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法的公法问题管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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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盐法的公法问题管窥【摘要】:p 本文试图从行政法史的角度挖掘清代盐政中的一些公法问题。通过分析p “盐引”和“盐票”的法律性质。笔者将其界定为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营业权先前完税许可。而清代的盐官管理制度、盐课考成与引票核销制度,对我国当今的盐业专营制度改革有着深刻的启示。【关键词】:p 清代;盐引;盐课;行政许可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21)02-0024-06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在制度史上给我们留下无穷的财富和教训。清代的盐政集两千年历朝盐政之大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和丰富的制度,其中有很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清代盐政的主要研究范畴包
2、括:其一,宏观盐政制度。“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清朝前期的盐法承接明朝,后经过几次改革,出现了包括引岸制、官督商销制在内的主要行盐方式。由于产地、制作方法的不同,盐政管理体系又略有差异;及至陶澍改革两淮盐政,又出现了票盐,由此在运销方式上呈现出官运官销、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委托专卖四种运销制度。其二,行盐的地域管理。清初实行分割管理,划分引窝,禁止越境销售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咸丰朝有所改观,“不若化私为官,奏准川、粤盐人楚,商民均许贩鬻,惟择堵私隘口抽税,一税后给照放行。”其三,盐业的税收管理。盐税主要包含场课、引课两种。另外还有相对于附加税的杂课;而在偏远地区实行民营自用,国家只对其
3、征税的包银制。其四,盐商的管理。总商总揽购销并负责缴纳盐课,总商之下有场商负责收盐,运商负责运销。盐商的经营活动必须持有“盐引”。盐引的法律属性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也是清朝盐政的核心内容。其五,盐政官员的管理。清代的盐官从中央到地方分为五阶:“曰总理,日巡视,日都转,日分司,日场所。”其六,缉私活动。清代对于私盐的打击力度极为严苛,但终究是盐纲崩坏,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鉴于学识有限,本文仅分析p 其中的几个问题。一、也谈“盐引”和“盐票”的法律性质(一)盐引和盐票的历史溯关于食盐专营最早可见于管子海王第七十二:“吾欲藉于人,何如?”管子曰:“此隐情也。”桓公日:“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日:“唯
4、官山海可耳。”桓公日:“何谓官山海?”管子日:“海王之国,谨正盐焚。”此处的“官山海”,即实现食盐专营。齐国地处渤海湾,“海王”之地也,盐业资丰富,而荆楚之地身居内陆,缺盐少卤,管子在小匡中继而阐述了国家专营盐业,与其他内陆诸侯国进行盐铁交易的内容,盐业富国为齐国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意义。虽然桑弘羊在元狩年间的一场关于盐铁专营的辩论在盐业专卖史上有着里程碑的作用,然而秦汉时期食盐实行的是不完全的专卖制度,官收官运,有私营的成分。盐引的产生,最终使得古代食盐专卖制度得以系统化。盐引是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由蔡京创行。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当时盐引又称钞引,
5、在盐钞取盐凭证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许卖盐执照的性质。至明朝又有“纲法”,此乃万历年间袁世振所提出,凡是纲册上有名的盐商,可以世代垄断盐利,无名者不得充当盐商。至清朝,“凡引有大引,沿于明,多者二千数百斤;小引者,就明所行引剖一为二,或至十。有正引、改引、余引、纲引、食引、陆引、水引。”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国家按“引”配盐的最高法律依据是“皆视其产之多寡,与其运之远近以配引”。全国主要按长芦、山东、河东、两淮、两浙、两广、福建、四川、甘肃配额发放盐引,以“引”计课,以“引”行盐,每年各省还要对正引和余引进行核销,并且登记造册:“正引畅销者,尽销余引,余引有剩,汇行缴部(户部)。”清后期,盐政弊端重重
6、,加之连年战事,国库荒废,两淮地区率先废除纲法,实行票盐法。和纲引制不同的是,销盐不再实行世袭制,认票不认商,通过刺激竞争,新一代的盐商崛起,盐课也有所增加。根据户部则例,“票引与盐引同”,所以,无论盐引还是票引,其国家垄断盐政的本质并未改变,只是部分地区的专营模式发生了变化。(二)关于“盐引”和“盐票”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盐业史研究一直以来惯用经济学方法,而鲜用法学研究方法,若用了法学研究方法,又惯常用商法的思维,鲜有行政法学的思维,以至于关于“盐引”和“盐票”的法律性质局限于“有价证券说”和“契约说”。笔者可用资料寡陋,难免有遗漏,但从可及的眼界而观之,近年来对“盐引”和“盐票”的法律性质进
7、行系统界定的学术论文只有张世民教授的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他在列举清代盐引法律性质的学说演变时发现,无论是“有价证券说”还是“契约说”都来自于民国时期的研究成果。令人倍感遗憾的是,今人对此问题或是鲜有问津,或是一笔带过,或是以讹传讹,认定盐引是有价证券无疑。首先,张世民教授批判了“世产说”,即盐引是盐商的私人财产。而“盐引并非等同于盐商,根据清朝盐法,盐引每年由户部颁发,逐年更换,不仅谈不上世袭,而且在法律上沿年相袭亦无保障效力”。其次,批判了“有价证券说”。何谓有价证券,民商法所言有价证券必然有债权债务关系。至于盐引在民间用来抵押、质押,只能说是“盐引作为营业权准入后的添附”,盐引本身并
8、不是债权的凭证。再次,批判了“契约说”。该说以民国时期的财政总长周学熙为代表,认为此乃私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买卖”。在当时看来是西方法律术语的“妙用”,以掩饰官商勾结下的国家垄断。如今看来是荒唐的,在契约关系下,主体要件首先要平等,其次要有权利的交换,这也不同于今天的行政合同,这里不是私人提供产品与国家进行交易。恰恰相反,清政府作为封建国家,以本身为公产的盐业自然资占为己有再予以出卖,获得一家王朝之财富。契约说显然是粉饰了统治阶级的本来目的。最后,间接批判了“许可证说”。持此种观点的多为公法学者,张教授援引了这样一条注释,“张正钊、韩大元主编的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基本上把引定性为许可证
9、制度中的表现形式,但语焉不详,令人无从悬揣其意。”0笔者在此揣测,这可能是不同学科之间本身的壁垒所导致的。张教授从历史学的角度,通过考证,提出盐引不是“就场(盐场)征税”,所以盐引不是完税后的凭证;同时,盐引也不是西方学者所言的特许证。遗憾的是,张教授没有继续就为什么不是特许证作进一步说明,仅就“前现代中国盐引与近现代的特许证存在歧义性”做了交代。(三)本人的观点尽管一度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行政法有着这样那样的争议,后来学人们发现其实是衡量尺度的不同。古代中国的文官选拔制度和官吏监察制度成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研究热点,而对于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很多领域还是空白。早在1987年张晋藩教授就指出,中国古
10、代行政法的内容可以大体概括如下:“中央和地方各类机关的组织、权限、责任、工作程序;官吏的选用、考核、奖惩、俸禄、黜陟、休致;文书的制定方式、程序、责任;行政管理监督、行政惩罚;赋税、户役、征榷、市籴、库藏;官手工业、官商业的管理、保障;科技教育、天文、历法、度量衡;宗教寺院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等等。”由此可见,包括盐业管理在内的经济管理内容绝对是古代行政法不可小觑的问题。所以,针对“盐引”和“盐票”的性质,无法回避用行政法的眼光来看待。清朝的盐政管理莫不是一种政府管制,尽管和我们现代行政法所言的政府管制理论有着天壤之别,但不能否认其中的相似之处。主流观点都认为古代行政法以文官制度为核心,其
11、实,广泛的经济和社会的行政管理活动才是主要内容,只不过我们关注度还不够。在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中,行政行为理论是近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它于古罗马的“法律行为”理论,而在英美法系则几乎不引用该理论。此处,笔者借鉴的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首先,“引票”具有营业准入许可的意味。“营业是民事主体一项最基本的经济权利和经济社会中最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在重农抑商的封建社会,营业权这个概念是无从谈起的。清政府掌握盐业资,通过钦定大清会典和钦定户部则例等法律形式,确定了盐业资统一由国家调配,并且通过发放盐引的方式赋予盐商营业权。在两淮盐业改革以前,盐商的营业权一次取得便是世袭的。盐引虽是一年一变(每年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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