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的经费保障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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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研究内 容 摘 要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制度会受到政治体系的影响。以英国为例,其法院经费制度与政治体系密切相关。具体而言,财政部与司法部要以财务状况为基础,制定详细的法院经费预算方案。随后,议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法院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法院经费预算才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需要注意的是,负责管理与分配法院经费的单位是司法部。由此可见,“议会至上”是英国法院经费制度的主要特征。关键词:法院经费议会 保障制度 薪酬制度ABSTRACTThe British court funding system fully embodies its political traditi
2、on of parliamentary supremacy. The budget plan for court funds in the United Kingdom is specifically formulated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fter consultation; the budget for court funds is legally effective after it has been reviewed and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the Mi
3、nistry of Justic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allo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urt funds. The salient features of the British court funding system are: court funding is uniformly guaranteed by the central finance;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preparing the court funding budget plan; cou
4、rt funding is subject to refined management.KEY WORDS: Court funding, parliamentary, guarantee system, salary system目 录英国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研究引言:目前通货膨胀、高赤字等经济态势,新冠肺炎等国际形势,以及近年来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面临司法经费紧缺问题的情况下英国法院经费保障制度是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其又面临着哪些问题和缺陷。通过这种方式,找出问题所在及问题成因,并以此为基础,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本课题所研究的英国相关制度可以作为他山之石。一、 英国议会制与法院的关系英
5、国是君主立宪制,具有不对称的两院制。 同时,它几乎是唯一一个立法议会的宪法原则至高无上的国家。 与法院的关系规则是,议会是绝对权威,但议会不干预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判; 但是对于议会不能容忍的判断,此后可能会通过立法更正,这些立法甚至可以追溯。 当然,在过去,这是一个非常个别的例外。 除非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不能与其政治分离,否则法院系统不能超出政治讨论的范围。 但是,英国具有这样的宪法传统,即行政部门的成员,无论他们是部长,甚至公务员都不会对司法或司法决定发表评论。二、 英国司法及法院体系(一)、英国司法机构设置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民事司法系统与刑事司法系统共同构成了英国的司法体系。需要注意的
6、是,监狱、检察院、法院以及警察均为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主要单位。在英国,警察、检察院以及法院共同构成了司法机构。除此之外,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是法院的常见类型。以民事法院为例,上医院、上诉法院民事庭、高等法院以及郡法院是其主要类型;以刑事法院为例,上议院、上诉法院刑事庭、高等法院、巡回法院以及治安法院是其主要类型。数据统计显示,英国共有近3万名义务法官,近1400名专职法官。据了解,地区检察院、皇家检察院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共同构成了英国的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垂直领导与分级设置是英国检察机关的主要特点。对检察机关来说,基层机构被称为皇家检察院。据统计,皇家检察
7、院分布于42个警区。另外,警察管理体系是由多个部门构成的。在这其中,内政部所占权重较大,属于最高权力机构。不仅如此,国家刑事侦缉队、国家犯罪情报署以及交通警察局均属于警察机关。从实际情况来看,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的法院互不统属。具体而言英格兰的高级法院是由刑事法院、高等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共同构成的。与此同时,低级法院是由郡法院、家事法院以及治安法院共同构成的。在这其中,兼职法官与专职法官均为治安法院中的治安法官。以兼职法官为例,该群体又被称为“无薪治安法官”。据了解,兼职法官的人数非常多。截止到2013年,英国共有23,401名兼职法官。截止到2014年,英国共有21,626名兼职法官。;以专职
8、法官为例,该群体又被称为“领薪治安法官”。相较于兼职法官,专职法官具有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1数据统计显示,在20132014年,英国增加了3452名专职法官。2在这其中,治安法院共增加了267名法官,即125名副法官,142名法官;郡法院共增加了1159名法官,即721名副法官,438名法官。另外,英国还增加了1126名纪录法官,640名巡回法官,60名副主事法官,39名主事法官,4名副军法官,8名军法官,106名高等法院法官,38名上诉法院法官,5名分庭大法官以及12名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据资料显示,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人口数量较为密集。在10万人中,仅有6人可以成为法官。相较于中国,英国的法
9、院职务更为简单。在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法院内部的事务共有两类,分别交由工作人员与法官完成。4(二)、英国法院系统法院系统从上到下包括:1. 最高法院。在2005年,议会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了最高法院。与此同时,最高法院获得了最高司法权。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律官员、首席法律委员以及商议院主持人均由法务部长兼任。除此之外,法务部长还可以行使最高司法权。在此基础上,法务部长成为炙手可热的官职。在2003年6月,布莱尔总理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组建了宪政事务部。随后,议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由宪政事务部取代司法部。在2005年,议会成立了最高法院。2. 高等法院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刑事法院、高等法
10、院以及上诉法院均属于高等法院体系。以上诉法院为例,该法院是由刑事法院与民事法院共同构成的,其司法地位仅次于最高法院。如果当事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可以采用上诉的方式,要求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简单来说,高等法院是处理高主题或有影响力的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法院、王位法院以及首席大法官法院共同构成了高等法院。与此同时,三者的管辖权较为类似。数据统计显示,高等法院结合威尔士与英格兰等地区的特点,共设置了6个巡回区。据了解,刑事法院的数量较多,位置极为分散。此外,巡回法官是刑事法院法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要充当主持人,并挑选12名陪审员,使其组成陪审团。陪审团要以事实
11、为基础,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法官要结合陪审团的判断,完成具体判决。3. 低级法院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基层法院、地方法院以及县法院均属于低级法院。数据统计显示,英国境内的县法院已接近300个。从职能范围来看,一审民事案件是县法院的主要负责内容。由此可见,县法院要负责境内的大部分民事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县法院要结合案件的重要性,选取恰当的审判程序。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提高审理效率,又能提升判决结果的准确性。随着网络覆盖率的增长,英国境内的网民数量激增。在此基础上,县法院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搭建了在线诉讼平台。在其影响下,许多法官都能提供在线诉讼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利用在线诉讼平台
12、,完成证据交换、诉讼回应以及网络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审理效率直线上升,审理成本大幅度降低。相较于中国,英国的上诉流程较为繁杂。具体而言,当事人必须征得法院同意,才能获得上诉机会。在英国,超过96%的案件均由治安法院负责。当发生谋杀案与侵犯儿童的案件之后,刑事法院会接手案件。另外,地方法院会对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三、 英国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英国的司法财务管理体制。英国根据其司法体制的特点, 形成了灵活多样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正如前文所述,众所周知, 一个国家的司法不能脱离其政治,法院系统不可能超出政治讨论的范围。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体制与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密切相关。在英国
13、,中央政府必须承担多个司法部门的经费,具体包括监狱、安全、警察、检察院以及法院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内政部、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宪法事务部是负责刑事司法系统经费的主要部门。获得经费之后,上述部门要结合体制特点,将经费分配给监狱、警察局以及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以宪法服务部为例,该部门要以法律服务委员会为基础,完成法律经费的分配。维护地方治安,是英国警察存在的意义。从理论上讲,警察属于内政部的附属单位。不过,警察拥有极大的地方自主权。对警察来说,经费来源分为两部分,具体包括区政府与郡政府提供的经费,约占总经费的20%。剩余的80%,则由中央提供。此外,居民房产税是警察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事法院来说,
14、案件诉讼费是经费的主要来源。究其原因,民事法院很难获得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在实践过程中,英国属于联邦制,其行政管理体制较为特殊,是由法院、区镇、郡县以及中央共同构成的。简单来说,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以及治安法院均为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政府要结合部门特点,将经费分配给全国法院。据了解,议会并未设立司法部。在2003年,议会组建了宪政事务部。与此同时,后者逐渐成为法院经费的主要发放单位。此外,法院预算是由皇家法院司负责的。不仅如此,皇家法院司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前做好预算。审核通过之后,皇家法院司会获得财政部拨发的经费。在英国,民事法院很难获得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因
15、此,案件诉讼费逐渐成为民事法院的经费来源。数据统计显示,在2004年,财政部给皇家法院司拨发的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8.3%,并实现了6%的增幅。(二)司法经费基本不受地方政府控制。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现状,财政独立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经费独立预算。简单来说,地方政府无法控制司法经费。以英国为例,法院经费由宪政事务部负责;以法国为例,法院经费由司法部负责;以日本为例,监察机关与法院等机构的经费均由中央政府负责;以美国为例,法院经费由联邦司法委员会负责。 这些国家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经专门的司法系统 机关或机构预算后再提交国会批准后实施。可见,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的经费预决算、核发和拨款等都是司法机
16、关的管理事务,也就是说,司法经费较为独立,且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 (三) 司法经费有相关立法保障。1.保证司法机关有效执法和公正司法。综观全球,司法经费纳入国家预算,有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干扰 和限制已是常态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有效执法和公正司法,司法经费的投入相当重要,而这其中法官的薪酬又首当其冲。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经费投入变得越来越重要。中央政府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迅速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法官的薪酬制度。在英国,判决结果的准确性极高。究其原因,英国的法官薪酬制度较为完善,基本杜绝了收受贿赂的现象。法官高薪酬制度可以追溯到17世纪,由于经费紧缺,国王迫于无奈,降低了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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