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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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
2、,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关联方认定情况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
3、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
4、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5、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3)关联交易
6、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
7、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
8、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二:关联交易研究报告目录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 21. 1公司法(2005). 21. 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21.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9、则(2012年07修订) . 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 41. 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 4二、关联交易 . 52. 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53.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 5三、关联交易审议 . 64. 1公司法(2005). 65. 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66. 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 77. 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 73.5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10、的审核要求(2002) . 88. 6其他相关规定 . 9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 . 109. 1监管审核关注点 . 1010. 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 . 12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 . 1311. 1关联方的清理 . 1312. 2关联交易的清理 . 1413. 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 14六、典型案例 . 156.1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1514. 2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76.3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附录 . 22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对关联方的规定 . 22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 .
11、 233. 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 . 25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 . 26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 286. 其它相关规定 . 35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一、关联关系的概念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1. 1公司法(2005)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1. 2企业会计
12、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13、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第六条
14、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1.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
15、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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