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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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最主要的原因是合同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截然不同,导致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判断出现了“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的两种代表学说,因此考量法条之间的不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另外,以中国现有的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出发点,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区分原则、合同生效的要素条件深入探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条,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 效力
2、待定 物权变动模式 Abstract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has always been controversial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 of the contract law and Article 3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underst
3、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ales contract are quite different, which leads to the validity to be determined and validity to be determined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Therefore, considering the different provisions between the articles of law is conducive to further so
4、lve the problem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n addition, based on Chinas existing real right change mode of formalism of creditors rights, this paper makes a deep 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by means of the system of acquis
5、ition in good faith, the principle of property right distinction and the essential conditions for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When dealing with the relevant contract disputes in practice, it is necessary to apply the law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specific facts of the case, so as to better main
6、tain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and promote the legal system Perfect.Keywords: P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Effectiveness to be determined Real right change mode目 录一、引言1二、我国有关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1(一)立法现状1(二)司法实践现状2(三)存在的问题 2三、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争议的法律分析3(一)效力待定说及评析合同法第51条3(二)有效说及评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4四、认为无权处分合同
7、为有效的合理性探析5(一)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5(二)以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探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6(三)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7五、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保护制度设计和完善 7(一)无权处分合同的立法保护 7(二)如何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8(三)培养权利人的维权意识8六、总结9参考文献9致谢9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探析梁茵琪一、引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本文通过深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结合无权处分合同中三方主体的利益保护问题、物权变动问题,以及如今市场经济
8、发展和交易状况,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一个认定,希望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创建稳定的法治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二、 我国有关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本条规定可见,无权处分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对于合同效力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如果所有权人不同意无权处分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承认其有处分权,该份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立法者侧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他们认为由于订立者缺乏某种主体的资格,因此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所受到的法律
9、保护有限,欲想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则需要所有权人追认或者合同订立者能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但是,倘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其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讨,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若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且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文义解释上理解,该条规定肯定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与合同法51条的规定发生了冲突,看
10、似否定了合同法第51条,但需要认清出的是,第3条仅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那么其他类型的合同发生无权处分情形的,仍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存在以下矛盾:1、 从法的位阶效力上看,合同法为上位阶法,其效力高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 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间在199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于2012年,二者出现的时间相差较大,而法条的制定和实行的依据会随之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变更,与时俱进,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易纠纷增加的现象,显然合同法51条已经不适合有效解决当今的市场出现的经济纠纷,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出台是顺
11、应社会发展的趋势,起到一个暂时性更好解决纠纷的作用。(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候,运用适用法条较偏向最新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存在一些当事人会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由此可能会产生撤销原判的风险,因此有些法官为了避免该情况发生,直接适用合同法51条,理由是合同法属于上位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属于下位法,那么根据上位法优先下位法适用准则,理应适用51条。另有些法官则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属于合同法的特别法,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准则,应优先适用司法解释,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认定不一,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第51条
12、由于颁布时间较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其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暴露。首先,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若权利人拒绝追认致使合同无效,第三人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便无法通过有效合同来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此时第三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为了资金的周转,有些人在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时便与买家签订了商品货物交易合同,但其实该所有权未能取得仅是由于诸如时间问题等客观因素导致,此种情况下,这种合同的订立是没有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那么该条款无疑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在市场交易中签订的合同存在一定的阻碍。 再次,不利于完
13、善我国司法制度,容易出现在实务中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判定,该条规定,不仅增加了合同无效的机率,且与相关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意义上的抵触,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完善。三、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争议的法律分析(一)效力待定说及评析合同法第51条效力待定说认为对于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若想合同生效,则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该物的处分权,反之则无效。效力待定说之所以得到认可,在于从价值取向看,该制度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但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有效的要素并没有包含物权取得这一条件,显然,合同订立者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关乎合同能否履
14、行。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第51条对于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效力待定是存在着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对于效力待定说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的不足之处:1、 违背合同订立的自愿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市场上,人与人之间的交易随处可见且频繁,但是由于竞争的激烈性,有些人急于达成交易,没有深入了解对方是否有该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仅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和表面上对该交易物的了解便双方达成了合意,签订合同。倘若依据合同法51条的规定,认为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当权利人不追认或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则应被认为无效,那么此时则不利于保障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虽然物权法中有关于对善意取得的相对人的制
15、度保护,但倘若相对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其仅能以缔约过失为由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法律仅能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能追究财产利益的损失,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订立合同则会有所顾忌,此情形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助于促进交易货物的进行。2、 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需要所有权人的追认,则该合同的效力是涉及到了第三方,该条法律规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相当于把决定权交给了合同外的主体(权利人),显然对于合同相对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未来货物之间交易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当年的市场经济没有现在交易的
16、频繁,同时也没有出现多种不同类型的交易形式和方法,最明显的便是线上交易和未来货物的买卖交易,举个常见的例子,乙想买一辆汽车,便来到了4S店看中了一辆喜欢的汽车,那么此时4S店作为甲方,与乙签订了汽车购买合同,但是4S店此时并没有该款汽车的所有权,仅仅是作为经销商,汽车还处于供应商的控制下,因此4S对于该款汽车的出卖是没有处分权的。那么,如果以合同法51条认为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显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现在“未来货物的交易”已成为了一种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方式,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明显不适用现实状况。(二)有效说及评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有效说的依据是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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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无权 处分 合同 效力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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