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兼职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探索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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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高校兼职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探索分析p 【摘 要】课余兼职等勤工俭学的方式现已成为高校学生赚取经济收入的主要来,同时也被其视为参与社会实践、获得工作经验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对高校兼职学生的发展现状和劳动权益被侵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p ,探究保障高校兼职学生劳动权益的有效措施,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意图。【关键词】:p 】高校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措施一、高校兼职学生的法律属性定位目前学界关于高校兼职学生是否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尚存争议,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尚未毕业,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在劳动关系中主体不适格;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学生符合劳动力市场中作为劳务输出一方的特征,应该在劳动法内容中
2、对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关系给予认可和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309号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这个层次上看,我国一般采用大陆法系的“人格从属性”标准,同时辅之于“经济从属性”标准,即劳动者被纳入雇主生产组织之内,接受雇主的指示和管理,同时对雇主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据此标准,大学生兼职时是在雇主的指示下从事劳动,其提供的劳务也纯粹是为了雇主的经济利益,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也应给予劳动法上的认可和保障。二、兼职学生劳动权益受
3、损法律原因分析p (1)司法实践中对高校兼职学生劳动主体地位的错误否认。原劳动部309号意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多地被视作否认高校兼职学生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依据,并由此将勤工俭学排除在劳动法所称之“劳动”范围之外,使得兼职学生无法享受劳动法制定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工作时间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在工作时毫无人身及财产权益保障。笔者认为,第309号意见在制定上存在表意不明的逻辑缺陷。(2)相关民事法规对高校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不力。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等法律中。自劳动合同法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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