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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制度(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山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号)和济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
2、于良好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绿化、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管养分离、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第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实施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专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
3、工作。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行为。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第八条县交通局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机关,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4、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三)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四)负责对各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核。(五)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第九条各乡镇、开发区、风景区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23名(由人事、交通部门与乡镇协调在现有人员中解决,不再新增加编制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一)按照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养护计划,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二)负责维护管理本辖区的路产、路权,制止破坏公路的一切行为;(三)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统计上
5、报工作;(四)负责对辖区内养护员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确保本辖区内的公路畅通;(六)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七)做好防汛及损坏公路设施的修复工作。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配备,按每4公里配备一名养护员,根据工作量确定工资待遇,养护员一般从管养路段附近村的常住人员中选聘。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员职责:(一)负责管养路段路面管理、构造物及道路树木的看护和绿化;(二)对管养路段的路基、路肩、边坡的平时整理、水冲浪窝的填实整平;(三)清扫路面尘土、泥沙、积水、积雪;(四)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物料、搭棚设摊、漫路浇水、边坡取土等影响道路完好、畅通及毁坏路产路
6、权的行为;(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路面及桥涵构造物采用专业队伍养护,县农村公路养护办公室要根据全县公路路况每年初作出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管理养护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养护。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一般采取养护员日常养护和专业队伍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路容路貌整洁,路面平整,路肩边坡稳定,桥涵附属设施完好。养护员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清扫,路肩边坡的维护,行道树和附属设施的看管。专业队伍集中养护主要包括路面,桥涵的维护附属设施的维护。农村公路的专业队伍集中养护要逐步推向市场化,实行招投标制度。第十五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根
7、据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状况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双方合同约定,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实
8、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按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分级逐步设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二条县道公路绿化工作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
9、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按照山东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绿化树木进行管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养护作业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绕行标志。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
10、则。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是:(一)国家、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二)县、乡两级财政按照国办发*49号文件要求,每年每公里列支3000元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中,县财政负担1500元/公里,乡镇财政负担1500元/公里。(滩、湖区乡镇财政可负担1000元/公里,县财政负担2000元/公里)。(三)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路边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四)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二十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制、下达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第
11、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一)国家、省、市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标准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二)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补助。(三)乡镇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和小修工程。具体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对上级补助和本级及下级人民政府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存储,专项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第五章工作考核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第三十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小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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