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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消防法实施后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p 本文简要分析p 了在新消防法实施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而提出了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四项建议。【关键词】:p 派出所 消防监督 工作中图分类号D035.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21)05-0119-02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是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有益补充。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新消防法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
2、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在第3条中对派出所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还专门增加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一章节。新的消防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既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公安消防部门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提供了难得机遇。但是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消防安全存在
3、失控漏管的情况仍然较多。下面笔者就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谈几点看法与建议。一、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职警力不足是制约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吉林省在20_4年4月27日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中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所长、民警分级监督工作责任制。但派出所作为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其重要职责。派出所民警除消防工作外,大多又同时承担政治、内保、政保、后勤、治安等其他工作,难以把精力集中在消防工
4、作上。以通化市为例,全市共有102个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均为兼职消防民警。作为兼职消防民警,工作负荷较大,用于消防监督工作的时间有限,在主观能动性上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特别是新消防法实施后,派出所民警不可能像消防监督员那样主动学习消防法,所以在应用上也相对滞后,造成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失控漏管情况普遍存在。(二)消防监督业务不熟严重制约着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消防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专业性非常强,要求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就目前而言,基层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消防业务不熟悉的现象,有不少民警,由于从未接触过消防,对消防工作从何抓起,感到无
5、所适从。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民警缺乏系统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监督业务知识掌握情况普遍较差,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不熟也直接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走马观花。大部分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派出所民警主动学习热情不高、积极性不强,自身业务能力不能很快适应新消防法的要求。(三)消防工作考核机制无足轻重,对于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水平难以奏效派出所消防工作布置执行于每年年初以及季节性防火或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在平时很少组织系统学习培训,部署的工作多,考核机制建立不完善。而且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体制不能完全体现派出所
6、消防工作,往往只是确定人均处罚量或办案起数,消防工作考核在派出所年终考核或等级评定中占有的比例也极少。以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为例,派出所年终考核总分为20_分,而消防工作仅占10分。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部分民警也认为,消防工作只是由派出所内部指定的两三个人负责,工作好坏与己无关,总之消防工作考核成绩高低是有人承担的。长此以往,造成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成了无人问津的“鸡肋”,消极检查、违规执法问题的频繁出现在所难免。 (四)消防配套规定内容不完善,造成派出所日常监督工作无所适从按新消防法规定,消防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新消防法以及消防
7、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需要各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例如107号令规定,派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如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这原来是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最易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也较大,现不能直接查处,具体移交的程序和文书也没有明确,在实际过程中会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对于其他一般火灾隐患,按107号令第三十一条,也只规定责令依法改正,不明确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权限,而且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对于发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8、建筑消防设施擅自关停、不完好有效均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操作不便;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火灾证明等消防文件都不予采信,造成派出所对于消防工作有责无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网络体系要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地消防大队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能够起到的仅仅是业务指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市、县公安局也仅仅能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从大局上进行部署和协调。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在市、县公安局中建立一个领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
9、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处或办公室,以减轻基层消防大队的工作压力。这一点,长春市公安局已经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开展、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对全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年终参与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保证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增加专职消防民警数量,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管理制度增加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编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消防法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定主体的基础上,要根据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特点,在一些辖区场所较多、单
10、位较多的派出所设专职消防民警,一些以社区住宅为主的派出所设兼职消防民警,还可由政府出资招收地方编制的消防监督辅助人员,通过设专职消防民警、辅助消防民警的方式,首先保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重要的是建立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改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工作局面,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和开展。(三)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民警队伍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理论学习、现场施教、检查考核等培训、指导工作
11、,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能力,适应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于专(兼)职消防民警,除了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消防法律、法规外还应参加考核颁发证书。公安消防机构还可将常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摘录,印制成小册子,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方便工作。指导派出所及专职消防民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来开展工作,从而使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四)明确派出所考核机制,尽快修订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相关配套规定新消防法及107号令在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上留给各省级公安机关的一定权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细化完善本地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内容。从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工作职责、监督检查、火警火灾处置、业务培训、档案和台账、行政处罚、监督考评和奖惩等方面制定规定和具体工作措施,按照抓硬件与抓软件结合、抓治安防范与抓消防监督相结合、职能与任务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增加消防监督工作考核所占比重,从而使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能够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标准科学地组织和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的消防监督优势,防止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失控漏管,全面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控制能力。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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