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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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摘要】:p 中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及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矛盾和冲突逐渐凸显,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解决,以便更好地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关键词】:p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物质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1)07-044-02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调解,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除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案件,在自愿合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一项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调解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一种独立的调解方式,具有其特点:第一,从实体上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也就是说,只有存在犯罪行为并且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时,才对当事人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方式。第二,从程序上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只能依存于刑事诉讼活动,受刑事诉讼活动的制约,
3、法院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在刑事诉讼的大框架下进行,如果被告人无罪,没有刑事责任,那么便不能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进行调解。第三,当事人之间调解时也必须在不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达成协议,不能只看到调解的自愿性而忽视了合法性。(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仅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保护被害人利益。如果不经调解直接判决,不仅不利于消解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也不利于赔偿判决的最终执行,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具有快速化解矛盾
4、、消除分歧、解决纷争特点,以调解方式解决附带民事部份的民事赔偿争议,可以促使被告人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及时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2.化解矛盾,减少不安定因素。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能够提高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其获得从轻的量刑,不仅符合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也有利于消除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对的教育、改造,以防其通过其他手段打击报复,产生新的犯罪。3.合理配置司法资。从实践来看,法院如果没有积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而是通过判决结案,往往会导致“空判”现象的出现,使判决不能执行。如果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将民事赔偿问题在审判之前就解决,不仅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5、,提高赔偿的履行率,而且将大大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既符合司法经济的原则,也能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一)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赔偿范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只能是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这也就意味着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只能限于物质损失,而无法及于精神损害赔偿,而民事诉讼赔偿调解范围包括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这不仅使许多受害人合理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容易使被害人产生对法院的对立情绪,导致调解的积极性不高,制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二)附
6、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理期限的矛盾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一般情况下都要比判决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要大的多。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调解的具体期限的规定,实践中只能按照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处理,而刑事审判的审理期限比单纯的民事审判的审理期限要短得多,这就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因为调解工作往往要反复做,需要大量时间才能达成协议,于是,受审限的限制,当前法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时就会为了尽早结案,容易出现“以判压调”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三)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前置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这意味着调解应该在庭审辩论后,直接抹杀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限制
7、了调解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实际上,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如果不承认庭前调解的合法性,实际上就是违反了调解的自愿性而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不利于纠纷顺利的解决。从实践来看,庭前调解一方面能保护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又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更好地实现司法“双赢”。(四)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生效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需送达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在送達前反悔,则需要通过判决决案。笔者认为,这样来规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是不妥当的。首先其有损司法权威,增加了诉讼成本,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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