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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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21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
2、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行
3、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购置与调剂、租赁相结合; (四)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配置。尚未规定配置标准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编制资产购置计划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条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确需使用追加预算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以及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其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用以更新或者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当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的处置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5、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在有关部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十八条
6、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尚未脱钩经济实体
7、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规定限额以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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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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