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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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1页,本讲稿共14页第一节 执行机构一、执行机构的设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二、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三)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第2页,本讲稿共14页第二节 执行管辖 一、执行管辖的概念 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执行管辖的种类 执行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三、执行管辖争议的解决 (一)关于执行案件的主管问题争议
2、(二)关于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管辖争议第3页,本讲稿共14页第三节 执行根据一、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二、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三、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四、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五、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第4页,本讲稿共14页 六、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八、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九、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
3、构裁决的裁定 十、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第5页,本讲稿共14页第四节执行异议一、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二、执行异议的条件(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二)一般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三)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四)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三、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一)予以驳回(二)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四)进行再审第6页,本讲稿共14页第五节执行担保和承担一、执行担保(
4、一)执行担保的概念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二)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1、被执行人一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担保申请,以便查证;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3、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4、有确定的担保或者担保人。第7页,本讲稿共14页(三)执行担保的效力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4、执行担保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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