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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视野中拆迁问题研究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问题渐渐走近民生,贴近生活。在我国各地发生的强制拆迁问题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反思空间。我国建国至今,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尤其在行政法体系中关于拆迁问题的规定无法解决实际中的矛盾。以分析p 行政法角度拆迁问题的矛盾缺陷为切入口,根据目前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提出若干具有建设性的提议,以完善我国行政法在拆迁问题上的规定。【关键词】:p :行政法;拆迁问题;强制;发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_)17-0158-021 强制拆迁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
2、,城市建设不断加快。为了促进商业发展,不少城市都采取房屋拆迁措施,使得拆迁问题与社会民生问题不断贴近。而在拆迁过程中,引发的诸多拆迁矛盾不但对政府和投资商造成困扰,更令许多拆迁户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由此引发了诸如凌晨拆迁户房屋被强制拆走,拆迁户露宿街头、男子持刀夜闯拆迁户家门武力威胁等暴力事件。更有甚者发生拆迁户自焚事件多起。因为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惨案近年来不断攀升,政府拆迁部门面临的考验亦越发困难,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规定,拆迁与被拆迁问题至今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就导致拆迁户和政府之间矛盾不断激化,拆迁户利益受到损害,政府部门威信扫地。随着近年来由于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3、,在全国各地上演愈发激烈,不仅仅造成了人民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对我国经济建设,文化促进,政治清明,和谐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不能行之有效的从根上解决此类问题,以后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安动荡。2 拆迁问题暴露的缺陷以及矛盾根第一,理念上认同缺失。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个人利益永远无法凌驾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至上。为了国家利益牺牲集体利益,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一直为政府所强调,这就导致人民的私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这个背景前提下,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拖动商业经济迅速发展,政府部门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放在了个人利益之前。强制拆迁中所爆发的诸多问题,也是因为此等理念
4、引发了不公正利益分配。第二,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建国至今,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拆迁法,这就导致在拆迁问题上很多矛盾没有法律依据。而关于拆迁问题在行政法上的规定,也显得混乱且简单,无法为实际操作中产生的矛盾提供强而有效的法律支持。第三,执法水平低下。由于我国国情限制,目前不少地区“一把手”只手遮天的现象仍然存在。很多地方看人不看事,依官不依法。违反法律程序强制拆迁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在此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下,没有使得法律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使得矛盾不断激化。而法律条文也随之失去了其价值。3 法律在拆迁问题上规定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过
5、程中,拆迁也分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但是,我国关于拆迁的专门法律至今没有,以至于经常出现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混淆处理的现象出现。关于拆迁问题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时至今日也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而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制度,着重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拆迁问题中所涉及的抽象行为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关于拆迁问题的听证监督制度,也没有相关的行政立法。导致行政执行能力低下现象层出不穷。可以说,无论在法律本身的条文规定上,还是程序规定上,亦或者是监督执行上,行政法条文并无实际用武之地。4 行政制约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房屋拆迁的执行者是政府
6、本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是房屋拆迁的实施者也是房屋拆迁的决断者,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拆迁部门的公正性便有所偏失。由于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没有强力的监督机制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失却无从申诉。在目前我国关于拆迁问题的法律条文漏洞中,有人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观点:“中国追求法治目标的最大桎梏,莫过于法律对强势利益集团的让步以至服从,纵观目前的房屋拆迁领域的情势,这种问题尤显突出”。在房屋拆迁问题中,占据主导的地位的始终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这就导致公民私有权利不可避免的收到侵犯。5 拆迁过程中缺乏行而有效的听证程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民拥有权力也有义
7、务参加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活动保证自己合法利益是公民的权利。现行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占据主动地位,被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的公开,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拆迁现象经常发生。明明应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保证公民参与到拆迁决策之中,可事实是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并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的听证。即使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可规定中并没有标明行政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情
8、况、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甚至连相关程序也没有做出明确的。6 完善行政法关于拆迁问题的若干建议6.1 树立正确的利益理念关于行政法角度的拆迁问题分析p ,首先我们要先确定一个概念。在诸多因为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中,政府往往树立了一个错误观念,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正因为国家利益至上的理念在我国根深蒂固,才导致行政法中即使有相关明文规定,确保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但各地政府仍然在坚持国家和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以牺牲个人利益推进拆迁政策。所以,树立正确的利益理念,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的方法之一。因此,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应
9、该站在对立面这个理念不动摇,就成为了重中之重。政府必须改变自己的行政观念,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利益。政府提高经济不应该局限在形象工程的建立,而应该着眼于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将公有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协调,进行平等的协商,保障拆迁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将会使得拆迁人获得群众的拥护。6.2 完善现行有关拆迁的行政机制第一,建立强力有效的行政听证机制。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作为个体往往处在一个弱势地位。面对国家政府和商业大贾的压力,拆迁户往往无法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利。现代化的城市建设牵扯到的拆迁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政府决策,其涉及到来自国家、地方、商人、个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为了保证弱势群体利益不受
10、损害,仅仅是靠国家政府树立正确的利益分配理念,并不能从本质上杜绝公权力私有化、商政勾结的情况发生。在此基础上,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当被拆迁人和公众能够真正参与到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才有可能打破政府独大,任意妄为的局面。在拆迁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听证制度和监督程序。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听证制度,给拆迁户更多的听证地位和发言权。在扩大拆迁听证内容的基础上,细化拆迁听证程序,做到有序可依。同时,为了保证政府拆迁行为受到合理、合法的有效监督,听证制度应该适当加入奖惩机制。例如在听证前期召开政府领导班子内部任务分配,明确以书面形式确定各人的
11、职责,予以公布。召开听证会前,对拆迁地域的拆迁户分发任务书和听证内容概要。对拆迁户发放听证入场资格证,并保证有40的拆迁户参与听证会,该听证会才能有效。在听证会现场,不但要求有政府部门、开发商、拆迁户等相关利益群体参与,更要有专家与律师团陪同参与。由专家对拆迁的利弊进行理论分析p ,并由律师团队回答拆迁户提出的相关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关于拆迁问题的听证会可明文规定,邀请社会媒体参与其中,使得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透明化、公开化、明确化。并且保证政府拆迁始终在公众监督下进行。完善的听证监督机制,不仅仅是对拆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既能保证政府拆迁目的的顺利实现,也
12、能调动各方有利因素,减少拆迁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拆迁的目的。第二,规范拆迁行政许可程序。房屋拆迁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涉及到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在拆迁问题上的行政许可主体混乱,许可的审批和监督不严,对许可存在争议的问题缺乏解决力度。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并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针对以上拆迁问题中出现的行政许可弊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关于行政许可主体的明确。首先应当对专门的拆迁部门颁布行政许可证,并明确确定其独立的拆迁决策权力,防止其他部门干涉拆迁,出现权力内部利益交易的现象。同时,明确规定可以颁发拆迁行政许可的部门,取消部分非行政机关的单位,颁布拆迁许可证的权力。关于发
13、放行政许可的条件,也要予以重视。首先要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明确分开,根据不同性质的拆迁,发放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公益拆迁必须准备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三审后,方可发放行政许可。对商业拆迁,首先要求开发商拟定与拆迁户的拆迁协议,并经半数以上拆迁户核实同意后。再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反复实质审核后,方可颁布行政许可。第三,明确拆迁问题中相关行政监督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规范性的法律条文为基础,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为辅,和谐拆迁不论在现在还是将来,都只是一纸空文。为了保证被拆迁户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不但要将拆迁问题的听证制度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纳入到行政法体系之中。更要在加强行政复
14、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同时,明确行政监督程序。使得拆迁问题在法律条文的保障下公开化、透明化。6.3 以法律形式确立补偿机制由于目前各地的房屋拆迁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混乱,城乡间、地域间拆迁补偿差异较大,很多地方补偿标准更是由当地政府部门说了算。这就导致房屋拆迁的利益矛盾不断扩大话。国家可以制订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以法律形式规划房屋拆迁补偿体系,建立明确的评估方法和公平公正的补偿程序。使得公民的利益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规范的、完整的、专门的拆迁法律制度出台,拆迁补偿问题也就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利益,应该建立有效
15、的拆迁补偿机制。其一,可以规定拆迁补偿的时间在房屋拆迁之前,防止有个别拆迁办会从拆迁补偿款中获得私利,以法律形式确立明确的拆迁补偿时间,可以让被拆迁户在房屋被拆迁之前得到利益补偿,防止房屋和补偿两空的情况出现。其二。可以以法律形式确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监督机制,使得被拆迁户的利益有专门部门保障。只有在合理有效的监督程序之下,拆迁过程才能在合理公平的环境下进行。防止有官员行贿受贿的诱因产生。其三,以法律形式,确立拆迁补偿统一的补偿方式。为了避免城乡差距过大,可以对地域进行合理的事前划分,并对周围环境进行考估评判后,由政府组织专门的经济、土地等方面人才,进行物业价值评估,并与拆迁户进行沟通协商后,定下补偿金额。防止地方政府专权的行为出现。【参考文献】:p 1杨建顺.论房屋拆迁中政府的职能:以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量和保障为中心J.法律适用20_5,5:7.2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_5.3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诠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_4.4符启林.房地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_4.5谢晓宏.房屋拆迁的法治现状及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_4,(9):13.6谢家瑾.城市拆迁存在九大问题J.城市开发,20_1,(11):8.7刘丽,王正立.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原则J.国土资情报,20_4,(1):19.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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