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声音商标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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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 年解密后
2、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R。 (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目录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一)声音商标的概念1(二)声音商标的分类1(三)声音商标的特点2(四)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3二、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的理论分析3(一)实质要件分析4(二)形式要件分析5三、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和面临的问题7(一)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7(二)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8四、对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10(一)针对声音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建议10(二)针对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的建议12(三)针对声音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建议12参考文献14
3、致谢15 论文题目:字体:楷体,字号:小一论声音商标法律保护何镇就 论文题目:字体:楷体,字号:小一摘要: 在数字化信息时代的引领下,越来越多国家重视对声音商标的研究,我国顺应国际商标的发展趋势,于2014年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声音商标方面的研究尚在起步阶段,法律保护还未完善,致使声音商标审查注册比较困难,注册成功的案例也寥寥无几,所以企业经营者也不太积极。这不利于我国声音商标的发展,也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进步。本文以声音商标保护为目的,从声音商标的基础入手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与理论,分析声音商标的分类和特点、研究注册要件和显著性审查,探究我国声音商标的处境,以此导出其法律保护存在
4、的注册审查程序、显著性判断标准以及侵权认定三大问题,最后给予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关键词:声音商标;形式要件;显著性On Legal Protection of Sound Trademark By He zhenjiu Decmber,2019Abstract: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digital information age, a growing number of nations think highly of the research on sond trademarks. In line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
5、nd of international trademarks, China included sound trademarks into protection in 2014. Nowadays, the research on our sound branding at a primary stage as usual,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is not perfect yet,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review and register sound trademarks, and few successful cases h
6、ave been registered, so the business operators are not very active. This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und trademark, but also affects the progress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In this dissert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sound brandings, from the foundation of its combined wit
7、h domestic and foreign relevant experience and theory,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 trademark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research and significant scrutiny, to explore the dilemma of sound branding, and derives the three major problems of their legal protection: the procedure of re
8、gistration examination, the standard of conspicuousness judgment and the affrimation of infringement. Ultimately, giving recomendations of consumate our countrys sound trademark legal protection.Keywords: Sound Trademark ;Formal Requirements ;Significance2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一)声音商标的概念自我国施行商标法以来,为适应知识
9、产权界的发展趋势,声音商标于2014年被纳入保护,并且于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3条中加以明确申请注册的五个方面的条件。然而截止至2019年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正都尚未明确声音商标的定义。本文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理论以及我国法律最新的相关规定对声音商标作出如下定义:由音乐性质的声音、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或者两种声音组成的声音标识,以及声音与其他传统商标元素中的一项或多项组合,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1(二)声音商标的分类根据相关学者的理论以及不同的分类标准,本文对其进行如下分类:1.音乐声音商标和非音乐声音商标以构成要素分析,其包括音乐和非音乐两种声音商标。前者一般指具有相应
10、旋律感的较短乐曲,由音乐符号(音符、音阶等)组成的可以以五线谱的图形表达方式清晰地表现出来。而非音乐声音商标则无法用乐谱的方式表达的,它可是创作出来的或是直接采集自然界的声音。比如动物声音(包括人声)、水声、风雨声、机械运作声等。2.纯粹的声音商标和混合的声音商标以组成元素探究,又可将其分为纯粹的声音商标和混合的声音商标。前者顾名思义就是该商标纯粹由声音组成,单凭听觉的方式就能识别。后者则是声音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动态标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的组合,它不仅可以通过听觉的方式,也可以结合视觉的方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三)声音商标的特点1.与传统商标比较的特点第一,声
11、音商标拥有非可视性的独特特征,传统商标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区分,因为其一般由简单的元素(如文字、图样等)表征。第二,声音商标的传播途径为电子网络媒介,包括手机、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传统商标直接以生活中大部分物品作为载体,直观的呈现在消费者眼前,而声音商标则借助电子网络媒介。第三,声音商标能突破文化与地域的限制来传播。不同语言文化、不同地方的人在传播声音商标的过程中更能容易感知并接收该声音标识,从而形成记忆节点,迅速地传播开来。第四,声音商标检索方式新颖,并且难度更高,尤其是对于非音乐类声音商标。其他音乐类声音商标可以用乐谱表示,并且能由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检索识别,鉴别出主要的信息。而声音商标的近
12、似程度方面导致声音商标近似性问题以及是否具显著性的问题则离不开人类大脑的主观判断。目前音频低级听觉特征和高级语义特征之间存在着一条鸿沟,计算机还不能像人的大脑那样对音频信号进行识别。32.与其他非传统商标比较的特点第一,声音商标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比较味觉、气味、三维全息等非传统商标,声音商标更容易储存,可以以电子网络媒介快速传播。在电子网络的作用下,声音可以瞬间传送到世界各地,而气味和味觉的方式则暂时难以实现。另外无论是企业在申请注册,或是消费者在推广使用声音商标时都相对容易,还能以较低的成本发展。对于三维全息商标,目前还需较为昂贵的全息投影设备来应用,才能进行诠释。第二,声音商标客观性相对
13、较高。听觉和味觉等都为人的五官,其中的感觉会个别的因人而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但是声音商标有乐谱和声谱等标准加以表现,其他感官的非传统商标在目前科技上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完全依赖人的感官,这不利于其显著性的认定。第三,声音商标稳定性更强。目前绝大多数人都会利用手机、电脑、U盘等工具储存声音文件,但其他非传统商标并非如此。以气味商标为例,气味在保存与复制方面都相对困难。气味的稳定性极低,容易散发,企业商家需花费巨大成本方可保存,而且还不能确保精度。另外,气味的复制技术更是离我们还很遥远,不似声音可以无损复制。(四)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声音商标的发展是时代与经济飞速发展的产物,目前
14、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致力于研究声音商标用以完善自身法律,从而发展国家经济和提升国际地位。而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我们迫切地需要对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查程序、显著性判断标准、侵权认定等方面展开深层次的分析探究,完善声音商标法律体系是我国审查机关在声音商标注册流程和审查手续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也是企业界在创新转型驱动新窗口所需要的理论支持,更是提升我国市场以及知识产权在激烈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与能力的需要。二、声音商标注册要件的理论分析 在我国,企业商家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经过严谨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才可以被核准注册。目前声音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为数不多,
15、正是因为注册要件未够细化,从而导致审查人员在核准的时候必须全方面考虑,这必定会影响注册的成功率与效率,因此下文着手于声音商标的注册要件,对其展开相应的理论分析。(一)实质要件分析声音商标实质要件主要包括显著性、通用性和功能性,显著性对应积极要件,后两者则对应消极要件。1.积极要件显著性是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核心基础,连接商标从核准到失效的全部经过,不仅可以识别来源,还可以直接影响到商标的功能。声音商标需满足标识性和区别性的显著特点,该商标才能在其他个体中区分出来,从而达到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另外也需要从固有和获得两方面讨论声音商标是否拥有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从独创开始,其本身就自然可被识别。企业
16、经营者在创造或选取此类声音标识时,需认真考量其长短以及属性等方面。诸如“Google”、“Soft ”此类,在其独创前并没有相应的意义,因其被用于特定具体的商品时,能轻易被大众所识别并加以区分,也就是说此类标识拥有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是指声音标识原本只是描述性或者通用性声音,经后续长期投入使用,才被大众广泛认知,从而拥有显著性。在美国具有“Unique & Marked feature(意为独一无二和特征显著)”、“Usual(意为常见的)”两类标准。4我国腾讯公司的“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只由简单6声通用声音构成,但经过QQ的常年推广与众多用户的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而被认定注册。目前我
17、国就较为缺乏第一类注册声音商标,注册声音商标基本上都需商标权人提供长时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资料证据。根据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划分显著性强弱程度的四分法,分为随意或臆造性、暗示性、描述性和通用性四种标识。随意性标识就是经营者将没有相关联系的现有声音用于自身商品或服务做标识。就比如美国米高梅公司的“狮子吼”商标。虽然不是属于创作声音,由于其用于电影行业,特别得可以让人识别并加以区分,所以显著性比较明显。而臆造性标识就是经营者为其本身的产品或服务专门创作的声音。5例如我国第一例获准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开始曲,因此曲调特别而悠扬,体现了经营者创作过程中对服务的阐释,故此两类标识具较强
18、的显著性。暗示性标识即经营者利用暗示心理将消费者熟知的声音映射到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上。比如将儿童声用于牛奶制品上,将暴雨的声音运用于饮料上。前者是利用儿童声音暗示牛奶的成长作用,而后者则利用下暴雨的声音映射清凉降暑的效果。这类标志之所以弱于第一种标识,是因为其暗示程度往往是一类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后两种描述性标识和通用性标识因为其性质特质,基本不被认定为拥有显著性,通常不会被加以保护,故将在下文的消极要件进行研究分析。2.消极条件在探究声音商标的实质要件时,还应从通用性和功能性方面衡量。通用性是指该声音是被人们认知并普遍使用。而功能性则指源于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可达到描述效果的声音,这等同
19、于描述性标识。澳大利亚在其商标审查及程序手册中明确,如果该声音同时不具有这两性时,则可认定其具显著性。将通用性归为消极条件,目的是为了反不正当竞争。假设允许某影视公司将该类行业通用的影音注册为声音商标,那么它就会形成了垄断,造成行业限制。这不但影响其他公司的经营,也会损害整个市场的经济。不过若将通用性运用在另一领域的话,则没有此限制。功能性声音与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连,很容易映射出其质量特征等,是由于描述性标识总体上会涵盖这一类物品。这种声音是该类产品难以避免的,就如把敲键盘的声音注册成为电脑领域的声音商标,那么将会对整个电脑企业不公。其他的描述性标识,如需注册成功,也必须举证证明其经长时间大量的
20、投入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才具有可能性。故排除其使用有利于维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还应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从消费者的视角考量,该声音标识能达到消费者一般认知或普遍注意的,就能认定,这是实际上的显著性。而如果从经营者的方位去衡量的话,除了要满足实际上的显著性,还要考虑将其保留在公共资源范围内,以让其他竞争者免费使用,这就是法律上的显著性,此类认定有助于分析声音商标的消极要件。(二)形式要件声音商标是不可视的,需要消费者改变以往的视觉判断,用听觉去识别和感受,个别的差异就产生了鉴别的不同观点,所以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注册的时候对该声音标识采取清晰、准确、详细的态度去表征,规范形式要件的标准,这样就
21、能避免后续因界定而产生的众多侵权问题。如今,各国对声音商标的表征方式并没有一致的共识,理论界对声音商标的表征方式有如下几种:1.描述表征描述表征即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以书面文字的描述方法去对所申请的样本内容进行准确和具体详细的描述。美国就是采用该注册制度的代表。这种方式的优点明显,表现为门槛较低和通过率高,并且可以促进并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单一的文字描述一个声音样本并不可能足够准确,并隔着人的文化与主观意识,这就可能导致描述表征相对模糊与客观性偏失。另外,在明确商标权的具体范围方面也是艰难重重,所以该表征方式并不适用于我国。2.图样表征目前图样表征是
22、指利用乐谱或者是声谱的方式把声音样本展现于书面。6前者是用来表征音乐类,而后者则用于表征非音乐类。图样表征在展现一个声音商标的时候较描述表征,更为精细准确,避免由于人们的主观意识,导致的描述瑕疵。所以利用乐谱辅以声谱,清晰的把声音构造、曲调旋律等方面客观展现。然而,图样表征同样存在短板。如今绝大部分人都没有分析阅读乐谱的能力,更别说是更为复杂困难的声谱,只有经过专门学习的专业人员才能审核分析。我们要求不了全部人都必须拥有这种审核鉴别的能力。另外,由于声谱利用共振峰来表征声音的内容和音色中声学能量的方式过于复杂,很容易会被判定为缺乏音乐的规律性,从而导致核准失败的后果。3.混合表征该表征方式就是
23、结合前两种表征方式,取长补短。可以肯定的是,采用这种表征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让审查单位在面临不同的声音样本可以灵动地选择侧重方面,也弥补了前文两种表征方式的不足。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就采用该了方式表征声音商标。目前采用混合表征方式的国家一般要求申请人需提供声音商标的标识、图样、文字说明以及电子样本。7在当今的信息技术条件下,混合表征方式更为灵动、精准,而且客观性更强。三、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一)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从1881年美国的兰汉姆法案(the Lanham Act)和WTOTRIPS协定第15条,对声音商标加以保护以来,全球的商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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