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法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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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在合同诉讼乃至整个民事诉讼中,都需要证据规范的配合,当证据规范的配合促进基本事实在法律中有效展开时,民事权利才能在诉讼中得以实现。因此研究合同法证据规范有助于在立法上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有助于指导法官在案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根据实体法作出判断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实体法也不可避免地对诉讼事实的确认或证明作出某些规定,因此,研究实体法中的证据法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实体法通常为确立举证对象和分配诉讼举证责任提供规范基础,本文将着手研究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法规范,并通过分析证据法适用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推定规范的意义等来解释证据规范在合同诉讼中的决定
2、性作用。关键词:举证责任 证据规范 民事权利 AbstractIn contract litigation and even in the entire civil litigation, the cooperation of evidence and norms is required.When the cooperation of evidence norms promotes the effective development of basic facts in law, civil rights can be realized in litigation. Therefore, the
3、 study of evidence norms in the contract law is helpful to obtain the actual effect of civil rights, to reasonably allocat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legislation, and to guide the judge to make a correct judgment when the truth of the case is unknown.Judgement based on substantive law is the basic duty
4、 of a judge.Substantive law inevitably makes some provisions on the confirmation or proof of litigation facts, so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to study the norms of evidence law in substantive law. Substantive law, including contract law, usually for establishing litigation of dist
5、ribution of evidential objects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standard foundation, this article will set out to study the evidence law in China contract law norms, and it also explains the decisive role of evidence norms in contract litigation by analyzing the applicabl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evidence,
6、the distribution standards of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presumption norms.Keywords: burden of proof norms of evidence civil rights目 录一、引言1二、我国合同法中证据规范的概述与分类1三、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1(一)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的来源1(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适用规则2四、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规范3(一)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3(二)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5(三)我国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7、的完善6五、我国合同法上的推定规范6(一)我国合同法上推定规范的分类7(二)我国合同法上推定规范的意义7六、总结8参考文献9致 谢10III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法规范 张倩怡一、引言证据法规范是诉讼证据活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证据规范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证据规范包括以下三点:证据方法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范;推定规范。三者构成证据法的成文法渊源之一。本文着手研究以上合同法的三大主要证据规范,解读证据规范在合同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二、我国合同法中证据规范的概述与分类证据对诉讼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法中的“证据规范”是指确定合同形成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证据的统一规范。对于法官而言,民
8、事实体法“与其说是解决争端和审判的标准,不如说是一种规制私人生活的准则规范”。如果没有证据规范,则民法即使得以实施,也将难以执行,将不可避免地给民法造成“重伤”。作为实体法的合同法主要有三类证据规范:证据方法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范、推定规范。三者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配合,发挥着自己独一无二的力量,本文将对三大规范一一展开论述。三、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一)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的来源合同法证据规范源于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9、面形式。规定可见,根据合同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是不要式合同类型;相反,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合同法证据方法规范形成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可以分为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法定要式合同是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得知,除以下说明的三种法定要式类型的合同外,其余的都是约定要式合同:首先是涉及问题较多且不能立刻解决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当与有关涉外企业订立书面合同,比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等。第二种是我国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进行注册的不动产合同;最后是与特殊动产有关,例如车辆、船舶和航空器,尽管它们属
10、于动产,但通常被视为不动产,对于该类特殊动产有法定书面形式要求的是在进行出租、抵押或者是转让时所签订的合同。根据学者研究,只有要式合同的法定要式和约定要式对证据方法规范具有讨论的意义,是因为对于要式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的证明,当事人必须用书证进行证明,即“书证的排他性效力”,它并不直接约束不要式合同。(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适用规则在这里我们要解读的是关于要式合同存在“书证的排他性效力”的问题。从上文可知,合同法证据方法规范形成于要式合同,而与要式形式相对应的证据方法是书证,其对要式合同分类中的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的举证享有“排他性效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最显著的区别是要式合同中
11、存在“书证的排他性效力”,意思是“采用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必须先采用书证的方法进行证明,当事方必须提供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有力证据,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使用其他证据方法,尤其是证人的证词,除非存在因对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其不能以书面证据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方可以采用其他证明方式。当然,根据合同法第387条所述,有关各方可以将仓库收据用作证明文件,这个条文可以说书证排他性效力是存在例外的。对于合同法法定要式与约定要式的书证排他性效力,学界曾引发过讨论。有学者认为合同法36条的规定“法定书面形式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合同,但当事人没有异议
12、且已经履行义务的,合同成立”,是对其的限制性适用。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表述意思是并非对于要式合同都需要以书证去证明,前提是“双方发生争执”,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提出质疑。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没有异议,虽违反法定要式的条件,但是人民法院对于这种不争的事实可直接予以认定。综上,笔者认为,“书证的排他性效力”是适用于存在争议的法定要式合同和约定要式合同中,它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准确且合理的适用。四、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规范举证责任贯穿于民事诉讼举证活动的开始和结束,被学者称为合同法诉讼的支柱。在日常实践中,如果在诉讼中不清楚案件的事实,那么事实的客观存在证明困难也会给裁判官带来麻烦
13、。法官会根据法定规则或标准将证明有不利后果的风险(即败诉的风险)分配给当事人来履行法定审判义务。通俗的解释为法律以某些规定为前提,当事实不清楚,法官的自由意志被用尽时,当事人的不利负担就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仅包括当事方主观地证明其主张的功能,还包括当事实不清楚时指导判断的功能。关于举证责任理论的研究成果很多,主要包括三大流派,分别是:反法律要件说、待证事实说、法律要件说,其中以法律要件说为主导思想,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作为一般理论。(一)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是合同法对举证责任规则的划分。合同法调整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因此合同法规范可以分
14、为建立合同权利和义务、改变权利和义务、终止权利和义务时的规范,以这三类的合同规范展开探讨合同法中举证责任的分配。1、我国合同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1)当事人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方应承担合同存在于两方之间事实的举证责任。合同法规定,缔约双方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权利。如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保全债权里的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如果这些合同权利可依法追讨并在诉讼中主张,由主张权利者承担该举证责任。为印证此观点,笔者以合同法73条规定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例:债务人延迟行使除其本身专有权利以外的债权,导
15、致债权人权利受损,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所需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可见,如果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需要承担以下五方面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存在的并且是合法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存在的并且是合法的;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并不专属于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也有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前提在于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在行使其债权方面存在过失,则应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2)合同诉讼中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诉讼中如果存在妨碍改变或破坏当事方主张权利的事实,
16、则主张该权利的相对方应负责证明这一事实。根据合同法规定,阻碍合同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情形主要有:双务合同中的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人的代位例外,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变更等。在诉讼中,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权利受到阻碍、变更或消灭,当事人可以对主张权利的事实提出异议。这里笔者以债权人的代位例外为例来进行解读: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为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这通常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有关的请求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能分割,因此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对上文所述的专有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以下债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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