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研究与分析536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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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立法目的】为为了规范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行政处罚罚案件办理程程序,保障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正确实实施行政处罚罚,保护公民民、法人和其其他组织的合合法权益,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行行政处罚法等等法律法规规规定,结合执执法实践,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适用范围】各各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办办理行政处罚罚案件,适用用本规定。法法律、法规另另有规定的,依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办办案原则】办办理行政处罚罚案件,应当当做到事实清清楚,证据确确凿,程序合合法,法律、法法规、规章适适用准确,处处罚公正、适
2、适当,执法文文书使用正确确、规范。第四条【办办案协作】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在办理理行政处罚案案件过程中应应当加强协作作。对其他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提出的的协查请求,应应当协助和配配合。对发现现的违法行为为依法应当由由其他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等有关部门门进一步处理理的,应当将将有关情况及及时予以通报报。第五条【监监督检查】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应当加加强对本级案案件承办机构构和下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办理行政政处罚案件的的监督检查,发发现错误,应应当及时予以以纠正。上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有权对下级级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违法法办理的行政政处罚案件予予以撤销;对对下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办理的重大大行
3、政处罚案案件进行督办办。第六条【案案件回避】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办理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实行回避制制度。案件承承办人员、审审理人员和听听证主持人与与案件有直接接利害关系的的,应当回避避。当事人或者者前款规定人人员本人申请请回避应当在在行政处罚决决定作出之前前提出,并由由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主要要负责人作出出是否回避的的决定。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主要负责责人是否回避避由上一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决定。第二章 行行政处罚的管管辖第七条【地地域管辖】行行政处罚案件件由违法行为为发生地的县县级以上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管辖。县级以上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跨行行政区域的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应当报请请共同的上一一级
4、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做做好协调工作作。相关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应当协助助和配合异地地办理案件的的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查处处案件。第八条【指指定管辖】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之间对对管辖权发生生争议的,报报请共同的上上一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的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由于于特殊原因不不能行使管辖辖权的,由上上一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直接管辖或或者指定管辖辖。第九条【管管辖权转移】上上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在在必要时,可可以直接办理理下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管辖的行政政处罚案件,也也可以将自己己管辖的行政政处罚案件交交由下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办理。对重大、复复杂的行政处处罚案件,下下级质量技
5、术术监督部门可可以报请上一一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办办理。第十条【移移送管辖】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发现办办理的案件不不属于本部门门管辖时,应应当将案件移移送有管辖权权的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管辖辖权有异议的的,应当报请请共同的上一一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指指定管辖,不不得再自行移移送。第十一条【系系统外移送管管辖】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发现办理的的案件属于其其他行政管理理部门管辖的的,应当依法法移送其他有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发现现违法行为涉涉嫌犯罪的,应应当依照有关关规定将案件件移送司法机机关。第三章 行行政处罚的一一般程序第十二条【立立案前置核查查】质量技术术监
6、督部门对对依据监督检检查职权或者者通过举报、投投诉、申诉、其其他部门移送送、上级部门门交办等途径径发现的违法法行为线索,应应当自发现之之日起7日内内组织核查,并并决定是否立立案。特殊情情况下,经本本部门负责人人批准,可以以适当延长核核查期限。立案案件应应当报请本部部门负责人批批准,并按照照本规定程序序办理,直至至结案。第十三条【案案件编号】立立案案件应当当统一确定案案件编号,该该编号适用于于案件的所有有执法文书。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应当当指定专门机机构或者专人人负责编发本本部门立案案案件编号,做做到一起案件件一个编号,编编号不得重复复。第十四条【承承办人员】案案件调查取证证应当有两名名以上的承办
7、办人员参加,出出示行政执法法证件并记录录在案。第十五条【证证据种类】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应当对案件件进行全面调调查,下列证证据材料经查查证属实后可可以作为认定定事实的依据据:书证、物物证、视听资资料、证人证证言、当事人人陈述、现场场笔录、检验验检定或者鉴鉴定结果。第十六条【现现场检查】现现场检查由案案件承办人员员进行,可以以邀请法定检检验、检定、鉴鉴定机构的人人员或者有关关技术人员参参加。现场检检查应当通知知当事人到场场,当事人无无正当理由拒拒不到场的,承承办人员在笔笔录中记明情情况,不影响响检查的进行行。现场检查查情况应当如如实记入现场场检查笔录,由由当事人签署署意见,并签签名或者盖章章。必要时
8、,可可以采取拍照照、录像等方方式记录现场场情况。第十七条【询询问调查】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对当事人或或者证明人进进行询问调查查时,应当个个别进行。询询问前应当收收集、核对被被询问人的身身份证明,并并告知其权利利和义务。询问调查应应当制作笔录录,经被询问问人确认无误误后在笔录上上逐页签名、盖盖章或者以押押印等其他方方式确认。笔笔录如有差错错、遗漏,应应当允许其更更正或者补充充,涂改部分分应当由被询询问人签名、盖盖章或者以押押印等其他方方式确认。第十八条【收收集证据】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应当收集、调调取与案件有有关的原始凭凭证作为证据据。调取原始始证据有困难难的,可以提提取复制件、影影印件或者抄抄录本,由
9、证证据提供人标标明“经核对对与原件无误误”、注明出出证日期、证证据出处,并并签名或者盖盖章。案件承办人人员可以要求求当事人或者者证明人提供供与案件有关关的证明材料料,并由材料料提供人在有有关材料上签签名或者盖章章。案件承办人人员在调查取取证过程中,可可以根据需要要采取录音、录录像和拍照等等方式收集证证据。第十九条【假假冒产品鉴别别】对涉嫌假假冒产品的鉴鉴别,可以由由被假冒的生生产企业或者者其授权人组组织进行,并并出具相关的的证明材料。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经过查查证,可以将将证明材料作作为认定案件件事实的依据据。出具证明材材料的企业对对其证明内容容负责,并依依法承担相应应的法律责任任。第二十条【
10、抽抽样及检验】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收集证证据时,可以以采取抽样取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需要检验、检检定或者鉴定定的,应当委委托具有法定定资质的检验验、检定或者者鉴定机构进进行。检验、检检定或者鉴定定结果应当告告知当事人,具具备复检条件件的,应当同同时告知当事事人享有的复复检权利。第二十一条条【先行登记记保存】在证证据可能灭失失或者以后难难以取得的情情况下,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可以对与与涉嫌违法行行为有关的证证据采取先行行登记保存措措施。先行登登记保存有关关证据,应当当使用相应的的执法文书,并并由当事人和和案件承办人人员签名或者者盖章。采取或者解解除先行登记记保存措施,应应当经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
11、门负责人批准准。第二十二条条【保存证据据处理】对于于先行登记保保存的证据,应应当在7日内内采取以下措措施:(一)根据据情况及时采采取记录、复复制、拍照、录录像等证据保保全措施;(二)根据据有关法律、法法规规定可以以采取查封、扣扣押、封存等等行政强制措措施的,决定定查封、扣押押、封存;(三)违法法事实不成立立,或者违法法事实成立但但依法不应当当予以查封、扣扣押、封存或或者没收的,决决定解除先行行登记保存措措施。逾期未作出出处理决定的的,先行登记记保存措施自自动解除。第二十三条条【行政强制制措施】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在办理行行政处罚案件件中,可以依依据法律、法法规的规定采采取查封、扣扣押、封存等等
12、行政强制措措施。采取行行政强制措施施,应当使用用相应的执法法文书,由当当事人和案件件承办人员签签名或者盖章章,并加贴封封条等标记。经调查,不不需要继续采采取行政强制制措施的,应应当及时解除除行政强制措措施。采取或者解解除行政强制制措施,应当当经本部门负负责人负责人人批准。第二十四条条【拒绝的处处理】调查取取证过程中,当当事人拒绝接接受调查、或或者无法找到到当事人、或或者当事人及及有关人员拒拒绝在相应执执法文书上签签名、盖章或或者以押印等等其他方式确确认的,案件件承办人员应应当在执法文文书或者其他他有关材料上上注明原因,并并以录音、录录像等视听资资料加以证明明。必要时,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可以邀请第
13、第三方有关人人员作为见证证人。第二十五条条【终止调查查】因作为违违法当事人的的自然人死亡亡或者法人、其其他组织终止止或者其他原原因,致使违违法行为无法法继续调查的的,案件承办办机构报请本本部门主要负负责人批准后后,决定终止止调查并撤销销立案。第二十六条条【案件审理理】案件调查查终结,案件件承办机构应应当将案件调调查终结报告告以及全部证证据材料,提提交本部门案案件审理组织织进行审理。各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应当实行案案件集体审理理制度,设立立相应的案件件审理组织。案案件审理组织织对案件进行行集体审理后后,提出案件件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案案件的审理,按按照质量技技术监督行政政处罚案件审审理规定执执行
14、。第二十七条条【权利告知知】对当事人人拟作出行政政处罚的,应应当告知当事事人违法事实实、处罚和裁裁量的理由及及依据、处罚罚种类及幅度度,并告知当当事人依法享享有的权利。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应当当充分听取当当事人的陈述述和申辩,不不得因当事人人的申辩而加加重处罚。第二十八条条【案件复核核】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对对当事人提出出的事实、理理由和证据,应应当进行复核核。复核程序序按照质量量技术监督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审理规定执执行。第二十九条条【处罚决定定书】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对当事人依依法给予行政政处罚的,应应当制作行政政处罚决定书书,载明当事事人姓名或者者名称及地址址、违法事实实及证据、处处罚依据、处处
15、罚种类及幅幅度、处罚履履行方式及期期限、救济途途径及期限、作作出处罚决定定的行政机关关名称及日期期等内容,并并加盖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定的行政机关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决定书按照本本规定第七章章的有关规定定送达当事人人。第三十条【责责令改正】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实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应当依法责令令当事人改正正或者限期改改正违法行为为。责令限期改改正的期限按按照法律、法法规、规章或或者技术规范范的规定执行行。法律、法法规、规章或或者技术规范范没有规定的的,改正期限限一般不超过过30日;确确有必要超过过30日的,应应当报请本部部门负责人批批准后根据案案件实际确定定。第三十一条条【案件报批批】因案件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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