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234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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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师执执业资格制制度暂行规规定人发200021111号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事厅厅(局)、建建设厅(委委),国务务院各部委委、各直属属机构人事事(干部)部部门,中央央管理的企企业:为了加加强建设工工程项目总总承包与施施工管理,保保证工程质质量和施工工安全,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建筑法法和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条例的有有关规定,人人事部、建建设部决定定对建设工工程项目总总承包及施施工管理的的专业技术术人员实行行建造师执执业资格制制度。现将将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制度暂行行规定印印发给你们们,请遵照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人事事部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设设部二二年年十二月九九日建造师执业业资格制度
2、度暂行规定定第一章章 总 则第一条条 为了加强强建设工程程项目管理理,提高工工程项目总总承包及施施工管理专专业技术人人员素质,规规范施工管管理行为,保保证工程质质量和施工工安全,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建筑法法、建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条例和国国家有关职职业资格证证书制度的的规定,制制定本规定定。第二条条本规定定适用于从从事建设工工程项目总总承包、施施工管理的的专业技术术人员。第三条条国家对对建设工程程项目总承承包和施工工管理关键键岗位的专专业技术人人员实行执执业资格制制度,纳入入全国专业业技术人员员执业资、格格制度统一一规划。第四条条建造师师分为一级级建造师和和二级建造造师。英文文分别译为为:
3、Connstruuctorr和Assoociatte Coonstrructoor。第五条条人事部部、建设部部共同负责责国家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制度的的实施工作作。第二章章考 试第六条条一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实行行统一大纲纲、统一命命题、统一一组织的考考试制度,由由人事部、建建设部共同同组织实施施,原则上上每年举行行一次考试试。第七条条建设部部负责编制制一级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考试大大纲和组织织命题工作作,统一规规划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的培训等等有关工作作。培训工工作按照培培训与考试试分开、自自愿参加的的原则进行行。第八条条人事部部负责审定定一级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考试科科目、考试试大纲和考考试试题,
4、组组织实施考考务工作;会同建设设部对考试试考务工作作进行检查查、监督、指指导和确定定合格标准准。第九条条一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考试试,分综合合知识与能能力和专业业知识与能能力两个部部分。其中中,专业知知识与能力力部分的考考试,按照照建设工程程的专业要要求进行,具具体专业划划分由建设设部另行规规定。第十条条凡遵守守国家法律律、法规,具具备下列条条件之一者者,可以申申请参加一一级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考试:(一)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大学学专科学历历,工作满满6年,其中中从事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44年。(二)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大学学本科学历历,工作满满4年,其中中从事建设设
5、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33年。(三)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双学学士学位或或研究生班班毕业,工工作满3年,其中中从事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22年。(四)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硕士士学位,工工作满2年,其中中从事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11年。(五)取取得工程类类或工程经经济类博士士学位,从从事建设工工程项目施施工管理工工作满1年。第十一一条参加加一级建造造师执业资资格考试合合格,由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事部部门颁发人人事部统一一印制,人人事部、建建设部用印印的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一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证书书。该证证书在全国国范围内有有效。第十二二条二级级建造
6、师执执业资格实实行全国统统一大纲,各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命题并并组织考试试的制度。第十三三条建设设部负责拟拟定二级建建造师执业业资格考试试大纲,人人事部负责责审定考试试大纲。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事事厅(局),建建设厅(委委)按照国国家确定的的考试大纲纲和有关规规定,在本本地区组织织实施二级级建造师执执业资格考考试。第十四四条凡遵遵纪守法并并具备工程程类或工程程经济类中中等专科以以上学历并并从事建设设工程项目目施工管理理工作满22年,可报报名参加二二级建造师师执业资格格考试。第十五五条二级级建造师执执业资格考考试合格者者,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事事部门颁发发由人事部部、建设部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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