被害人人死亡的情况况下应以间接接故意杀人的的教唆犯处理理,在被害人人没有死亡的的情况下以故故意伤害的教教唆犯处理。第二,对指使逃逃逸的行为进进行打击符合合刑法的处罚罚原则。单位位主管人员、机机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或者乘车人人指使肇事者者逃逸
10、的,构构成了教唆犯犯,对被指使使人的犯罪意意图形成起了了积极作用,本本着对故意犯犯罪从重打击击的原则,对对指使肇事者者逃逸的行为为进行单独定定罪也是合理理的。笔者认为,对于于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或者乘乘车人指使肇肇事者逃逸的的,以故意伤伤害或故意杀杀人的教唆犯犯定罪是较为为合理的。3.视两种不同同情形,分别别定罪,一种种是对肇事者者定为交通肇肇事罪,对单单位主管人员员等定为过失失致人死亡罪罪;另一种是是对单位主管管人员等以间间接故意杀人人罪处理,对对肇事者则以以交通肇事罪罪和间接故意意杀人罪并罚罚。冯春.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3):
11、45-47.这里应分为两种种情况来认定定:第一种情情况,当单位位主管人员、机机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以及乘车人人逃逸时对被被害人的死亡亡结果持过失失的心态,如如误以为被害害人没有受伤伤或者仅是轻轻微伤,此时时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以及乘乘车人和肇事事人对被害人人的死亡结果果是持过失的的罪过形态,而而根据我国刑刑法对共同犯犯罪只能由共共同故意构成成的规定,二二人以上共同同过失犯罪的的,不以共同同犯罪论处。因因此,交通肇肇事后,指使使人指使肇事事人逃逸,导导致被害人死死亡的,不能能以交通肇事事罪的共犯论论处,而应分分别定罪,对对肇事人定为为交通肇事罪罪,对单位主主管人员、机机
12、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以及乘车人人可定为过失失致人死亡罪罪。第二种情情况,当单位位主管人员、机机动车辆所有有人、承包人人以及乘车人人指使肇事人人逃逸,对被被害人的死亡亡结果持放任任态度的,对对单位主管人人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以及乘乘车人更不应应认定为交通通肇事罪,而而应以间接故故意杀人罪处处理,对肇事事人则以交通通肇事罪和间间接故意杀人人罪并罚。笔者认为,该观观点中的第一一种情况是不不合理的,指指使者对被害害人的死亡结结果所持的心心态不应认定定为过失,指指使者在被害害人已经受到到侵害的情况况下指使肇事事者逃逸,从从而使被害人人人身损害的的结果扩大,显显然持间接故故意的心理态态度。也
13、有学学者指出即使使主观方面是是间接故意,也也必须以主观观上知道可能能发生被害人人伤害或死亡亡的后果为前前提,那么如如果指使者不不在现场,无无法判断被害害人是否会真真的受到重伤伤或会死亡而而指示交通肇肇事者逃逸时时,所持的心心态就应认定定为过失。笔笔者认为,这这显然是指使使者逃避法律律追究的借口口。首先,指指使人在明知知被害人有死死亡危险的情情况下仍然指指使肇事者逃逃逸,则他对对被害人可能能死亡的危险险采取了放任任的态度,其其主观上的罪罪过显然是间间接故意。其其次,本着对对教唆犯从重重打击的原则则,对指使者者指使逃逸行行为的主观态态度认定为间间接故意是较较为合理的。第第二种情况,对对单位主管人人
14、员、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承承包人以及乘乘车人以间接接故意杀人罪罪处理,对肇肇事者则以交交通肇事罪和和间接故意杀杀人罪并罚。笔笔者认为,对对肇事者需要要分情况定罪罪。若肇事者者第一阶段的的先行行为构构成了交通肇肇事罪,这时时才能数罪并并罚。若先行行的肇事行为为只是普通的的交通事故,不不符合交通肇肇事罪的构成成要件,又怎怎能以交通肇肇事罪和间接接故意杀人罪罪并罚呢?(二)肯定论也有学者试图在在现有刑法规规定的框架之之内来探讨该该解释的合理理性。因为现现行刑法对共共同犯罪的规规定限于故意意犯罪,因此此肯定论的观观点也主要是是围绕交通肇肇事罪中存在在着故意形态态这个主题进进行的。主要要存在以下观观点:1
15、.将“逃逸”行为理解为为故意实施的的行为,从而而在故意的范范围内成立共共同犯罪。杨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兼评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J.宜宾学院学报,2008,(1):66-69.持该观点的人认认为,肇事者者引发交通事事故是过失的的,对肇事行行为不存在按按照共犯处罚罚的问题。但但是,刑法法第1333条将逃逸这这种故意实施施的行为规定定为交通肇事事罪加重处罚罚的情节,而而且在肇事后后逃逸的问题题上,肇事者者主观上是故故意的,其他他人指使其逃逃逸,具有共共同的故意,而而且逃逸行为为与被害人的的死亡具有因因果关系,符符合共犯的构构成条件。2.以复合罪过过的新理论解解释交通肇事事罪的共犯问问题。储槐植
16、.读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J.人民法院报,2000,(3):83-84.虽然交通肇事罪罪在传统理论论上被认为是是典型的过失失犯罪,但由由于新刑法增增加了“因逃逸致人人死亡”的情节,交交通肇事罪已已不再是典型型的过失犯罪罪,而成为一一种复合罪过过形式的犯罪罪类型,其前前两个刑档都都是出于过失失,第三个刑刑档是故意。所所以在故意形形态里存在共共犯,完全符符合我国刑法法关于共犯的的规定和理论论。三、交通肇事罪罪不能构成共共犯笔者认为,交通通肇事罪不能能构成共犯,理理由如下:1.在交通肇事事案件中,不不存在共同犯犯罪问题。刑刑法第255条明确规定定:共同犯罪罪是指二人以以上共同故意意犯罪。此条条款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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