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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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跟随着城市的发展,高楼大厦的增加,以及城市人口增多带动对房屋建筑的需求量的增长,剩余不多的国有建设用地表现出了供不应求的状态。而在我国的 农村里,有大量未经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比起供不应求的国有建设用地,这类土地的利用率显得特别微弱。这一现状预示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紧迫性以及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必要性。因此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取消了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的制度,这次改革,既保障公有制性质不改变与集体与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又推动了土地制度的完善,促进城乡的融合发展。因此,2019年8月26日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取消了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的制度。这次改革促进了公有制
2、性质不变、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局面。完善土地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本论文主要研究如何保证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合法性,保护集体的收入,集体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长远发展,使得集体和农民的收入有保证,并且可以令其进行有序的市场准入和法律环境。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土地流转 法律法规缺陷与完善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the increase of high-rise buildings, and the increase in the urban population, the demand for ho
3、using construction has increased, and the few remaining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has shown a state of shortage. In Chinas rural areas, there is a large amount of unused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Compared with the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in short supply,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such la
4、nd appears particularly weak. This status quo indicates the urgency of entering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to the market and the necessity of advancing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fore, in the revision of the Land Management Law in 2019, the system prohibiting the dire
5、ct transfer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to the market was cancelled. This reform not only protects the nature of public ownership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llective and farmers, but also promotes the land system. To improv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amendm
6、ent to the Land Management Law on August 26, 2019 abolished the system prohibiting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from directly entering the market. This reform promotes a situation in which the nature of public ownership remains unchanged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llective and farmers are not harmed
7、. Improve the land system and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how to ensure the legality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entering the market and protect the collective incom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enterin
8、g the market will ensure the income of the collective and farmers and ensure orderly market access. And legal environment. Key words: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enters the market Amendment of the Land Management Law Land Transfer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目 录引言.5一、集体建设用地的研究概况.5
9、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概述.6(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的产生背景.6(二)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6(三)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7三、入市的障碍与风险.8(一)法律障碍.8(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市场规制的实践现状.91、建设用地市场的试点模式.92、试点中暴露的问题.103、农村土地开发的多生态与法律风险.11四、面对问题的应对措施.12(一)农村土地开发的法律风险与防范.12(二)政策及城乡规划立法修改的建议.13五、总结.13参考文献.14致谢.15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规制郭津好 引言 城镇化的发展带动了中国我国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需求量的增长,但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增长远远
10、跟不上城镇化速度,现有的国有土地逐渐表现出了供不应求的状态,从而还使得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格很高。这种状态便会制约城镇化继续发展的步伐,进而影响城镇化的建设。但有相当数量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设用地集体管理的,但在今天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稀缺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作的。这个状态预示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以及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的紧迫性。要怎么去突破集体土地入市在法律上的障碍,让得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时候的合法性得到该有的保护,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法收益有保障,农民和集体能够利用此笔收益收获长远利益, 而如何使市场能够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中进行,是本文应研究的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
11、市场流转这项制度,在我们中国已经有一定的建立基础,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我国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简单、不完善,在程序方面的规定还相当缺乏,从而导致实践上存在大量风险。本文以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系统的分析,且提出相关建议为论题,以期使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出其应有价值和功能,更好地推动土地制度的完善。一、集体建设用地的研究概况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在一个初步建立的状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城市土地政策的逐步放开,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益成为了中国大部分城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村集
12、体经济组织、建设合同的对应方、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也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无法得到解决。特别是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审批方面,由于政府处在一个主导的地位,完全超出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极大地妨碍了集体建设用地在经济市场的流转,也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加上相关登记制度的缺乏,从而导致大量非法使用土地问题的产生,,使得在该金字塔最底层的农民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这也是我国耕地迫近十八亿亩红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而2019年8月26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使得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可以绕开政府这个主体去直接流转,从而解决这些问题。这一制度考虑到了各方利益和社会利益,令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可以公平,合理
13、,高效地进行,以保护农民和村集体的利益,以及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概述(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的产生背景在集体建设用地这一制度正式出台之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在土地改革中一直的热门话题。在此之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没有规范的法律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转时的违法现象多有发生。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采取公有制的主导的生产方式盛行的位置。这种绝对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形式,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土地制度在政府控制下的地位。然而,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在经济领域方面并没有一个真正的市场。生
14、产和销售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进行指导计划来完成的。政府不仅在政策制定者的位置的积极参与者,以及经济活动。企业发展之间没有形成的不是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的市场经济交易关系,而是仅仅是为完成一个国家指令性计划而设计的合作关系。在物权法的法律体系中,将对于物进行占有与支配的所有权放在一个绝对保护的地位上,而忽视了对物去加以利用的他物权这类使用类型。那么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为指导,这种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完全符合单一和不分离的所有权和利用主体的实际需要的。那么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为指导,这种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完全符合单一和不分离的所有权和利用主体的实际需要的,与此相对
15、的,在这个绝对计划经济时期,物权法体系中的他物权缺乏产生的动因。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建立的城乡二元结构格局长期以来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受到有关政策法规的不同对待。 这种差异化的治理反映了国家对城乡地区实施的不同政策以及法律制度,也影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在这种现状的影响之下,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入市这一问题,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非常的墨守成规,这使得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阻力增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国家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进一步增加,而国有可用建设用地逐渐减少导致无法满足城市化需要从而带来矛盾。,因此,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便显得更加有必要。
16、而在入市的同时,也因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缺少程序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上风险较大。加上个别集体组织或个人将土地流转后用于非法律规定允许当地领域,便产生了诸多问题。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 在我国,土地在不动产居于一个重要地位,它的用途必须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因此在利用土地时需要严格准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将我国土地划分三个类型,分别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业用地便是指集体土地中用于农业生产建设的一部分,比如耕地、林地、园地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等。而对于不同的主体的所有权归属,我们将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生产经营
17、的性质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细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其中宅基地属于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它属于我国农村地区集体土地特有的土地使用类型。另外的两个: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与经营性用地,这两类用地则属于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制度的范围。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由于这三类集体建设用地在取得上和用途上的特殊性,因此它们的流转权收到政府的严格限制。(三)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投资等方式进入市场的方式,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的定义,通常是指转让、租赁或持股等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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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论集 建设 用地 入市 法律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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