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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 要:我国于20_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纳入法制规范。本文主要从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构建意义来进行阐述。【关键词】:p :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现存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_(2021)10-0000-01信赖保护原则是由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最先提出来的,德国行政法院根据法律的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起来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概述行政
2、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性,对特定行政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应得到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本条规定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在许多国家
3、的行政法典中已得到确立,但它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上的,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关于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诚信类推说。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说主张信赖保护原则是将私法领域的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领域。(2)法律安定说。该说主张信赖保护原则得以确立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安定性,(3)基本权利说。该说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实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确立,以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免受政府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1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完善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限制行政权的扩张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其也
4、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一)信赖利益保护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目前对行政信赖保护的立法仅限于行政许可法,其他众多的行政种类如行政指导、登记、确认等等,都尚未纳入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且该原则的适用一般也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该原则的适用也没扩展到整个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模糊。在实践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经常撤销、废止一些行政行为。公共利益范围怎么确定,往往很难准确的界定,也导致了由政府说了算。我国的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至今尚无明文规定,也没有规定该利益的界定标准,致使公共利益成为一个抽象概念2,往往造成实践中理解有偏差,行政主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撤销其做出
5、的影响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行政行为,而仅仅给予相对人一点补偿,这大大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三)信赖利益缺乏司法保护。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官本位思想太强大,“民告官”在中国还是比较困难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废止很不规范,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少,进入诉讼程序胜诉的更是屈指可数,这就使得信赖利益缺乏司法保护。(四)行政补偿规定不明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只是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怎么补偿,补偿多少,依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补偿都没有规定。补偿的标准以及方式没有明确进行规定,给行政机关逃避责任提供了漏洞。四、建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意义行
6、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建立诚信政府和保护公民利益,促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一)有利于诚信政府的建立。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与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3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信赖政府的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政府就必须象在私法领域那样遵守诚信原则而给公民适当的补偿。(二)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信赖保护原则设置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
7、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信赖利益应受合法保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将个人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更有效的预期收益,并且可以行政机关将来满足上述期待,使自己合法利益得以充分保护。(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考虑。行政机关如果出尔反尔,反复无偿,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具有可预测性,不值得信赖,就会降低公民参加社会活动,行政活动的积极性,更有甚者,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这种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就会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峙,后果就是增加行政成本,降
8、低了行政效率。这种后果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就会促进公民积极的参加行政,协助行政,服务行政,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和完善(一)行政程序中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法律上直接保障相对人的此项权利,使其行使权力于法有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上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提供了保障,既保障其享有程序权益可以以此提起行政诉讼,又可以为相对人获得实体权利的救济提供保障,从而更好的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二)确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针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确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
9、范围。确定信赖利益的适用范围应以行政相对人的善意为出发点,凡是符合信赖利益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即可纳入适用范围,获得此项原则的保护。4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违法的行政指导、行政承诺。(三)加强理论研究。理论研究应立足本土文化,更不能脱离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特色,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成果,尤其是大陆法系的优秀理论。(四)建立健全司法保障制度。司法救济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应明确相对人运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信赖利益保护的权利机制,并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该改变传统的思想,鼓励和支持行政诉讼。完善司法程序,真正让司法救济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发挥作用。【参考文献】:p :1 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M.中国法制出版社.20_32 汪永清.行政许可法教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_43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_14 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_1年第3期。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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