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9)43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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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总则 第第一条 为加强强我市城城市房屋屋拆迁管管理,保保护拆迁迁当事人人双方的的合法权权益,根根据国务务院城城市房屋屋拆迁管管理条例例(以以下简称称条例例)和和云南南省城市市房屋拆拆迁管理理实施细细则(以以下简称称细则则),结结合我市市实际,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第二条 凡在本本市城市市规划区区内国有有土地上上因城市市建设需需要拆迁迁房屋及及其附属属物的单单位和个个人,均均应遵守守本办法法。 第第三条 昆明市市房产管管理局是是全市城城市房屋屋拆迁工工作的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具具体管理理工作由由市房产产管理局局房屋拆拆迁管理理处负责责。 第第二章 管理原原则
2、第第四条 因城市市建设需需要拆迁迁房屋的的单位或或个人,必必须持昆昆明市计计委和规规划部门门批准的的文件、拆拆迁安置置资金、安安置房源源情况、相相关单位位的担保保书等有有关证明明资料向向拆迁主主管部门门提出申申请,经经审查批批准发给给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并并发布房房屋拆迁迁公告后后,方可可进行拆拆迁。 未未经拆迁迁主管部部门批准准,拆迁迁人不得得自行发发布房房屋拆迁迁公告。 第第五条 凡需从从事拆迁迁活动的的单位和和个人,由由拆迁主主管部门门负责进进行资质质审查。经经审查合合格,发发给拆拆迁资格格证和和拆迁迁工作证证的,方方可从事事拆迁。未未取得拆拆迁资格格 证和和未经批批准发布布房屋屋拆迁公
3、公告的的拆迁人人,或者者未取得得拆迁迁工作证证的人人员,均均不得开开展和从从事房屋屋拆迁业业务。 拆拆迁工作作人员在在拆迁现现场应当当佩戴拆拆迁工作作证,无无拆迁迁工作证证和房房屋拆迁迁公告的的,被拆拆迁人可可以拒绝绝协商有有关搬迁迁事宜和和拒绝搬搬迁。 第第六条 拆迁施施工队伍伍实行房房屋拆迁迁施工许许可证制制度,没没有房房屋拆迁迁施工许许可证的的队伍,一一律不得得从事拆拆迁施工工。 房房屋拆迁迁施工许许可证由由拆迁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发发放。 第第七条 领取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后,拆拆迁人必必须与被被拆迁人人(产权权人和使使用人)签签订补偿偿、安置置协议。未未签订补补偿安置置协议的的,不得得拆
4、迁。 签签订协议议时,被被拆迁人人应当出出具房产产证(使使用证)、户户口册和和身份证证。如委委托他人人代签协协议时,必必须有委委托书,无无委托书书而签订订的协议议无效。 补补偿安置置协议书书由拆迁迁主管部部门统一一印制。 第第八条 拆迁项项目可以以由拆迁迁主管部部门实行行拆迁招招标。实实行招标标的拆迁迁项目,由由中标单单位与建建设单位位签订委委托拆迁迁合同。 第第九条 拆除产产权人下下落不明明的房屋屋,由拆拆迁人申申请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发布布公告,自自公告发发布之日日起三十十日内房房主或被被委托人人应当与与拆迁人人签订拆拆迁协议议。逾期期不签订订拆迁协协议或 产权人人下落不不明的,由由拆迁人人提
5、出补补偿、安安置方案案,报拆拆迁主管管部门批批准后实实施拆迁迁。拆迁迁前,拆拆迁主管管部门应应当组织织拆迁人人对被拆拆除房屋屋实行勘勘察,并并向公证证机关 办理证证据保全全。 拆拆除无房房产证的的房屋,拆拆迁人应应当事先先申请房房屋产权权监理部部门进行行鉴定,并并根据鉴鉴定结论论确定补补偿、安安置事宜宜。 第第十条 拆迁人人与被拆拆迁人在在公告规规定的期期限内,经经协商未未达成拆拆迁协议议的,可可以向拆拆迁主管管部门申申请调解解和裁决决。当事事人对裁裁决不服服的,可可在接到到裁决书书之日起起十五天天内向人人民法院院起诉。 第第十一条条 拆迁迁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对持拆拆迁资格格证的的单位和和本市城
6、城市规划划区内的的房屋拆拆迁活动动进行监监督检查查,依法法查处和和纠正拆拆迁活动动中各种种违法违违章行为为。被检检查者应应当如实实提供情情况和有有关资料料,不得得拒绝接接受检查查。 第第三章 补偿 第第十二条条 被拆拆迁的房房屋及其其附属物物,在拆拆迁前必必须经市市房管局局房屋产产权监理理部门进进行产权权认定勘勘估。 第第十三条条 拆除除违法建建筑和超超过批准准期限的的临时建建筑,不不予补偿偿。拆除除未超过过批准期期限的临临时建筑筑物,按按勘估价价补偿。因因城市建建设需要要,按规规划要求求必须无无条件拆拆除的临临时建筑筑,不予予补偿。 拆拆除在拆拆迁公告告发布后后进行装装修或扩扩建等的的房屋部
7、部分,不不予补偿偿;拆除除在拆迁迁公告发发布前已已装修的的部分,按按发票总总额扣除除每年110的的折旧率率进行补补偿;无无发票的的,按勘勘估价补补偿。 拆拆除共有有产权的的房屋,偿偿还房屋屋产权仍仍为共有有产权,结结构差价价和超面面积款等等由产权权共有人人按比例例共同分分摊。 第第十四条条 补拆拆迁人在在房屋拆拆迁期间间,享有有3至66天公假假,并由由拆迁人人按附表表一的规规定发给给搬家费费。 拆拆除住宅宅、非住住宅,拆拆迁人未未向被拆拆迁人提提供临时时周转用用房的,拆拆迁人应应按附表表一的规规定付给给被拆迁迁人临时时过渡费费。 拆拆除生产产车间、商商业铺面面或是其其它营业业性的非非住宅异异地
8、安置置的,由由拆迁人人按附表表一的规规定给予予被拆迁迁人一次次性地段段差损失失补偿。 对对于按时时搬迁的的被拆迁迁人,拆拆迁人可可按附表表一的规规定给予予奖励。 第第十五条条 拆迁迁人为被被拆迁人人提供周周转房的的,住宅宅房屋,由由拆迁人人按直管管公房租租金标准准按月向向被拆迁迁人收取取房租;非住宅宅房屋,由由拆迁人人负责交交纳房租租,同时时不再向向被拆迁迁人发放放过渡费费。 第第十六条条 因拆拆迁房屋屋需要迁迁移管线线或者铺铺设临时时管线的的费用,由由拆迁人人按照有有关部门门规定的的标准付付给被拆拆迁人或或由双方方协商解解决。 第第四章 安置 第第十七条条 拆迁迁的安置置地点,应应当根据据城
9、市规规划要求求和建筑筑工程性性质,按按照有利利于城市市改造的的原则确确定。 住住宅原则则上异地地安置,商商业零售售网点就就近安置置,生产产、仓库库、办公公等用房房异地安安置。 拆拆迁自有有产权住住宅,拆拆迁人应应当提供供三个以以上安置置地点供供被拆迁迁人选择择。 住住宅、非非住宅原原则上实实行一次次性安置置。不能能一次性性安置的的,住宅宅的过渡渡期最长长不得超超过122个月;非住宅宅,最长长不得超超过244个月。特特殊情况况需要延延长过渡渡期的,需需经拆迁迁主管部部门批准准,住宅宅的延长长期限不不得超过过6个月月,非住住宅不得得超过11年。 第第十八条条 拆迁迁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对安置置房进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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