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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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 1.0.2 条 本规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2、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
3、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托儿所、
4、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2=180+20(N-1) 注: 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
5、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 3 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
6、、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最低净高(m) 表 3.1.5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 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 3.1.6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设计应符合
7、幼儿的特点。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 3.1.8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第 3.1.9 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
8、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RW 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nTW 不应大于 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 第 3.2.2 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3.2.3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
9、2.1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房间名称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 2m2 。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
10、0.55m,宽度为 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3.2.5 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最少设备数量 表 3.2.5 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 淋浴(位)1 4 4 68 2 第 3.2.6
11、 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分隔设置。 第 3.2.7 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 3.3.1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3.1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6 第 3.3.2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
12、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3.3.3 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 3.3.4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 3.4.1 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第 3.4.2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
13、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4.2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房间名称 医务保健室 12 12 10 隔离室 28 8 8 晨检室 15 12 10 第 3.4.3 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 3.4.4 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 供应用房 第 3.5.1 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5.1 厨房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房间名称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主食库 15 10 15 副食库 15 10 冷藏库 8 6 4 配餐间 18 15 10 消毒间 12 10 8 洗衣房 1
14、5 12 8 第 3.5.2 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 防火与疏散 第 3.6.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 3.6.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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