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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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摘要:随着多元用工形式得到了越来越多单位的青睐,多元用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单位与多元化员工之间、正式工与多元化用工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健全多元化用工制度的基本措施包括:理清多元化用工的目的,根据业务发展的不同人员要求建立分层分类的用工形式,构建整体人力资源制度,建立针对多元化用工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营造和谐、公平的企业文化。关键字:多元化用工 新劳动合同法 和谐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以前为了激活用工制度、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人风
2、险、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许多企事业单位逐渐打破单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和聘用合同制度,引入了劳务承包制、派遣制、事业单位公司制用工等多种用工方式。相对于单一的劳动(聘用)合同制度,这种多元化的用工方式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并产生了一些经营、管理新问题。认真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妥善处理好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保证多元化用工制度的健康发展,是一个关系企事业单位发展、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企事业单位内部乃至社会和谐的大事。一、 我国多元化用工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创新,企业在组织架构设置、岗位设定、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用工也越来越向着多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3、。实践表明,企业多元化劳动用工在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精干职工队伍、提高组织绩效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采用多元化用工,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多元化特点决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为了顺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须要采用更加灵活的多元化用工方式。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不同,实行多元化用工的动因会各有侧重,或为了降低人力资源使用成本,或为了简化人事管理,或为了满足市场不确定条件下的用工需要,或为了解决人员编制束缚与事业发展的矛盾,突破工资总额管理的限制经过多年的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那种“铁饭碗”、“终身制”的情况已经基本改变,但传统观念仍在许多国有企
4、事业单位存在,员工竞争意识与敬业精神不足,能进不能出的观念难以根本改变,正面解决这些弊端需要勇气智慧又耗时费力。1采取多元化用工制度,按照业务发展,在已有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员工(所谓单位的正式工)基础上,将一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劳务公司,使用劳务外包工,或者在一些可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安排人才服务机构的派遣制员工,避免了与传统用工制度的正面冲突,既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力保障,又通过局部改革、迂回办法激活了用工机制,使得单位的人员安排能够根据用工效果及时进行调整。摆脱经过多年沉淀固化的工资制度体系束缚,改革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节省人力资源成本,是许多企事业单位使用多元化用工的
5、动因之一。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多年实行级别工资、年功工资使一些基础性、操作性岗位工资明显高于社会同类人员工资。采用多元化用工后,这些基础性、操作性岗位上员工的收入分配将以市场劳动力价格为基准确定,节省了人力资源使用成本。多元化用工将部分效益不明显,效率低下的非核心竞争优势的业务或流程外包给专业公司经营,既提高了其专门化程度,又可集中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一些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是为了解决企业发展不确定条件下的用工问题,或在人力资源投资和不固定业务量之间取得最佳的协调,保持企业用工的高度的灵活性,避免背上用人的包袱,以应付市场的变化。在事业单位和
6、一些严格执行编制管理的企业,编制数目已经大大的限制了组织发展所需要的人员需求,采用自办公司用工、派遣制等多元用工的途径,能解决编制外用工的特殊需要,为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员保障。二、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多元化用工制度带来的变化随着多元用工形式得到了越来越多单位的青睐,多元用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单位与多元化员工之间、正式工与多元化用工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这些不和谐现象与新劳动合同法主旨相背离,妨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范下,梳理多元化用工制度实行中的主要偏差,有利于从本质上理解不和谐现象产生的原因,并为规范、科学的使用多元化用工制度提供借鉴
7、。尽管过去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其对劳动合同解除限制较严,在社会环境、企业文化束缚及利益考虑等多重因素作用下,不少单位对老员工中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出工不出力的人员是“敢怒不敢言”,宁可花钱养着也不愿费心去辞退。采用多元化用工制度后,许多企事业单位对新实行的多元化用工,无论劳务合同工、派遣用工、公司制用工,均看作临时工,认为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发现问题即行处理。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有明确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其他合同制用工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并无不一样的规定,即便是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条
8、件,实际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一致的。2这些条款目前还没有引起企事业单位的足够重视,对多元化用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随意性和执行时与正式员工的区别对待,是对法规理解的偏差,实际上成为了一种歧视性政策。实行多元化用工后,以市场工资水平为基准制订岗位工资标准,有利于节省人力资源成本。问题在于这些企事业单位大多仍保留原有工资制度体系,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合同制员工享受着老制度下的相对高工资,多元化用工人员按新制度拿的是相对低工资,不同体制的员工在同一个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动,却享受不同的待遇,这一现象在派遣制员工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为了有效消除身份歧视,真正实现按劳分配,新
9、劳动合同法对多元用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做了特别规定,这对用人单位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同样出于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考虑,一些企事业单位开始把实行多元用工的岗位扩大化,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却把大量多元化用工人员安排在业务一线和重要业务部门岗位。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为了规避人员编制控制和工资管理,通过公司制、派遣制招聘员工,使得这些员工拿的是公司制的工资,干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多元用工方式的扩大化,危害到了劳动关系的基础,如任其发展,将对社会公平的实现提出严重挑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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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动 合同法 构建 和谐 关系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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