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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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_省国土资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_国土资发20_号)精神,按照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实现应发尽发,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登记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依法依规对全县农村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2、确保2021年6月底前全县应发证房屋的发证率达到90以上,2021年底前基本全面完成。 二、确权登记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开展登记。 (二)公开公正原则。相关调查和确权等资料,按规定应公示、公告的,经公示、公告无异议后方可登记发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防止错发漏发。 (三)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四)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
3、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三、确权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在村村委会、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所)领取、填写、提交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 2.当事人身份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携带原件核验);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同时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属来证明材料(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或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或批准书原件等)。 (说明:此次以总登记方式开展的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权籍调查成果(含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
4、层分户图等)由县确权办组织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统一提交给各乡(镇)自然资所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初审及受理。由所在村委会与乡(镇)自然资所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实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代理申请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来材料、“一户一宅”资格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公示结果审核、不动产权籍系统数据信息审核。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资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补齐,对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及时告知不能登记的原因。 (三)审核、登簿及发证。乡(镇)自然资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所需资料的初审把关,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通过不动产权籍信息系统端口及时推送至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逐一审核,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按程序公示、登簿及缮证,将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所)负责发放。 (四)资料归档。已登记发证的相关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整理归档。 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_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6、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或土地管理法及后续其他有关规定已补批的,按补批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 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说明:规定面积标准按期间分别为:(1)20_年8月7日起至20_年12月1日止,已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政府补助的,原址拆旧
7、建新的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未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政府补助的,占老宅基地和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2)20_年10月31日以后,每户建房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4.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时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规划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所占宅基地已经批准合法取得、但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农村房屋,20_7年12月3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
8、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2021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所在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6.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 (1)1987年土
9、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前提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3)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2.乡(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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