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论限定交易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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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中文摘要1英文摘要 1 一、限定交易的基本理论2(一)限定交易的定义2(二)限定交易的具体表现形式2二、限定交易的国外研究和社会影响3(一)国外限定交易研究综述3(二)美国限定交易行为研究启示4(三)欧盟限定交易研究启示6三、我国对限定交易的规制现状7(一)我国规制限定交易的法律环境8(二)当前对限定交易的法律规制8四、现行法律框架下对限定交易规制的探求9(一)限定交易的构成要件9(二)限定交易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10(三)限定交易的规制完善12参 考 文 献14论限定交易的法律规制摘要: 限定交易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化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是当前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行为之一
2、。限定交易行为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为市场设置了障碍和壁垒来排斥竞争对手。该行为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价值理念,破坏了自由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和消费利益。本文从限定交易的定义谈起,分析美国与欧盟等国外研究,从国外对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中寻求借鉴和启示,总结目前我国对限定交易的法律规制,后以当前法律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垄断法的法律规定作为构建点,提出了限定交易应该有的构成要件,并对与违法要件相关的四个问题进行了阐释,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尝试探求现行法律框架下对限定交易的规制。关键词:限定交易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stract:As a type of
3、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exclusive dealing has various forms, which is one of the common behaviors in the current anti-monopoly judicial practice. By restricting the options of the trading partners, one party of the trade sets up barriers to exclude other competitors. This behavior violate
4、s the market principle of free and fair competition, disturbs the free and open market competition order, and also affects the choice opportunity and consumption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exclusive dealing, analyzes the foreign stud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
5、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seeks the reference and the enlightenment from the foreign cognizance of exclusive dealing, summarizes the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 of exclusive dealing in our country. Taking the current legal environment and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monopol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6、 China as the construction point, the author then puts forward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exclusive dealing, explains the four issues related to the illegal requirements, and explores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of the exclusive dealing regulation, mainly from the legislative, law enforcem
7、ent, judicial three levels.Key words:Exclusive dealing; Anti- monopoly law;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一、限定交易的基本理论(一) 限定交易的定义限定交易有时也被称之为“排他性交易”、“独占交易”或“独家交易”,它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对贸易相对人规定的交易方的义务滥用。 尚明. 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93.该义务要求交易方只能与指定对象(自己或者指定的第三方)进行交易,限制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其他经营者交易,排
8、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限定交易行为的目的并非是“剥削”,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指定交易对象进行交易。限定交易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若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自身或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行为。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定义限定交易,就何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行为未进行总结,也未形成相应的分析路径和认定方法。准确厘清限定交易概念,界定其外延与内涵是探讨限定交易法律规制的前提。(二)限定交易的具体表现形式限定交
9、易既包括限定相对人与自己交易或自己指定的对象交易,还包括限定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的人交易;既可以表现为例如强制、胁迫等的直接限定,如一些互联网平台并通过胁迫方式强制商家二选一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间接诱导性限定,例如忠诚折扣(主要指行为人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忠诚度给予不同比例的折扣,忠诚度越高,获得的折扣就越低) 焦海涛.“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J.财经法学,2018(05):78-92+117.。2016年“利乐案”中,国家工商总局就认定利乐实施了忠诚折扣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限定交易具体划分为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交易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独家销售(排他性销售)和独家购买(排他性
10、购买)两种表现形式,这也是限定交易最常见的形式。独家销售是指下游销售商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求上游生产商的产品或服务只能提供给其或其指定销售商,而不得再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其他与之有竞争关系的经销商。独家购买即拥有市场优势力量的上游生产商限定下游销售商只能购买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产品或服务。根据交易的份额占比不同,可以分为全部限定交易和部分限定交易;根据限制交易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方限定交易和双方互相限定交易等。限定交易的表现形式多样,使得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限定交易行为,它们产生的利益关系触及到了反垄断法保护的法益,排挤了其竞争对手的竞争机会,损害了市场秩序中公平自由的价值理念和消费者的福利
11、,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效率。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反垄断法,解决由限定交易行为引发的垄断纠纷案件是急需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限定交易,有利于引导、规范市场竞争机制健康有序发展。二、限定交易的国外研究和社会影响限定交易的反垄断规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涉及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为详细分析反垄断法具体制度,阐述国外学者对限定交易理论研究的历史沿革,以及限定交易理论在社会福利制中的应用,采取法律经济分析是一个有效的方法。法律经济学可通过经济学方面的理论研究,为法律的形成及制度的构架提供科学理论指导。限定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同时从经济和法律领域进行分析探讨,由此可见,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研
12、究限定交易行为。(一)国外限定交易研究综述 二十世纪中期以前,限定交易一直被认为是排挤其他竞争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多数专家学者都对其持否定态度。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经济学者又对限定交易进行了深刻探讨,建立起反竞争限定交易的博弈论模型,采用论辩规则来评估限定交易契约,认为其并不当然产生妨碍竞争的消极效果。国外学者对限定交易进行了早期研究,并提出了关于限定交易的模型。20世纪80年代,B. Douglas Bernheim和 Whinston 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Exclusive Dealing”一文对限定交易的模型有了较为完整的阐述。 刘一博,常志新.关于独占交易的国外研究综述J.中国
13、管理信息化,2016,19(06):144.限定交易本身概念较为笼统,对于限定交易的研究模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限定交易自身存在的垄断性质,反垄断法对于限定交易的规制路径也在进行不断地演变。(二)美国限定交易行为研究启示1.美国对限定交易的认定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对其进行补充。谢尔曼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具体法案的实施使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同时美国对于相关经济学理论研究更加深入,美国最高法院针对反垄断案件的判决中,
14、越来越多地融入了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内容,经济学对于反垄断法的影响越发深入,也使得美国在一百多年的反垄断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案例资源。其中,谢尔曼法第二条,克莱顿法第一条至第三条都可作为查处限定交易的有效规定。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采用“合理性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这两大基本原则。在二十世纪中叶之前,在哈佛学派的影响下,限定交易行为被认为是排挤竞争对手,经营者滥用优势的一种行为,因此需要采取严格的反垄断政策,在具体案例中,美国法院采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审判。例如1922年美国标准时尚公司诉马格瑞恩-休斯顿案,1949年美国标准石油公司案等。后来芝加哥学派认识到限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理性,
15、例如限定交易行为也存在提高经济效率、推动市场进入、促进创新、普遍增加社会财富等积极效果,因此反垄断机关不能盲目采用“本身违法原则”禁止限定交易行为。反垄断机关综合了芝加哥学派和之后出现的后芝加哥学派的分析方法后,开始采用“合理性原则”对限定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查处,此类案例主要2001年美国微软公司案、2013年美国脸书案、2013年美国魔兽世界游戏案等。此外,2001年美国微软公司案和2013年美国脸书案也代表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互联网高新企业)的规制。该进步表明“新经济”本身并不具有反垄断法豁免的特权,只要其违背反垄断法,同样应当纳入监管。限定交易妨碍了交易双方的交易自由,因
16、此美国反垄断机关在认定限定交易行为时,会对交易相对人所处地位及自主交易权被破坏的程度进行分析。在认定垄断力量时,首先就要分析经营者占据市场份额,因为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帮助界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但市场份额并非是认定市场力量的全部考量因素,在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量其他因素,如市场被排斥的程度、企业的市场力量、企业之间的经济依赖关系、市场进入壁垒、限制行为的合理性、协议的期限、其他经营者的市场进入、经营者的控制能力等。从美国相关案例来看,美国判定限定交易的标准在于权衡限定交易对现存经济竞争秩序的负效应与其带来的经济效率增长,即究竟是否从长期来看增加社会财富。2.美国规制限定交易的启示美国在长期的经济
17、学理论研究和多年的反垄断案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对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方法,并且拥有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科学的裁判规则对其进行规制。借鉴美国对限定交易的认定和规制,也可为我国规制限定交易提供有益的参考。在美国,垄断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严格,谢尔曼法明确规定,实施垄断或企图垄断,破坏国际件或洲际间商品或者贸易市场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个人将面临罚款或监禁。此规定体现了美国对垄断行为也规定了刑事责任,而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缺失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而且刑事制裁范围过于宽泛,规定的刑事责任不具有可操作性,限定交易违法成本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我国
18、立法机关可以参考美国的反垄断法,明确垄断罪的范围,防止宽泛性,明确各种垄断行为的刑事制裁方式,使刑事责任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于辉.浅谈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D.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在司法实践方面,美国反垄断机关依据合理性原则对案件进行认定,美国法院形成的举证证明步骤,平衡了原被告间的举证压力,原被告双方皆有因举证不利导致的败诉风险。相比之下,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陆续出现许多著名且有影响的垄断案件,但其中很多案件都因原告一方举证不能而败诉。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就导致了原告很难胜诉的现状。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合理分配限定交易行为
19、司法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减轻原告的举证压力。在新经济领域方面,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日新月异,而垄断已成为其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限定交易行为也相继出现。美国有2001年微软公司案和2013年脸书案,中国也有著名的“3Q 大战”,2010年腾讯在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二选一”的限定交易行为,此案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反垄断机关应当认识到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不同,两者在垄断行为上也有很大差异,司法实践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因此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更严密的经济分析,制定更严谨的反垄断规则以应对新经济模式带来的挑战。但现实问题是,在世
20、界范围内对于新兴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的认识与案件处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难以达成共识。结合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行之有效的司法规制,电商行业部分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的行为,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这需要新的分析方法和原则来对互联网企业限定交易行为进行管制,需要执法机关在具体经济与社会环境下依照合理原则对案件进行判断,而非简单的禁止和纵容。(三)欧盟限定交易研究启示1.欧盟对限定交易的认定欧洲一体化是欧盟多年来不懈努力的目标,在一体化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在共同体内部市场建立竞争不受扭曲的内部市场体系,而它的成功建立取决于是否有行之有效的规
21、范和制度,使这个市场在自由竞争基础上,既有经济效率又有政治可能性。因此,竞争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必不可缺,其在欧洲实践上的重要性远超世界上其他国家。限定交易行为是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影响成员国之间的商品或服务贸易的自由公平,妨碍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违反欧盟的竞争法。 欧盟关于竞争法的相关制度主要是欧盟运行条约(TFEU)的第101条到第109条。限定交易主要受到TFEU条约第101条和102条的规制,第101条规定了“垄断协议制度”,适用于可能显著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协议行为,无论涉及企业的市场地位如何;第102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适用于一个或者多个企业以其市场
22、支配地位而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 See Joined cases C-395/96 P and C-396/96P,CMBT and others v Commission,2000 ECRI-01365,paras.33-34.。欧盟委员会针对第102条的适用还发布了关于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查处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性排他行为的执法重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指南中,明确指出了限定交易主要指排他性采购(exclusive purchasing),主要来指称卖方要求买方只能与自己进行交易,而不得与市场上其他竞争者进行交易的情形。指南还确认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属违法行为,合法的垄断优势并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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