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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管理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市交通局机关各处室、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实行行政管理问责制。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
2、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处室领导和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由局纪检部门予以办理及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其分管领导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告诫;对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分管领导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
3、处分。(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省、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二)本单位多次发生和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三)依法由本单位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的;(四)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五)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提出解决问题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的;(七)本单位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在社会上引起
4、严重的不良反响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内设处室领导和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处室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处室领导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的;(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拖延不办理的;(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5、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造成延误办理的;(七)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管理责任的;(三)干扰、阻挠追究行政责任调查的;(四)不执行纪委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二条在对责任追究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处理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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