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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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摘 要】 大数据时代下,我们的个人信息网络化日益严重,个人信息被他人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同时,政府机构为了便于自身的管理,不断采集与使用个人信息,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基于上述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下文从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主要内容入手,对当前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p ,并突出了一些完善策略,以供参考。【关键词】:p 】 个人信息 行政法 问题 对策引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个人信息也成为了重要的社会资。现如今,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还未建立起非常合理的体制框架,对于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大多分散在宪法、民法、刑
2、法和地方性法规等律法之中,没有特定的律法就个人信息展开保护。因此,为与新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我国需要通过行政法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减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利益损失的情况发生。1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主要内容1.1 信息主体的权利。(1)信息决定权。在这项权利当中,相关组织或部门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允许后才能搜集和使用相关信息,并且搜集和使用范围必须严格规定在特定的目的范围之内;(2)信息的更正、删除或终止使用权。这项权利是指信息主人有权利对相关信息做出修改、删减以及终止相关信息使用的决定;(3)信息知悉权。这项权利是指信息主体有权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搜集、存储、使用等信息;(4)信息救济权。若信息主
3、体的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犯,信息主体可以通过这项权利对相关事件展开调查,并提出诉讼等。信息主體可以依靠信息救济权来保护自己的信息权益。1.2 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信息处理者主要为那些为完成特殊的工作而拥有权限来搜集、加工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组织或是个人(如政府机关、企业)。相关信息处理者会获得公民的很多个人信息,若不对其进行规范就有很大可能损害相关信息主体的权益。2 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2.1 无统一原则。虽然在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明确规定了最少够用、公开告知、目的明确等八项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指导,但是其
4、存在明显的不足,其适用范围不够全面,只是针对电信、金融等领域,对政府机构和公共管理机构并没有进行相关要求。这就会导致政府相关部门或公共管理机构在使用公民信息时缺乏统一准则,从而形成没有原则指导的现状。2.2 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缺乏规制。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机关或公共职能部门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规范及明确的界定,规定公共机构必须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开展对其信息或资料进行调取、处理等相关工作,但是,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情况并非如此。虽然法律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以及个人信息被使用的知情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难以得到保护,因此,这一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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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 行政法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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