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7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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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进一步加强预预拌商品混凝凝土(以下简简称预拌混凝凝土)生产质质量管理,保保证预拌混凝凝土质量,根根据建筑法法、建设设工程质量管管理条例、建建筑业企业资资质管理规定定、福建建省建设工程程质量管理条条例等法律律法规,结合合本省实际,制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本省行政区域域内从事房屋屋建筑和市政政基础设施工工程预拌混凝凝土生产活动动以及对该活活动实施监督督管理,应遵遵守本标准。第三条鼓励励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以下简简称“企业”)做强做大,加加大科研经费费投入,研发发高性能预拌拌混凝土并申申请专利。第四条省住住房城乡建设设厅对全省预预拌混凝
2、土生生产活动实施施统一监督管管理,质量监监督管理具体体工作委托省省建设工程质质量安全监督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城乡建设主管管部门负责对对本行政区域域内的预拌混混凝土生产活活动实施监督督管理,质量量监督管理具具体工作委托托所属的工程程质量监督机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建设主管部门门和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以以下简称“主主管部门”)。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向所在在县(市、区区)行政区域域外的工程项项目供应预拌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主管管部门应建立立“业主监督、社社会监督、政政府监督”的预拌混凝凝土质量监督督管理体
3、系,强强化各方主体体责任。第二章企业业、分厂(分分站)管理第六条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应按照照建筑业企企业资质管理理规定和本本标准规定取取得预拌混凝凝土专业资质质或分厂(分分站)备案证证后方可在资资质证书(备备案证)注明明的生产地址址和承包工程程范围内从事事生产预拌混混凝土活动。第七条企业业设立分厂(分分站)应满足足下列条件:(一)取得预拌拌混凝土专业业资质三年以以上;(二)其有职称称的工程技术术和经济管理理人员不少于于15人,其其中工程技术术人员不少于于l0人(工工程技术人员员中,具有中中级以上职称称的人员不少少于5人)。分厂(分站)的的工程技术人人员、厂房、设设备设施、试试验室及试验验室主
4、任、检检测人员应单单独配置,其其中工程技术术人员不少于于3人,试验室室及试验室主主任、检测人人员应符合本本标准要求。企企业应加强对对分厂(分站站)生产质量量管理,并对对分厂(分站站)生产的预预拌混凝土质质量负责。分厂(分站)实实行备案制和和备案条件核核查制。三级级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设立分厂厂(分站)的的,应向分厂厂(分站)所所在地设区市市住房城乡建建设主管部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商品混凝土专专业企业设立立分厂(分站站)的,经分分厂(分站)所所在地设区市市住房城乡建建设主管部门门初审同意后后向省住房城城乡建设厅备备案。企业在在所在地设区区市以外设立立分厂(分站站)的,应在在分厂(分站站)取
5、得备案案证一个月内内将备案情况况书面告知企企业所在地设设区市主管部部门。第八条企业业申请预拌混混凝土专业资资质时应提交交混凝土专项项试验室(以以下简称试验验室)材料,分厂(分站站)备案时应应提交分厂(分分站)材料。(一)所提交的的试验室材料料应包括以下下要件:1.试验室管理理制度;2.试验室主任任的身份证明明、职称证书书、任职文件件;3.试验室主任任、检测人员员的岗位合格格证书及社会会保险凭证;4.试验仪器的的相应证明。(二)所提交的的分厂(分站站)材料应包包括以下要件件:1.预拌商品混混凝土专业企企业分厂(分分站)备案申申请表(见附附件1);2.企业资质证证书副本复印印件;3.企业对分厂厂(
6、分站)负负责人授权委委托书;4.企业有职称称的工程技术术和经济管理理人员的职称称证书、身份份证明及社会会保险凭证;5.分厂(分站站)工程技术术人员的职称称证书、身份份证明及社会会保险凭证;6.分厂(分站站)试验室管管理制度;7.分厂(分站站)试验室主主任的身份证证明、职称证证书、任职文文件;8.分厂(分站站)试验室主主任、检测人人员的岗位合合格证书及社社会保险凭证证;9.分厂(分站站)厂房、设设备设施、试试验仪器的相相应证明。第九条 主管管部门受理企企业资质或分分厂(分站)备备案申请后,应应按照本标准准第三章对试试验室进行现现场核查。经经现场核查试试验室不符合合要求的,主主管部门不予予发放资质
7、证证书或备案证证。第三章试验验室管理第十条企业业及其分厂(分分站)应按照照“预拌商品品混凝土专业业企业资质等等级标准”要求设立混混凝土专项试试验室,试验验室实行主任任负责制。第十一条 试试验室检测人人员配备应符符合下列要求求:(一)试验室主主任应具有55年以上相关关专业检(试试)验工作经经历并具有相相关专业社会会化评审中级级及以上技术术职称,且持持有经福建省省住房城乡主主管部门考核核合格的配合合比设计检测测项目岗位合合格证书。(二)从事相应应检测项目工工作1年以上上且持有经福福建省住房城城乡主管部门门考核合格的的配合比设计计、试块强度度、水泥物理理力学性能等等3个检测项项目岗位合格格证书之一的
8、的专职检测试试验员(含试试验室主任)不少于6人人,且上述三三个检测项目目中每个检测测项目应有不不少于3人持持有其岗位合合格证书。试试验室主任、检检测人员年龄龄不得超过665周岁。第十二条 试试验室主任、检检测人员不得得同时受聘于于两个及以上上企业或分厂厂(分站)。第十三条 试试验室主任在在同一企业从从业不满2年年和检测人员员在同一企业业从业不满11年的,原则则上不得办理理变更手续。试验室主任发生生变更的,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应在变变更后20个个工作日内向向企业资质原原发证机关或或分厂(分站站)原备案机机关提交原试试验室主任解解聘合同证明明和新任试验验室主任任职职文件、身份份证、职称证证书、聘
9、任合合同和社会保保险证明原件件及复印件等等相关材料,经经原发证(备备案)机关核核查后办理变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试试验室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能能力具备混凝土质质量控制标准准(GB550164)中中水泥、粗骨骨料、细骨料料、粉煤灰、矿矿粉、外加剂剂质量主要控控制项目和混混凝土配合比比、抗压强度度、坍落度、凝凝结时间、表表观密度、抗抗渗性能、泌泌水、含气量量、拌合物中中水溶性氯离离子最大含量量等参数的检检测能力。以以上参数及其其指标应根据据现行国家、行行业和地方规规范标准适时时调整。(二)仪器设备备和检(试)验验环境1仪器设备配配置应能满足足相应检测能能力的要求,并并提供有效的的检定证明,
10、水水泥抗折试验验机、压力试试验机应具备备恒加载和数数据自动采集集功能。2试验室环境境应符合有关关规范、标准准的要求;混混凝土标准养养护室面积不不少于30平平方米,且应应能满足生产产和检(试)验验要求。第十五条 试试验室与搅拌拌站(楼)配配料控制系统统软硬件应满满足福建省住住房和城乡建建设厅信息化化建设有关要要求,并与“福福建省建设工工程检测管理理信息系统”三三者互联互通通。第十六条 试试验室必须严严格按照现行行国家、行业业和地方有关关规范标准及及检测能力出出具检(试)验验报告,检(试试)验报告应应信息准确,数数据真实,检检测、审核、签签发等人员签签字应齐全。检检测、审核、签签发人员应持持有相应
11、的检检测项目岗位位合格证书。第十七条 检检(试)验流流转单、样品品、原始记录录、检(试)验验报告的编号号应按年分类类流水编号,编编号应连续,不不得抽撤、涂涂改,确保检检(试)验过过程可追溯,并并单独建立不不合格检(试试)验报告台台帐。第十八条 检检测试样留置置应符合下列列要求:(一)设立检测测试样管理员员,负责试样样留置工作。试试样的分类、放放置、标识、登登记等应符合合有关规定,并并按规定程序序、环境、数数量和要求留留置;(二)非破坏性性检测、且可可重复检(试试)验的试样样,应在样品品检(试)验验后留置不少少于7天;破破坏性试样,应应在样品检(试试)验后留置置不少于3天天。水泥封存存样保留不少
12、少于40天。第四章预拌拌混凝土质量量控制第十九条企企业及其分厂厂(分站)应应建立以试验验室为核心的的质量保证体体系,加强工工程技术和检检测人员业务务培训,制定定仪器设备、检检测人员、作作业指导等试试验室管理制制度,编制企企业及其分厂厂(分站)质质量手册,确确保预拌混凝凝土生产质量量。第二十条 在在天然砂资源源匮乏的地区区要积极推广广人工砂,严严格控制净化化海砂使用范范围。未经净净化处理或净净化处理不符符合要求的海海砂不得用于于配制混凝土土。严禁净化化海砂用于钢钢筋或劲钢(管管)混凝土等等钢材与混凝凝土共同受力力的结构。第二十一条 人工砂或净净化海砂应采采用具有法人人资格的生产产厂家供应的的成套
13、设备生生产。企业或或分厂(分站站)可自行生生产,或向具具有法人资格格的企业购买买人工砂或净净化海砂。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应应建立进厂原原材料台账(格格式见附件22)。原材料料存储应符合合下列要求:(一)水泥、掺掺合料、外加加剂等原材料料应采用密封封的储料筒仓仓,按照不同同的品种、规规格、生产厂厂家分别存储储,严禁混仓仓。(二)厂区内砂砂、石等原材材料堆场应进进行硬化处理理,按照不同同的品种、规规格设置隔墙墙分仓堆放,净净化前后的海海砂还应有严严格的隔离措措施。第二十三条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应应强化原材料料质量控制,做做好原材料进进厂验收记录录(包括厂名名或产地、品品牌规格、数数
14、量、出厂质质量证明书和和有效期内质质保书)。进进厂的原材料料应取样复验验,符合国家家、地方有关关规范标准规规定后方可使使用。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可可根据本单位位常用材料,按按有关规范标标准通过系统统试验制订出出砼常用配合合比表,并每每半年进行不不少于一次验验证,当原材材料产地(厂厂家)、品种种、质量等有有显著变化时时应重新进行行配合比设计计。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应应通过试验确确定预拌混凝凝土所使用的的掺合料品种种及其掺量。预预拌砼掺合料料应使用符合合现行国家、行行业和地方有有关规范标准准规定的粉煤煤灰或磨细矿矿渣。预拌砼砼掺合料最大大用量必须符符合现行国家家、行业和
15、地地方有关规范范标准规定,使使用单种掺合合料时,掺合合料与水泥比比例不得超过过1:4(大大体积混凝土土掺合料与水水泥比例不得得超过1:22);使用多多种掺合料时时,掺合料与与水泥比例不不得超过1:3(大体积积混凝土掺合合料与水泥比比例不得超过过1:1.55)。当水泥泥中混合材掺掺量在20%以上时,混混合材超出部部分应计入掺掺合料掺量。使用前一条款规规定外其他品品种掺合料,或或掺合料掺量量超过前一条条款规定允许许范围的,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应事先先取得需方的的书面同意,且且委托有相应应资质的检测测机构对相应应的混凝土构构件实体强度度按检验批进进行鉴定,并并将鉴定情况况书面报告需需方和工程项项目
16、所在地工工程质量监督督机构。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应应建立出厂预预拌混凝土台台账(格式见见附件3),并并按照现行国国家、行业和和地方有关规规范标准及合合同要求,对对运送至交货货地点的预拌拌混凝土质量量负责。需方方负责组织实实施预拌混凝凝土质量交货货检验,未组组织实施或因因交货检验不不规范造成无无法对预拌混混凝土质量进进行判定的,视视为已交付的的预拌混凝土土质量符合要要求。企业或分厂(分分站)与需方方预拌混凝土土在施工现场场进行交货检检验,并形成成交货检验记记录(格式见见附件4)。交交货检验项目目包括现场取取样检测的混混凝土坍落度度和混凝土强强度等。坍落落度检验应在在施工现场运运输车
17、卸料口口取样。泵送送混凝土强度度检验应在施施工现场浇筑筑地点出料口口取样,非泵泵送混凝土强强度检验应在在施工现场混混凝土运输车车卸料点取样样。其它质量量指标由供需需双方根据现现行国家、行行业和地方有有关规范标准准在合同中约约定。第二十七条 交货检验混混凝土强度以以供需双方共共同取样送检检的标准条件件养护试块强强度为依据,双双方应在试块块上标明工程程名称、取样样部位、取样样日期、强度度等级等不可可更改的标识识,送至双方方共同认可的的标养室养护护,并在双方方共同认可的的检测机构或或试验室检验验。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其分分厂(分站)依依据混凝土土强度检验评评定标准(GGB/T500107)对对交货检验
18、混混凝土强度评评定结果进行行判定,交货货检验混凝土土强度评定的的检验批划分分宜与结构构构件标准养护护试件强度评评定的检验批批划分一致。企企业及其分厂厂(分站)对对预拌混凝土土交货检验强强度评定结果果负责,并将将评定结果书书面告知需方方。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土强度出厂检检验和交货检检验不得作为为评定和检查查结构构件混混凝土强度的的依据。第三十条 预预拌混凝土由由搅拌机卸入入运输车开始始至该运输车车开始卸料为为止的运送时时间应满足有有关国家、地地方规范标准准及合同规定定。超过规定定运送时间未未卸料或已初初凝的预拌混混凝土不得使使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对不符合有关关要求的预拌拌混凝土应予予以退
19、货,并并做好退货记记录(格式见见附件5);企业或分厂厂(分站)对对被退货的预预拌混凝土应应妥善处置并并做好处置记记录。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土在运输、等等待、卸料、泵泵送和振捣等等过程中严禁禁加水。向预预拌混凝土中中加水且使用用于工程的,由由加水的责任任单位承担由由此造成的后后果。第三十三条 发现施工单单位使用超过过规定运送时时间或已初凝凝的预拌混凝凝土,或向预预拌混凝土加加水的,发现现单位应及时时制止,制止止无效的应向向工程项目所所在地主管部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生产预拌混混凝土应有完完整的生产情情况记录存档档备查,使用用的原材料、砼砼出厂检验报报告等应与配配合比通知单单一一对应。需需方授权
20、人有有权检查、核核对企业或分分厂(分站)生生产配合比等等有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产过程中生产产情况记录、检检(试)验记记录及检(试试)验报告等等内业资料均均应建立台账账并归档保存存,保存时间间不少于五年年。第五章 监督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应保证预拌混混凝土生产活活动监督抽查查抽测工作专专项经费,确确保开展工作作必要的交通通工具、仪器器设备和专业业技术人员,保保证具备抽查查抽测能力。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采采用抽查抽测测方式对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的生产产活动实施监监督管理,并并根据抽查抽抽测情况对企企业或分厂(分分站)实行差差异化动态监监管。主要内内容包括:(一)抽查企业业资质或分厂厂(分
21、站)备备案情况;(二)抽查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质量保保证体系运行行情况;(三)抽查原材材料的进厂检检验情况;(四)抽查预拌拌混凝土质量量控制及检验验情况;(五)抽查计量量设备、检(试试)验仪器及及其检定情况况,试验室环环境条件;(六)抽查试验验室检试验情情况及其资料料;(七)抽查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及其试试验室人员资资格条件;(八)抽查检(试试)验和生产产数据上传情情况;(九)抽测原材材料及预拌混混凝土的质量量;(十)对企业或或分厂(分站站)实施动态态考核管理,具具体管理规定定见附件6。第三十七条 企业或分厂厂(分站)所所在地主管部部门抽查抽测测的项目及其其频率应符合合下列要求。开开展抽查
22、抽测测时,应形成成抽查抽测记记录(格式见见附件7),且且抽查抽测应应符合附件88-18-12规定。(一)抽查。每每家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抽抽查原材料质质量控制、生生产过程质量量控制、预拌拌混凝土质量量检验、试验验室条件每年年不少于1次次,抽查试验验室人员到位位、检(试)验验和生产数据据实时上传情情况每半年不不少于1次。(二)抽测。每每家企业或分分厂(分站)抽抽测掺合料、预预拌混凝土质质量每半年不不少于1次,抽抽测水泥、砂砂、外加剂质质量每年不少少于1次。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对预拌混凝土土生产活动实实施监督检查查时,有权采采取下列措施施:(一)进入企业业或分厂(分分站)生产现现场进行检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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