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骗”交织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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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盗骗”交织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学院: 文法学院 专业: 法 学 班级: 法学172 学号: 201750625203 姓名:余宁 指导教师: 马聪 教务处制2021年4月15日嘉兴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诚 信 声 明我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设计)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我承诺,论文(设计)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授 权 声
2、 明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原件,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设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对论文(设计)进行处理,不得超越授权对论文(设计)进行任意处置。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盗骗”交织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摘要:诈骗与盗窃是最普遍存在的两种侵犯财产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典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一般没有争议。但在同一犯罪行为下,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使用诈骗手段又使用盗窃手段,即存在“盗骗交错”行为,这在司法性质上,甚至在司法实践中都很容易引起争议导致不同定性的情况。“盗骗”案件较多,因
3、此本文从“盗骗交错”行为的司法定性难点入手,结合现行刑法理论,界定了“盗骗交错”行为的类型和特征,比较了国内外对关于“盗骗交错”定性的一系列不同观点。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应当接受合理的处罚行为,而被害人的处罚应当具有处罚意识,且直接地导致了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行为人非法获利的最终结果,此时,行为人的犯罪应当界定为诈骗罪,否则应当界定为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该方法可应用于常见典型案件的分析,以利于司法公正,规范执法,有利于司法实践。关键词:盗窃;诈骗;盗骗交织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Law qualification of the intertexture of stea
4、ling and cheatingAbstract: Theft and fraud are the two most common crimes against property.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is no dispute about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ft and fraud in a typical sense, in the course of committing a crime, the perpetrator uses both theft and fraud, that is, the act of st
5、ealing and defrauding appears, and it is easy to have disputes on the judicial nature, even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different qualitative phenomena about the same factual act. The cases of stealing and swindling interweave are very numerous. This paper defin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o
6、f stealing and swindling interlacing in the light of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judicial qualification of stealing and swindling interlacing and the existing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contrast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on the theft and fraud crisscross behavior qualitative different views. It is proposed
7、 that the disposition should be taken as the key factor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and the disposition should be analyzed in detail. In the crime of fraud, the victim should be punished, and the punishment behavior of the victim should have the sense of punishment, and lead to
8、the final result of the damage of the victims property and the illegal gain of the actor. This method can be applied in judicial practice to analyze common typical cases, so as to help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standardize law enforcement, and benefit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Theft, De
9、frauded,Its a combination of theft and fraud目 录一、盗骗交织行为的界定1(一)盗骗交织行为概念1(二)盗骗交织行为特征21.客观特征22.主观特征2二、盗骗交织行为定性2(一)盗骗交织行为定性逻辑之争21.竞合说22.互斥说3(二)盗骗交织行为定性国内外主要学说31.处分行为说42.行为主要方式说43.择一重罪处断说5三、盗骗交织行为区分关键6(一)处分行为的客观方面6(二)处分行为的处分意识7(三)处分行为与财产损害的直接性因果关系8四、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行为的困境与挑战9(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具有处分权限9(二)信用卡是否绑定不影响涉第三
10、方支付平台侵犯财产犯罪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10结语10参考文献11致 谢12引 言盗窃罪和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罪,被规定为同一章节,彰显了立法上对二者的区分,意即二者是不同的犯罪,有着明显不同的构成要件。应该说,从我国刑法对二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规定来看,区分典型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并非难事。但问题在于,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行为方式更是千奇百怪,而刑法对某种罪名的规定是针对某类行为的高度概括,不可能精准描述具体行为。加之人自身的能动性,我们无法要求行为人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典型形态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所以,尽管典型盗窃罪和典型诈骗罪具有明显的界限,但实践中盗和骗交织的情形还是大量存在的,对于不少行为
11、来说,其往往表面上看来同时具有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形态特征;或者对于某个危害后果来说,造成其发生的行为既有盗又有骗。我们称其为盗欺结合行为。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盗骗交错”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国内外刑法界的学团争论百家争鸣。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学说:1处分行为说。此观点强调以受害人是否实施处分行为作为定性的关键认为但凡行为人通过欺骗让受害人对财物进行处分而获得财物即构成诈骗若受害人无处分行为而行为人获得财物的即认为是盗窃。2行为主要方式说,该观点则强调通过认定哪个手段对于结果的发生发挥的作用的较大来定性,即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兼用盗窃及诈骗手段时,依据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到底是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12、进行司法定性。3择一重罪处断说,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此类现象同时符合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择一重罪予以处理。一、盗骗交织行为的界定(一)盗骗交织行为概念有学者将盗骗交织型行为称为“骗窃交织的行为” 韩振兴:对骗窃交织行为如何定罪的案例推导,载山东审判2013年第6期,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盗欺结合型行为” 尹驰:论盗欺结合型案件的定性,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但无论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均未明确界定“盗骗交织型行为”的概念,也未对盗骗交织型案件作出类型化的论述。笔者通过对大量盗骗交织型犯罪的案例的总结,认为,“盗骗交织型行为”是指既具备盗窃罪的秘密性特征又具有诈骗罪的欺骗性特征的非法占有
13、他人财产的行为。简言之,行为人既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又存在着具备盗骗双重外观表象的行为。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貌似复杂,实则简单:其盗骗手段事实上仅符合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其仅具有盗窃或者诈骗一个实行行为。所以,该类案件只能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不存在竞合。(二)盗骗交织行为特征1.客观特征从客观上看,盗骗交织行为具有双重性,行为人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诈骗手段,都是基于同一个非法占有目的针对同一个行为对象实施的,盗骗两者密切联系构成一个整体。但是“盗骗交织”行为并不要求其行为必须完全符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备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外观,在实施犯
14、罪过程使用窃取和诈骗这两种犯罪手段都是盗骗交织行为。2.主观特征从主观上看,“盗骗”交织行为的主观目的和盗窃行为、诈骗行为无异,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其不同于单纯的盗骗和诈骗,“盗骗”交织行为在主观故意方面,是既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又有通过欺诈方式让受害人(被骗人)处分财产从而非法获利的故意,属于双重故意。行为人对自己在主观上是窃取的故意还是骗取的故意认知不清晰。因此,我们并不要求其对自己的主观上是盗窃的故意还是诈骗的故意有着明确的认识,只要其能达到取财的目的即可。但这种主观方面的双重故意必须是行为人针对同一个受害人在同一次犯罪过程具备的,若不满足该条件,则不构成“盗骗交错”行为的
15、主观故意。二、盗骗交织行为定性(一)盗骗交织行为定性逻辑之争1.竞合说竞合说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存在的交叉或包含关系。可分为想象竞合说和法条竞合说。最能支持想象竞合说的案例就是压路机案,行为人甲在外闲逛时发现路边有一台旧的压路机,遂生歹念,想要借此牟利。于是,甲假冒压路机主人找到了收购二手机械设备的乙谎称其压路机报废准备变卖。随后,甲带乙到现场查验设备后以5000元的价格成功交易。第二天,乙来拖运压路机时被知情群众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后经鉴定这台压路机价值4万元。想象竞合论者认为,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对压路机所有权人来讲构成盗窃罪;对乙则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是在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16、下,支付相应货款并遭受财产损失。故甲构成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理。而法条竞合论者认为,盗窃罪是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犯罪。是未经被害人真实有效的同意而转移占有的犯罪。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的意思瑕疵而转移占有的犯罪,但是其本身也符合盗窃罪的本质属性,即诈骗转移财物占有同样违反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所以盗窃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2.互斥说互斥说主张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不存交叉或者彼此包含关系。两罪之间相互排斥。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从刑法体系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不同的侵财类型,两罪之间根本不可能存在竞合的可能。 张明楷著:诈豫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22页。日本学者山口厚
17、也指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就是交付行为的有无。行为人通过被害人的错误交付行为获得财物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自己转移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不存在同一行为既成立诈骗罪又成立盗窃罪的情况。” 车浩: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王钢教授同样认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不存在进行双重评价,不可能出现既是盗窃罪又是诈骗罪的情形。所以,互斥说是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而言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去理解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的互斥关系,才可以说两罪之间并不存在想象竞合。笔者认为盗窃与诈骗之间应当是互斥关系。从刑法体系上看,取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犯罪与基于
18、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对财产既有支配状态的存续,并通过对权利人支配状态的保护来确保权利人对相应财物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 王钢: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4期。保障的是静态层面上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诈骗罪则是通过确保权利人在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中享有正确的关键信息,从而防止权利人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遭受财产损失,保障的是动态层面上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承认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互斥关系能够从实践的角度实现对两罪的有效区分。承认两罪之间存在互斥关系意味着承认两罪之间为非此即彼的关系。在盗窃罪
19、与诈骗罪二者择一适用的前提下,只需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满足一罪,就可判断其是否构成另一罪。由此可见,经由互斥关系所具有的排除法则可以轻松有效的达到区分的目的。 (二)盗骗交织行为定性国内外主要学说对于“盗骗”交织行为的司法定性国内外刑法学界有很多不同观点。需要探讨的问题在于各种观点何处存在争议,到底何种观点可适用于“盗骗”交织行为的司法定性。针对上述问题,下文将从三种较为主要的判断观点着手展开论证。1.处分行为说该学说的主要观点认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受害人(被骗人)是否有处分行为,受害人存在分行为的,为诈骗罪,受害人不存在处分行为的,为盗窃罪。 参见马颖: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辨析盗窃罪
20、与诈骗罪的界限,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该观点强调的是只要受害人存在处分行为,那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就应成立诈骗罪,至于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行为人犯罪过程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则一概不论。因为诈骗罪是非常典型的一种“自我损害型”的犯罪,作案过程是先由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产生的错误认识自愿将财产的占有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致使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而盗窃罪则是“他人损害型”犯罪,行为人非窃取他人财物是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受害人对于被损害的财产没有处分行为。张明楷教授也曾说过:“如没有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客观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参见张明
21、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897页.正是由于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而盗窃罪中不存在处分行为,所以通过判断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处分行为,区分两罪。对于盗窃结合型案件而言,倘若被害人是因为受骗而自愿交付了财物,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倘若被害人并不是因为受到蒙骗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话,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如有论者指出,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不择手段,单纯的偷或者单纯的骗已经无法满足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在实践中往往是窃取和欺骗同时使用,可以说是既偷又骗、既骗又偷;例如,犯罪分子采用调虎离山之计将被害支开,或者转移被害人的视线和注意力,从而趁机下手将被害人的财物包括存单、凭证等
22、悉数窃为己有,然后又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冒领、冒用被害人的财物。在上述情况中,犯罪分子虽然有欺骗行为(调虎离山),但是该欺骗行为是为后续的窃取创造条件,犯罪分子最终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有不是基于被害人收到蒙骗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分子。因此,该种情况下的犯罪分子应当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2.行为主要方式说行为主要方式说认为正确认定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性质,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中行为人获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或方式是窃取还是骗取。即行为人在犯罪的作案过程中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使用了诈骗手段就通过断定行为人是用哪种主要行为方式对受害人财产实现 非法占有为标准,进而明确到底是行为人的哪种行为
23、方式对行为人实现取得他人财产的目的起 到关键 的作用。假如骗取的手段是行为人获取受害人财产的主要手段则要定性为诈骗,不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是否采取了盗窃手段,都定性为诈骗。另一种情况,若窃取的手段是行为人获取受 害人财物的主要方式则定性为盗窃,哪怕在犯罪过程中受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诈骗手段产生处分行为,也还要定性为盗窃。总而言之,断定何种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是此学说对于“盗骗交错”行为定性的标准。但行为主要方式说的理论前提较为模糊。对于盗欺结合型案件来说,窃取和骗取哪个起的作用大,就成立哪个罪名,其隐含的意思是盗欺结合型案件要么成立盗窃罪,要么成立诈骗罪,而绝不会同时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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