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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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在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涉税行
2、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三)依法行政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税务管理职责,
3、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四)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科学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占全体税务人员的比重,制定本单位部门的管户方案,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落实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局应将税收管理员名单报市局人教科、管户方案报市局征
4、管科备案。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的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一)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二)应当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三)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四)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
5、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五)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六)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七)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八)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
6、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第八条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管理及税种鉴定。加强税务登记环节的管理,到户调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全面掌握各项登记事项,做好税种鉴定。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当自发
7、现之日起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程序进行违法处理,同时将处理信息传递申报征收岗。对进行上述处理后仍不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把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资料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二)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管理。接收到税务登记管理岗传来的有明显疑点的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连同纳税人的变更登记资料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对变更内容涉及税种变更的,填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税种变更登记。协助做好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的税款和发票的处理,及时掌握户籍变化的信息情况。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8、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违法处理,同时将违法处理信息传递申报征收岗。(三)停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管理。根据纳税人停、复业信息,对处于停业期间的纳税人实施重点巡查,发现有开业经营的,将信息传递税务登记管理岗进行提前复业处理,同时按规定调整应纳税定额。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违法处理,同时将违法处理信息传递申报征收岗。对应办理不办理注销登记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应
9、定期或不定期对停业户、注销户进行巡查,杜绝假停业、假注销现象的发生,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责定限期改正,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并告知其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事项。协助做好停业户、注销户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发票的清缴;加强复业业户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特别是对停业期满征管系统自动复业部分的业户进行跟踪落实。(四)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监控,做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和纳税人重复资料监控。有计划地对所辖管的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接收到传来的重复资料纳税人名单后,应进行重点分析、跟踪核实,及时查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管
10、理。(五)对非正常户的调查核实。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逾期未申报户分别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申报。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实地检查,查出纳税人下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要求补申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5日内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传递税务登记管理岗,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在催报催缴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失踪业户,协助做好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和公告工作。(六)对纳税人税务证件使用情况以及验、换证的管理。通过日常巡查方式,检查纳税人税务证件使用情况。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公开悬挂,应当向其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1、并可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有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行为的,依据规定进行违法处理。加强对纳税人各种税务证件的管理,协助做好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审核、增发、补发证件工作;协助做好税务证件的验证、换证工作,对纳税人未按期前来验、换证,负责限期改正等相关工作。(七)扣缴义务登记管理。协助做好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义务登记。(八)对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和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进行调查核实和跟踪管理。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办理。对在本
12、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时属于销售货物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当日实地查验所要销售货物的实际数量,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加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将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一份进行封存,一份退纳税人,并加强日后的跟踪管理,核实其实际经营是否与报验一致。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接到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及应纳税情况,并签署意见,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注明货物销售数量,传递到前台由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和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后,税务登记岗签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将回执联等有关资料交回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
13、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等作为归档资料。(九)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负责对分管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1、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推广、安装范围,通知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按违法处理程序处理。2、对已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定期巡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更改、破坏税控装置,或者销毁、损坏税控装置数据的,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3、对变更、取消税控资格纳
14、税人的税控装置设备进行收缴,纳税人如不及时上缴,按照违法处理程序处理。4、对纳税人发生遗失、被盗税控装置进行调查核实。(十)加强对分管区域内农贸市场及其它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加强协税护税日常工作,对代征单位和人员的代征资格、代征范围、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代征账户、代征税款、票证结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监督管理。(十一)对分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类管理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的评定意见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九条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一)对分管纳税人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
15、如实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二)对纳税人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情况进行审核;(三)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备案进行管理;(四)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第十条对纳税人各种核定事项、认定事项、减免缓抵退税申请和税收政策方面事项进行初审并调查核实真实性,规范使用相关税务文书,按规程对需送达的文书进行送达;对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
16、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和条件发生改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相应资格、权限的,应负责向政策管理部门相关岗位提供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有关证据资料。(一)对分管纳税人应纳税种、应纳税额、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等核定事项的核定和调整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强后续管理。1、应纳税种的核定。根据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确定、登记适用税种、税目、征收项目、预算科目、税率、征收率及预算分配比例等,并签字确认。2、应纳税额的核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账册设立、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等情况以及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对符合核定应纳税额条件的纳
17、税人提出应纳税额的核定意见和处理意见。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和调整。(1)接到传递来的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申报资料后,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定期定额核定条件,选择不同类型户进行典型调查,并逐户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参考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以及典型调查结果,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定额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核定情况报经
18、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应当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2)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发现应纳税定额与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进行如下处理:一是对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过定额的,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拒不申报的,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二是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的定额,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接收已审批的纳税人变更核定信息,办理有关业务调整。(3)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4)切实加强对未达
19、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及时告知未达起征点户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规范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注销登记手续,切实堵塞征管漏洞,抓好发票发售和使用的管理,切实做到“以票控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至少每半年上门调查一次,对临界起征点的列为重点管理对象。4、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和调整。(1)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核定:接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审核纳税人所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条件,对初次核定的纳税人核查其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是否相近,提供调查报告,并应当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或成
20、本费用支出情况,按照合理的方法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每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经审批后接收已审批的纳税人核定信息,办理有关业务调整。(2)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应当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所提出的特殊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是否相符提出准予调整或不予调整的意见。5、征收方式的鉴定和变更。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账册设立、财务核算等情况,提出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处理意见。(二)对各种税务资格认定、年审(年检)、取消以及税收政策方面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强化监控管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取消的管理工作。(1)
2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辖权限和认定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查验,需约谈的应进行约谈,制作核查报告,记录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报批确认后应与相关岗位做好纳税人证件、发票事宜、税种登记、税控设备、金税工程信息等相关工作的跟进和衔接。(2)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统计情况填制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报认定管理岗逐级审批后,将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知办理认定手续。对逾期不办理认定手续的按一般纳税人认定岗的通知,做好将增值税税率改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进行强制征收以及不受理核定专用发票票种信息的跟进和衔接。(3)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对一般纳税人年
22、审资料进行初审,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纳税人进行调查确认,并制作核查报告。根据年审审批结果,与相关岗位做好相应的跟进和衔接。(4)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一般纳税人年审整改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填制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认定管理岗逐级审批后,将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整改验审结果分别作恢复资格、取消资格、继续整改的处理,通知相关岗位做好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跟进和衔接工作。(5)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接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申请资料后,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与
23、相关岗位做好恢复资格相关工作的跟进和衔接。(6)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向认定管理岗报告办理取消手续,同时将信息传递到认定管理岗。接收到相关岗位转来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及有关资料后,应进行实地调查,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传递认定管理岗。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按业务规程与相关岗位做好纳税人证件、发票事宜、税种登记、税控设备、金税工程信息等相关工作的跟进和衔接,并将已审批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传递到案源管理岗通知办理相关税务检查。2、减免退税资格认定、年检、取消的管理工作。接收到有关岗位传递来的
24、纳税人减免退税资格认定(年检)工作、减免税申请核查通知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核查报告回传相关岗位。日常巡查中发现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向政策管理岗报告办理取消手续,同时将信息传递到政策管理岗,已经造成错误减免税款的,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3、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在接到有关岗位传递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认定、取消、税前扣除项目、弥补亏损、减免税申请审核等工作的核查通知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核查报告传递相关岗位。在接到有关岗位传递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传递和处理。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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