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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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近年来汽车保有量激增,交通道路事故频发,其中行为人在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误判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急需对这一犯罪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案件的构成和剖析案件可以理清此罪与彼罪,并且准确的定罪量刑,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误判率,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并且对抑制该类案件发生提出了设想。本文引言阐述了研究该课题的目的,通过四要件的方式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实务中常常影响定性的逃逸、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对区分本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通过上述的研究总结对完善该类交通案件的犯罪和降低此类案件发生给出了一点建议。希望能对实践中的此类案件的定性分析有一定的帮
2、助。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I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increase of car ownership and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traffic accidents,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cases in which the perpetrators escape and cause the victims to die. In this case,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crime. Through the
3、study of the case composition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ccurat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can improve the judicial efficiency and reduce the rate of miscarriage of justice. And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curbing the occurrence of such case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4、 the introduction, which describes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four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escape in detail, studies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escape, and focuses on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escape. The third part is to put forward the dif
5、ference between this crime and intentional homicide omission,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is crime and intentional homicide omission. The fourth part is a case study of the crime, and put the research results into practice,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difficulties in practice. The last
6、part is the assumption of the accusation of such cases and the containment of the high incidence of such cases.Key words: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Escape to death causal relationship Purpose of legislative protectionII目录一、引言1二、逃逸致人死亡概述1(一)逃逸致人死亡概念1(二)逃逸致人死亡构成要件1三、 关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定性问题4(一)对逃逸的认定4
7、(二)死亡结果与不作为之间的因果关系6(三)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8四、关于完善因逃逸致人死亡制度的设想10(一)单独设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10(二)对因致人逃逸罪增设罚金刑11五、 总结11参考文献13致谢14III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练育琳一、引言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的深入,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国民的生活质量飞速提升,汽车年均销售量随着国民收入水平成正比,虽然汽车的保有量增加,但是国民的相关法律意识却没有随着提升,伴随而来的是路上事故的频发,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日益严重。严重侵害受害人的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交通肇事是一个普遍多发的问题,而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相
8、关问题,在实务和理论中,理论的研究人员和实务人员都必须把握好,才能更好的指定规则减少问题的发生。我国刑法133条和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交通肇事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很好的规范了相关的司法活动,为相关的司法活动带来判决的依据。但近年来,新型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现行的交通事故的法律规范,无法跟上新型事故发生的变化,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没有及时的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肇事后逃逸的情况频发,受害人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死亡,我们急需有应对不同交通事故的方法,颁布的相关法规已经过去了十几件,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我们急需建立完善的体系去应对。对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深刻,便会给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研究带来便利。二、逃逸致人死亡概述(一
9、)逃逸致人死亡概念根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解释中第3条和第5可得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在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里,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产生了交通事故,然而,行为人并没有营救被害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行为人在已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没有其它干预因素。逃逸被法律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并被提升为法定刑的升级条件。严格的刑法要求行为人履行救人义务,以避免被害人受伤后未及时获救而死亡。当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时将行为人从现场搬运到隐蔽的地方,使被害人失去了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此时行为人成立不真正的不作为故意杀人。(二) 逃逸致人
10、死亡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交通肇事与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侵害的是两个方面的法益。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侵犯的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侵犯不特定人的安全,在“逃逸致人死亡”中,肇事者没有营救受害人,而是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在逃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行为人有义务帮助被害人,在现实中行为人是案发后第一个在现场的人,由行为人救助更加便利。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他有责任抢救被害人。对肇事者来说,帮助受害人是他的责任,对受害人来说,生命健康权不被侵犯是他的权利。行为人的不救助,侵犯的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通过对逃逸行为和肇事行为的分析,可以得出两种违法行为的侵犯客体不尽相同的结论
11、。2、犯罪客观方面(1)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受伤。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以前后两个顺序,首先,被害人的身体伤害是由行为人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二是行为人未及时抢救被害人,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前行为中,受害人不能在事故中死亡,只有在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受害人在事故中死亡,仅构成交通肇事。只有事故发生后的逃生才能用来评估,并且要求被害人受伤。正是因为受害受害人无法自救,行为人才有义务帮助受害人,而行为人逃跑时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如果行为人的逃逸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则可视为“逃逸导致死亡”。(2)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肇事后逃逸,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二个部分。只有行为人在肇事后实施了逃逸的行为,才
12、可能适用这个加重刑罚的量刑条件。逃逸的这个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但是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肇事后逃逸造成了死亡。这种危害以逃逸的形式体现了出来。刑法还规定,当由于行为人的既往行为被害人受到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或避免发生特定的损害义务,如果他不执行,构成不作为的犯罪。(3)导致死亡结果行为人在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后,处罚的程度更为严厉。立法者规定此条刑法是为了严厉的惩罚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人。3、犯罪主体虽然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加重犯,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该升格刑并不要求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只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适用
13、升格刑的主体就存在是否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的疑问。如果一个先行行为造成了实害结果,4对于先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已经不再重要,行为人对于该先行行为就应当负有作为的义务,就先行行为的性质而言,无论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只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处于危险状态,都可能成为先行行为。因此,“逃逸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不仅包括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还包括交通肇事中不违章的行人。4、主观方面不作为,其实质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消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可能希望被害人死亡也可有可能希望被害人能够得到别人的救助,但是绝对不想承担救助的义务4,逃逸与故意杀人的行为要有等值性,
14、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能遇见,逃逸行为也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实施情节。刑法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被害人是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或然性,行为人逃逸对死亡结果并不一定有预见,只是明确了自己不给予救助。三、 关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定性问题(一)对逃逸的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逃逸前一次事故所带来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并不是说在逃跑的过程中,会发生新的事故,导致新的受害者死亡。新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新的交通肇事罪,看其是否符合新的构成要件,不与前面发生的肇事行为混为一谈。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行为,法律谴责的并不是逃逸行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例如不可能期待小偷偷了东
15、西后不去销赃,和不能期待故意犯罪者不去逃跑。法律谴责的是因为逃避可能引起更大的法益侵害和侵犯新的法益。对于此条的规定重点保护的是对受害者被救助的义务,逃逸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立脚点是在于对受害人的不救助上面,行为人的逃跑和受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逃逸的本身这个行为是不会对受害人带来法益的侵害性,带来影响的是行为人逃逸带来的不救助行为,只有不救助的行为才有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的实现,仅是逃逸的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都不会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简单的逃跑行为不会伤害受害人,也不会成为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会把受害人送到医院治疗,然后因为不想支付医疗费用而离开,表面上有逃
16、逸行为,但被害人最终死亡也不归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无论行为人如何都无法成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被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两个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在第一个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被作为肇事后逃逸成立遗弃的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在基本的构成上的加重结果,故意不救助被害人。刑法上的逃逸并不代表着交通运输法上的逃逸,刑法具有谦抑性,相对于行政法上的逃逸范围严格的多,是否构成逃逸需符合刑法上的逃逸要件。行政法上认定的逃逸是为了有效的处理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快速分配双方的民责任。行政法上认定的逃逸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刑法上对逃逸的认定。客观上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逃逸,但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避免了自己的作为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也构成
17、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实务中时常有此类案件发生,例如何江林肇事后逃逸案:两千零十五年是十一月十二日晚上九点五十分,被告人何江林开着小汽车车上乘客有其单位同事韩贺玲等人,将饮酒后在了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范松远撞倒,同行的韩贺玲见状后报警,何江林为了逃避责任,对警察谎称被害人是醉酒倒地,车辆并未与被害人有任何碰撞,韩贺玲对于何江林的谎话并没戳穿并且包庇对警察范松远并未和车辆有接触。因为韩贺玲和何江林隐瞒真相导致医护人员和警察判断失误导致被害人失救身亡,警察在简单的记录何江林的身份信息后将其放走,最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江林对被害人范松远的死亡负责,对事故负全责。并且韩贺玲在知道事情的真相还包庇何
18、江林构成包庇罪。经法院审理认定何江林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伴随着逃逸的行为,何江林的行为构成通肇事罪。在一审判决后何江林以没有逃逸为理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辩称事故后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是在警察同意后才离开现场的,不属于逃逸。对于警察和医护人员没有对被害人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其失职,需要对结果负一定的责任。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于警察同意上诉人离开现场是基于上诉人虚假陈述,并且因为上诉人的虚假陈述造成警察和医护人员的误判,使被害人失救身亡,而上诉人作出虚假陈述是因为想要逃避自己的责任,导致受害者失去生命。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准确。裁定驳回索
19、赔,维持原判决。何江林看似没有离开现场其实是因为韩贺玲报了警导致其无法离开现场,表面上看何江林没有离开现场,但是为了能顺利离开现场逃避自己的作为义务向现场的警察作出了虚假陈述,逃避了其履行责任的义务。主观上逃避处罚的想法显然易见,客观上通过虚假陈述使现场警察放行,这应当视为逃逸。并不是行为人离开现场就是逃逸,逃逸是为了逃避履行被害人的救助义务,虽然何江林留在了现场,但是他基于欺骗行为使现场民警对其放行。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夜深并且下着雨,事故发生地偏僻,范松远看起来没有明显外伤并且浑身酒气,在主观情况下,何江林虚造事实,韩贺玲对何江林进行包庇,让现场民警对范松远真实状况产生错误认识,民警基于错
20、误的认识延迟了对范松远的送医,是何江林欺骗行为的继续,范松远的死亡结果与何江林的欺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可推出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合适的。(二)死亡结果与不作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受害人最终死亡结果,是否应该简单的定罪为行为人肇事后后逃逸,受害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答案是否定的。行为人逃逸的行为其实就是遗弃罪,对于不做为犯,的成立是应为能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因为能为而不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的能力不符合履行的要件时不去履行义务不构成不作为。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也受到了严重的伤,无法救助被害人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医救助后,为了逃避支付医疗费用而逃逸时不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因为当
21、事人履行了其义务,逃避医疗费用由民法来规范。现对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因素进行分析:受害人的死亡是由行凶者之前的肇事行为造成的,行凶者随后逃逸。1.也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定交通肇事罪。因为即使履行了救助义务也不可能改变死亡结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2.死亡结果是后面的不作造成的。甲被乙不慎撞成重伤,但乙为了逃避救助的义务而逃逸,甲方逃逸造成乙方死亡,乙方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因为甲的死亡结果与乙的逃逸不作为存在具有因果关系,甲前面被乙的肇事行为导致重伤然后乙驾车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实害结果,成立了交通肇事罪,后面的死亡结果属于要归属于不作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但如果案条件变成了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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