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性立法权的性质与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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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中央与地方分权不能仅强调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更应当考虑各地区立法的特色性需求。而这其中,需要刻不容缓的解决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与地方的关系,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立法范围以及地方如何从自身出发,拥有地方特色并且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本文将从概念、特征、性质论点及争议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与此同时,从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这两个角度入手,剖析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权限范围,从中找出目前我国立法法存在的争议:关于立法事项范围边界的界定和权限划分机制的缺失,并从国外相关法制经验中获得启示。关键词:地方性立法权 权限范围 地方特色 立法
2、法 Abstract Chinas territory is vast, and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each region is quite different. The decentraliza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should not only emphasize the unity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but also consider the characteristic needs of each regions legislation.
3、Among them, the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a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how to grasp the legislative scope between the two, and how the local government starts from
4、itself and has local characteristics and effectiv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nature of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from three aspects: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nature arguments and disputes. At the same time, from the two perspectives of local power organs and local admini
5、strative organs, it will analyze the scope of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in China, and find out the existing disputes in Chinas legislative law: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legislative matters and the lack of the mechanism for the division of authority Loss, and from the relevant foreign legal exper
6、ience to get enlightenment.Keywords: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Permission scope Local features Legislative Law目 录一、引言1二、自新法颁布以来的争议归纳1(一)关于立法事项范围边界的界定1(二)关于权限划分机制的缺失2三、地方性立法权的概述3(一)地方性立法权的基本概念3(二)地方性立法权的特征4(三)地方性立法权的性质4(四)地方性立法权的理论5四、地方立法权限范围6(一)地方立法权限概述6(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7(三)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9五、启示10(一)国外相关模
7、式启示10六、结语11参考文献11致谢13论地方性立法权的性质与范围曾佩君一、引言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时代的呼唤下终于颁布了立法法修订版,其中对地方立法主体、权限范围、立法程序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修正与完善,使地方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提高。有关地方立法的研究也从20世纪的鲜有问津,到21世纪头10年的日益兴起,再到如今的欣欣向荣。二、 自新法颁布以来的争议归纳(一)关于立法事项范围边界的界定地方立法权限涉及的是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权限划分问题。在我国这种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地方立法权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地方立法的范围和界限
8、是在中央保留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的一种权力的授予与让渡。对于新立法法的修订,有的学者认为新立法法对于地方所享有的立法权力太少了,只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可立事项,地方立法的可立事项与地方实际立法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还有的学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提升,虽然地方立法逐步完善、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地方立法空间有限、地方立法水平不一,将地方立法事项范围限制在以上三个方面已经足矣,否则会导致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等。虽然现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对此并无定论,但我更为赞成前种观点。首先,地方立法只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可立事项,当存在地方立法权限的法律
9、规定模棱两可的情况时,有解释权力的机关,如特定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或者获得授权的国家机关,一般会采取比较严格的解释方法,以防止出现与上位法抵触、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出现,但与此同时会使得地方立法的可立事项与地方实际立法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立法解释的结果看,这种行为在实现地方立法权范围被限制的同时,地方立法活动的空间也被大大地缩减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也会大受打击。例如,2013年年底国家才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在此之前电子商务领域仅有的法律是20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这显然无法满足广东省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需要,为此,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通过了广东省电子交易
10、条例。此举,无疑是更适合广东当地的发展情况的。而如今立法法修改之后,地方立法范围被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事项,这样不利于激发地区活力和丰富地方立法素材,更不利于促进地方法制的完善。其次,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态度也充分说明了现在地方立法的短板。地方各层级立法机关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可立事项的内涵的认识都大致相同,所以如果不知道某一事项是不是属于本级立法机关立法事项范围时,为了规避风险,地方立法机关大多数都会选择避开有分歧的立法事项,不予立法或这向全国人大请示。归根结底还是地方立法机关没有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色和立法需求
11、,于此同时地方的立法能力有待提升和立法技术有待创新。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中央统一立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范围的立法权,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和根本要求。地方立法从地方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地方的自然面貌、人文环境、经济状况、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地方间的差异来设置立法制度,才能使法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才能使法更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反映社会呼声。实践证明,我国地方立法作为中央立法的补充和延伸,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关于权限划分机制的缺失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统一、分层的立法体制。倘若将我国的立法体制想象为一座“金字塔”,则不
12、同层级的立法代表效力高低不同的立法形式,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位于最顶点,以下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总体而言,层级越低,法律文件的数量就越多。就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分权而言,唯有两者之间的立法权限实现清晰与合理的分割,同时加强权力配置的稳定性,才能防止地方立法“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但是,大多数人的关注点都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关系上,反而忽视了界定更为模糊的地方层级之间的权力界定。从古至今,地方层级之间的权力配置往往体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情况,近年来,地方层级之间的立法越权、争取、弃权的案例屡屡发生,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对两者权限的界定较为模糊。当碰到立法模糊
13、地带时,地方立法主体通常都会考虑对该事务的规定能否为地方带来利益为初衷,进而决定是否立法、如何立法。当能够为地方带来利益时,地方立法主体之间便趋向于选择越权、夺权;当不能够为地方带来利益时,地方主体之间便趋向于弃权。这也由此会导致地方层级之间重叠立法或立法空缺,所以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权限划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三、地方性立法权的性质(一)地方性立法权的基本概念地方性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拥有依法对其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进行立法活动的资格。地方立法权其实是一个边界较为模糊,主体范围与权力种类都不能一概而论的,具有一定开放性。地方权力机关立的法律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一般行政区域立法,即我们日
14、常所说的地方性法规;另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而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民政府立的法律统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种类纷繁复杂,地方立法的发达程度也体现出我国法制的发达程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日益提高,地方立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且这种重要性与日俱增。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以及根深蒂固的文化理念,对地方立法存在不够重视、认识不足的问题。无论是学术界的关注程度还是研究资源的投入都与其地位的重要性不相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逐步深入,地方立法的发展高点要来了。我国对于地方立法的研究热度,是近几年才逐步提升的。自1978年以来,
15、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步入正常化轨道,法律体系不断发展且日益完善。其中,1982年宪法首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地方立法的合理地位,之后地方组织法历经多次修改,对地方立法体制不断做出修正与完善,逐步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范围。直到2000年3月15日,也就是说,经过了近2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终于出台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立法法,其中对我国立法体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就当是法制建设而言较为全面、完善的法律规定。随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建成,修正立法法以适应社会发展变迁,契合不断向前推进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2015年3月15日时隔15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时代的推进下终于颁布了立法法修订
16、版,其中对地方立法主体、权限范围、立法程序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正与完善,使地方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待进一步的确认与提高。(二)地方性立法权的特征1.人民意志性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应当代表人民的意志。就立法主体而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是地方权力机关,同时也是地方立法机关,立法决策由地方人大代表集体做出,该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使地方立法反映特定行政区域所有人民的意志。2.行为规范性 地方立法权的行使,能够为特定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明确某些行为是否该为、如何为,以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地方秩序。3.国家强制性地方
17、立法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是法之所以成为法的必然要求,否则便失去的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三)地方性立法权的性质1.地方立法具有地方性所谓地方性,就是指地方立法应当具有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地方立法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体现出地方特色。而且,不仅是地方性法规应当如此,立法法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亦存在着相同的规定。具体地说,一是地方立法能充分反映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适合本地实际情况;二是地方立法要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尚未解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 2.地方立法具有综合性、复杂
18、性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城乡之间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状况大不相同,区域发展不平衡已经成为困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故各行政区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需要立法调整和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而国家立法在某些方面也只能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此时各地区就只能在原则性规定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规。地方立法所面对的是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更加现实的社会需求,立法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风俗、法制等方方面面。3.地方立法具有从属性与自主性地方立法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立法不能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或冲突;二是地方立法的受监督
19、性。而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则表现在:虽然地方立法所规定内容具有地方性,中央立法无权对此直接规制,但地方立法主体仍应当在依照相关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原则的条件下立法。地方立法的从属性并不否定地方立法的自主性,相反,地方立法的从属性包含着自主性,即地方立法是在不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或冲突的前提下自主立法。地方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制纷繁复杂的地方关系,解决形形色色的地方问题,规范地方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立法自主性。(四)地方性立法权的理论1.分权理论分权要求政府内部建立相对分散和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从而不致阻碍社会正常的发展,立
20、法权是在分权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可将其分为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根据分权程度的不同,可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状况分为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中央集权模式。一国立法权完全由中央行使,地方立法权为零,此模式适合于国土面积不大、地方情况基本一致的中小型国家。例如土耳其、朝鲜、越南等,一般为单一制国家。二是集权分权模式。中央行使大部分的、主要的立法权,并授予地方在一定范围内立法的权力,地方立法受中央牵制较多。在此模式下,中央集权程度大于地方分权。这类国家包括中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以单一制国家居多。三是分权集权模式。这类国家主要为联邦制国家,具体表现为:地方立法主体行使制定基本法律甚至是宪法的权力,中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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