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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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6条之规定出发,对理论界关于刑法上“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的不同观点进行评析,并结合分析阐述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应当严格解释与理解“违反国家规定”的涵义及表现范围。此外,文章对刑法条文中的“违反法规”、“违反的规定”这两者与“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关键词:国家规定 空白罪状 严格解释 ABSTRACT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96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valuates
2、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of the meaning of violation of state regulations in criminal theory, and combines analysis to elaborate my personal view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should be strictly explain and understand the meaning and scope of violating national regulations. The article compares and an
3、alyzes the two similar expressions that “violation of . laws ” and “violation of the regulation of .”in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with violating 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then points out their connection and difference.Key words: State regulations, blank guilt, strict interpretation目 录一、引言1
4、二、“违反国家规定”于刑法条文中的体现1(一)“违反国家规定”于刑法总则条文中的体现1(二)“违反国家规定”于刑法分则条文中的体现2三、刑法上“违反国家规定”的界说3(一)刑法上“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的不同观点3(二)对刑法上“违反国家规定”不同观点的评说3四、刑法之“违反国家规定”与“违反法规(规定)”的关系6(一)“违反国家规定”与“违反法规”的关系7(二)“违反国家规定”与“违反规定”的关系9五、总结10参考文献10致 谢12 III试析我国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林海彤一、引言 我国刑法分则通过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来体现刑法的开放性与灵活性,故含有“违反国家规定”表述的空白罪状在刑法条文
5、中多有体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第96条就“违反国家规定”作出了规定,但是理论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实质含义和涵盖范围却有着不同的见解。本论文将对“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及范围的各种观点展开评述,并阐述自身的主张。最后,选取“违反法规”、“违反规定”这两种表述与“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对比与研究。解读与厘清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和范围,有助于填补刑法创制时的遗漏,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二、“违反国家规定”于刑法条文中的体现(一)“违反国家规定”于刑法总则条文中的体现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6、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违反国家规定”这一罪状表述在1979年的刑法中尚未出现,其诞生在现行刑法中的原因如下: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首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受彼时法制建设发展水平的限制,其规定的法定犯类型极为有限。然而1979年至1997年间,法定犯的类型及数量与日俱增。当时的刑法已无法完全满足逐步上升的政治、经济、生活所需的法律规范要求,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若仍是采用叙明的方法规定前置性规范的类型,在援引时难免有所疏漏,而空白罪状的运用则能够有效地解决以上困难,因此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罪状表述应运
7、而生。刑法上“违反国家规定”的立法设计之积极意义还体现在: “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表述不仅给空白刑法规范增添确定性的因素,也提供了一定空间以纳入新的犯罪。“国家规定”的内容始终会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和需要增添新的意义。这一立法设计提高了维护刑法稳定性的可能,同时降低滞后的法律带来的消极影响。回顾1979年至今的社会生活之更迭变化,“违反国家规定”此概括式表述“从容”应对了许多立法时无法预测的可能与情形,有效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不周密性问题。立法者考虑到当时刑法立法体系仍太稚嫩,以及为确保刑法的保障机能充分发挥,从而发明了这一弹性罪状表述。刑法中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条文数量颇多,这样的立
8、法设计极大消化了有限的刑法容量与诸多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之间的矛盾。此外,假如需要纳入新的情形,可以通过发布相关解释文件予以调整。如此看来,“违反国家规定”的设计较好地结合了保障机能与降低法律成本这两个因素。(二)“违反国家规定”于刑法分则条文中的体现纵览我国现行的刑法分则,总计23个罪名的罪状中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该类条文触及的犯罪类型繁杂多样,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1个,具体是: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有7个,具体是:一是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第184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是第185条之一规定的挪
9、用公款罪,四是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五是第190条规定的逃汇罪,六是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七是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有1个,具体是:第23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8个,具体是:一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是第288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四是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五是第339条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六是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七是第350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
10、物品罪,八是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中有5个,具体是:一是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二是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三是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四是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五是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九章的渎职罪中有1个,具体是: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其中所占比例较高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梳理以上相关条文,可以更加直观地总结该类条文的特性。三、刑法上“违反国家规定”的界说(一)刑法上“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的不同观点刑法条文虽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然而理
11、论界对于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各有所见,包括“违反”的含义以及“国家规定”的含义。学者们通说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该行为为国家规定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而不管有无明确的惩罚, 或者惩罚种类为何2。理论界关于“违反”之含义的观点异议不大,多有争论的是“国家规定”之内涵,大致分为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理解“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时,应当采用严格解释的原则,遵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将“国家规定”的制定机关锁定在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两者之间3。这两个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才是名副其实的“国家规定”。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单行
12、条例等都不应当归为“国家规定”的参照范围内。第二种观点主张宽泛解释,认为“国家规定”的表现范围不光涵盖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及国务院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规定纳入其中4。(二)对刑法上“违反国家规定”不同观点的评说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优点如下: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如何把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关乎刑法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融合。第一种观点在划分“国家规定”的范围时,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排除,使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补充性规范的标准得到高度统一5。另外,第一种观
13、点提出严格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这与“总则条文指导分则条文”的理论相适应,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又保障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是有利于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二者达到理想的平衡点。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皆为刑法的目的,二者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若是将违反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以“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则会过分着重惩罚犯罪而罔顾保障嫌疑人的人权。因此,审慎行使刑法才能使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和谐共生。与第二种观点相比,严格把握“国家规定”的内涵与外延是协调两个刑法目的更为科学的方式。而第一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如下:一是不利于打击犯罪。只承认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规
14、定”,使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紧缩,或导致部分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被排除在外。二是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法律法规不似部门规章和单行条例,其需要满足稳定性的要求,不可轻易进行制定与修改6。因此,滞后性是法律法规一贯的痛点。第一种观点在认定何为“国家规定”时,否定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这些能够针对社会发展灵活作出规定的文件,自然而然也承继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固有的滞后性缺陷。第二种观点的优点如下:一是有利于最大化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首先在于保护法益,其次才是惩罚犯罪。根据宽泛解释得出的前置性规范范围较广,能够更全面地保障“违反国家规定”所期待保护的法益。二是体现了立法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15、依据特定的情况把某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视作“国家规定”,对衔接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宽泛解释的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对 “国家规定”的外延进行扩大,可以更好地体现“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空白罪状的优势立法的包容性。另外,在位阶更高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些规范对惩罚犯罪有所缺失时,被视为“国家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灵活地作出规定,避免对刑法进行修改的麻烦。而第二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如下:一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禁止类推解释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空白罪状的“违反国家规定”,其特性要求在适用时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于文理解释的角度, “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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