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通知(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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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通知(市)各县(市)、区交通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会议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省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交路运20*10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机械制造企业、冶金有色企业20*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安监管20*21号)精神,完成20*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努力实现交通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杜绝事故发生。结合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生产“四项机制”,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行业
2、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二、组织机构*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三、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及分工(一)排查治理范围。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基本建设施工企业、道路养护企业、机械制造企业以及汽车客运站(场)、渡口渡船、浮桥、危桥、危险路段和人员密集场所等。(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21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
3、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内容如下:1、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4、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2、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按照水上交通安
5、全“三关一排查”的要求,全面排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1)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202150号)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水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县乡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海事部门监督检查和检验发证责任。健全责任制,齐抓共管,严格把关,把管理落实到班组和船舶,落实到人。加强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制止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加强船主、船员的日常安全教育。(2)进一步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整治力度。落实渡口“五定”要求(定渡口、定渡工、定渡船、定载额、定制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
6、患的渡口渡船,要责令立即停航整改并跟踪落实。要坚决制止超载渡运、无证驾驶、利用“三无”船舶载客等违章现象,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乡镇以及不服从管理、屡次再犯的船主、渡工,海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实施处罚外,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通报情况,以督促其整改。对由于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力,导致乡镇船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进一步整顿重点水域通航环境。对于市内各大库区、各水上游览水域等重点地区,要加大通航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整顿违章挖沙、养殖、捕捞、水上水下施工等碍航行为,确保航道不被侵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打击“三无”(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员证书、无船舶
7、登记证书)船舶,坚决制止渔船、非载客船舶载运游(旅)客。(4)进一步规范航运市场经济秩序。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要坚决予以报废。经营客船、旅游船、高速客船的,要经常督促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船公司,要督促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应予以停业整顿。对客运码头要落实进出港签证制度,制止超载现象。(5)加强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船主、船员、乡镇渡船渡工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通过召开安全宣传专题会、安全例会、船员座谈会、加强培训和检查督促等形式,对船主、船员进行广泛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6)做好节假日重点时段的安全工作。重视节假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
8、管理,提早准备,精心组织,加强值班和现场监管、监护,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重视防风、防雾等灾害天气和防塌方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反应制度和协调机制,配备足够的应急力量。要做好组织协调、信息发布、抢险救助等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7)加强浮桥安全监管。落实省政府2021年2月15日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加大浮桥督查力度,落实浮桥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3、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按照道路运输安全“三关一监督”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1)全面审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格。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法
9、规和规定,全面审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的重点是人员素质、车辆和设施、企业管理等情况;在安全管理方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经费投入和车辆、人员管理措施等方面情况。整顿事故企业。整顿今年以来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消除事故隐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清理个体挂靠车辆,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市运管处要制定清理方案,新准入的车辆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严禁前清后进。对新申请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把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
10、经营许可审批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在客运线路审批或招投标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2)全面清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对营运车辆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所有营运车辆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要重点抓好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确保符合营运要求。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要求,罐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取消营运资格。把好新型车辆市场准入关。对
11、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新型车辆,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准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3)全面检查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对运输企业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检查,监督运输企业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
12、要责成运输企业予以清退。规范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聘用制度。运输企业的驾驶员由运输企业聘用、考核、管理、教育、培训,并且要同驾驶员签订劳务合同。要督促运输企业完善有关制度,在聘用从业人员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上岗资格,查询其是否有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对不按规定聘用人员,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要督促其纠正。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同公安交警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掌握营运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情况,加大对有事故记录驾驶员的排查力度。完善营运驾驶员有关档案,建立事故记录和违章情况公布制度。对造成人员伤亡的营运驾驶员,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严禁超速、超
13、载、疲劳驾驶,提高安全意识。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的营运驾驶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列入“黑名单”,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4)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管理,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制定结合本企业实际,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安全监管落到实处。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管,落实沿途休息制度;加大安全管理手段的投入,积极推行客运车辆安装gps装置,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加强源头管理,杜绝客车超载。要认真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
14、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制度。4、正在使用或在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安全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到位;(2)现场施工人员是否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3)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是否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程序;(4)临边、洞口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安全有效;(5)建筑起重设备安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要求;(6)各类施工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是否符合规范标准;(8)脚手架、基坑(槽)支护及其他易发生群死
15、群伤事故的作业环节和部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9)职工宿舍、工棚等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10)消防设备是否按规定配置;(11)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分类存放;(12)拆除工程施工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是否经过备案;(13)以桥梁、隧道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安全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21)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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