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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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认缴资本制相关问题概述1(一)认缴资本制的含义1(二)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1(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3二、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风险4(一)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5(二)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不成熟5(三)债权人利益损害追责机制不完善6(四)董事、高管的责任制度存在缺陷6三、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域外借鉴7(一)域外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7(二)域外认缴资本制对债权人的保护所引起的反思8四、完善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建议9(一)完善信用体系建设9(二)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10(三)推进债权人权利救济改革11(四)健全董事、高管责任制度12 论文题目
2、:字体:楷体,字号:小一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谢芷瑶 论文题目:字体:楷体,字号:小一摘要:我国资本制度改为了认缴资本制,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迎合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但是另一方面也将“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纳入了合法化的范畴。认缴资本体制变得宽松,这必然会加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风险。目前,我国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尚有缺失,因此探究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当今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先对认缴资本制的含义及债权人保护的重要性进行描述,再分析当前我国认缴资本体制下对债权人保护所存在的风险,另外通过对国外相关问题解决方法的探究,结合我国的现状为债权人的利益保
3、护提出完善的建议。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债权人;风险;域外借鉴;建议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Interests under the System of Subscription CapitalBy Xie ZhiyaoApril,2020Abstract: Since 2014, Chinas capital system has been changed from a legal registered paid-in system to a paid-in capital system. On the one hand, it has lowered the e
4、ntry threshold for enterprises and catered to the current trend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on the other hand will also be shell companies , shell companies into the legal category. The relaxation of the subscription system means the need for better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At present, China
5、s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is still lacking, so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under the subscription capital system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meaning of the subscription capi
6、tal system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and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risks of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under the subscription system in China, combin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o put forward the perfect proposal for the creditors benefit protection.Keywords: sub
7、scription capital system; creditors; risk; extraterritorial reference; suggestions 论文题目:字体:楷体,字号:小一一、认缴资本制相关问题概述(一)认缴资本制的含义2014年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正式从国家法律层面作出了强有力的变革,改革的内容从原来的法定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资本制”也可以称为“认缴制” 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它不是一种新型的公司资本制度,因此“认缴资本制”不能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三大公司资本制度并列而称。过去有一些学者曾认为认缴资本制
8、就是属于授权资本制,因为他们认为认缴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对于股东认缴的资本并不需要全部一次性缴足的要求一样,但其实是误解了授权资本制。因为授权资本制是由“发行资本”与“授权资本”构成的,公司设立时“授权资本”并不需要全部一次性发行,股东只需要对“发行资本”全额付清,其余未发行的“授权资本”,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运营阶段的实际情况随时筹集,1授权资本制主要特征是“授权资本”的分期发行,而我国认缴制资本制度并不存在“注册资本”和“发行资本”的两种不同概念,依然是沿用了法定注册资本制度下的一次性发行。 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资本制度属于折衷资本制,即在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建立的一种新制度,但是折衷资
9、本制度赋予董事会在运营过程中拥有增资的权利,而我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其实我国的认缴制本质上仍属于法定的注册资本制,只不过属于灵活性更高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因为改革后的资本制度,公司在成立时全部资本仍需全部发行,且被全部认缴,虽然放宽了股东出资的履行期限,但无论是分期缴纳还是全额缴纳资本都不影响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履行出资义务的承诺。认缴制它的主要内涵指的是: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股东可以充分发挥其意思自治,载明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期限和方式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不需要实际缴纳一定数额的股本,验资机构也不需要进行验资和出具验资证明,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向公司承担有
10、限责任的制度。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债权人在公司存续期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公司运营阶段的重要参与者,我国公司法在第一条中就已经明确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探究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这不仅有利于稳定市场,更有利于拓宽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价值。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发展公司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而公司要想获得收益就必须经过相关的经营活动,通过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实现营利目的。债权人属于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进一步促进公司盈利目的的实现,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提高公司的信誉,从而为公司吸引更
11、多的客户,反过来,如果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理不睬,缺乏诚信,那么公司就会缺少客户与公司交易,进一步来讲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会受到阻碍,更别说实现盈利的目标。目前宽松的认缴资本体制下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尚未成熟,公司的设立不受先前制度严格的限制,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的期限、方式均由股东自主约定等规定,促使股东的权利被进一步扩大,而债权人相比于原来的实缴制则缺少了一层保护屏障。假设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过长或者规避出资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资本状况,同时也会影响公司的负债偿还能力。因此,出于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应当重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2、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防止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
12、格,独立的法人人格是指公司可以依法凭借其独立的名义及财产,对外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司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就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其能够与股东的责任相分离。有限责任制度相当于给股东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有限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涉及到无限连带,而只会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虽然此制度能够激发股东的投资热情,实现公司快速聚拢资金,缓解公司运营时的资金压力,然而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反而会给债权人带来更多的风险。因为,债权人在公司相对于股东来讲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股东和债权人的信息获取速度是不对等的,股东可以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经营好坏的
13、程度来决定自己的受偿结果,在这种局势下会一定程度造成股东规避风险,促使股东不去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公司风险,投资者或许会不惜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获取暴利。就像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所言:“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降低企业破产风险的手段,他只是将风险从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身上转移到公司自愿债权人或者非自愿债权人身上就好像是公司债权人承担了公司违约的风险。”2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表明了,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必要性。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公司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的范畴,具有一般的债权属性,而债权自身的一些属性也是造成不利于实现公平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对性是债权中最重要的一个属性,它包含着主体的相
14、对、内容的相对以及责任的相对。它主要指的是债权人只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特定给付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制度确立后,根据债权相对性中主体以及责任的相对性,如果债权人的追偿对象只有公司,即使此时公司股东有足额的资产来偿还公司债务,而公司没有充足的财产来清偿,债权人也仅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责任,而不能要求公司的股东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责任;根据内容的相对性则要求债权人只能按照合同内容规定的财产性权利对债务人追偿债务,而不能针对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即假如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不可阻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可在毫无根据和正当程序下贬损公司的信
15、誉。因此从中可以看出,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人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有利于在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公平。由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出于公司自身发展需要,还是为了防止公司有限责任的滥用,亦或是为了实现公平原则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2013年我国在立法上对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颠覆性的修改,彻底地把法定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资本制度的确立, 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缴纳期限的要求,给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此次改革却给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我国认缴制实施以前,由于国家比较倾向于维护市场交易
16、和市场经济的安全与秩序,我国采用的实缴资本制度显得非常严格,因此一直比较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今当下公司资本制度发生了转变,但是关于债权人保护的配套措施并未健全,认缴的时间、方式与期限均由股东来决定,股东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利,立法者的价值导向转变倾向于股东利益的保护,这就间接弱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打破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格局,3给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制度带来新问题。首先,认缴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时的验资程序和企业年检报告制度。企业注册设立时,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不再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收取,同时公司设立时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及出资形式也全交由股东自行商定,企业年检报告制度也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
17、示制度。这些举措失去了第三方的独立评估,增大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权利,使得股东出资义务的全面性及真实性难以确定,加大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风险。其次,我国公司法在实行认缴制前,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出资期限、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比例,出资规定较为严格。而如今实行认缴制,减少了行政干预,股东的意志得到充分地发挥,这使得原本设立公司资本制度是为了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完全被否认。公司运营中,对外清偿数额以及股东实缴的资本都是未知的,而债权人又丧失了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受偿风险。最后,公司的减资行为,行政机关仅做形式上的审查会使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18、应当向社会公示,在债权人看来股东的出资在将来仍然会转变为公司的财产,因此具有一定的信赖作用。如果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理由,通过股东会议修改章程来改变出资的期限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而行政机关对此仅做形式上的审查,将会导致股东出资具有了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临时修改公司章程作减资的决定,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极大的不利。二、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风险我国认缴制的确立,打破了公司法建立以来形成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目前我国市场发展和公司股东都享受着改革所带来的红利,而我国信用体系、信息披露制度、债权人的损害追缴机制、董事、高管的责任制度等都存在着缺陷。如何使我国的资本制
19、度步入正轨尚未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一)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公司信用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大小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了响应信用体系建设的号召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体现了对认缴制下市场监管的正面推进,但是认缴制下企业年检制度变更为企业自主年报公示制度却弱化了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年报内容全为企业自行填写,容易导致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难以保证。此外我国的信用信息系统才刚刚起步, 尽管目前各法院都建立了违反信用的惩戒信息系统,但其针对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的公司,因此公布的信息量有限,这对于交易相对方来讲都是不利的。况且要选择一
20、个合作伙伴或者交易对象,交易相对方所要了解的信息不仅仅是公司是否违法,还包括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受到举报,是否具有违约记录等。在注册资本未实际缴纳的情况下,企业的信用是选择交易对象最为可靠的标准,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各企业都会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外观,使自己在市场交易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目前为止,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造成较大的威胁。(二)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不成熟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对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的限制,使公司的资本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同时又受公司意思自治和商业秘密保护因素的约束,又使得公司的经营状况难以为外界所知,对
21、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造成了进一步的威胁,债权人无法根据公司的认缴资本来判断公司的实力,从而增加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在公司法修改以前,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期限等法律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至少这些规定能够让债权人对交易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有一个直观的了解,而如今公司运营期间,公司的实缴资本和对外清偿能力都是动态信息,相对于股东来说债权人相当于“局外人”地位。虽然2014年我国为了使债权人能够更加便利地获取信息,颁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使债权人判断交易风险程度有所帮助,但是该条例中能够真正体现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例如: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等信息的公示自主选择
22、权却交给了公司自主决定,这一规定会为一些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提供机会。另外,该公示条例的惩罚措施还不够完善,目前只有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年满三年才会被省级工商以上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个规定需要时间周期较长,程序效率较低,会导致企业如实公示信息的约束力不够强。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形,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交易关系的建立。(三)债权人利益损害追责机制不完善1、催缴机制缺乏注册资本在公司资产中占有很大一部分,是债权人决定出资借给公司的决定因素之一。认缴制的实施,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法律不再强制要求,而是交由股东自己来决定。认缴制度之宽松,意味着在制度保障层面就要更加地完善,否则就会把风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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