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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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声明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我承诺,论文(设计)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年 月 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摘要】买卖是法律生活中最主要的契约,买卖合同对平衡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贸易往来变得越来越频繁,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进行瑕疵担保的规定也显得日趋重要,这也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货物瑕
2、疵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技术的变革变得越来越难以被察觉,这也使得合同当事人想要辨别货物瑕疵的行为越来越难以有效进行,这一制度在保护买受人利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为紧密,而国际货物贸易的相关内容又比一般的国内贸易更为复杂,例如买卖双方要面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货物一般情况下都会比普通的货物贸易数量大、备货时间长,以及风险会更高,因此出卖人的瑕疵履行显得异常重要,它与双方的利益相关,双方的合同利益受到出卖人瑕疵履行情况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研究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进一步研究对比各法系对此制度的相关规定有何差异以及我国和公约的规定,在
3、这个基础上对我国参加国际货物贸易的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让我国企业能更好地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在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活动中积极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瑕疵;买卖合同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guarantee liability for defects in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AbstractBuyingandsellingofthemaincontractisthelegallife,businesscontract to balance the international goods trade inter
4、ests of parties is important, as international trad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frequent, the seller of goods in the sales contract also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for guaranteeing the drawbacks, it also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for guaranteeing the drawbacks has played a rol
5、e.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Times and the change of social technology, the defects of goods become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 be detected, which makes it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for the parties of goods. This system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buyer.After Chi
6、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Chinas economy and the world economy more close contact, and the related cont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is more complex than the general domestic trade, such a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uyers and sellers have to face, and the goo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7、in goods in general will be larger than the average number of trade in goods, ready for the time is long, and the risk is higher, so the drawbacks of the seller to perform is extremely important, it related to the interests of both sides, both sides of the contract interests affected by seller defec
8、tive performance situation.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study of basic theory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for guaranteeing the drawbacks, further study on contrast on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guaranteeing the drawbacks of the legal system differences an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of China and the c
9、onvention, on the basis of this to our countrys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goods trad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oposal, make our countrys enterprises can better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y, in the complex international goods trade activities actively maintai
10、n their own vital interests. KeywordsLiability for defects Defects The sales contracts目 录1 前言1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11.2国内外研究现状21.2.1国外的研究成果和进展21.2.2国内的研究成果和进展22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42.1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42.2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52.3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52.3.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52.3.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63 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模式83.1大陆法的规定83.2英美法的规定93.3我国的相关规定93.3.1物的
11、瑕疵担保责任93.3.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0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瑕疵担保责任124.1物之瑕疵担保责任124.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34.2.1公约关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担保的要求134.2.2公约关于卖方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的要求135 瑕疵担保责任对于国际货物合同当事人的意义156 结论16参考文献17致谢191 前言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下,参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通过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基本保障贸易顺利进行,实体法国际统一最活跃最常用的一个法部门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领域,它是伴随着交易国际化和贸易国际化的趋势而出现的结果。作为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内容,
12、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上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正面临着新的考验。国际货物贸易的相关内容又比一般的国内贸易更为复杂,例如买卖双方要面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货物一般情况下都会比普通的货物贸易数量大、备货时间长,以及风险会更高,因此出卖人的瑕疵履行显得异常重要,它与双方的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双方的合同利益受到出卖人瑕疵履行情况的影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清楚了解瑕疵担保责任,有效使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规避潜在风险,从而善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贸易的发展。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瑕疵
13、担保责任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分析,通过总结各学者对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特征等的研究结论的差异,总结出相应的结论。第二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通过对比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再对本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可以发现各国家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具有趋同性。第三部分则研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公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时刻调节着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保障贸易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该公约适用范围广,研究公约下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指导我国企业有效使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规避潜在风险,从而维护自己的
14、利益具有实际意义。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前面的内容给参与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就如何运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提出相应的建议,让我国企业能够在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更好地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1.2国内外研究现状1.2.1国外的研究成果和进展梅迪库斯在德国债法分论中对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性、瑕疵应有性能的确定以及权利瑕疵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瑕疵要有相应的现实标准,即我们应该用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货物是否存在瑕疵,因为几乎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存在瑕疵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规定这个标准,标的物应该具备的性能是与合同约定相符的,出卖人要保证这一点。是否构成物的瑕疵,则要通过将应有性
15、能和货物的实际性能进行对比,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实际性能与合同约定的应有性能不符,可以认定构成品质瑕疵。梅迪库斯还提出,应该根据特别准则位于一般准则之前的原则来确定标的物的应有性能。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他认为解除或减价自身并不需要总是能够补偿买受人因瑕疵而发生的不利益。如此,买受人可能会发生损害,理由是标的物在修复之前还不能够使用,瑕疵也可能会引起买受人其他财产上的损害。这就出现了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此种损害的问题。1.2.2国内的研究成果和进展国内有学者对权利瑕疵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于海勇和郭嵘的文章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问题研究就对其作出了相关讨论。他们得出的结论是,
16、公约在条约的现实问题上采取了“胆怯”的态度,这就引出了一个重大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卖方未能履行其担保义务时,应该如何判断条约的有效性。通过分析这一点,他们的结论是:如果公约注重于在财产归属权的确定中保护善意的买方,但是合同法却确定由善意的买方签署的合同无效,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可靠的法律保护中心,从而在执法方面造成困难。根据世界各国在保护诚信卖家方面具有相同的立场,他们建议公约应明确规定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重大过失,那么在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时,视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此外,刘怡对我国物的瑕疵担保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她认为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特殊地位,我国有关该制度
17、的法律规定存在概念前后不一致、逻辑不严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她认为应该对法律规定中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概念进行统一,最好的方法是用“瑕疵”这个词进行统一,此外,还要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来确定瑕疵识别的范围和标准。2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带动了买卖活动的发展,同时买卖活动的进行又反作用于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买卖合同在货物贸易尤其是国际货物贸易中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持市场经济稳定而安全地发展,卖方必须履行所有合规义务,这就要求卖方不仅要确保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还要确保该标的物在权利方面是完整无误的,并根据合同或一般概念具
18、有相应的标的物品质。如果违反该义务,则认定卖方没有履行瑕疵担保责任义务,要负相应的责任。卖方的这项义务旨在保证货物交易量的安全和稳定,并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2.1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瑕疵担保责任的研究的作者张琳在她的文章中指出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或法律将货物转移给买方,并确保货物本身没有缺陷;此外,出卖人还要确保没有第三方有权获得货物,并且不会存在第三方向买方追夺货物权利。因此,卖方保证交付在价值、效用及品质和权利都没有瑕疵的标的物就是瑕疵担保责任。边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中也对这一概念也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买卖是一种典型的有偿契约,出卖人除了有义
19、务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还必须保证其转移的货物在法律规定的价值、质量等方面都是完整无瑕疵的。大多学者对此概念的研究结论和上述两者无实质性区别,统一总结为: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订立合同时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在权利和货物本身都是完整无瑕的,同时还要保证货物本身具有合同约定的品质,当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或履行不充分时,应负的法定无过错责任。2.2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学者们对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并无差异,总结起来有三个特征:该项责任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它既是法定责任也是约定责任、它是严格责任。首先,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款获得一批同等价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如果买受人收到
20、的是一批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有瑕疵的标的物,支付的却是高于瑕疵物价值的价款,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就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等价和诚实守信原则。因此,应由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以此来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其次,尽管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约定,只要出卖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履行不充分,出卖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这是法定责任的表现。然而,任意性也是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特征,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对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作出免除或限制的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若是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则此约定无效,这是约定责任。最后,法律没有免除出卖人存在过错的适用
21、情况,因为该行为不是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的先决条件,只要买受人有依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是有瑕疵的、不完整的,且双方先前没有对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约定予以免除或限制,出卖人就应负瑕疵担保责任,体现了该责任的严格性。2.3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2.3.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张龙飞的文章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研究中有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研究结论,他认为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原因是在合同成立时,买受人就可以通过自己去了解关于权利瑕疵的情况,可以当即确定瑕疵状况。如果该状况在事后发生,则不被归为瑕疵担保责任问题。其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有瑕疵
22、。他觉得,权利瑕疵的隐蔽性比物之瑕疵更强,权利瑕疵更难以辨认,所以买受人必须对此不知情且买受人必须是善意的。最后,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始终存在。但是如果卖方在发现瑕疵后随之解决了,则不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李丽鲜和杨炎也对上述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他们总结的其中三个构成要件与张龙飞相一致。除此之外,他们还补充了一项,即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随后该行为使买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受到了损失,且这两件事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排除货物确实存在权利瑕疵但第三方未主张且已经不能主张权利的情况,若发生这种情况,卖方也不会被追究违反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笔者对补充项存在异议,笔者认为既然存在权利瑕疵,就表明出卖人
23、并没有履行好担保货物不存在权利瑕疵的义务,只要瑕疵存在,就算第三方没有主张权利,出卖人都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对于权利瑕疵这一概念的设定将毫无意义。当然,如果有第三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实际利益受损的,也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此外,熊竹苑认为该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应包括:当事人没有约定免除或限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原因是该责任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限制或免除的约定。如果双方达成这样的约定,除非约定在法律上认定失效,应该按照约定进行,买方不能追究卖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几点: 第一,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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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 买卖 中的 瑕疵 担保 责任 制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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